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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裁判觀點

發布時間:2021-02-14 13:44:56

㈠ 什麼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院是如何

您好:
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版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權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㈡ 如何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認定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因此在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時,需注意該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在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此罪的立案標准,如果沒有達到立案要求,那麼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另外,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往往都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如果我們不慎涉及到這方面的犯罪,還是最好咨詢專業的刑事律師,只有他們才能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獨特的法律視角為我們對症下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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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到底是什麼意思,法律上怎麼認定,怎麼判罰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 一是行為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物,包括房屋、交通工具、存款、先進、有價證券以及其他物品等。「合法收入」,是指行為人依法獲得的財物,如工資、獎金、津貼以及繼承的遺產、接受的合法贈予等。二是行為人不能說明與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財產或者支出的合法來源。不能說明財產或者支出的合法來源,包括局部說明財產或者支出的合法來源,也包括故意編造財產或者支出來源的合法途徑,但經查被否定的。如果查明了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則不能以犯罪論;如果查明了其非法來源,則應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能認定為本罪。
《刑法》有關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立案標准:《立案標准》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㈣ 請教!!關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如果來源是非法的,則按非法來源的性質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來的判決」
是不是可以從版這樣一個角度權理解,先前的罪名是因為你不坦白,所以定罪。然後我們發現你的錢財來源非法,比如盜竊或者貪污,那這個新罪名的刑罰一般來講,應該是高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所以就再次定罪。

㈤ 什麼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專差額巨大,本人不能屬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㈥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解釋

滿意答案好評率:0% 一、概念及其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本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易於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里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為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佔有和支配。
(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二、認定(一) 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汁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編輯本段]三、刑罰第三百九十五條(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修正)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㈦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我國法律上是怎麼定罪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版額巨大,本人不能權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㈧ 什麼是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本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易於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里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為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佔有和支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㈨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相關爭議

這方面的爭議主要發生在《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頒布之初。有人認為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的處罰規定屬於貪污罪或受賄罪的范圍,並沒有成立一個獨立的罪名。因為從字面上看,《補充規定》是對貪污賄賂犯罪的補充,因而規定中所設定的內容,應當是貪污罪或賄賂罪的內容,不應當單獨設立罪名;這只是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兜底性規定,其目的在於證明貪污賄賂行為存在困難時對擁有無法解釋的財產行為作出適當處罰,以保障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多數人認為《補充規定》確立了一個獨立的罪名。這種觀點認為,《補充規定》雖然是對貪污賄賂犯罪所作的補充,但並不僅限於規定貪污賄賂罪,如《補充規定》中確立了挪用公款罪就是例證;而且這一規定中所設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顯不同於貪污賄賂犯罪中任何一個罪名,當然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然而,盡管理論上對這是一個獨立罪名的認識早已趨同,但司法實踐中至今還幾乎沒有單獨以這個罪名定案的案例。
本罪立法確立後,最高司法機關先後多次對其進行「腳注」,以「准司法解釋」等形式對該罪名進行了理解,包括罪名的稱謂、具體術語如「不能說明」、「非法所得」的理解、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追訴標准等。這些規定盡管增加了本罪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對法律精神的理解還不夠精準等,如2003年11月13日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出,「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問題,認為本罪中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而在實踐中,這些項目是十分難以確定的,尤其是「支出」,「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這樣將財產與支出的總和作為計算差額的被減數,與刑法關於本罪的規定並不相符:其一,刑法規定,作為計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的被減數是「財產或者支出」,依語意邏輯,二者只需擇一即可,而不要求是二者之和。其二,刑法規定的「支出」,在實際操作中本來可以掌握為一部分明顯與行為人合法收入水平不符合的大額非正常開銷(如送子女出國留學的費用、購買高檔消費場所年卡等),但被解釋為「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後,就必需包括日常生活中歷年來所有消費性支出,這是個無論如何都難以計算準確的「毛估數」(通常以當地居民年平均生活消費價格充數),這樣近乎苛刻的復雜計算,不必要地增大了指控犯罪的證明難度。其三,將作為計算「差額部分」的減數,規定為「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這也與刑法明文規定的「合法收入」不是同一概念,對行為人能夠說明真實來源的收入,不管合法不合法,都作為減數扣除,就使「差額部分」即本罪的犯罪數額被不適當地減少認定。《刑法修正案(七)》注意到了此處容易發生的歧義,在「或者」與「和」的爭議之間,乾脆這兩個詞都不用,而以頓號取代之。有關權威人士的解釋是:「使財產、支出無論其中一項達到,還是二者相加達到差額巨大的數額標准,都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涵義更加明確,以更有力地打擊這類犯罪。」筆者認為這樣修改是糾正了《會議紀要》中有關規定的偏差,恢復了立法的本意。
此外,廣大民眾對本罪名設定存在認識偏差、對本罪適用效果普遍預期偏高,也是本罪產生爭議的一大重要原因。考察聯合國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行為的規定,此項罪名是與財產申報制度密切相關的,被喻為「陽光法」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源於1883年英國的《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它對於約束和規范政府公務人員的行為,反腐倡廉,樹立政府和公務人員的良好形象發揮著重要作用。到目前為止,美國、法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泰國、韓國、印度、以及中國台灣和香港地區等都確立了此項制度。其中美國、韓國、台灣的財產申報制度較為全面和完善。在這種環境下,財產申報制度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置條件,巨額財產來源一般比較容易查明,或者擁有來源不明的財產比較容易被發現,有的國家甚至直接規定為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財產罪,如韓國等,從違反財產申報制度的角度來看,將這一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行為,比較容易查辦,並能夠實現獨立適用。而在我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司法實踐中則是對於腐敗案件難以偵破的不足的彌補,這與民眾心目中等同於貪污賄賂犯罪的認識是大相徑庭的。在一般民眾心中,巨額財產之所以來源不明,就是國家公職人員貪污受賄所得來而不願意說出來而已,由此,在公眾看到動輒擁有上百萬、上千萬巨額不明財產的官員,而仍然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時,難免會發出質疑,他們對於我國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要功能,顯然存在一定的誤解。 《刑法修正案(七)》甫一出台,立刻就有人針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正而再次追問:十年牢獄,能否嚇退那些貪官?不少觀點認為,相比貪污受賄罪所規定的最高刑――死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十年還是太輕,這樣並不能真正堵死貪官的退路,那些貪污受賄的人還是有躲避的餘地。有人提出,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所以應該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提高到與貪污罪、受賄罪一樣。然而,在刑法對此罪名進行修正時,立法機關也充分比較了世界各國的立法現狀,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汶萊則規定處7年監禁,我國對該罪刑罰的規定已屬重刑。在刑法學者看來,對於目前爭議的焦點,量刑過輕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而量刑分層的問題,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細化。究竟是適用重刑還是輕刑,看來不僅僅是立法理性與反腐激情的對立。

㈩ 關於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的問題(高懸賞)

這里可以說明具體問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一、概念及其構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本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易於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里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為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人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佔有和支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認定
(一)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計算。汁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人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三、處罰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並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相關資料:
洗錢一詞是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直譯而來,最初的意思是指把臟錢洗干凈。然而 ,洗錢的含義已今非昔比,表述也是多種多樣。我國有學者認為,洗錢是指犯罪人通過銀行 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將非法獲得的錢財加以轉移、兌換、購買金融票據或直接投資,從而壓縮 、隱瞞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使非法資產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是指通過金融或其他機構將非法所得轉變為「合法財產」的過程,這已成為犯罪集團生存發展的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一方面,通過洗錢,有組織犯罪掩蓋了其犯罪活動蹤跡,得以「正當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錢為犯罪集團介入合法企業提供了資金,使其能夠以「合法掩護非法」 ,不斷擴大犯罪勢力。
洗錢的客體即黑錢,包括:販毒、走私、販賣軍火、詐騙、盜竊、搶劫、貪污、偷稅漏稅等犯罪所產生的收入。
洗錢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將非法所得的現金存入銀行;(2)通過一系列復雜而繁瑣的交易,如銀行轉賬、現金與證券的交易、跨國資金的轉移等,掩蓋金錢的真實來源,使其合法化;(3)將資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另外,洗錢還有其它多種途徑,如購買地產、珠寶、古玩等,過後再變換成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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