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刑事裁判文書的分類有哪幾種
刑事裁定書,執行死刑命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適用簡易程序刑事判決書,再審刑事判決書,執行死刑命令等等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Ⅱ 刑事裁判文書零時、0時如何正確表述
人民法院來的刑事裁判文書,主要指刑事源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按照內容可分為有罪判決書和無罪判決書;而有罪判決書又可分為科刑判決書和免刑判決書。審判程序,刑事判決書還可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包括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再審刑事判決書和刑事附事民事判決書。
Ⅲ 判決書縮寫
民事/刑事/行政判決書
原告:……
被告:……
案情:……
判決結論:……
審判長/審判員……
年月日
Ⅳ 刑事裁判文書包括哪些
刑事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在審理終結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依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所作局面處理決定,包括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
常見的刑事判決書有一審公訴案件刑事判決書、二審公訴案件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改判刑事判決書、一審公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
常見的刑事裁定書有維持原判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刑事裁定書、准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刑事裁定書、減刑刑事裁定書等。
Ⅳ 刑事案件裁判文書評查報告怎麼寫
你好,請問你要咨詢什麼問題;
具體需要根據你所遇到的問題來解決;
或者你可以直接說法律問題給律師解決;
建議你找律師具體咨詢;
Ⅵ 最高法的裁判文書是否屬於規范性文件
您好,不是。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和可以重復適用性,如刑法。您所言的裁判文書是非規范性文件,是針對行為人的,一次性的適用。
Ⅶ 網上可以查到刑事案件判決書嗎
2014年及以後生效裁判文書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2014年以前的案件需要到判決法院查詢。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最高法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法備案。
拓展資料: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後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對於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結論,稱為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是製作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依法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上訴或者抗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所做的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第二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所做出的改判的書面結論。
Ⅷ 簡述刑事裁判文書的種類
人民法院抄的刑事裁襲判文書,主要指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按照內容可分為有罪判決書和無罪判決書;而有罪判決書又可分為科刑判決書和免刑判決書。審判程序,刑事判決書還可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包括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再審刑事判決書和刑事附事民事判決書。
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復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專院屬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7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1999〕第151號《關於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時間如何表述的請示》收
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Ⅹ 簡述刑事裁判文書的概念和作用
刑事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製作的回具有答效力的文書。刑事裁判文書,是刑事訴訟文書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刑事裁判文書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適用刑事法律、保護人民、懲罰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生動教材。製作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審判人員的一項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