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列舉足球規則的章節
第一章 比賽場地,第二章 球,第三章 隊員人數,第四章 隊員裝備,第五章 裁判員,第六章 巡邊專員,第七章 比賽時間,第八章屬 比賽開始,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第十章 計勝方法,第十一章 越位,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當行為 ,第十三章 任意球,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第十五章 擲界外球,第十六章 球門球,第十七章 角球
㈡ 足球競賽規章有幾章各章內容是什麼
足 球 規 則
11人制足球規則
一.球場
(1)面積:
球場必須是長方形,它的長度,不能超過一百三十碼,也不能短於一百碼;它的闊超
過一百碼,也不能短於五十碼。(國際比賽的球場,長度為一百一十碼至一百二十碼,闊度為七十碼至八十碼。)無論任何情形,長度必須大於闊度。
(2)界線:
比賽球場必須有清晰的界線,線寬不得超過五英寸(12公分),也不能有V字形的凹溝。兩邊較長
的線,叫做邊線;兩端較短的線,叫做端線(或球門線)。 在球場的四角,應各豎一平頂的小旗
桿一支,旗竿的高度不得低於五英呎(一公尺五十公分);又在球場中線的兩端外,至少距邊線一
碼的地方,也應各豎同一式樣的旗竿一支。 中線應橫過球場,球場的中央應劃有清晰的一點,且
應以這一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劃一圓圈。
(3)球門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球門)上,各距球門柱六碼的地方,向場內劃一條六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
成直角,更劃一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
面,名為球門區域。
(4)罰球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上,各距球門柱十八碼的地方,向場內劃一條十八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成直角,
更劃一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名為罰
球區域。 在球門線中央距場內十二碼處,各作一清晰的記號,這就是罰十二碼球的罰球點。以每一
罰球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在罰球區外劃一圓弧。
(5)角球區域:
以每一角旗竿豎立點為圓心,一碼長為半徑,在球場內劃一個圓的四分之一。
(6)球門:
球門應設在兩端線的中央,並須有兩根直豎的柱子,上架一橫木,兩門柱到角旗的距離應相等。
兩門柱相距為八碼(從柱的內方量起),橫木的下方距地面為八英尺。門柱和橫木的寬度應相同。
門柱和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不得超過五英吋(12公分)。 門後可裝一網,接連於門柱,橫木及
地面,但這網應妥為撐持,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餘地。
◎球網可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線編成,但尼龍化學纖維的繩子,不能比大麻或黃麻編的細小。
國際足協規則小組決議
(1)國際比賽球場最大面積為:長度一一0公尺、寬度六四公尺。
(2)各國足球協會必須嚴格遵照規定的面積,布置球場。在舉辦國際比賽時,必須於賽前,將比賽
地點及球場面積,通知客隊的國家足球協會。
(3)國際足球協會規則小組,已同意規則中所用的英制與公制對照如下:
一百三十碼……….一百二十公尺
一百二十碼……….一百一十公尺
一百一十碼……….一百公尺
一百碼…………….九十公尺
八十碼…………….七十五公尺
七十碼…………….六十四公尺
五十碼…………….四十五公尺
十八碼…………….十六公尺五十公分
十二碼…………….十一公尺
十碼……………….九公尺十五公分
八碼……………….七公尺三十二公分
六碼……………….五公尺五十公分
一碼……………….一公尺
八英尺…………….二公尺四十四公分
五英尺…………….一公尺五十公分
二十八英寸……….七十一公分
二十七英寸……….六十八公分
五英寸…………….十二公分
四分之三英寸…….一點九公分
二分之一英寸…….一點二七公分
八分之三英寸…….一公分
(4)端線的寬度,應和球門柱及橫木的厚度相同,因此球門柱內外邊的 線應是一樣寬。
(5)為了劃球門區域及罰球區域,在端線上量的六碼及十八碼的距離, 必須從球門柱的內方量起。
(6)球場的面積,包括場內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在內。
(7)所有的比賽,應依照足球規則供給標准設備,特別是國際比賽,尤應注意皮球的圓周及其它設
施。若有不合標準的設備,必須向國際足球總會報告。
(8)根據比賽規則進行的球賽,如困橫木脫落或折斷,應即停止比賽,甚至將這場比賽取銷,除非
橫木已裝回原來的位置,或新安裝的橫木對球員已無危險性。不能用繩子來代替橫木。 在友誼
比賽中,經雙方同意,可以用沒有橫木的球門繼續比賽,但應將已壞的橫木移去,使對球員不
致發生危險。在這種情形下,可用繩子來代替橫木,如果不用繩子,皮球從門柱之間全部越過
端線,裁判員認為是在橫木下面穿過時,他應判為勝一球。 球賽的從新開始,應由裁判員在球
賽停止時,皮球所在地墜球繼續比賽。
(9)各國足球協會可在規則第一章規定的范圍內,對橫木及門柱的厚度,闊度的最大量與最小量作
適當的規定。
(10)門柱及橫木必須用木材,金屬或隨時經國際足協規則小組認可的物質做成。它的形狀可以是
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不可用其它物質將門柱及橫木做成其它的形狀。
(11)於國際比賽前,加插「序幕賽」,須於比賽當天由兩國協會代表,及擔任該場國際比賽的裁
判員,審察當時場地情形來作決定。
(12)國家足球協會,特別是主辦國際比賽的協會,必須限制攝影人數,並在距球門線外不超過十
公尺的地方,劃一至少兩公尺長的線,距角旗竿的距離大致相等,應禁止攝影人員超過這界
線,更應禁止使用閃光燈。
二、球
材料及標准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製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吋),不得少於68公分(27吋)。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
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
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准: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
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
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准: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正式比賽中,只允許使用符合規則第二章條文規定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足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正式的「國際足總核准合格」(FIFA APPROVED)標志。
正式的「國際足總檢驗合格」(FIFA INSPECTED)標志。
「國際比賽球標准」(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證明。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志,表示正式通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
志的技術規格。各種標志的技術規格必須由國際足總理事長核定。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核准。
各國家足球協會的比賽可規定使用有這三種標志之一的足球。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
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決議2
國際足總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除
了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製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志的大小及數量。
三、球員人數
球員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一人是守門員。 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
比賽。
正式比賽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每一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其他比賽
其他比賽,最多可替換5名球員,並且必須依照下烈規定:
相關球隊同意最多可替換幾人。
在比賽開始前通知裁判。
如果未通知裁判,或在比賽開始前未作出決定,則替換球員不可多於3人。
所有比賽
所有比賽的替補球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替補球員未在比賽開始提出名單,不得替補上場比賽。
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可進進球場。
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進球場。
當替補球員進進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如果一替補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進球場:
停止比賽。
警告該替補球員並舉黃牌,並且必須離開球場。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
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如果一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與守門員交換位置:
繼續比賽。
當球不在比賽中時,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對本章規則的其他違規:
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
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
球,則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球員及替補球員判罰離場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被判罰離場,可以從已提名的替補球員中替補一人。替補球員被判罰離場,不論是在比賽
開始前或是在比賽開始後,一律不得替補。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依據規則第三章的規定,每一隊球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家協會決定。 國際足總理事會的意見,
如果有任何一隊球員少於7人,不應繼續比賽。
決議2
在比賽中,教練可向球員傳達技術性的指示。在劃有技術區域的球場,教練及其他球隊職員必須在技
術區域內,隨時約束言行。
四、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襯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裡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
護脛
全部覆蓋在長襪內。
用合適的材料製成(橡膠、塑膠或類似材料)。
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守門員
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他球員、裁判及助理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違規及罰則
凡是違反本章規則:
不必停止比賽。
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穿戴符合規則的裝備。
違反規則的球員應在球不在比賽中時離開球場,除非該球員的裝備已經符合規則。
任何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未獲得裁判允許不可再進場。
裁判允許球員再進場之前,應先檢查其裝備是否符合規則。
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才可允許球員再進場。
一球員因違反本章規則離開球場,他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犯規球隊的對方球員,在裁判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
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
近犯規位置的地點。
五、裁判
裁判的授權
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與助理裁判(及預備裁判)合作控管比賽。
確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確定球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擔任比賽計時,並記錄比賽事件。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有權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確實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確實執行任何球員受傷流血一定要離開球場。受傷球員必須已經停止流血,並獲得裁判允許進場
的信號,才可進場。
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則判
罰先前的犯規。
一球員在同時有一種以上的犯規,應處罰較嚴重的犯規。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出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處罰。裁判不必立即採取處罰行動,但是當球脫離比
賽時,必須予以處罰。
球隊職員不能以負責任的態度約束言行,應予處罰。裁判有權驅逐球隊職員離開球場及球場四
周。
對於裁判未看見的事件,依據助理裁判的意見採取行動。
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進球場。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
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只有當裁判發覺判決錯誤或決定採納助理裁判的意見,假如還未重新開始比賽,裁判可以更改判決。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裁判(適用於助理裁判或預備裁判時亦同)對於以下情況不必擔負責任:
球員、職員或觀眾的任何傷害。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害。
任何個人、球會俱樂部、公司、協會或其他組織的任何損失。
是由於或可能由於裁判依據規則,或是裁判為了主持、進行及控制比賽 而採取正常程序,所作的決
定而造成。
裁判的決定可能包括:
依據球場或球場周圍或天氣等條件,決定允許或不允許進行比賽。
因為任何理由決定放棄比賽。
對球場設備或比賽使用器材的決定,包括球門柱、球門橫木、角旗桿和球。
因為觀眾干擾或看台區域的任何事件,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
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而允許將受傷球員抬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將受傷球員抬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球員穿著某種衣服或裝備。
決定(這可視為裁判的職責)允許或不允許任何人員(包括球隊或球場職員、警衛人員、攝影記
者或其他媒體人員)在球場附近。
依據規則,或依據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聯盟、國家協會、球會聯盟的法規或比賽的競賽規程,
執行職務所作的任何決定。
決議2
正式比賽指派預備裁判(第四裁判)時,預備裁判的角色與職責必須依照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的規定
執行。
決議3
比賽事實應包括是否進球與比賽結果。
七、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45分鍾。經過裁判與兩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
賽時間的協議(例如因為光線太暗,減少上下半場時間各為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決定,並且必須符
合競賽規程
半場休息時間
球員有權要求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明文規定半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獲得裁判同意,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補足消耗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替補球員。
察看受傷球員。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延誤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加時比賽
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加
時比賽。
腰斬比賽
被腰斬的比賽應重賽,除非比賽的競賽規程另有規定。
八、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賽前措施
擲錢幣決定球隊選邊。猜擲錢幣得勝的一隊,決定上半場攻那一個球門。另一隊中場開球開始比賽。
猜擲錢幣得勝的一隊,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下半場比賽時,兩隊交換場地,進攻另外一邊的球門。
中場開球
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之後
在下半場開始時
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直接進進球門,可算進球。
程序
全部球員都在已方的半場內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少9.5公尺(10碼)。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當一隊進球之後,由另一隊中場開球。
違規及罰則
如果開球球員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第二次觸球:
判由對方球隊在違規發生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
對中場開球程序的其他違規:
重新開球
墜球
當球在比賽中,由於規則中未規定的任何原因,須要暫停比賽時,以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程序
裁判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
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球的位置的地點。當墜球觸地,比賽即重新開始。
違規及罰則
重新墜球:
如果在球觸地之前,有球員觸球。
如果球觸地後,未觸及球員,球即彈出球場。
特別情況
防守球隊在已方的球門區內踢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
進攻球隊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
的點。比賽暫停後,以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
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5人制足球規則
一、球場
球場界線及附屬設備如所繪附圖。
長度及寬度
球場應為長方形。 邊線的長度必定大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最短25公尺 最長42公尺
寬度:最短15公尺 最長25公尺
國際比賽的球場
長度:最短38公尺 最長42公尺
寬度:最短18公尺 最長22公尺
球場界線
球場應有界線。球場各區的界線都包括在各區的范圍內。兩側較長的界線是邊線。兩端較短的界線是球門線。
所有的界線寬度8公分。球場中線劃分球場為兩個半場。球場中央點應標示在中線的正中央。以中央點為圓心,
3公尺為半徑,劃一圓圈是中圈。
罰球區
在球場兩端依照下列規定各劃一罰球區:以兩球門柱為圓心,6公尺為半徑,向場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
圓弧由球門線劃至從球門柱外側與球門線垂直的假想線。兩圓弧的上端劃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3.16公尺連接線。
兩圓弧與連接線及球門線圍繞的區域是罰球區。
罰球點
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第二罰球點
第二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10公尺,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角球區弧線
以球場四角為圓心,25公分為半徑,在球場四角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線。
替補區
替補區與球隊座位在球場相同的一邊。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球員替換時應從替補區進入及離
開球場。
‧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長度5公尺。兩側各劃一線與邊線垂直,寬度8公分,長度80公分,40公
分在球場內,40公分在球場外。
‧各替補區至中線與邊線的交叉點的距離是5公尺。兩替補區之間的空間,在計時員桌子的正前方,應保持凈空。
球門
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中央。
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上架一根水平橫木組成。兩根門柱與球場兩角的距離相等。兩根球門柱(從門柱內緣
丈量)距離3公尺,從球門橫木下緣至地面距離2公尺,兩根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同為8公分。球門網用大
麻、黃麻或尼龍繩編成。球門網掛在球門後方,連接於門柱和橫木。球門網的下緣應用彎曲鐵棒或其它方法
支撐固定。 球門的深度,從球門柱內緣向球場外側延伸,上方至少80公分,地面至少100公分。
安全性
球門可以移動。比賽時,球門必須固定在地面。
球場表面
球場表面必須平坦平直,不能有坑洞。一般都用木材或合成物質製成,應避免用混凝土或柏油材料。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球門線長度15~16公尺的球場,罰球區圓弧的半徑只有4公尺。在此球場,罰球點的位置不是在罰球區的界線上,
仍然是在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的位置,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決議2
一般比賽的球場表面可為天然草皮、人工草皮或泥土,但是不可用作國際比賽的球場。
決議3
在球場的球門線外側,距離角球區弧線5公尺可劃一垂直線。踢角球時確實執行守球員保持此距離。垂直線的
寬度8公分。
決議4
各球隊座位的位置在邊線外側,鄰接計時員桌子正前方的空間。
二、球
材料及標准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製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64公分,不得少於62公分。
‧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40公克,不得少於400公克。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4至0.6大氣壓力。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准: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不是在比賽中,如中場開球、擲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踢球入場時,
球破裂或不合標准: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國際比賽不可用毛氈製成的球。
決議2
球的彈力,從2公尺的高度墜地時,第一次反彈的高度不可超過65公分,也不可低於50公分。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正式的「國際足總核准合格」標志(FIFA APPROVED)。
‧正式的「國際足總檢驗合格」標志(FIFA INSPECTED)。
‧「國際比賽球標准」證明(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志,表示正式通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志的技術規格。
各種標志的技術規格由國際足總發布。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挑選。 各國家足球協會可規定其比賽使用有這
三種標
志之一的球。
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國家足球協會規定其比賽使用有FIFA APPROVED標志
或FIFA INSPECTED標志的球,也必須允許使用有免付費的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標志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廣告,除了
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製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志的大小及數量。
三、球員人數
球員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5人,其中一人是守門員。
替換球員程序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都可替換球員。
替補球員至多以7人為限。在比賽時,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
名球員。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 替換球員的規定如下:
‧球員離開球場,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
‧球員進進球場,也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才可進場。
‧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當替補球員進進球場時,即完成替換。此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份。守門
員可以和任何其它球員交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當替換球員時,如果替補球員在被替補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即先進進球場:
‧停止比賽
‧指示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
‧警告替補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
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替換球員時,替補球員進進球場或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末經由替補區:
‧停止比賽
‧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
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5人。
決議2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如果任何一隊球員少於3人(包括守門員),這場比賽應停止。
四、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它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球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
㈢ 足球競賽規則共有幾章每一章的名稱各是什麼
《足球規則》第十五章:角球
《足球規則》第十四章:球門球
《足球規則》第回十三章:擲界外球答
《足球規則》第十二章:罰點球
《足球規則》第十一章:任意球
《足球規則》第十章:犯規與不當行為
《足球規則》第九章:越位
《足球規則》第八章:計勝方法
《足球規則》第七章:比賽時間、開始、進行及死球
《足球規則》第六章:巡邊員
《足球規則》第五章:裁判員
《足球規則》第四章:球員裝備
《足球規則》第三章:隊員人數
《足球規則》第二章:球
《足球規則》第一章:比賽場地
內容參考:http://www.go01.com/vs/List_118.html
㈣ 軍職在線足球裁判法完整答案
某隊員將界外球直接擲入對方球門內,裁判員應該如何處理
一名隊員企圖欺騙裁判員,佯裝受到侵犯。裁判員應該怎樣做
在踢球點球決勝時,當所有合法的隊員踢完了球點球後,接下來的順序必須按照第一輪踢的順序罰球嗎
處在越位位置的隊員,直接接到同隊隊員踢給他的球門球,裁判員應如何判罰?
裁判員判罰任意球,某隊員用力將球砸向地面,裁判員應如何判罰
以下哪種重新開始比賽的方式隊員可以連續觸球?
如果一支球隊拒絕參與墜球,裁判員該如何判罰?
球的周長是?
在比賽進行中,一名處於罰球區內的防守隊員,使用過分的力量打了處於罰球區外的對方隊員。裁判員應該如何判罰?
以下哪些人允許佩戴飾物?
開球前,開球隊員的同隊隊員站在對方半場,他開球直接得分,裁判員應該?
隊員在比賽中「使用過分的力量」犯規,裁判員應對犯規隊員進行紀律處罰嗎?
球門網和球門線之間的區域是否可以視為場地的一部分?
如果場地有積水,有可能影響了球的運行路線,誰來決定比賽是否停止、推遲或中止比賽?
當裁判員示意比賽沒有補時,第四官員應採取何種行動?
一名隊員在罰球區外發直接任意球時將球直接踢進了本方球門,裁判員應如何判罰?
一名受傷倒地的隊員能否被判罰為越位犯規
比賽中,裁判員的哨子掉了,但出現了犯規情況,裁判員如何處理
一名受傷倒地的隊員能否被判罰為越位犯規?
在比賽進行中球已發展到中圈,一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用過分的力量向倒在地上的對方隊員猛踢一腳,裁判員發現此情況應如何判罰
㈤ 足球裁判法答案
足球裁判法是需要考試的一般都是通過專業的學校考取響應的答案的。
㈥ 足球競賽規則有幾章各章內容是什麼
《足球規則》第十五章:角球
《足球規則》第十四章:球門球
《足球規則》第十三版章:擲界權外球
《足球規則》第十二章:罰點球
《足球規則》第十一章:任意球
《足球規則》第十章:犯規與不當行為
《足球規則》第九章:越位
《足球規則》第八章:計勝方法
《足球規則》第七章:比賽時間、開始、進行及死球
《足球規則》第六章:巡邊員
《足球規則》第五章:裁判員
《足球規則》第四章:球員裝備
《足球規則》第三章:隊員人數
《足球規則》第二章:球
《足球規則》第一章:比賽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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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足球 裁判的規則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3.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4.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5.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6.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第六章 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第八章 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 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b.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進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第十一章 越位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進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 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 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 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於9. 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盡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並至少距罰球點9.15米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移動)。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准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進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復後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五章 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 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復。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進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 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六章 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攻方隊員時,由守方隊員在球門區內任何 地點直接踢出罰球區恢復比賽。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即未進入比賽, 應令重踢。踢球門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踢球門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踢球門球時,對方隊 員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都應站在罰球區外。 罰則:
踢球門球的隊員將球踢出罰球區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 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第十七章 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守方隊員時,由攻方隊員將球的整體放走。在離球出界處較近的角球區內踢角球。 踢角球時,不得移動角旗桿。角球可直接勝一球。踢角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未進 入比賽時,即球未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不得進入距球9.15米以內。踢角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罰則:
a.踢角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規則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b.如有任何其它犯規,角球均應重踢。
㈧ 最新足球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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