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足球裁判級別及各自職責有什麼規定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助理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貳』 世界上最有名的足球裁判是誰
最為中國人樹熟知的裁判是科利納,是一位出生於義大利的著名「光頭裁判」
『叄』 問下足球場上4名裁判分別是幹嘛的
其實有5個人。具體分工如下:1號為主裁判,可在場內隨意活動,由他做出最終判罰;2號和3號助理裁判在兩條邊線活動,負責越位和協助主裁的判罰;4號和5號為底線裁判,他們無旗無哨,用無線電和主裁交流,主要活動在球門附近。普拉蒂尼表示:「每邊各增加一名裁判可以更准確地判斷是否越位,也可以更准確地判斷球是否已經出了底線。」
對於不同的聲音,歐足聯裁判協會官員巴塔表示,他們會聽取多方意見,繼續對裁判執法加以改善,而這種全新的執法模式可能逐步在更多的比賽中進行測試:「或許,我們下一步將會在國家隊之間的友誼賽中測試這種全新的執法模式,或者讓它出現在杯賽的半決賽中。」巴塔繼續透露:「不過,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這種測試,並不是為2010年南非世界盃准備的。這種全新執法模式的成熟,還需要很多時間。」
把助理裁判的工作內容細分一下,主要包含以下需要向主裁示意的內容: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肆』 足球裁判有4個,分別叫什麼(職位)
主裁判,兩個邊裁,還有一個第四官員
『伍』 足球一般是幾個裁判
一般是4個裁判,但是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是6個裁判。
在每一場正式足內球比賽中均有一名主裁容判、兩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比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將在2010-11賽季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中實行六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兩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泛濫成災的誤判錯誤。
(5)於躍足球裁判擴展閱讀
比賽裁判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又名主裁判)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陸』 世界最有名的足球裁判是是誰!
科里納,男,意復大利博洛制尼亞人,1960年2月出生,身高1米88,體重74公斤,職業是銀行商務代理,1995年成為國際級裁判。他通曉義大利語、西班牙語、法語和英語四種語言。曾執法本屆世界盃阿根廷隊對英格蘭隊之戰等一系列重大比賽。
1995年獲得國際足聯徽章,2000年被義大利足協評選為1999年—2000年賽季義大利最佳裁判。2001年被國際歷史及統計聯合會評為2000年世界最佳足球裁判。
『柒』 足球裁判有哪些
通用的三裁判制是一名主裁兩名邊裁,再加上場外第四官員一共是四個人;現在歐冠和歐洲杯引入的五裁判制分為一名主裁、兩名邊裁和兩名底線裁判,再加上場外官員一共六個人
『捌』 足球的裁判員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1.執行競賽規則;
2.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3.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6.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7.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8.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9.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10.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12.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13.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14.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15.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16.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17.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18.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這可以包括:1.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3.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4.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6.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7.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8.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1.決議一: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2.決議二: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3.決議三: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玖』 足球裁判的來源和收入
足球裁判沒有職業的,都是業余的.
收入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本職工作的收入,還有就是吹比賽的補助.
陸俊本職是老師,科里納是會計師.一般在中國吹一場中超2000元/場,中甲1200元/場;助理裁判中超1000元/場,中甲800元/場.歐洲的賽場多些,吹一場意甲報酬是5000歐元,吹一場意乙可得2500歐元.
再有就是吹比賽出名了,有公司請做廣告了.還有就是傳說中的」黑哨」的不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