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宗教裁判所的歷史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後格里高利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佩德羅·貝魯格特所繪《在宗教裁判大會中的多明我會會士》(Saint Dominic Presiding over an Auto-da-fé)的場景:高台上頭頂有光環之主持者為聖多米尼克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教宗保羅三世於1542年成立羅馬異端裁判所,對整個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羅馬異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別於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異端裁判所。保羅三世委任六名紅衣主教構成一個中央法庭,稱為神聖羅馬公教異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聖地朝聖,罰款還有穿著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裝。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沒收財產以及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1904年,羅馬的宗教裁判所改為至聖聖部(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Holy Office),並於1965年改名為神聖信仰教理部 (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1985年起,取消神聖一詞,成為今天的信理部,繼續面對及捍衛世界價值對天主教的教義的挑戰與沖擊。如今天同性戀問題,神父戀童癖等等。
㈡ 什麼是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
13~19世紀天主教會偵察和審判異端的機構。又譯羅馬宗教裁判所審判伽利略(1633)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鎮壓一切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或同情異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開始建立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霍諾里烏斯三世繼任教皇後,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缽僧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歐天主教國家普遍成立。
僧侶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擔任,也有少數方濟各派僧團成員。最初裁判官巡迴偵審,後來建立地區性的常設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對本地區異端的搜查、審訊和判決大權。主教和世俗政權有協作、支持的責任,但無制約、干預的權力。異端包括不同於羅馬正統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視為異端。不少反封建鬥士、進步思想家、科學家、民間魔師、術士皆為裁判所打擊迫害的對象。異端罪的偵審秘密進行。控告人與見證人姓名保密。罪犯、惡棍乃至兒童,皆可作見證人。一經被控,絕難倖免。為被告作證、辯護,有被指控為異端的可能,因此無人敢為。被告如認罪並檢舉同夥,處理從寬。苦行、齋戒、離鄉朝聖、在公開宗教儀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後縫綴黃色十字架受群眾凌辱等,皆屬輕罰。對不認罪、不悔過者,刑訊逼供,從嚴定罪,處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為火刑,交由世俗當局執行。對被判死刑、徒刑者,財產沒收歸教會和世俗政權分享,或由政府全部佔有。沒收異端財產而獲得利益,是世俗政權積極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從而造成濫肆搜捕、定罪,株連擴大的惡果。
在天主教國家裡,除英國和北歐國家外,先後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動。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歷時較久,兇殘恐怖較著,不僅用來鎮壓異端,並用來迫害阿拉伯人和猶太人。1483~1820年間,受迫害者達30餘萬人,其中1/3被判處火刑。16世紀中葉,教皇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18、19世紀,西歐各國宗教裁判所先後被撤銷。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把羅馬最高裁判所改為聖職部,主要職能是監視和處罰參加進步活動的教徒,查禁各種進步書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罷免神職人員等。
㈢ 宗教裁判所的解釋
宗教裁判所13~19世紀天主教會偵察和審判異端的機構。其實現在一樣有。
又譯羅馬宗教裁判所審判伽利略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鎮壓一切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或同情異端的人。就是不能有自己的想法。
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建立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霍諾里烏斯三世繼任教皇後,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缽僧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歐天主教國家普遍成立。
僧侶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擔任,也有少數方濟各派僧團成員。最初裁判官巡迴偵審,後來建立地區性的常設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對本地區異端的搜查、審訊和判決大權。主教和世俗政權有協作、支持的責任,但無制約、干預的權力。
異端包括不同於羅馬正統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視為異端。不少反封建鬥士、進步思想家、科學家、民間魔師、術士皆為裁判所打擊迫害的對象。異端罪的偵審秘密進行。控告人與見證人姓名保密。罪犯、惡棍乃至兒童,皆可作見證人。一經被控,絕難倖免。為被告作證、辯護,有被指控為異端的可能,因此無人敢為。被告如認罪並檢舉同夥,處理從寬。苦行、齋戒、離鄉朝聖、在公開宗教儀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後縫綴黃色十字架受群眾凌辱等,皆屬輕罰。對不認罪、不悔過者,刑訊逼供,從嚴定罪,處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為火刑,交由世俗當局執行。對被判死刑、徒刑者,財產沒收歸教會和世俗政權分享,或由政府全部佔有。沒收異端財產而獲得利益,是世俗政權積極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從而造成濫肆搜捕、定罪,株連擴大的惡果。很多交不了什一稅的,得罪了貴族、教士的,哪怕是有可能被人看上家產的都可以被人以異端罪。。。。。。
在天主教國家裡,除英國和北歐國家外,先後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動。1220年,教皇洪諾留三世認為地方主教鎮壓異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屬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設在修道院內,審訊秘密進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訂的審訊條例:有兩人作證,控告便能成立。證人如果撤回證詞,就按異端同謀犯處理,被告如不認罪,可用刑。被告不僅自己認罪,還須檢舉同案犯和異端嫌疑犯。為異端辯護者應受罰絕。被告認罪之後,如果翻案,按異端處理。被判為異端者,沒收其全部財產。
宗教裁判所前後共經歷約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歷時較久,兇殘恐怖較著,不僅用來鎮壓異端,並用來迫害阿拉伯人和猶太人。
15世紀以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為殘暴,僅1483年至1820年,判處的異端份子達38萬多人,被火刑處死的達10萬餘人。而僅僅在1480-1488年間,被火刑處死的達8800人,受懲處者有96494人 ,1483~1820年間,受迫害者達30餘萬人,其中1/3被判處火刑。
16世紀中葉,教皇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
18、19世紀,西歐各國宗教裁判所先後被撤銷。
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把羅馬最高裁判所改為聖職部,主要職能是監視和處罰參加進步活動的教徒,查禁各種進步書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罷免神職人員等,
一直到現在,包括《達芬奇密碼》出版,一樣受到查禁。
㈣ 哪些國家曾經有過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建立。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霍諾里烏斯三世繼任教皇後,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缽僧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歐天主教國家普遍成立。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proDoctrina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後格里高利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及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圖盧茲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與摩尼教同為異端,得處以死刑。這段時期對異端狠毒的刑罰,使得迦他利派於百年後絕跡,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殘。因為這早期的成功,以至於到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教會仍沿用這種辦法對付之。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羅三世於1542年成立羅馬異端裁判所,對整個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羅馬異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別於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異端裁判所。保羅三世委任六名紅衣主教構成一個中央法庭,稱為神聖羅馬公教異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聖地朝聖,罰款還有穿著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裝。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沒收財產以及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㈤ 歷史上是否存在所謂的「宗教裁判所」如果存在,是個什麼樣的組織
1。宗教裁判所 起源於西班牙,15世紀前,西班牙一直被阿拉伯的侵略者侵佔,他們信內奉伊斯蘭教容。對異端的打擊,也包括敵視他們。另外,西班牙是老牌的天主教國家,統治者信奉天主教,若有人與他們信仰不同,就有可能打著信仰的旗號,反對他們的統治。
2。基督教有兩大教派:天主教,東正教。西歐、中歐多數信仰天主教。封建統治者都視其為正統。但,15~16世紀,興起了新的教派——新教。資產階級們積極加入,以推翻封建者的特權。這樣的反賊,能不抓嗎?
3。宗教,就是為政治誕生的。正因天主教深入人心,天主教規定的合法統治者,如教皇、國王、主教,才會贏得支持。但科學的發展,總有一天會探索出:世界上沒有鬼神,基督教是騙人的,那些鼓吹上帝的教皇、國王、主教,也是騙人的!那麼,教皇、國王、主教還怎麼統治?所以才抑制科學發展
㈥ 中世紀歐洲的宗教裁判所到底咋回事
中世紀歐洲成立的宗教裁判所,又叫「異端」裁判所,存在了500多年回之久,義大利哲學家布魯答若曾被判為「異端」活活燒死了,義大利物理學家伽利略曾被羅馬教法廷判為終身監禁,後獲釋客死異鄉。宗教裁判所嚴重阻礙了歐洲科學文化的發展。
詳情參考http://www.360doc.cn/article/2369606_578783993.html
㈦ 宗教裁判所到底是誰寫的
李玉
㈧ 宗教裁判所等,有關宗教級別問題。
哥林多前書12:28 「神在教會所設立的,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其次是行異能的。再次是得恩賜醫病的。幫助人的。治理事的。說方言的」。以弗所書4:11 「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教皇,主教,教父,宗教裁判所,等等,全都是人作出來的,聖經全都沒有提到,這可能對你的小說幫助不大。
昭恩
㈨ 關於宗教裁判所,這是什麼事情
我只知道教法判令機構..
㈩ 何為「宗教裁判所」
解答:
(一)現將「維基網路」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簡況,復制如下,以作解答。
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拉丁語: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是在公元1231年加特力教(羅馬公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多明我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加特力教(羅馬公教)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一、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後格里高利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招式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一系列他所想的新招式,也就是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及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加特力教(羅馬公教)歷史留下污名。
二、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圖盧茲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新約」或「舊約」,特別是所有的「新約」或「舊約」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與摩尼教同為異端,得處以死刑。這段時期對異端狠毒的刑罰,使得迦他利派於百年後絕跡,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殘。因為這早期的成功,以至於到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教會仍沿用這種辦法對付之。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加特力教(羅馬公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三、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四、羅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羅三世於1542年成立羅馬異端裁判所,對整個加特力教(羅馬公教)世界操有司法權。羅馬異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別於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異端裁判所。保羅三世委任六名紅衣主教構成一個中央法庭,稱為神聖羅馬公教異端裁判部,這個宗教機關施行恐怖的手段,使整個羅馬城充滿一片恐慌。
(資料來源:維基網路)
(二)再將「網路」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簡況,復制如下,繼以解答。
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13~19世紀加特力教(羅馬公教)會偵察和審判異端的機構。又譯羅馬宗教裁判所、審判伽利略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鎮壓一切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或同情異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建立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霍諾里烏斯三世繼任教皇後,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缽僧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歐加特力教(羅馬公教)國家普遍成立。
僧侶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擔任,也有少數方濟各派僧團成員。最初裁判官巡迴偵審,後來建立地區性的常設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對本地區異端的搜查、審訊和判決大權。主教和世俗政權有協作、支持的責任,但無制約、干預的權力。異端包括不同於羅馬正統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視為異端。不少反封建鬥士、進步思想家、科學家、民間魔術師、術士皆為裁判所打擊迫害的對象。異端罪的偵審秘密進行。控告人與見證人姓名保密。罪犯、惡棍乃至兒童,皆可作見證人。一經被控,絕難倖免。為被告作證、辯護,有被指控為異端的可能,因此無人敢為。被告如認罪並檢舉同夥,處理從寬。苦行、齋戒、離鄉朝聖、在公開宗教儀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後縫綴黃色十字架受群眾凌辱等,皆屬輕罰。對不認罪、不悔過者,刑訊逼供,從嚴定罪,處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為火刑,交由世俗當局執行。對被判死刑、徒刑者,財產沒收歸教會和世俗政權分享,或由政府全部佔有。沒收異端財產而獲得利益,是世俗政權積極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從而造成濫肆搜捕、定罪,株連擴大的惡果。
在加特力教(羅馬公教)國家裡,除英國和北歐國家外,先後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動。1220年,教皇洪諾留三世認為地方主教鎮壓異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屬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設在修道院內,審訊秘密進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訂的審訊條例:有兩人作證,控告便能成立。證人如果撤回證詞,就按異端同謀犯處理,被告如不認罪,可用刑。被告不僅自己認罪,還須檢舉同案犯和異端嫌疑犯。為異端辯護者應受罰絕。被告認罪之後,如果翻案,按異端處理。被判為異端者,沒收其全部財產。宗教裁判所前後共經歷約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歷時較久,兇殘恐怖較著,不僅用來鎮壓異端,並用來迫害阿拉伯人和猶太人。15世紀以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為殘暴,僅1483年至1820年,判處的異端份子達38萬多人,被火刑處死的達10萬餘人。而僅僅在1480-1488年間,被火刑處死的達8800人,受懲處者有96494人;1483~1820年間,受迫害者達30餘萬人,其中1/3被判處火刑。16世紀中葉,教皇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18、19世紀,西歐各國宗教裁判所先後被撤銷。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把羅馬最高裁判所改為聖職部,主要職能是監視和處罰參加進步活動的教徒,查禁各種進步書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罷免神職人員等。
(資料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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