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裁判文書 如何公開
裁判文抄書公開作為司法公開的核心要素,在促進司法公正、規范司法行為、減少司法腐敗等方面的價值意義無需贅言。2013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在推進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之路上又邁出跨越較大的一步。
最近15年,伴隨著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隱私權的平衡之爭,裁判文書是否公開、公開的價值取向、公開的渠道、逐步推動還是全面鋪開的路徑選擇等逐漸明晰。
梳理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依據,對比近日發布的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測評,可見其推進軌跡。
② 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布當事人詳細信息違法嗎
如何處理裁判文書上網與保護當事人私權的關系。
裁判文書承載著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開的,有些信息公開後可能會給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帶來損害。裁判文書上網必須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統籌好公眾知情權、監督權與當事人隱私權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這里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如何確定不能上網的裁判文書。我們認為,應考慮以下三個層面:一是現行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不宜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一般不能上網。二是裁判文書上網後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中,會對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實進行認定,這些被認定的事實一旦通過裁判文書的形式公之於眾,將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損害[12];還有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後公眾很自然地會從道德角度去解讀案件事實,從而對當事人形成輿論壓力,造成較大的精神損害。三是當事人的意見。民事裁判文書上網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這是因為,民事裁判文書雖然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但它畢竟是調整私權的載體。在對私權的處理上,權利主體擁有最高的權力,因而作為調整私權載體的裁判文書是否在網上公開應依附於私權主體的意志。綜合上述因素,以下六類裁判文書不宜上網:(1)裁判文書中涉及到國家政治生活,公布後有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2)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情況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書中過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後有可能會給他人造成精神壓力或給法院工作帶來不利影響而無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明確表示不同意上網的;(6)其他不宜上網公布的裁判文書。
第二,如何處理上網裁判文書中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問題。在上網的裁判文書中,其承載的信息內容可能涉及當事人的一些隱私,如民事訴訟中自然人主體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證人的個人信息,等等。這些內容一旦上網公開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某種損害。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文書上網而泄露有關人員的私人信息,一是凡裁判文書涉及自然人通訊住址、身份信息、家庭情況的一律刪除;二是凡涉及證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姓名的一律用符號代替。三是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其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性別和年齡,其餘信息刪除。
③ 裁判文書如何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已於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5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遵循依法、及時、規范、真實的原則。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
各級人民法院對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質量負責。
第三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該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上傳裁判文書;
(二)發現公布的裁判文書存在筆誤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等問題的,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其他相關的指導、監督和考評工作。
第四條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並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必須採取符號替代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商業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承辦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人員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後七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要求完成技術處理,並提交本院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第九條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第十條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一致。
人民法院對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互聯網公布補正裁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因網路傳輸故障導致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換;確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以上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審查決定,並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辦理撤回及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中國裁判文書網應當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系統,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裁判文書。
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第十四條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的過程中,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發〔2010〕48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3年11月22日印發
④ 法院的裁判文書公開嗎
法院的裁判文書公開。
裁判文書不允許根據案件類型、影響大小等選擇性回公開——司法公答開和司法公正應是對每一個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根據暫行辦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原則上均應當上網公開。
文書上網前進行技術處理隱去個人信息——例如,只公開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隱去具體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銀行賬號等其他信息;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證人、被告人家屬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關信息也予以隱去。
裁判文書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在審理終結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依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所作局面處理決定,包括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
常見的刑事判決書有一審公訴案件刑事判決書、二審公訴案件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改判刑事判決書、一審公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
常見的刑事裁定書有維持原判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刑事裁定書、准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刑事裁定書、減刑刑事裁定書等。
⑤ 地方法院違反了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裁判文書查詢的,主要是以下幾種方式:
1、在如果知道案號,可以在頁面的左側直接輸入案號直接查詢;
2、如果知道當事人姓名(名稱)可以輸入姓名(名稱)查詢(有些法院考慮到當事人隱私等情況,可能會把當事人姓名、名稱以某某代替,這樣可能用姓名查詢就查不到);
3、如果只想要查找一類案件,可以在案由中直接輸入你想要找的案由即可。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如果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將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當事人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無法查詢到相關的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並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必須採取符號替代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附中國裁判文書網鏈接:
⑥ 公民有權要求中國裁判文書網刪除判決書嗎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及家庭信息,為什麼能被公開呢太不能理解
現行的規定是公民可以申請不公開,但馬上會有個修改件,新的文件規定裁判文書公開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⑦ 法院給我的判決書怎麼會在網上公開公布的 我沒有公開公布過啊
法院送達給當事人的判決書,只要生效,就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公布,不需要當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7)裁判文書公開的問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減輕裁判文書公開的工作量,實現裁判文書及時、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裁判文書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的筆誤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互聯網公布補正筆誤的裁定書。
辦案法官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術處理的規范性負責。
第十六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布。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本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為社會各界合法利用在該網站公開的裁判文書提供便利。
⑧ 誰知道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可以公開嗎
原則上不構成侵權。法律規定無論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須一律公開。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可能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開庭審判都都不公開,證據材料也不公開。但不涉及宣判。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開進行。也就是說,判決書的內容,嚴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機會旁聽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開的。早在幾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開始試點公民可以按照規定到法院檔案部門閱卷。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閱(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閱,比如加密的證據材料。但判決書都可以查閱得到。現在針對法院的審判腐敗問題,很多人提出法院判決書應該全部「上網」供查閱,但是全國法院還沒有全面
施行,但有有些比較發達地方的法院把判決書都是全部公開掛上網了的。還有比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全國各地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都是集中上網了的。
所以,判決書的內容本來就是公開的,不構成侵權。只有極少數情況例外,比如:
某強奸幼女案中,按照保護個人隱私的規定,判決書中應當使用被害人的化名而禁止使用其真名,但由於法院的疏忽,使用了被害人真名,導致當事人隱私泄露,這個是法院的過錯造成隱私侵權。明知這種情況,侵權人還故意把判決書的內容到處公開宣揚的人,具有明顯惡意,構成侵權。
⑨ 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可以公開嗎
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可以公開,但不是所有的民事判決書都可以公開。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9)裁判文書公開的問題擴展閱讀: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