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切實防止裁判文書低級錯誤反復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關於全面提升裁判文書質量切實防止低級錯誤反復發生的緊急通知》,針對一些法院個別上網裁判文書存在低級錯誤等問題,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引起高度重視,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源頭治理,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司法責任,切實提升上網裁判文書質量。
通知強調,要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建立完善裁判文書質量管控長效機制。案件承辦法官是裁判文書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同時應明確其所在審判團隊、所在部門和分管領導的管理責任,做到權責歸位,有效強化法院內部監督。各級法院審判管理部門要加強常態化裁判文書質量管理工作。
加強責任心,杜絕低級錯誤反復。
來源:法制網
B. 如何提高裁判文書說理性
裁判文書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內容是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在裁判文書中展示裁判者適用法律的整個司法過程,真正做到以理服人。本文僅就裁判文書中證據認定的說理、法律適用的說理及「情」與「理」的結合,稍作探討。 【關鍵詞】 裁判文書 說理 自2007年畢業分配到西鐵法院後,在從事審監工作的過程中,我接觸到了民事、刑事裁判文書。在日常的工作中,也逐漸增強了對裁判文書重要性的認識。裁判文書是整個司法裁判機關所有工作的集中展示,是裁判者適用法律這一司法過程的最終表現形式,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展示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一個終極載體,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承載了整個社會的司法公正。裁判文書的另一個目的是對裁判者進行約束,書寫裁判文書的過程是裁判者把庭審過程、事實認證和判決理由及自身法律思維書面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裁判者要充分展示自己的主觀活動過程及其結論,同時不斷發現其中的缺陷並更正,從而保證其裁決的公正性。 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所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它是人民法院常用的訴訟文書之一,製作高質量的裁判文書是法官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裁判文書的審查也是審監庭日常的主要工作之一。在對裁判文書的審查過程中,說理性問題成為審查的關鍵,也是整個裁判文書的精髓和核心所在。裁判文書的說理貫穿裁判文書始終,涉及對證據的認定、客觀事實的描述及法律適用等方方面面,本文僅就談一點自己粗淺的認識。 一、裁判文書中有關證據認定中的說理問題 客觀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基礎,裁判文書的首要任務就是確定事實。而事實的確定,要依靠有證明力的證據來支撐。目前的裁判文書寫作中,僅以「以上事實,有……等證據證明,予以確認」以及「予法無據,不予採信」的現象有很大的改觀,法官普遍重視了對證據認定或不予認定理由的說明,只有將裁判者對證據做出判斷的思維過程展現在裁判文書中,才能有力保障裁判文書的公信力。 要想解決好證據認定中的說理性問題,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要在裁判文書中就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庭審中各自提供的證據、證據的主要內容、待證事實和證明對象、反對方的質證意見和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等內容,要一一加以述明。具體到每一個證據,不能只寫證據名稱,而要寫明其內容、形式、來源及當事人慾證明的事實,否則就使所採納的證據與認定的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和合法性,這樣裁判文書也就失去了堅實的基礎。 其次,要依照證據規則的規定,遵循證據的合理性標准、客觀性標准、關聯性標准和舉證期限標准。依照這些標准,判斷某一證據本身是否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客觀聯系、是否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以及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等情形,在裁判文書中寫明證據被採納或不予採納的理由。對無爭議的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再次,在對證據認定的過程中,在對證據採納與否的理由說明中,要准確把握誰負舉證責任,這樣才能在對證據的分析中站准立場,這也是准確進行證據說理的一個前提。具體說來,要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主張的事實,及其提供的證據進行梳理。然後,按照歸責原則,看其所主張的事實應由誰來舉證,根據具體案由,看是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等,在正確認定證據證明力的情況下,准確判定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是否存在,對法律事實作出最終認定,為判決提供堅實基礎。 二、裁判文書中有關法律適用中的說理問題 裁判文書中應闡述完整的推理過程,即如何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闡明法院對案件性質、當事人責任及通過認定的事實推導出的法律結論,但有時裁判文書容易忽略對推理過程的描述,如果缺少這些對推理過程的描述,當事人可能就不知道裁判者為何作出此結論,這樣就難以令當事人信服,與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訟、保證裁判文書質量相悖。 要想解決好法律適用中的說理性問題,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法律適用中的說理要聯系法律理論、法律規定,避免經驗之談、倫理之談,保證裁判的權威性、公正性。由此,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對本案適用法律從法理上、法律上進行充分的論證,包括:所爭訟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及其理由;當事人對爭訟的問題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對爭議的標的物如何處理;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和適用該法律的理由;如果案件涉及當事人是不是適格主體、應否追加當事人,這些都應一並闡明理由。此外,要堅持從個案的實際情況出發,圍繞個案爭議的焦點,針對訴辯主張是否成立等逐個展開論述;對雙方當事人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見,應當作出明確的回答,並闡明理由。 其次,在對法條的引用上,對裁判文書中所涉及的法律條文和所依據的法律條文要作適當的引用,而不是每個細節都羅列詳細的法律條文。在引用法條時,應將該條文引全,不能斷章取義;在說理的具體運用上,先載明作為判決依據所引用的法律條文的內容,緊接著敘述案件中所認定的事實,然後推導出結論。在說理部分要全文引用法律條文,結合認定事實對所適用的法條加以解釋,結合法理作出裁判理由,從而在證據、事實、法律和裁判結果之間形成緊密的論證說理聯系。 三、其他提高裁判文書說理性的方法 深入司法實踐,多寫多練,要不斷地總結經驗。熟練掌握裁判文書中書寫語言的運用。此外,要建立長效的裁判文書審核機制,加強審判員與書記員之間的配合,用心製作,合議庭的每一位成員都要對裁判文書中的事實認定、證據分析、理由論述、法條引用等深層次問題負責後才能在裁判文書的尾部署名,最後是領導把關,確保在審核裁判文書的過程中全面、及時的發現問題。 在日常的審判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對新出台的法律法規集中學習,對不明白的理論問題共同探討,認真閱讀相關書籍,將審判參考、審判前沿、辦案手冊等書籍中的案例、裁判文書、調研文章等知識融入到裁判文書的製作中,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四、結語 作為司法公正的載體,司法公開的視窗,國家法治的體現,裁判文書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環節之一,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能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將理性的論辯貫穿裁判文書始終,將理由寫清楚,保證裁判文書公正性。 在裁判文書中強調注重說理性,但並不否認裁判文書中也應融合「情」,將情融於法、理之中。在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准繩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特點,將法、理、情三者有機結合起來,不僅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且要做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此外,在對控辯主張和雙方舉證、質證的內容以及法官認證的過程、理由和結果的充分表述中,融「情」於「理」、「情」「理」結合。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是必要的,法官們在書寫裁判文書時應圍繞提高裁判文書「說理性」這一中心,寫出情理結合的裁判文書。【參考文獻】 1、《法學熱點問題研究》 四川出版集團2007年版。 2、《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 陳瑞華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裁判文書說理性》 高一飛 《法律科學》2000年版。第1頁 共1頁
C. 如何提高基層單位查辦案件質量和效率問題的探究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基層人民法院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已經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恆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數基層法院對案件質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過審判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管理工作,案件質量的好壞和效率的高低與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密不可分,兩者的結合則是通過有效的管理措施來實現。現就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關系,結合雙牌縣人民法院的做法談以下四方面點體會。
一、提高思想意識,重視審判管理工作
審判管理是一項開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個新課題。就目前審判管理模式,審判管理的主要職能和目標價值體現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質量和裁判文書質量評查;(二)審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績效或者司法狀況管理及評估;(四)司法統計管理;(五)審判管理制度建立與完善;(六)審判資源配置決策建議。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審判管理工作還沒有很理想地實現其應有的職能和目標價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認識問題。從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審判管理現在仍然沒有擺脫案件質量評查和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反而將原由各部門的做具體事務攬入到審判管理事務中來,將職能變相轉化為充當業務部門的內勤。這一現象的產生和存在,一方面有來自院領導的認識,大局意識不強,沒有充分認識審判管理職能和作用,沒有抓好分管部門的案件、裁判文書質量和司法統計工作,將案件、裁判文書質量評查和審判管理信息數據推給審判管理部門;另一方面審管辦沒有正確對待和履行審判管理的職責,仍然停留在審判管理初期的職能上,沒有分析總結在審判管理上的經驗,沒有開拓探索審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審判管理和政務管理三大部分組成。審判管理所管理的對象是法院審判職能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礎也是最為重要管理工作,處於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審判管理工作關乎全院審判改革和發展,關乎法院是否持久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重視審判管理工作,我們不能僅僅表現在形式上,而是切實地將審判管理工作的意義和重要性紮根在法院的每位領導和各個審判人員的思想意識之中,自覺的支持和接受審判管理;在機構設置上,將審判管理權與立案權、審判權、執行權相對分離,確保對審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對一個基層法院而言,審判管理機構在具體管理過程中既是管理行為實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規范的設計者,既具有微觀管理,又具有宏觀調控的職能,因此,基層法院應重視審判管理機構的各項分析與建議,讓審管機構參與崗位目標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發揮審判管理在審判資源上的調節和服務作用。
二、健全制度,強化制度的落實
湖南省法院是全國法院實行案件質量評查和審判管理比較早的一個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歷經幾度變革,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管理體系,對指導基層法院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每一個法院有自身的實際,有對審判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執行上級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據本院的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審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細化。例如我院針對案卷裝訂歸檔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制定了《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實施辦法》,較好地規范了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在審判管理方面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審判管理工作的意見》作為審判管理工作的原則性制度;在《審判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下,根據本院實際和管理的需要分別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審判流程管理辦法》、《案件督辦制度》、《案件質量評查細則》、《關於審判信息數據管理的規定》、《關於司法統計管理的規定》、《司法績效考核制度》、《關於信訪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見》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於確保上級法院的各項制度能夠順利執行,又使各項制度符合我院的實際,更便於操作和落實,最終達到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的目標。
制度,就是規矩,形象的說法就是社會生活中的游戲規則,我們在審判、執行工作必須按規矩辦事,遵守審判、執行的規則。審判管理的各項制度就是用以約束和規范審判、執行行為的規矩,是要求審判執行部門和案件承辦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質定量。完成得好、達到了質和量要求,就應兌現制度。因此,我院崗位責任制在制定時,由審管辦根據審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夠全面體現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黨組審定,確保制度落實到崗位責任上來。
三、跟蹤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動態
審判管理是一種動態管理,不是一個只要結果,不要過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應時刻抓緊抓好每一個時段,每一個環節的管理內容。如裁判文書是案件質量的集中體現,無論是在案件質量評查,還是上訴、信訪案件的出現,問題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現在裁判文書的質量上,因此抓裁判文書質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辦部門製作的裁判文書在送交簽發前,先由審管辦審查,從製作技術層面和文書結構層面進行把關。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審管辦按案件適用的程序,隨時跟蹤,根據案件審理進度等實際情況進行督辦,杜絕超期審理。審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職能,體現在對司法狀況的管理,對審判執行數據的統計、分析。這一職能的要求不僅僅局限於對一些數據的統計和匯總,更應要求對審判、執行的某一時段數據的核查、比較、分析和判斷,提出數據變化的原因,以及建議下一階段應解決或注意問題和措施,體現審判管理的服務和參謀建議職能。對此審管辦和分管院領導應時常把握數據變動情況,重在運用統計分析,解決問題,提高司法狀況水準。對於在管理中發現帶有典型性或有苗頭性的問題,審管辦可根據院長的授權,與分管院領導決定及時召開部門負責人會議,通報情況,提出建議和措施。
四、加強審判管理研究和理論總結,不斷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審管辦是一項業務綜合性很強的部門,應將具有審判、綜合能力較強的審判人員充實到審管辦,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審判管理是一項開拓性的工作,相對而言,審判管理的理論尚不成熟,全國各地做法也沒有統一,因此要求從事審判管理的人員要能夠深入到審判管理的深層次中去不斷進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總結,正確處理審判管理與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關系,增強為審判、執行的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審管辦在設立五年來,在管理中,進行了一些經驗總結和理論研究,如根據案件質量評查的情況,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及其規范》,總結出案件質量方面的十大問題,分析問題形成的原因,提出規范的要求,對案件質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導性作用;針對目前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和根據上級法院對裁判文書製作的要求,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較好地從裁判文書製作技術層面和結構層面全面歸納了裁判文書製作技術和結構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書製作技術規范和結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審判管理工作的開展到審判管理機構的設立,結合審判管理的理念、發展,審判管理的地位、目標價值以及審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開展審判管理進行研究,撰寫的《從司法改革的視野談法院審判管理》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對提高審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審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動作用。
審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處於核心地位,但卻一項繁雜的工作。
D. 民事判決書如何做到說理充分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法院判決書的制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從總體上講,判決書的質量離社會公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並出台了判決書的樣本,對判決書的製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增強判決的說理性」,「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生動教材」。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對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概括。它不僅是法官業務素質強弱的重要評判依據,也是衡量辦案質量,宣傳司法公正,體現法律真義的司法產品。一份好的民事判決書,除了要求事實敘述清楚,證明事實的證據有力外,更重要的在於說理的充分透徹,這樣才能保證判決結果的准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民事判決書的說理問題已成為當前民事判決書改革的重點。
一、我國民事判決書說理不充分的表現
目前,我國法官製作的民事判決書中,有不少的民事判決書是不說理的。民事判決書不說理有種種表現,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訴、辯理由歸納過於概括、抽象。裁判文書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當事人的陳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遺漏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當事人的理由。
(二)、認定事實部分沒有體現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的情況。判決書中不列舉當事人的證據或不全部列舉,或雖在判決書中列舉當事人的證據,但未寫明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系,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未結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法庭的認證意見去寫。對採信的證據不說明理由,對不採信的證據也不說明理由或者不該採信的證據予以採信,應予以採信的證據不予以採信,斷章取義,任意取捨,枉法裁判。
(三)、判決書說理部分說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決書不說理由,或者雖有說理,但說理不準,牽強附會,沒有針對訴訟各方當事人的主張及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說理,而是羅列同一類型案件共性的說理,慣用一些諸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予支持」等公式語言;有的對當事人的主張說理不全,只擇其所需,選擇對判決有利的部分,對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說理只是證據和法條的簡單羅列累加,缺少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沒有法律適用方面的意見分析,更沒有揭示證據—法律—結論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四)、對案件審理過程交待不夠。在首部寫作中沒有立案時間、開庭時間、追加當事人、審限等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事項,使案件審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審理過程。
二、民事判決書充分說理的現實意義
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減少法官在審判中的不公正行為,有利於防止「幕後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敗的產生;其次,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提高法官自身業務素質,從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改判率;再次,判決書充分說理可以使法官在這一領域充分借鑒和運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學者和其他法官判詞的意見說明對本案的認識過程和判決結論的合法性,有利於改變呆板的「八股」文風,適應國際裁判文書改革的需要。
三、民事判決書充分說理的方法
(一)、心證公開,增強說理的透明度。心證公開,是指在庭審時及判決書的製作中,法官根據對所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包括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上的見解,向當事人或在判決書的文本中闡明以求得當事人及公眾的認識、理解與支持。心證公開在民事判決書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開法官認證的形成過程。認證過程其實就是法官憑借自己具備的知識和經驗對通過庭審所掌握的案件證據作出判斷,並為自己預先感知和判斷得出的結論給出理由的過程,它既是一種法律推理的過程,又是進行法律解釋的過程。具體地說,就是法官在判決書中公開展示自己經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而得出的認證意見,公開表明法官對證據的理性判斷和取捨的原因,公布所採信證據的具體內容,並對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進行分析論證,使證據形成環環相扣,步步推進的鎖鏈式的證據威力。此外,對不採納的證據也要據理駁回,表明認定的證據與判決結果有邏輯上的聯系。法官認證過程的公開,體現了判決書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的可信度。
公開法官對當事人訴辯主張支持與否定的原因。民事訴訟是圍繞當事人訴辯主張來展開的。但是,在民事審判中並非當事人所主張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辯駁的理由都是正當的,對這些問題,法官在製作判決書時不應迴避,而應旗幟鮮明地公開自己支持或否定當事人的訴訟主張的心證過程,說清原因和依據。此外,針對當事人對審判方向或狀況有疑慮和誤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說清法官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和理由,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和誤解,提高當事人及公眾對判決的信任度。
公開法官作出判決結果的理由。要防止給予當事人突襲裁判的感覺,法官在判決書文本中,對自己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必須公開心證過程及理由。一是論證法官對當事人訴辯主張、爭議焦點的概括歸納是恰當的;二是結合所採信的證據層層分析論證法官內心確信的心證事實,充分反映舉證、質證、認證的全過程;三是分析論證適用法律的理由。總之,心證公開促使法官盡其所能地論證其判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增強判決書的透明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同時,法官對事實認定,判決理由論述得越詳細,心證公開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能體現判決結果理由的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任意性就會受到更大的限制,從而提高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此外,心證公開也有利於律師、當事人及公眾對法官判決行為的監督,從而促使法官更加盡職盡責,公正判決。
(二)、就事論理,增強判決的公信度。就事論理,就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進行分析論證,明辨是非。爭議焦點是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的,而案件事實又是判決結果的依據。因此,爭議焦點抓得不準,就無法弄清事實,事實不清,事實認證部分就會有錯、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實作為依據作出判決結論,就會影響到判決結論的正確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對爭議焦點的剖析論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能夠論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指能夠由證據證明的事實;其二是無法論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指雙方當事人的舉證都無法證明事實的真偽。但無論是哪一種,法官都必須依據自己心證的情況及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具體操作是:一是依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證據,概括歸納爭議焦點,分清核心焦點或一般焦點,是一個焦點或是多個焦點;二是緊扣各個爭議焦點,對當事人在庭審中所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的具體內容進行透徹分析,准確判斷,揭示案件性質與責任分擔的內在聯系;三是對當事人訴爭焦點所主張的權利、依據評述,表明是支持或是不予採納,並說清理由;四是對無法論清的爭議焦點出現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要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論證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不能時,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五是對爭議焦點的分析論證,要加強證據分析與事實認定的邏輯關系及必然聯系,體現的是「蓋然性占優勢」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使事實、理由、主文連貫統一,渾然一體,從而增強判決書的公信力。
(三)、依法說理,增強判決的說服力。如果說事理是理由的筋骨,那麼法理就是理由的靈魂。由此可見,「說理」其實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內涵分析事理,闡述法理。具體包含的內容有:
對法律適用予以解釋。「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法律規定更是如此。立法者總是根據內蘊法律需要的社會生活中的相關事實進行預測分析然後進行立法的。因此,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實際上是法官對法律解釋的過程。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理解來解釋法律。法官的職責就是根據法律的指引評述案件事實、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時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使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具體,變得實際有效,從而揭示法律內涵與實際的案件事實之間所產生的一種必然的、直觀的聯系,使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誰是誰非,一目瞭然。
對法律局限進行彌補。社會生活變化不定,新生事物層出不窮,相對穩定的法律總是難以涵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事物,由此帶來了法律的空白或法律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既要闡述現行法律的內涵,同時還要運用自己深厚的法學理論、科學的思維方式、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斷,揭示尚未被發現的法律含義,以彌補法律存在的局限。這種彌補局限的法律解釋,主要是通過對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義、信條進行闡述,也是一種法理闡述。總之,法理是將案件事實與判決結果聯系在一起的紐帶。在判決書中論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當事人及公眾相信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牲
(四)、依情說理,增強判決書的親和力。「情」,從社會生活角度來說是「情感」,是人類七情六慾的概括;而從法律生活角度來說,則是「理解」,是法官根據案情,對當事人具體的法律行為依據法學原理、社會道德規范進行理性分析判斷,得出的一種合乎民意,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認可。這種認可是法官解釋法律的結果,也是法官內心良知的反映。因此,在判決書中,法官不僅要講事理,講法理,也要講情理。事理是判決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決公正的大廈,情理則是判決公正的夜光碑。可以說,事理、法理、情理組成判決書強大的生命力。情理在判決書中所體現出來的是法官一種博大、豁達、充滿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情理」不是法律規范,法官不能從法律條文上直觀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靈氣,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發現它的存在,去尋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氣度。因此,在判決書中要講情理並不能隨心所欲。筆者認為,講情理,主要是針對如下情況進行:(1)法律規定不周全、不明確時,法官應根據法律條文字里行間所反映出來的真實含義,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斷、講清其中的道理;(2)法律規定有缺陷時,應從理解對象的背景,包括文化、傳統、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圍內,依照公正原則的價值取向進行說理;(3)根據情勢所需,進行情理分析。這時候要講清情理,主要從社會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會的公平、正義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說理。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講情理應體現如下內容:一是符合法意,即符合法律之精神;二是順遂民情,也就是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的人情事理;三是符合正義、公正、公平、合理的價值取向需要。總之,情理講得透,說得明,既增強判決書的公信力,又增強了判決書的親和力。作者單位:江蘇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E. 如何提高刑事二審裁判文書質量的探討麻煩告訴我
隨著人民法院各項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入,刑事裁判文書樣式的改革不僅對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有著重要作用,而且對規范審判工作,提高辦案質量也有積極的作用。裁判文書的製作水平直接反映和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為此,各級法院都把提高刑事裁判文書質量當作提高法院審判工作水平的一項重要措施來落實,把製作刑事裁判文書是否符合要求,作為評查案件質量,考核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就如下幾方面對如何提高刑事二審裁判文書質量作些淺顯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法官綜合素質是決定裁判文書的基礎
裁判文書質量的優劣決定於辦案質量的高低,而辦案質量的高低又決定於法官素質的高低。裁判文書的質量決不僅僅是一個文化水平和駕馭語言文字的技巧問題,而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養、審判業務、文化水平、文字表達能力和審判作風等綜合素質作用的結果。如果只具備很強的審判業務能力和高超的駕馭語言文字的技巧「,但沒有對工作高度負責和精益求精的責任感,不可能製作出高質量的裁判文書。反之,如果只是具備對工作的滿腔熱情和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但審判業務能力低下,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極差,更不可能製作出高質量的裁判文書。
二、刑事二審裁判文書中對事實的認定與處理是裁判文書的關鍵
(一)維持原判的刑事二審裁定書中事實的寫法
大多數情況下,二審判決要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所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是相一致的。這種情況下,二審判決書可將一審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搬過來,在文字方面進行錘煉和修飾,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此繁彼簡」或「此簡彼繁」的方法。如在詳細敘述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經二審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控辯雙方對此並無異議。那麼,在製作二審刑事裁定書時,對事實和證據部分就可高度概括或者一筆帶過,表述為「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如果一審判決書對案件事實敘述過於簡單,盡管一審案卷中記載有相關證據,庭審中也予以涉及,甚至控辯雙方為某個問題還爭論不休。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是可以維持的,但其查明事實過於簡單,有些事實並未陳述出來。二審法院認為有必要將有關事實予以補充,但因是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的事實,並非二審法院查明的新事實,故沒有必要以二審法院的口吻予以陳述,可直接在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中予以補充、明確。
(二)改變一審判決的刑事二審判決書中事實的寫法
當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清楚,僅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時,二審判決書就沒有必要重新寫查明事實。這里主要指的是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二審法院查出了新的事實,或者抗訴機關或上訴人舉出了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的證據時,如何在二審判決書中寫出這部分事實。筆者認為,對這部分的寫作,主要應寫明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並就訴訟雙方對原判決有異議的事實、證據作出分析、認證,這部分應當寫得比較詳細。
三、法理論證是裁判文書的靈魂
當前裁判文書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說理,當然也包括二審刑事裁判文書。偶有一些判決為之,往往也蜻蜓點水,說理不透,沒有層次,沒有針對性,甚至言不中的,使當事人拿到判決書後如「霧中看書」,怎麼看都不明白。因此,裁判文書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在判決書中,說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認為」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對案件事實、爭議意見進行歸納與評析,對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法理學依據進行論證,是銜接事實認定與判決主文的邏輯過渡,反映了法官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辯及法律適用的全過程,最能體現法官的思想素養及文化素質。其中的法理論證正是整個裁判文書的靈魂所在。法理論證居於事實論證之後判決主文之前,承前啟後,銜接首尾。筆者認為,法理論證主要應包含這么一些內容。
(一)對訴辯各方有分歧的理由及其證據,要詳細進行論證。該項內容要求對訴辯各方的各項意見及證據進行全面的綜合分析,對上訴、抗訴意見無論是否成立及是否採納,都應進行分析論證,並闡明是否予以採納的理由。對於不予採納的意見,只需客觀地表述「不予採納」即可,不應進行批駁。這部分既表明法官對訴辯各方提供的事實和證據的態度,也表明對本案的看法和意見,為即將進行的裁決作鋪墊。另外,對訴辯各方沒有分歧的理由可以略寫。
(三)准確、全面、具體適用法律,讓判決結果有法律上的依據。准確,就是適用法律要准確、恰當,不能張冠李戴,言此引彼。全面,就是全部引用與該案有關的法律或有關的司法解釋,不能有的引用有的不引用。具體,就是要具體引用法律規定的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等。引用法律時要有一定的條理和順序,對法律、司法解釋名稱引用應當規范,注意引用全稱。
四、抓住刑事附帶民事裁判文書的特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同於單純的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它要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附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如常見的故意傷害案件幾乎都附帶民事訴訟,大多數交通肇事案件和少數搶劫案件等也附帶民事訴訟。這就要求在製作這種裁判文書時,應當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一特點。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的特點分別包含在裁判文書的首部,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等部分,只有抓住並充分反映出各個部分的特點,整個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裁判文書的特點才能得以充分的體現,當事人也才能對其所犯的罪及所受的刑罰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看得清楚、明白。
(一)首部的特點
1、寫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身份事項。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如果是自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寫「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如果委託律師作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的,則寫「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由他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將其近親屬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並註明與死者的關系;如果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住址及與被害人的關系。
(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除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還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如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由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則應當把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列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並。註明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
2、審判過程需要寫明附帶民事訴訟由誰提起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以體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敘述事實的特點
敘述事實的特點應突出附帶民事訴訟的內容。除對刑事部分事實和證據的敘述外,應著重寫明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據以認定的證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的內容和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三)論證理由的特點
務必牢牢把握兩個「充分論證」。其一,除應當充分論證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及應適用的法律外,還應當充分論證被害人是否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被告人對被害人經濟損失是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及其法律依據。還有原審對民事部分的認定是否正確,對於民事部分的判決是否恰當。另外,還應當寫明賠償金額的計算來源,以便當事人明白賠償數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四)判決結果的特點
綜上,要製作好一份二審刑事裁判文書,除了把握好以上所述的製作裁判文書的關鍵、靈魂和特點外,更重要的還是要夯實製作裁判文書的基礎,只有把基礎打好了,二審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才有望大幅度提高。
F. 基層法院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基層人民法院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已經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恆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數基層法院對案件質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過審判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管理工作,案件質量的好壞和效率的高低與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密不可分,兩者的結合則是通過有效的管理措施來實現。現就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關系,結合雙牌縣人民法院的做法談以下四方面點體會。 一、提高思想意識,重視審判管理工作 審判管理是一項開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個新課題。就目前審判管理模式,審判管理的主要職能和目標價值體現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質量和裁判文書質量評查;(二)審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績效或者司法狀況管理及評估;(四)司法統計管理;(五)審判管理制度建立與完善;(六)審判資源配置決策建議。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審判管理工作還沒有很理想地實現其應有的職能和目標價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認識問題。從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審判管理現在仍然沒有擺脫案件質量評查和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反而將原由各部門的做具體事務攬入到審判管理事務中來,將職能變相轉化為充當業務部門的內勤。這一現象的產生和存在,一方面有來自院領導的認識,大局意識不強,沒有充分認識審判管理職能和作用,沒有抓好分管部門的案件、裁判文書質量和司法統計工作,將案件、裁判文書質量評查和審判管理信息數據推給審判管理部門;另一方面審管辦沒有正確對待和履行審判管理的職責,仍然停留在審判管理初期的職能上,沒有分析總結在審判管理上的經驗,沒有開拓探索審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審判管理和政務管理三大部分組成。審判管理所管理的對象是法院審判職能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礎也是最為重要管理工作,處於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審判管理工作關乎全院審判改革和發展,關乎法院是否持久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重視審判管理工作,我們不能僅僅表現在形式上,而是切實地將審判管理工作的意義和重要性紮根在法院的每位領導和各個審判人員的思想意識之中,自覺的支持和接受審判管理;在機構設置上,將審判管理權與立案權、審判權、執行權相對分離,確保對審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對一個基層法院而言,審判管理機構在具體管理過程中既是管理行為實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規范的設計者,既具有微觀管理,又具有宏觀調控的職能,因此,基層法院應重視審判管理機構的各項分析與建議,讓審管機構參與崗位目標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發揮審判管理在審判資源上的調節和服務作用。 二、健全制度,強化制度的落實 湖南省法院是全國法院實行案件質量評查和審判管理比較早的一個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歷經幾度變革,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管理體系,對指導基層法院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每一個法院有自身的實際,有對審判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執行上級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據本院的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審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細化。例如我院針對案卷裝訂歸檔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制定了《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實施辦法》,較好地規范了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在審判管理方面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審判管理工作的意見》作為審判管理工作的原則性制度;在《審判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下,根據本院實際和管理的需要分別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審判流程管理辦法》、《案件督辦制度》、《案件質量評查細則》、《關於審判信息數據管理的規定》、《關於司法統計管理的規定》、《司法績效考核制度》、《關於信訪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見》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於確保上級法院的各項制度能夠順利執行,又使各項制度符合我院的實際,更便於操作和落實,最終達到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的目標。 制度,就是規矩,形象的說法就是社會生活中的游戲規則,我們在審判、執行工作必須按規矩辦事,遵守審判、執行的規則。審判管理的各項制度就是用以約束和規范審判、執行行為的規矩,是要求審判執行部門和案件承辦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質定量。完成得好、達到了質和量要求,就應兌現制度。因此,我院崗位責任制在制定時,由審管辦根據審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夠全面體現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黨組審定,確保制度落實到崗位責任上來。 三、跟蹤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動態 審判管理是一種動態管理,不是一個只要結果,不要過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應時刻抓緊抓好每一個時段,每一個環節的管理內容。如裁判文書是案件質量的集中體現,無論是在案件質量評查,還是上訴、信訪案件的出現,問題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現在裁判文書的質量上,因此抓裁判文書質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辦部門製作的裁判文書在送交簽發前,先由審管辦審查,從製作技術層面和文書結構層面進行把關。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審管辦按案件適用的程序,隨時跟蹤,根據案件審理進度等實際情況進行督辦,杜絕超期審理。審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職能,體現在對司法狀況的管理,對審判執行數據的統計、分析。這一職能的要求不僅僅局限於對一些數據的統計和匯總,更應要求對審判、執行的某一時段數據的核查、比較、分析和判斷,提出數據變化的原因,以及建議下一階段應解決或注意問題和措施,體現審判管理的服務和參謀建議職能。對此審管辦和分管院領導應時常把握數據變動情況,重在運用統計分析,解決問題,提高司法狀況水準。對於在管理中發現帶有典型性或有苗頭性的問題,審管辦可根據院長的授權,與分管院領導決定及時召開部門負責人會議,通報情況,提出建議和措施。 四、加強審判管理研究和理論總結,不斷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審管辦是一項業務綜合性很強的部門,應將具有審判、綜合能力較強的審判人員充實到審管辦,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審判管理是一項開拓性的工作,相對而言,審判管理的理論尚不成熟,全國各地做法也沒有統一,因此要求從事審判管理的人員要能夠深入到審判管理的深層次中去不斷進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總結,正確處理審判管理與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關系,增強為審判、執行的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審管辦在設立五年來,在管理中,進行了一些經驗總結和理論研究,如根據案件質量評查的情況,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及其規范》,總結出案件質量方面的十大問題,分析問題形成的原因,提出規范的要求,對案件質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導性作用;針對目前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和根據上級法院對裁判文書製作的要求,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較好地從裁判文書製作技術層面和結構層面全面歸納了裁判文書製作技術和結構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書製作技術規范和結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審判管理工作的開展到審判管理機構的設立,結合審判管理的理念、發展,審判管理的地位、目標價值以及審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開展審判管理進行研究,撰寫的《從司法改革的視野談法院審判管理》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對提高審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審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動作用。 審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處於核心地位,但卻一項繁雜的工作。
G. 法院如何應對司法公信力缺失現狀
,司法公信力問題也日漸湧入人們的視野,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在熱議的話題。 一、司法公信力緣何缺失 (一)內部因素 1、法官個人素質不高 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當事人對案件裁判結果公正與否的感知在很大程度上與法官個人的素質密切相關,因此法官的個人素質是影響我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有些法官業務素質不是很高,對法律的理解過於生硬,就按法條的字面意思進行裁決,面對庭審中突發狀況不知所措,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不夠全面熟悉;有些法官的司法作風不是很好,如在案件中參與了過多的個人情感因素、對當事人發表不恰當的言論、私下與當事人會面等;有些法官的生活習性不是很好,如不注重儀表、愛好打牌、經常出入娛樂場所等,這些因素都會使公眾對法官公正性及專業性產生合理懷疑。 2、裁判文書製作水平不高 裁判文書決定了案件處理的實體結果,是當事人及外界輿論最為關注的材料,它不僅從法官的角度對整個案件進行了描述,更從法律和情理方面對案件的實體處理做出了分析和說明。但是部分裁判文書質量偏低,尤其是說理部分的不充分及證據認定方面的含糊其辭,讓許多當事人不認同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服判息訴率較低,當事人「信訪不信訴」的現象日漸凸現出來。 3、司法透明度指數不高 從某種意義上講,公開、公平、公正可以說是法律的精神和靈魂所在。司法透明讓當事人對整個案件的司法程序、法官的活動、裁判的理由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減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不必要的猜忌及誤解。但是有些法院司法不夠透明:如訴訟費繳納辦法不公開,收費隨意性大;私自會面一方當事人,非正式開庭現象較多;裁判文書不公開,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沒能接受大眾的監督等等,這些不透明的司法活動都有可能讓當事人或是社會公眾對司法行為的中立性及公正性產生不恰當的猜測與質疑。 4、司法裁判不統一 司法裁判的統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同類別的犯罪行為應當得到同樣的懲罰,同類型的民事行為應當用相同標準的對待。目前我國有些法官在適用法律時的隨意性卻較嚴重,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法官間的處理結果不盡相同。這種的現象的存在難免使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產生質疑和不信任,會令他們懷疑司法活動過程中存在利益交易的空間和可能。 (二)外部因素 1、外部輿論的不利影響21世紀已經進入互聯網時代,網路環境的開放性及迅速傳播性為司法活動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其產生了不小的壓力。現在很多當事人習慣訴前去網上查詢有關類似案件的情況或是網路、google自己案件可以遭遇的處理結果。一旦法院的判決與自己的預想不一致,有些人則會在論壇中根據自己的觀點對案件事實進行加工後,對法院、法官進行惡意中傷。在法院司法透明度、公開性不高的情況下,許多的「聽眾」會在根本不熟悉的案情的情況下同情訴苦、控告的當事人,聲討法院司法不公。如此現象不斷積累、重復出現,就會使公眾產生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負面印象。而有關司法正面宣傳的報道不僅聽眾少,且公眾一般抱有懷疑的心態,宣傳效果並不顯著。 2、民眾的法律素養偏低 民眾的法律素養偏低也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一個重要因素。一部分民眾不信法,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發生糾紛,首先想到的並不是坐等法院的司法裁決,而是找所謂「有權」的人干預,託人情、找關系,這就是幾千年以來的中國國情。一部分民眾不懂法,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異,就讓許多不懂法的當事人及社會民眾對法院的判決很不能理解及接受,進而對司法活動產生誤解。 二、法院如何應對 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是多重的,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同樣,也絕不是一兩個舉措就可以要改善這一現狀,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法院多管齊下,通過各個環節、各個層面的努力,在潛移默化間改善公眾對司法的認識。 (一)全面提高法官綜合素養 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在法官選任時注重法官思考能力及應用能力的考察,任職期間加強對法官的專業培訓,加強上下級法院間的學術交流,打造學習型法院,以全面提高法官的專業素養,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展示一支高素質的專業法官隊伍。其次是要提高法官的道德品質素養,內部要加強對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引導法官加強自身修養,樹立正確的職業榮辱觀、道德觀及價值觀。外部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體系,對法官的承辦的案件進行司法質量評查、對法官的司法行為進行監督和引導,對司法腐敗的行為及違規會見當事人等行為予以嚴格查處。再次是要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在法院內部建立優良的司法傳統,塑造統一的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司法作風,營造良好的司法氛圍。 (二)提高裁判文書質量 提高裁判文書主要是要對裁判文書的寫作進行改革,重點突出裁判文書說理部分,使整個文書邏輯嚴謹、說理通透。要提高文書製作水平,法官應當善於學習與總結,定期研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的案例,借鑒其在事實認定及說理部分的優秀經驗,並將其應用到自己的文書寫作過程中。法院也可以定期舉行文書評論會,通過法官對裁判文書的自評與互評,借鑒他人之長並找到自身不足加以改善。此外,每年舉行的裁判文書評比也是很好的激勵策略。 (三)擴大司法公開的廣度及深度擴大司法公開的廣度就是要拓寬司法公開的渠道及受眾范圍,網路、簡訊、報紙都是司法公開的媒介,而司法公開的受眾也不應局限在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之列,廣大的社會民眾也應該是司法公開的對象。司法公開的深度則表現在公開的內容及完整性,相關的法規、司法流程、裁判文書、案卷資料都應成為司法公開的內容。對網路或是其他媒體熱議的敏感性案件,當事法院應當積極主動做出說明,以確保正面的信息能夠在第一時間進入大眾的視角,提高司法活動的透明度。 (四)加強法制宣傳與教育 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普法教育。首先應注重培養年輕一代的法制觀念,在學校、社區多舉辦形式新穎的普法教育活動;其次是利用媒體的信息渠道,選擇典型案理宣傳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主動進行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的理解;再次,轉變工作作風,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積極做好庭前調解、判後答疑、案件回訪等工作,盡量讓當事人理解法院司法行為的正當性及重要性。第1頁 共1頁
H. 如何提高辦案質量和綜合效果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又是維護和諧社會的「防火牆」。近年來,在縣委致力發展、構建和諧的過程中,台前法院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轄區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全力提高辦案質量,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審判執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也是法院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主戰場。在台前法院院長左獻民看來,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首先就是要提高案件質量,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裁判,妥善化解矛盾,減少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為此,這位思維敏捷、縝密,思路清晰、高遠的院長,在確立實踐了一個個工作思路的同時,確立了「圍繞中心抓審判,圍繞公正抓質量」的思路。 一、開展了「責任質量年」、「深度質量年」活動。從規范庭審程序、加強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三項內容著手,強化法官個人的崗位職責和庭長、院長的監督職能。通過加強庭審觀摩、案件研討以及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規的匯編工作,完善辦案規則,規范審判程序,統一裁判標准,推進辦案標准化,限縮法官自由裁量權。在該活動的基礎上,隨後又開展了「深度質量年」活動,關注決定和影響案件質量和其他工作質量的深層次因素,以制度建設、文化建設等為驅動,按照「公正、高效、權威」的要求,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加強了制度建設。不以規矩,不成方園。台前法院始終將制度建設作為提高案件質量的一項內容,力爭使各項工作均有章可循。經過不斷的修訂和完善,該院目前已經形成了由崗位責任制、案件流程管理規程、各類案件審判規則等組成的系統的科學的制度規范,形成了案前防範、案中規范、案後監督的全方位監督制約機制,建立起了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為該院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在審理上注重精細,辦成「三案」。首先強化保全措施,為審理、執行創造條件,為案件質量打好基礎。二是努力做到程序合法,實體公正,法律認可;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當事人認可;昭示公平,彰顯正義,社會認可;服務中心,維護和諧,大局認可。三是對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糾紛類案件,首選調解方式結案,努力辦成「和諧案」;對具有普遍意義、社會公眾關注的案件,在審判上突出「精」,在特點上突出「亮」,在社會效果上追求「佳」,在庭前准備、庭審過程、文書製作、卷宗歸檔、案例撰寫方面狠下功夫,努力辦成「精品案」;對刑事案件和申訴再審案件,確保證據確實充分,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辦成經得起歷史和公眾評判的「鐵案」。 四、加強責任追究制,防微杜漸。該院以案件評查為手段,對評查結果充分利用,並作為年終工作目標考核獎懲、晉職晉級的依據。對評查中發現的案件質量瑕疵,退回業務庭;對評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分管領導組織業務庭召開整改會,實行集中「會診」;對違法審判、違法執行和辦案差錯責任人員,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五、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法官政治素質。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有什麼樣的司法理念,就有什麼樣的辦案質量。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為我們的司法活動指明了方向。辦案人員不僅要熟練的適用法律,還要有敏銳的政治嗅覺,不斷提高政治素養。法官隊伍素質狀況決定了辦案水平及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官的責任,是根據他對法律的理解,來處理具體個案。 對質量堅持不懈的追求獲得了良好的回報。五年來,台前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2120件,審結11932件,法定期限內結案率100%,執行案件結案率達99.26%,全省排名第一。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和改判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當事人的滿意度不斷提高。妥善處理了一批矛盾激化的群體性,有力維護了轄區的和諧穩定,受到縣委和上級法院好評。 追求綜合效果,彰顯和諧司法精髓 追求綜合效果,就是強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如果說審判是一種藝術的話,那麼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結合起來、統一起來的藝術。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必須達到和實現的目的,這是法律的本質和內涵對我們廣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歷史課題和時代要求。 一、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積極開展構建社會和諧活動,堅決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充分體現依法從寬,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的,區分不同情況,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輕、減輕處罰或判處緩刑。與此同時,通過公開宣判、回訪考察、提司法建議、送法進社區和校園等活動,積極做好審判延伸服務工作,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堅持行政協調工作機制,解決官民爭議。妥善審理涉及土地、城建、計劃生育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各類行政案件,穩妥而富有成效地開展非訴執行工作。不斷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制度,通過法制講座、以案講法、提司法建議等形式,加強與行政機關的聯系溝通,增強行政機關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民事審判注重調解。實踐證明,調解結案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有利於緩解法院「執行難」;調解結案,當事人不上訴、不申訴,真正體現了公正、高效,有利於節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調解結案,各方當事人止訟息訴,不會到處投訴法院、法官辦案不公,不會影響法院法官形象,也維護了社會穩定;調解結案,也實現了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三統一。所以要堅持多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寧可多說一些話,多費幾份神,也要盡量調解結案,做到案結事了。 四、堅持剛柔並用執行方式,提高法院公信力。採用剛柔相濟的執行方式,用「柔」的方式引導和化解,把執行和解的過程,轉化為增進雙方當事人的理解溝通、弘揚誠信友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途徑;用「剛」的手段強制執行,推動執行工作的健康開展。構建信用體系和執行威懾機制,會同公安、銀行等部門聯合制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關心和支持執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動及其結果本身具有的價值僅僅是構成社會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於人們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對現實生活的認識水平。即使是同一個社會層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認識,對司法的評價也會有相當大的差異。盡管當前法院規范辦案,但某種程度上沒有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這就要求我們緊密結合審判實踐,努力做好司法宣傳工作,增加正面輿論效應,通過各種途徑樹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會公信力。 六、重視司法經驗的應用。將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一斷於法,不僅需要深厚的法學理論和淵博的法律知識,同時也需要經過長期社會實踐形成的豐富的司法經驗。法官應注重司法經驗的積累、提煉和應用。經驗沒有提煉,只是一瓢之水;不能應用,只是個人財富。在司法實踐中,應把法律規范與社會需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個案正義與社會正義緊密結合起來,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來解決現實中的各種復雜司法問題。 七、切忌三種誤區:一種誤區是片面認為「群眾滿意就是當事人滿意」,混淆了「最廣大人民群眾」和「當事人」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了社會效果的內涵,不僅可能破壞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和社會秩序,最終也必將損害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個案,只要90%以上的案外群眾認為判決很公道,正義得到了伸張,違法行為得到了懲處,任何人不能從違法行為中得到利益,這就達到了好的社會效果。另一種誤區是片面理解「維護大局」。缺乏對穩定「度」的准確把握,為了所謂的「穩定」一味的妥協,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人們為了自身利益以「穩定」為借口進行要挾,以滿足其不合理的要求。這種無原則的妥協將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為當前「穩定」影響長久「穩定」,以部分「穩定」影響全局「穩定」。第三種誤區是在個案上犧牲法律,滿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來追求「社會效果」。雖然暫時解決了問題,但一旦這種做法形成「共識」,會促使更多人通過法律之外尋求不正當利益,實際上降低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賴,減弱了公眾對法治的信心,最終不僅沒有好的社會效果,還會重蹈人治和任意裁判的覆轍。第1頁 共1頁
I. 如何提高裁判文書質量
裁判文書不僅是法官審結案件的法律文書,而且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和個人操守品行的綜合展示。在實際工作中,法院的裁判文書也確實存在著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如:有的文書中出現錯別字,文字表述不規范,有的文書在說理部分過於簡單。說理不透徹,缺乏針對性,還有的法律文書適用法律不準確,導致裁判錯誤或者漏判。 分析起來,裁判文書存在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有些法官業務素質偏低,疏於學習,寫作水平不高。其次,對製作文書缺乏責任心。對裁判文書的製作不夠重視,校對不認真,工作態度不夠嚴肅。要提高法律文書的質量,我們認為,首先要加強學習培訓,提高法官製作裁判文書的能力。同時,要組織法官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提高適用法律的水平,正確適用法律。其次,要加強對裁判文書改革的指導。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案件,說理部分可以簡寫;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事實部分要表述清楚,說理部分要注意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詳細敘述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的情況。同時,對證據的採信與否也要作以分析、說明。第三,要加強裁判文書的審核,建立裁判文書把關制度,定期對裁判文書進行評查,及時發現問題,認真整改,不斷提高裁判文書質量。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不能僅僅停留在口號上,要把我們辦的每一起案件通過公正的審判,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出來。現今社會里,當事人的文化素質還不是很高,法律的普及也很不夠,法律理解能力普遍偏低,所以,我們在書寫法律文書的時候,就不能寫的象是調研文章,而應該是大多數老百姓都能讀懂的普通讀本。在公正辦案的同時,要寫出淺顯易懂、說理充分、人文親善的裁判文書,這樣,才能使群眾感覺到法律的便利、實用,才會使人們尊重法律、信任法律,才能體現法律以人為本的精神。
J. 如何提高刑事二審裁判文書質量的探討(1)
隨著人民法院各項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入,刑事裁判文書樣式的改革不僅對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有著重要作用,而且對規范審判工作,提高辦案質量也有積極的作用。裁判文書的製作水平直接反映和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為此,各級法院都把提高刑事裁判文書質量當作提高法院審判工作水平的一項重要措施來落實,把製作刑事裁判文書是否符合要求,作為評查案件質量,考核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就如下幾方面對如何提高刑事二審裁判文書質量作些淺顯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法官綜合素質是決定裁判文書的基礎
裁判文書質量的優劣決定於辦案質量的高低,而辦案質量的高低又決定於法官素質的高低。裁判文書的質量決不僅僅是一個文化水平和駕馭語言文字的技巧問題,而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養、審判業務、文化水平、文字表達能力和審判作風等綜合素質作用的結果。如果只具備很強的審判業務能力和高超的駕馭語言文字的技巧「,但沒有對工作高度負責和精益求精的責任感,不可能製作出高質量的裁判文書。反之,如果只是具備對工作的滿腔熱情和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但審判業務能力低下,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極差,更不可能製作出高質量的裁判文書。
二、刑事二審裁判文書中對事實的認定與處理是裁判文書的關鍵
(一)維持原判的刑事二審裁定書中事實的寫法
大多數情況下,二審判決要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所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是相一致的。這種情況下,二審判決書可將一審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搬過來,在文字方面進行錘煉和修飾,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此繁彼簡」或「此簡彼繁」的方法。如在詳細敘述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經二審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控辯雙方對此並無異議。那麼,在製作二審刑事裁定書時,對事實和證據部分就可高度概括或者一筆帶過,表述為「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如果一審判決書對案件事實敘述過於簡單,盡管一審案卷中記載有相關證據,庭審中也予以涉及,甚至控辯雙方為某個問題還爭論不休。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是可以維持的,但其查明事實過於簡單,有些事實並未陳述出來。二審法院認為有必要將有關事實予以補充,但因是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的事實,並非二審法院查明的新事實,故沒有必要以二審法院的口吻予以陳述,可直接在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中予以補充、明確。
(二)改變一審判決的刑事二審判決書中事實的寫法
當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清楚,僅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時,二審判決書就沒有必要重新寫查明事實。這里主要指的是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或 者二審法院查出了新的事實,或者抗訴機關或上訴人舉出了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的證據時,如何在二審判決書中寫出這部分事實。筆者認為,對這部分的寫作,主要應寫明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並就訴訟雙方對原判決有異議的事實、證據作出分析、認證,這部分應當寫得比較詳細。
三、法理論證是裁判文書的靈魂
當前裁判文書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說理,當然也包括二審刑事裁判文書。偶有一些判決為之,往往也蜻蜓點水,說理不透,沒有層次,沒有針對性,甚至言不中的,使當事人拿到判決書後如「霧中看書」,怎麼看都不明白。因此,裁判文書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在判決書中,說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認為」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對案件事實、爭議意見進行歸納與評析,對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法理學依據進行論證,是銜接事實認定與判決主文的邏輯過渡,反映了法官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辯及法律適用的全過程,最能體現法官的思想素養及文化素質。其中的法理論證正是整個裁判文書的靈魂所在。法理論證居於事實論證之後判決主文之前,承前啟後,銜接首尾。筆者認為,法理論證主要應包含這么一些內容。
(一)對訴辯各方有分歧的理由及其證據,要詳細進行論證。該項內容要求對訴辯各方的各項意見及證據進行全面的綜合分析,對上訴、抗訴意見無論是否成立及是否採納,都應進行分析論證,並闡明是否予以採納的理由。對於不予採納的意見,只需客觀地表述「不予採納」即可,不應進行批駁。這部分既表明法官對訴辯各方提供的事實和證據的態度,也表明對本案的看法和意見,為即將進行的裁決作鋪墊。另外,對訴辯各方沒有分歧的理由可以略寫。
(三)准確、全面、具體適用法律,讓判決結果有法律上的依據。准確,就是適用法律要准確、恰當,不能張冠李戴,言此引彼。全面,就是全部引用與該案有關的法律或有關的司法解釋,不能有的引用有的不引用。具體,就是要具體引用法律規定的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等。引用法律時要有一定的條理和順序,對法律、司法解釋名稱引用應當規范,注意引用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