㈠ 籃球裁判應具備哪五大原則
1、業務素質,也就是籃球基本知識,像籃球的基本規則,不同地區籃球規則之間的差異專掌握的屬越多越好;能掌握合理的臨場判罰尺度標准。
2、身體。裁判不跑是不行的,雖然沒有足球裁判跑得多,也沒有運動員跑得多,但是邊線折返跑異常怎麼也得來上幾十次,體力不行的萬萬不能勝任的。 3、心裡素質。大心臟、注意力集中、視野范圍大、良好的合作精神以及良好的精神狀態。
4、職業道德。就像麻朩Soul 說的,競技運動,三公原則是基本,不光球員要有,裁判更是要著重注意
5、良好的學習態度。這是一切的基礎,以上的所有種種都是因為有想學的動力推動才會逐步成為現實,水平的提高也要靠這種態度來驅動。
㈡ 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需要掌握哪些知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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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籃球比賽中遇到裁判員受傷時,如何處理
如果一抄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襲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更換問題上,另一位裁判員在與技術代表商議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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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競賽規則
比賽場地
定義: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尺寸和器材 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線條及其尺寸 線條及其尺寸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中線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
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
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要醒目,並且: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P< p>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求: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㈤ 籃球規則
球場尺寸
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用相同顏色畫出;
寬度為0.05米(5厘米)
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
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
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
同
3、罰球區是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中圈
球場示意圖
區域示意圖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
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切;
球場示意圖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球場示意圖
);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器材
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
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橡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大於0.790米(79厘米),不得小於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3工作人員及其職責編輯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24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什麼事情,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發生侵入犯規時: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計時員的職責
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4關於參賽隊員和教練員編輯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隊員和替補隊員
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0至99的號碼(NBA慣例);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2、下列裝備許可:
註解
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5關於比賽時間編輯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四節,每節12分鍾(NBA和C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24秒鍾規則
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鍾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6關於籃球比賽編輯
要登記的暫停
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准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裁判手勢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球場示意圖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鍾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比賽的開始
如果某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比賽要在圓圈內跳球開始。
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球的狀態
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4、當活球,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跳球
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進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㈥ 能不能說說籃球比賽中的規則
常識] 籃球比賽規則大全(FIBA&NBA&NCAA&規則)
xpnba籃球比賽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合用於女孩,如許寫法僅只是為了利便起見。
o 第一條 界說
§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者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標的目的傳、投、拍、滾或者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o 第二條 球場尺寸
§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步伐"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測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者洲的比賽,或者國家聯合會對所有海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存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者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勻稱,光度要充足。燈光裝備的安設不得妨礙隊員的視物感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o 第三條 線條及其尺寸
§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 一、用不異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 (一)界線
§ 一、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者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 一、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需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頭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之處(均從外沿量起)所組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需與中圈內部的著色不異。
三、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 四、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 ⑴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測量。
§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 ⑶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不異的顏色塗實。
§ ⑷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 (四)中圈
§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測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需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不異。
§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前提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園地區。這些前提包括:
§ 一、別離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訂交;
§ 三、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o
§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前提畫出:
§ 一、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 2、每個區域別離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 註解
§ 一、比賽時期,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別指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推拿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統領之下。
§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o 第四條 器材
§ 一、籃板
§ 一、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不異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的顏色的硬木板製成。
§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 三、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者洲的比賽,或者國家聯合會對所有海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 四、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 ⑴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的顏色;
§ b、若不透明,用玄色;
§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⑴款用線條勾畫出。
§ ⑶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安穩地安設:
§ ⑴安設在球場的兩頭,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之處; § ⑶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配景有明顯的區別。
§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 ⑴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粉和水發酵製成的扎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 ⑶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
§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 ⑴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外貌包紮,直至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不異;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外貌必需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 一、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 ⑴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者近似的東西,以便吊掛籃網;
§ ⑶它們要安穩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如許,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效用到籃板上。
§ ⑷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能前提:
§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不異的反彈特徵。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徵,並掩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預設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毫不能松動;
§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一下,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 2、籃網用白的顏色的細繩結成,吊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可以或者許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權時的擱淺。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善於0.45米(45厘米)
o
§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 一、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 2、外殼用皮、像膠或者合成物質製成;
§ 三、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 四、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落槽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 6、曲面的接縫或者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供給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供給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 一、比賽計鍾表和計計時表
§ ⑴供給比賽計鍾表和計計時表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 (2)比賽計鍾表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距離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小我私人都能清楚看見之處。
§ ⑶計計時表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 ⑷如果主比賽計鍾表扭轉在比賽園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園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需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小我私人都能看清楚。
§ 2.30 秒鍾裝置
§ ⑴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把持,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 ⑶該裝置要具就象許的功效:
§ a、當任一隊都不節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 三、旌旗燈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供給兩種互相自力的旌旗燈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長短常清脆的聲響;
§ ⑴一種是計時員旌旗燈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旌旗燈號是統一種旌旗燈號(僅在死球時期,就請求暫停、替代等事項,由記錄員把持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旌旗燈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 四、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小我私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 ⑴標志牌為白的顏色,牌上數碼的最小建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 (2)對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別離寫上1至5數碼的標志牌,1至4的數碼為玄色,5為紅色;
§ ⑶對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別離寫上1至6數碼的標志牌, 1至5的數碼為玄色,6為紅色。
§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 ⑴它們是紅色的;
§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邊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小我私人都能看清楚。
§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者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經達到了受懲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五、對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步伐"第五節。
? 第三章 事情人員及其職務和責任
o 第 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位為其助理。
§ 二、也可以有一位技能代表參加。技能代表在比賽中的職務和責任主要是監視記錄台人員的事情,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能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體式格局的聯系。
§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者技能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 一、灰色上裝;
§ 2、玄色長褲;
§ 三、玄色籃足球鞋和玄色襪子。
o 第 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歷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鍾表,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對其他隊員有傷害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遏制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報信後拒絕比賽,或者其步履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者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檢查核對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 八、在與技能代表和(或者)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例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o 第 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所在
§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者場外的違背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 二、她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園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時期,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者隨隊人員有任何不品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需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處理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峻的處理。
§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者質問另一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權柄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簡直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者犯規後未遏制比賽計鍾表),裁判員要:
§ 一、鄙人列時候立即互相磋商,以確定比賽剩餘簡直切時間:
§ 一、當投籃球離手時;或者
§ 2、發生違例、爭球或者犯規時。
§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能代表徵詢意見,並聽從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 三、如果鄙人半時,或者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者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旌旗燈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懲罰。
§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行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o 第 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務和責任界說:
§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者教練員組成的犯規或者違例。
§ 一、發生違例時:
§ 一、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遏制比賽計鍾表,使球成死球;
§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 三、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 一、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遏制比賽計鍾表,使球成死球;
§ 2、隨後他要指出組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 三、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步伐向記錄台報告;
§ 四、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從頭開始比賽。
§ 三、對違背體育品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歷的犯規、技能犯規或者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 註解
§ 一、在罰球或者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者跳球後,裁判員老是要交換她們的場上位置。
§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需使用英語處理。
o 第 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務和責任
§ 一、
§ 一、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處理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者隊員號碼有違背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量加快報信就近的裁判員;
§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 三、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能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者第6次犯規(對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報信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能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需離開比賽時,要立即報信主裁判員;
§ 四、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經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2 X
20分鍾的比賽)或者第三次暫停(對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報信該隊教練員;
§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經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旌旗燈號報信裁判員;
§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 7、他要按下述作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 ⑴對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剎時,要在記錄台接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 (2)對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剎時,要在記錄台接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代;
§ 九、記錄員的旌旗燈號既不能遏制比賽計鍾表或者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遏制比賽計鍾表,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旌旗燈號。 § 二、助理記錄員要把持記錄板。他的職務和責任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務和責任,或者與其相沖突。
o 籃球規則第10條 計時員的職務和責任
§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遏制的時間;
§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報信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報信或者通過其它途徑報信球隊;
§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計時表,並且在暫停時間已經達50秒鍾時報信記錄員發出旌旗燈號;
§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清脆的旌旗燈號暗示每半時或者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 五、如果計時員的旌旗燈號掉靈或者未被聽見,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措施立即報信主裁判員;
§ 六、計時員的旌旗燈號使球成死球,並遏制比賽計鍾表。
籃球規則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務和責任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把持30秒鍾裝置(計鍾表)。 很抱歉,因為您在網易相冊公布了違規信息,賬號被屏蔽。被屏蔽時期他人無法訪問您的相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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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關於籃球的規則的判斷對錯!
(1)運球開始時,在球離開手前,中樞腳不可以離開地面。( 對 )(2)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內是否有效意見不容同時,主裁判員要做出最終決定。( 對 )(3)籃球比賽是從裁判員拋球正式開始。( 對,除非是街球 )(4)被侵犯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時,若投中有效,不再判罰球。 ( 錯 )(5)甲隊控制球時,同隊隊員不得在本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3秒,否則違例。(對,街球除外)(6)在後場擲界外球時,場內隊員從觸球開始計算8秒鍾規則。(對)(7)籃球場的中線屬於後場。(對)(8)邊線和端線的界線均屬於界外,場內隊員持球踩線應判違例。(對)(9)前導裁判員應對他所在的那條端線負有責任。(對) (10)隊員靜立時腳分前後接球,他只准用後腳做中樞腳進行旋轉。(沒看懂,如果接球前2腳未動,隨便哪只腳為中樞腳,如果接球時腳一前一後落地,前腳為軸心腳)
㈧ 籃球比賽中遇到快攻裁判員應注意什麼
准確判斷比賽的合法進攻與防守。
籃球裁判核心原則:就是讓比賽公平、公正,順利進行下去,裁判的判罰尺度直接決定比賽的走勢,不偏不坦尤為重要。
籃球裁判基本素養:
1:做為優秀的裁判員必須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規則和裁判法這是裁判員進行判罰的理論基礎,只有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才可能在臨場時做出正確的判罰。籃球規則是在進行比賽過程中,雙方所必須遵守的准則,只有精通規則的條款和精神,方可能知道什麼動作是合理的,什麼是不合理的。裁判法是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以規則為依據,對場內外發生的一切行為做出正確判斷的方法,兩者是統一的,必須在掌握規則的前提下來掌握裁判法。
2:扎實的專業基本功 是指籃球裁判員在臨場比賽中專門運用的基本技術,它包括手勢、眼、哨聲、基本步伐、默記秒數和拋球等。手勢要做到"及時、准確、清晰、大方、有節奏";眼看要做到"點"與"面"兼顧,要看的全面 清楚;哨要吹得准、快、響,能表現出裁判的果斷性,必要時可配合口語同時應用,要熟練的掌握跑動的基本步伐,即快走、慢跑、快速奔跑、側身跑、滑步、撤步、交叉步、後退步等等。在不同的區域採用不同的移動方法:對於規則的3、5、10秒違例,要經常對電子手錶默數,不要1、2、3這樣的數違例時間,要這樣數,一加一上一、二加上二、三加上三,這是正確的速度;拋球一定要垂直,並要達到規則要求的高度,只有反復的練習才能做到拋的垂直,高度適中。每場比賽中裁判員平均要跑3-4千米,對比賽進行50-100次的干預,必須要有強健的身體,如果沒有充沛的體力就跟不上比賽的節奏,跑不到位或搶不到間隙,有些動作就看不清,導致反應能力下降,削弱對比賽的控制力,勢必會降低宣判的准確性與合理性。
3:熟悉籃球運動的技、戰術 裁判員在臨場中,要觀察隊員的各種技術動作,每一判斷都要根據隊員技術合理性及規則要求來做出處理,很難設想一名優秀裁判員,不懂籃球技、戰術,而能准確判斷各種違例和犯規動作。裁判員對籃球技、戰術認識越深刻,他的預見能力就越強,反應越快,判斷及時准確。裁判員要了解籃球運動的特點,熟悉掌握技術要領、戰術打法,才能有效掌握其運動規律,對運動員瞬間完成的復雜的技戰術動作做出瞬時直覺的識別,做出正確的判斷。
4:豐富的臨場經驗是指裁判員在多次臨場比賽中所獲得表象和感知經驗的積累。具有豐富的臨場經驗,才能對氣氛緊張有火葯味的場面和比賽關鍵時刻進行控制,在比賽中發現問題,可用"降溫處理"的方法,用語言對有關雙方運動員進行勸告、疏導,把事態解決在萌芽之中,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隊員提出警告,甚至停止比賽,請雙方教練員來協助工作,在處理問題能選擇"多蔽相衡取其輕",不但要考慮到場上情況,還應考慮到場外事態的發展,一切要從大局著想,分別對待,具體處理。
5:快速的反應能力 裁判員看見和捕捉到的違例、犯規或聽到的身體之間沖撞或其它不正常的聲音,這些視覺和聽覺信號自動輸入到裁判員的大腦,中樞神經系統立刻處理這些信號,分清性質和相應罰則,與此同時,裁判員的哨聲和系列手勢都屬於裁判員的反應過程,這個過程時間用的越短,說明裁判員的反應能力越強。廣闊的視野范圍,視野是人向前平視時所能感覺到的(見到)的空間。裁判員的視野范圍是指在籃球比賽中,兩眼平視所能觀察到的空間的大小,據有關資料表明,外部信息有百分之五十是經過眼傳遞到大腦的,裁判員主要以視覺傳遞信息。視野范圍的大小直接影響臨場裁判員的觀察面和觀察效果,觀察整個區域 空間,隊員的動作是否符合籃球規則要求,從而做出正確的宣判,這就充分顯示了裁判員寬廣的視野范圍的重要性。
6:恰當的判罰角度是指裁判員在臨場進行判罰時,所選擇的可視角(包括判罰時角度的大小和距離的遠近),可視角指的是攻防隊員違反動作技術的光徑點刺激視網膜行成物象的夾角。如果觀察距離太近,判罰角度大,就形成注意了點,忽視了面,看不到比賽的全局。如觀察距離太遠,判罰角度小,但對瞬間而逝違反規則的動作易於漏掉,所以,裁判員與觀察區的距離過近或過遠都不合適。根據雙眼視覺功能和競賽特點對裁判員的視野和視敏度的要求,裁判員距離觀察區的距離一般在3.5-5米內為最佳。
7:兩裁判間的默契配合,兩裁判要相互信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根據裁判法的區域分工,讓靠近的裁判員來決定是否違例和犯規,不爭判,不跟判,在同伴吹響了哨子後,不要跟著吹哨.不漏判,力求在本區不漏判,不改判同伴判決,除非發生嚴重錯誤,可提醒同伴自己來改判。 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質 職業道德是指裁判員在執行臨場任務時所遵循的規范和准則。裁判員既是比賽的組織者又是管理者,全心全意為管理技、戰術的發展做貢獻的裁判員必須把職業道德做為自己應具備的首要素質,具備了高尚的職業,在比賽中就能做以是事實根據;以規則為准繩,從而正確的劃清合法與違法、是與非、輕與重的界線,做出客觀、正確的判罰。
8:強大的自信心是指裁判員在比賽中所具有的積極、穩定的心理狀態。換言之,自信就是自己相信自己,它是裁判員臨場判罰的精神支柱。有了自信心,才能增加臨場時的樂觀情緒和勇氣,消除和防止臨場產生的自卑心理,提高臨場處理的果斷性和堅決性能力。對各類比賽做好思想、技術、身體、心理等全面的准備。
9: 穩定的情緒狀態,情緒是人對客觀世界的一種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對客觀事物符合自己需要的態度的體現,是個體在滿足需求活動中,對滿足程度的主觀體驗和行為流露的反映。通常把情緒分為"增力"和"減力"兩大類。凡是能提高人們的判斷能力,增加工作能力的情緒叫"增力情緒",也可稱為愉快的情緒或叫穩定的情緒狀態,它包括愉快、快樂、勇敢、好感、和悅等。凡是造成人們判斷力下降,工作能力減弱的情緒,則稱為"減力情緒",也稱不愉快情緒或不穩定的情緒狀態,它包括憤怒、焦急、害怕、不滿等。裁判員在臨場中只有獲得穩定的情緒狀態,才能做到頭腦清醒、沉著穩重 、思維活躍、注意力集中、反應迅速、鳴哨及時、宣判合理,處理問題果斷、准確,能使比賽雙方運動員的技術、戰術得到充分的發揮。
10:良好的抗外界干擾能力,教練員在比賽中大肆張狂的表演和喋喋不休的抱怨,威脅你,讓你難堪或運動員不冷靜的動作、言行,這些行為是不可原諒的,勇敢的按規則判罰,在比賽場上要樹立"我說了算"的信念。觀眾往往帶有較強的傾向性,比如觀眾起鬨等。裁判員應理智的去處理,裁判員對觀眾的喊叫應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不能讓觀眾左右自己的判斷力。
㈨ 籃球裁判問題
裁判(包括主裁判和助理裁判)的職責是維持比賽的正常進行,主要包括: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承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注意:
1、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2、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3、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以上是所有裁判的職責和權利,下面則是主裁判獨有的職責和權利: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㈩ 急需籃球的最新裁判規則
採用中國抄籃球協會審定的2006《籃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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