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籃球臨場裁判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麼
第46條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46.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46.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46.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46.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46.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46.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46.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46.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46.11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46.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46.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第47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47.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47.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7.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47.5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47.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47.7 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上述部分是規則中對裁判員的職責與權力做出的規定,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② NBA每場比賽三個裁判的職責
裁判
a 裁判應包括一名主裁判和兩名裁判。有一名官方計分員和兩名經過訓練的計時員協助他們。一個計時員將操作比賽計時器,另一名操作24秒計時器。所有的裁判應得到聯盟辦公室批准。
b 裁判應穿著NBA規定的制服。
第二節 裁判的職責
a 裁判應當在比賽前檢查核准所有器材,包括場地、籃框、籃球、籃板、計時員和計分員的器材。
b 裁判應禁止球員打球時佩戴任何種類的手部、手臂、面部、鼻、耳、頭或者頸部的首飾。
c 裁判應禁止任何球員穿戴那些按照他們的判定,對於其他球員造成危險的裝備。任何由堅硬物質(如石膏、夾板、防護裝置或者吊帶)組成的裝備必須有襯墊或者泡沫覆蓋的表層,沒有任何裸露的鋒利的或者尖銳的邊緣。所有的面具以及眼部或鼻部保護裝置必須貼合臉部輪廓,沒有任何尖銳或者突出的邊緣。這種批准每場都要進行。
d 所有應用的裝備都應是適宜用於籃球運動的。非自然的裝備以及通過設計增加球員的高度或者摸高,或者獲得額外利益的都不得使用。
e 裁判必須檢查比賽用球,看其是否正確地充氣。推薦的用球,氣壓應在7.5到8.5磅之間。
f 主裁判是比賽中的主管裁判。
g 如果一名教練意圖在比賽前或者節間討論一條規則或者闡釋一條規則,裁判有義務要求另一方的主教練出席此類討論。同樣的程序也適用於當裁判希望與某一方的主教練討論比賽中狀況的時候。
h 一名指定的裁判應在比賽開始時拋球開始跳球。如果裁判之間意見不一,主裁判應決定一個進球是否有效,他也應當決定計分員以及計時員意見不一的事件。
i 所有裁判應在20分鍾的賽前熱身期間到場,觀察熱身,並向聯盟辦公室報告任何違反第十二章A部分第9節j款(懸吊在籃筐上)的行為,並與技術台人員討論計分和計時的程序。
j 主裁判必須在比賽前檢查激活球員名單。
k 裁判必須在比賽開始前與兩隊隊長會面。
l 裁判必須通過電子郵件向籃球和裁判運營部報告任何非典型的或者異常的事件。惡意犯規,拳擊,打架等犯規或者球隊未能在比賽開始時湊足8名可上場球員也都要報告。
③ 籃球裁判職責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④ 籃球比賽中追蹤裁判的職責
一、籃球比賽中有三個裁判。
前導裁判:意為裁判員的位置在端線。
中央裁判:意為無球位置內的外側裁判,站在罰球線延長線上步遠和罰班幹部圈頂部的中路上。中央裁判可站在記錄台同側或對側。
追蹤裁判:意為站在離中場線最近的外側裁判,在28英尺線的附近。如果出現進攻轉換,追蹤裁判將成為新的前導裁判。追蹤裁判可站在記錄台的同側或對側。
二、基礎知識
28英尺線:是從端線沿邊線向中線量出28英尺(約8.5米)所得出的線,全場共有四條。
輪轉:意為在活球的情況下,球的位置決定前導裁判發動輪轉,前導裁判向球側的移動命令追蹤裁判和中央裁判改變位置。當球換邊時完成此輪轉。
交換:當一位裁判員宣判犯規或違例天成死球時出現。
球側:從端線到端線,(以球籃為中心點)把球場劃分為兩部分,在進攻隊的前場球所在的位置為球側。
強側:前導裁判的位置決定強側。
弱側:前財裁判的對側。
記錄台一側:記錄台所在位置一側。
記錄台對側:記錄台所在位置的對面。
三、基本原則
在任何情況下,三位裁判之間必須保持寬廣的三角形,面向場內監控所有隊員。
宣判犯規的裁判員向記錄台報告犯規後,他必須移動到記錄台對面的位置上,因此,前導裁判員和靠近記錄台的裁判員不宣判犯規不換位,如宣判犯規則要和記錄台對面的裁判員換位;而記錄台對面的裁判員宣判了犯規不換位,不宣判犯規則要和宣判犯規的裁判員換位。
執行罰球的裁判必須面向記錄台,他肯定是宣判犯規的裁判,也一定成為中央裁判。
裁判員宣判了犯規,他只要跑出人群就可以向記錄台報告,而要換位的裁判員則要慢慢地移向新的校園並撿球,另一裁判員則應選擇一合適位置,監控所有隊員直到向記錄台作出報告的裁判員轉身觀察隊員為止。
擲前場時,前導裁判員應位於籃板與球之間;擲後場端線球時,追蹤裁判則應位於邊與球之間。
正常攻守轉換時,三位裁判員的換位原則是,追蹤 → 前導、中央 → 中央、前導→追蹤。
裁判員們要始終知道:(1)球的位置;(2)其他裁判員的位置;(3) 隊員們的位置。
四、裁判員的落位與移位
前導裁判
應落於端線外1-2米處,保持一寬廣的視角;
一般情況下應在罰球線梯形線與端線的兩交點之間(6米)移動,為了找到更好的觀察角度,在特殊 情況下也可越出此范圍;
當球罰球線以上,從強側轉移到弱側時他則要快速移動到另一側,以獲取最佳的觀察位置;
一般情況下,他應與追蹤裁判在同一側;
他應根據球的位置決定自己所處的位置,從而發動裁判員們的輪轉;
正常的攻守轉換時,他成為新的追蹤裁判。
追蹤裁判
一般情況下,他在有球一側的28英尺線附近移動;
通常與前導裁判在一側;
當中央裁判移動換位後,他移動到同側中央裁判的位置上;
正常的攻守轉換時,他成為新的前導裁判。
中央裁判員
通常在無球區;
移動范圍在罰球線延長線與罰球區弧頂之間;
始終是罰球的執行者;
正常攻守轉換時仍為中央裁判。
⑤ 運動會檢查裁判長的主要職責
保證比賽公平競爭,依照規則執法.
⑥ 籃球比賽中需要幾名裁判每一名裁判具體分工是什麼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⑦ 籃球比賽中需要幾名裁判每一名裁判具體分工是什麼
總共三個裁判,分工明確合理。
一個裁判放置在底線,一個在弱側邊線,一個在中線,如三角進攻一般基本站成一個等邊三角形,當球在外線時,邊線裁判就如圖所示站在罰球線的延長上(foul-line
extension),當球落入低位之後,他也要相應地向下站。往往分工是,弱側裁判重點看管無球人,底線看低位並數三秒,中線裁判看球和跟快攻。三個裁判的視野分部應該說已經是相當合理了,並且相對雙裁判來說基本沒有視線盲點。
主裁負責吹罰,副裁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如果裁判吹罰發生分歧則3個裁判互相商討之後由主裁下最後判罰。
⑧ 籃球臨場裁判員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麼
職責:控制比賽
權利:驅逐球員
⑨ 籃球場上一般有兩個裁判,那他們是怎麼分工的呢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以NBA為例:場上總共三個裁判,分工明確合理。
一個裁判放置在底線,一個在弱側邊線,一個在中線,如三角進攻一般基本站成一個等邊三角形,當球在外線時,邊線裁判就如圖所示站在罰球線的延長上(foul-line extension),當球落入低位之後,他也要相應地向下站。
往往分工是,弱側裁判重點看管無球人,底線看低位並數三秒,中線裁判看球和跟快攻。三個裁判的視野分部應該說已經是相當合理了,並且相對雙裁判來說基本沒有視線盲點。
(9)籃球比賽裁判長職責擴展閱讀:
籃球裁判員在一場激烈的籃球比賽中,不僅要跑4-5千米,而且,大腦皮層還要不斷地接受來自各個不同地主,不同方向和不同對象的各種各樣的突發性的信號刺激,然後根據規則中的復雜條款進行快速的思維,並要求在極短的時間內作出准確的應答活動。
因此,籃球裁判員的臨場工作,是項復雜、細致和艱苦的工作,不僅是高強度的體力勞動;而且是高強度的腦力勞動。所以,籃球裁判員必須具有健康的體魄,特別要具有籃球裁判員需要的速度和速度耐力。要經常地進行身體鍛煉,要在臨賽前的15天,有計劃和系統地進行身體訓練。
只有這樣,才能精神飽滿,頭腦清楚,反應迅速,思維敏捷,才能連續緊張地進行工作,才能跟上和適應籃球運動發展的需要。
⑩ 一長籃球比賽有幾名裁判他們分別負責看什麼比賽時站在什麼位置
3個。一個主裁,兩個邊裁。主裁隨球跑動,邊裁隨邊跑動。但是他們都可以吹哨並且好象沒有分工,只要有犯規誰看見誰就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