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規定民事裁判文書最後的落款日期
一是庭審活動尚未結束,宣判時才是庭審活動結束的時候,故應落為宣判時間,
第二種經合議庭合議確定的結果是判決的結果,故判決確定之日是合
議庭確定之日,
第三種院長簽發是確定案件最後審批之日,故應為判決書落款之日。因行政訴訟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的規定,故判決書的落款日期應與民事判決書的落款日期是一
致的。但民事訴訟法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審判實踐中,無論是行政判決書、民事判決書還是刑事判決書,除了上述情況外,還有獨任審判當庭宣判的案件和獨任
審判定期宣判的案件;普通程序審理後待合議庭合議後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和不需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和需繼續開庭的案件幾種情況落款日期
都應不一樣。
② -審委會討論的民事案件判決書怎麼寫
和正常的判決書一樣,但最後要表述為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什麼法律判決如下:
③ 如何確定判決書的落款日期
筆者發現,審判實踐中對判決書的落款日期,有三種不同的做法,一是署合議庭評議案件作出合議意見的日期,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署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意見的日期;二是署院長或庭長簽發判決書的日期;三是隨便把完成擬寫判決書之日作為判決書的落款日期。 筆者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精神,判決書的落款日期應該是「判決確定」的日期,即法院的審判組織對案件的處理結果確定明確的意見的日期。理由一是落款日期理應是審判活動的記錄,落款日期以「判決確定」的日期為准,記錄了這一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決定性處理結果,最有法律意義。二是也對外公開了案件審判的重要時間信息。如果隨便確定一個與審判活動無關的日期作為落款日期,顯然是不恰當的。 「判決確定」的日期不應是院長、庭長或其他有權簽發裁判文書的人員簽發判決書之日。院長、庭長或其他有權簽發裁判文書的人員對判決書的簽發,不是對判決的確定。審判實務中,由院長、庭長或者其他人簽發裁判文書,只是法院內部制度的規定,並無法律依據。院長、庭長等人的簽發,效力只相當於審核判決書,不是確定判決的結果。因為既使院長、庭長等簽發人員不同意合議庭合議的判決內容,他們自己並無權改變判決的內容,只是可以要求合議庭重新評議,或者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意見,院長、庭長等簽發人員必須執行,所以院長、庭長等人的簽發行為不是對判決的確定。 擬寫判決書,是在確定判決意見之後,簡單的案件可在一日完成,復雜的案件需要數日才能完成,擬寫完的日期具有不確定性,也不具有法律意義,故不宜把完成擬寫判決書之日作為判決書的落款日期。但審判實踐中這種做法相當普遍,應注意糾正。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判決結果的是合議庭的合議、獨任審判員作出的判決意見或者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決定。審判實務中,合議庭的合議導致「判決確定」的最明顯的情形,是當庭宣判的案件,合議庭合議後當庭宣判,能夠宣判的判決當然已經確定,而「判決確定」的日期當然是合議庭合議決定作出之日。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決定,具有合議庭、簽發人員必須執行的效力,這種效力顯示討論決定已使「判決確定」了。此後對判決的簽發,只是一種審核。 綜上,判決書的落款日期應是合議庭合議作出評議結果的日期,或者獨任審判員作出判決意見的日期;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的日期為判決書落款日期。扶溝縣人民法院 劉喜中 祝運動
④ 民事判決書需要庭長和院長簽發嗎
為積極推進審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審監庭職責范圍,確定審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蓋院印許可權如下:
一、對本院生效裁判進行復查、再審的法律文書簽發許可權
1.合議庭一致意見維持原判的,由審判長簽發駁回通知書。
2.合議庭多數意見維持原判,審判長無異議的,由審判長簽發駁回通知;審判長有異議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駁回通知書。
3.合議庭決定進行再審,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維持原判的由庭長簽發駁回通知書;決定再審的,報院簽發民事再審裁定書、刑事再審決定書。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210條、 211條的規定,決定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決定駁回起訴的,報院簽發裁定書。
5.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的,由審判長簽發民事再審調解書。
6.再審判決書、裁定書報院簽發。
二、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進行復查、再審的法律文書簽發許可權
7.合議庭一致意見維持原判的,由審判長簽發駁回通知書;合議庭多數意見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長簽發駁回通知書。
8.合議庭一致意見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由審判長簽發民事裁定書、刑事決定書;合議庭多數意見指令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民事裁定書、刑事決定書。
9.合議庭決定由本院提審,審判長會議多數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民事裁定書、刑事決定書。
10.刑事案件提審後,合議庭一致意見駁回申訴的,由審判長簽發裁定書;合議庭多數意見駁回申訴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合議庭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改判原裁判的,報院簽發判決書。
11.民事案件提審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210條、 211條的規定,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裁定書;決定駁回起訴的,報院簽發裁定書。
調解結案的,由審判長簽發民事調解書。
維持原裁判的,由主管副庭長簽發民事判決書,改判的,報院簽發判決書。
⑤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在判決書中表述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不會在判決書中表述。
⑥ 法院審結案件,什麼時候發審判文書,2月18日審結的,現在還沒有配發文書
你好,民事抄案件的過程一般是庭審之後,由合議庭進行合議,根據合議的結果草擬裁判文書,最後由審判長簽發並向當事人送達。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通常會簡化一些。此外,如果案件較為復雜,是有可能需要經過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才會決定最後的審判結果。有的復雜案件一次庭審並沒有完全查清案件事實,可能會再次開庭。總的來說,簡易程序案件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案件六個月內審結,可以結合立案時間進行一下大致判斷,如果確實超過上述期限,也可以直接詢問案件承包人。
⑦ 哪些法律文書需要法院院長簽發 2015
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院長需要簽發以下幾類文書:
1、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版的案件的裁判權文書以及自已擔任審判長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自訴案件被告人的《決定逮捕通知書》。
3、限制消費令的簽發。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
⑧ 一份民事判決書從編寫至領導簽字至下達的多長時間有相關規范和規定嗎
目前判決書不需要領導簽發,都是由案件承辦法官自己簽發。
如果是合議庭審理,由審內判長容簽發。審判長審核簽發的時間很短,估計一天時間就足夠了。
現在全國法院實行員額法官制,誰辦案誰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3. 堅持一崗雙責、權責一致。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幹部要在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上率先垂範,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
⑨ 發回重審民事案件。按法定程序,再出判決書需要經法院審判委員會開會審查嗎當事人有權申請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