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名裁判員對一起犯規同時鳴哨,如何處理
由於裁判員各自所抄處的角襲度不同,有的時候會出現同時鳴哨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主要可能的處理如下:
1、如果吹罰的結果一致,則按照該吹罰直接處理。
2、如果兩名裁判吹罰不一致,根據就近原則,採取判罰。一般遇到這種情況,遠的裁判通常會咨詢距離犯規人員近一點的裁判,商量後得到判罰結果。
3、的確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則考慮使用錄像回放,通過錄像的作用可以更加仔細地發現情況,然後再做出判罰。
㈡ 籃球場上一般有兩個裁判,那他們是怎麼分工的呢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以NBA為例:場上總共三個裁判,分工明確合理。
一個裁判放置在底線,一個在弱側邊線,一個在中線,如三角進攻一般基本站成一個等邊三角形,當球在外線時,邊線裁判就如圖所示站在罰球線的延長上(foul-line extension),當球落入低位之後,他也要相應地向下站。
往往分工是,弱側裁判重點看管無球人,底線看低位並數三秒,中線裁判看球和跟快攻。三個裁判的視野分部應該說已經是相當合理了,並且相對雙裁判來說基本沒有視線盲點。
(2)兩個裁判擴展閱讀:
籃球裁判員在一場激烈的籃球比賽中,不僅要跑4-5千米,而且,大腦皮層還要不斷地接受來自各個不同地主,不同方向和不同對象的各種各樣的突發性的信號刺激,然後根據規則中的復雜條款進行快速的思維,並要求在極短的時間內作出准確的應答活動。
因此,籃球裁判員的臨場工作,是項復雜、細致和艱苦的工作,不僅是高強度的體力勞動;而且是高強度的腦力勞動。所以,籃球裁判員必須具有健康的體魄,特別要具有籃球裁判員需要的速度和速度耐力。要經常地進行身體鍛煉,要在臨賽前的15天,有計劃和系統地進行身體訓練。
只有這樣,才能精神飽滿,頭腦清楚,反應迅速,思維敏捷,才能連續緊張地進行工作,才能跟上和適應籃球運動發展的需要。
㈢ 籃球比賽半場區域中兩名裁判員如何分工合作
前導裁判負責的區域:4、5區及隊員在6區向籃下切入時;
追蹤裁判負責的區域:1、版2、3、5、6區
5區為共管區;
當球在追權蹤裁判的區域時,由追蹤裁判負責觀察球及球周圍的情況,前導裁判觀察無球區及3秒違例;當球在前導裁判的區域時,由前導裁判負責觀察球及球周圍的情況,追蹤裁判觀察無球區及3秒違例;當球在共管區時,兩人共同觀察。
前導裁判員負責進攻方向右側邊線與前場的端線;追蹤裁判員負責左側邊線與中線。
㈣ nba兩個裁判分別負責什麼
總共三個抄裁判,分工明確合理。
1、一個裁判放置在底線,一個在弱側邊線,一個在中線,如三角進攻一般基本站成一個等邊三角形,當球在外線時,邊線裁判就如圖所示站在罰球線的延長上(foul-line extension),當球落入低位之後,他也要相應地向下站。
2、往往分工是,弱側裁判重點看管無球人,底線看低位並數三秒,中線裁判看球和跟快攻。
3、三個裁判的視野分部應該說已經是相當合理了,並且相對雙裁判來說基本沒有視線盲點。
㈤ 里約大冒險2裡面的兩個裁判是甚麼動物
在兩種鳥類爭取地盤的時候,用papa的話來講就是戰爭.其中的兩個裁判分別是甚麼動物??
㈥ 足球場上兩個裁判能實行下去嗎
國際足聯已經放棄了由兩名主裁判共同執法一場比賽的試驗,因為在義大利版杯和在巴西權的比賽中,使用兩名主裁判執法的結果都不令人滿意。在足球場上,只能存在一個擁有最高權威的人。
足球皇帝貝肯鮑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不贊成採用雙主裁製,並認為世界盃的裁判問題主要是沒有使用足球發達國家裁判所致。
貝肯鮑爾認為已做過的試驗表明,雙主裁製完全沒有必要。目前比賽配備的裁判都受過良好的訓練,他們可以跑到場地的每個角落。巡邊員也已經開始幫助主裁判判斷犯規。
貝肯鮑爾認為,本屆世界盃的主要裁判問題是因為選用了全世界各個地方的裁判,而不是挑選世界上最好的足球大洲的裁判執法所致。他說當你使用一個來自非洲的巡邊員,另外一個來自特立尼達,而主裁判來自澳大利亞時,他們不可能正常地工作。
㈦ (籃球裁判法)畫圖說明兩人裁判制,每名裁判員負責的線
2004年籃球規則修改條文摘要
P.6
2.2.5
新增:球隊席區域必需有14個座位供…
P.9
4.1.3
五次犯規後的球員成為excluded player(逐出的隊員)。
舊:Team follower(隨隊人員)。
4.2.1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舊:參加三場比賽以上才可有12名球員。
4.3
取消同色系鞋襪的規定。
P.11
4.3.2第四點
國內比賽球衣號碼可用兩位數以下的數字(1-99)。
舊:必須為4-15號。
4.3.2第六點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公分。
舊:並未規定距離。
P.13
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替換或該隊必須以少於五名隊員繼續比賽。
舊:受傷球員必須在一分鍾內或盡快替補。若球隊因此而少於五人比賽者例外。
P.15
7.5
只有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站立。
舊: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其中一人可以在比賽中站立。
P .16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罰球隊員。
舊:由隊長指定。
P.18
9.4
取消主隊選擇球隊席區及球籃的權利。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對著比賽場地的記錄台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
舊:主隊有權選擇球隊席區及球籃。
P.21
12.1.1
只有第一節的開始才由跳球開始比賽。
舊:第一節、第三節及每決勝期均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12.2.6
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舊:觸及其它球員、地板、球籃或籃板後跳球員可再觸球。
P.24
12.4.5第二點
的三小點
新增:擲球入界中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
P.21
12.4.8末段
在開始一節的最初的擲球入界中,在球已被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之後,但在球觸及場上隊員之前,如果這樣的犯規發生,那麼,則被認為是發生在比賽時間內的並相應地被處罰。
舊:犯規發生在界外球進入場內,合法觸及場內球員或被場內球員合法觸及前,均視為發生於比賽休息時間內。
P.25
13.2.2
新增:在一次傳球或搶籃板球中,球員從下方穿越球籃且觸球屬違例。
舊:只有投籃的屬干擾球違例。
P.23
16.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員的本方球籃,中籃計兩分。如同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得分一樣地記錄。
舊:未指明得兩分。
16.2.4
如果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進進球籃屬違例。
舊:使球從下方進進球籃屬違例。
P.30
18.2.3
請求暫停時機結束於第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時裁判把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舊:結束於裁判進入罰球區時。
P.31
18.3.1
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時可以至記錄台,或在球隊席區與記錄員建立視覺連系而提出請求。
舊:必須至記錄台提出。
19.2.2
替補時機開始於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舊:必須擁有球權的球隊或犯規發生時。
P.33
19.2.3
替補時機結束於第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時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舊:結束於裁判進入罰球區時。
P .34
19.3.6
五次犯規的球員必須於30秒內替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是不合理的延誤,應給違犯的隊登記一次暫停,如果該隊沒有剩餘的要登記的暫停,可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舊:沒有敘述暫停或教練員技術犯規。
P. 35
19.3.7
暫停中或比賽休息時間內請求替換,該替補隊員必須在進入比賽前向記錄員報告。
舊:沒有比賽休息時間內的規定。
P.39
23.2.3
新增:在爭球期間如果隊員移動到界外或他的後場,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24.1.1第三段
運球的時候球可以被擲向空中,只要擲球的隊員用手再次觸球之前球觸及地面另一隊員。
舊:沒有「其它球員」。
注釋第廿四條
球員將球拋向籃板,之後同一位球員再觸球,視同運球一次。
P.41
25.2.1第二點的第一小點
移動或運球時: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
舊:一腳著地,則此腳在另一腳著地時即為中樞腳。
P.41
25.2.2第一點
的第二小點
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腳可以離地,但在球離手前任一腳均不得再落回地面。
舊: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腳可以離地,但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得再落回地面。
P.41
25.2.2第二點的第二小點
行進間或運球後傳球或投籃,球員可以中樞腳起跳,再以單腳或雙腳著地(即單→單、單→雙均可),但球離手前雙腳均不得落回地面。
舊:只可以單→雙。
P.42
26.1.1
當球隊在前場控球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行在對隊限制區內停留超過持續的三秒鍾。
舊:球隊於場上控球時,不得在對隊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鍾。
P.44
28.2.2
新增:若因以下原因,由原控球隊在後場發球,則8秒鍾應以任何剩餘的時間繼續:
*球出界;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消。
P.45
29.1.2.第三點
若24秒違例後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在此種情況下,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舊:發生違例,比賽必須中止。
P.48
31.2.2;31.2.5
新增:罰球狀況的干涉得分、干擾球違例的敘述。
(舊規則並未敘述,但handbook中有所敘述。)
P.49
31.2.6
刪除第三點24秒訊號響起
新增:任何球員不得在球觸及籃圈後,仍有可能進進球籃的情況下觸球。
P.62
36.2.2第二點
新增:違犯體育道德犯規罰球後,由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
Q:是否表示比賽休息時間中可以宣判U-FOUL?
P.63
37.1.2
隊員被判2次違犯體育道德犯規,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舊:再次違反體育道德犯規,應被取消資格。
P.67
38.3.1第八點
新增:故意跌倒以騙取對方犯規應判技術犯規。
P.68
38.4.2
所有技術犯規的罰則均為兩次罰球加中線界外球。
舊:場上隊員的技術犯規罰則為一次罰球加中線界外球。
P.47
44.2.5
不該罰球而罰球或主罰球員錯誤的更正,取消因錯誤而執行的罰球,但所有罰球的伴隨活動均不得取消。
舊:錯誤的罰球及其伴隨活動均取消。
44.2.5第一點
新增:不該罰球而罰球或主罰球員錯誤更正後,比賽的恢復如下:若錯誤發生後計時鍾從未啟動,則應賦予被取消罰球之球隊發界外球。
44.2.5第二點
新增:若比賽計時鍾已啟動且:
--發現錯誤時之控球隊或被賦予球權的球隊,與發生錯誤時之控球隊為同隊或;
--發現錯誤時沒有任何控球隊,
則應賦予錯誤發生時之控球隊發界外球。
P.78
44.2.5第三點
新增:發現錯誤時之控球隊是發生錯誤時之控球隊的對隊,則應由跳球狀況恢復比賽。
P.79
44.2.5第四點
若計時鍾已啟動,在發現錯誤時有罰球需執行,應於執行罰球後,賦予發生錯誤時之控球隊發界外球。
P.81
45.4
新增:裁判員不得與場上兩隊有任何關系。
45.6
裁判員服裝應由裁判員汗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舊:灰色上衣。
P.82
46.5
主裁判員應執行每節或每決勝期開始之跳球或界外球。
舊:未敘述界外球的情況。
P.84
47.5
一名裁判員受傷若無法於五分鍾內恢復……。
舊:一名裁判員受傷若無法於十分鍾內恢復……。
P.85
48.1第五點
新增:上半場結束時,因球隊轉換進攻方向,記錄員必須立即轉換交替擁有箭號的方向。
P.89
50.4第三點
發生跳球狀況後,若由原控球隊發球,則24秒按剩餘時間繼續計算。
舊:跳球狀況發生,24秒應重置。
取消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的陳述。
取消罰球相關伴隨活動的陳述。
所有罰球均由前導裁判執行
㈧ 足球一般是幾個裁判
一般是4個裁判,但是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是6個裁判。
在每一場正式足內球比賽中均有一名主裁容判、兩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比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將在2010-11賽季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中實行六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兩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泛濫成災的誤判錯誤。
(8)兩個裁判擴展閱讀
比賽裁判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又名主裁判)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㈨ 打籃球時,有兩個裁判,各自有職責是
一個是邊裁,就是專門看有沒有出界,還有就是看球出界後球權的歸屬,而內場上的主容裁則是看雙方球員有沒有犯規,屬於那些類型的犯規,還有違例,以及場上遇到的突發狀況如球員打架,教練替補隊員擅自進入場內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