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比賽裁判 > 讓審理者裁判

讓審理者裁判

發布時間:2020-11-25 13:29:31

A. 依法治國全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建立健全全社會忠於、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要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

B.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用英語怎麼辦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Let the judge, the referee, the umpire
滿意請採納

C. 如何破解審判機關落實司法責任制難點的思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同時提出:「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為此,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提出:「主審法官、合議庭法官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為貫徹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許可權,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增強法官審理案件的親歷性,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21日制定頒布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分別以目標原則、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附則等六部分共48條。具體內容涵蓋了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明確司法人員職責許可權、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建立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其中,有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等內容。

在上述政策與制度框架體系下,被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確定為第一批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6+1」省區市的三級法院作了積極的試點與推進工作,其顯著的成效就是沖擊了審判人員固有的集體(法院)承擔司法責任的意識,而轉化為「誰辦案、誰負責」,且「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的新司法責任理念,形成了極具壓力的辦案質量倒逼機制;同時,也根本改變了長期存在於司法領域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行政化辦案模式,初步形成了審判權與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相分離的新機制。司法責任制的推行更為員額制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提供了保障。

司法責任制的落實難點

當前,隨著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在落實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障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改革推進的難度,若不加以有效破解會影響改革成效的充分體現。根據筆者的調研情況看,具體來說,司法責任制落實中的難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如何凝聚合力落實改革措施。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本輪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基礎性、全局性的地位。

與此同時,司法責任制改革與其他改革舉措之間,亦呈現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司法責任制的全面落實,需要與人員分類管理、員額制、職業保障、省以下人財物統管、司法責任追究等制度協同推進,形成共同推動改革的合力。當前,部分改革舉措如省以下人財物統管、司法責任追究制度等推進遲緩,部分改革舉措仍停留在中央文件等頂層設計層面,在地方政法機關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再加上還有部分政法領導幹部對司法責任制這塊難啃的「硬骨頭」存在畏難情緒、懈怠心理,存在「不敢改、不想改」的情況。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責任制的落實難度,急需採取有效舉措予以破解。

二、如何處理放權與監督的關系。

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內在邏輯是放權或還權於法官、合議庭,實現「讓審理者裁判」。但基於目前隊伍整體職業素養參差不齊、司法面臨的社會矛盾紛繁復雜、法院內部運行秩序尚未理順等現狀,一味強調放權,理想化地主張讓法官、合議庭完全自主決定案件,不僅不能解決司法的沉痾宿疾,反而可能導致審判運行秩序的混亂,引發新的司法不公等問題。

不久前,筆者在某試點地區法院調研時了解到,自從院庭長不再審簽裁判文書、不再對案件質量把關以來,該地區反映案件審判質量的部分指標,如一審服判息訴率、二審瑕疵改發率、民商事案件調撤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上升。此外,案件審批制度取消以後,「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有所凸顯。可見,在目前缺少相應的監督制約、指導幫助以及協調管理機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好放權與監管的關系,將決定司法責任制能否順利落實,甚至可能會影響司改的大局。

三、如何設計司法責任追究制度。

除「讓審理者裁判」外,司法責任制另一核心內涵是「由裁判者負責」。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是確保辦案質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選擇。這既有利於增強司法人員辦案責任心,又不會挫傷其積極性。為此,中央專門制定了相關的規范性意見,就錯案責任和免責條件作了原則性規定。然而,司法責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著頂層設計不完善、法檢兩家司法責任內涵范圍不清晰、司法責任追責程序行政化等弊病。尤其是因缺乏司法責任制的配套制度,導致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責任保障不到位,制度的落實效果不盡理想。

四、如何面對內部反追責的壓力。

每一起冤假錯案都必須依法糾正,冤假錯案中有關人員犯下的罪錯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於破案心切或客觀上判斷錯誤,造成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錯誤認定;另一種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當事人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甚至徇私枉法故意冤枉好人。前一種情況一般要按照黨紀政紀問責,後一種情況則要追究刑事責任,但無論哪種追責,司法機關都面臨著很大的「反彈」壓力。所以,在實踐中,為了避免有關人員被追究責任而掩蓋被錯判的案件,於是出現「追責與反追責」的糾結。由此可見,不少司法人員還是不明白一個道理,即如果為了掩飾錯判、避免追責而拒絕糾正冤假錯案,只會犯下更大的罪錯,最終招致更嚴厲的責任追究。

司法責任制的難點破解思考

一、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形成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整體合力。認清各項改革舉措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和高度關聯性,對各項改革舉措的順序和進程進行科學統籌,把握好推進的節奏和力度。

員額制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前提,在積極開展入額工作的同時,還應當妥善處理好未入額人員的分流安置政策;職業保障機制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有力驅動,要在頂層設計方案的基礎上,結合省以下人財物統管制度改革的推進,對保障的主體、方式和力度等進行進一步明確;績效考核機制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應有之義,通過完善業績考評制度和辦法,明確新型權力運行機制下司法人員的工作要求,實現評價機制與員額退出機制、懲戒機制、激勵機制的有效銜接。

二、有序放權、科學監督,構建符合司法規律的監督制約機制。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關鍵是要明確司法管理和監督權力的邊界和行使的方式。堅持有序放權與監督管理相統一,推動司法業務管理監督由微觀向宏觀轉變,提高管理監督科學化水平。

依託現代信息科技技術,打好辦理案件的「組合拳」。建立適應新型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規范化、標准化建設,細化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確保各類主體權責清晰;發揮專業法官會議作用,架設案件研習的「度量衡」。在放權的同時,加快確保法律適用統一的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作用,建立和完善類案檢索和類案參考制度;改革審判委員會的職能,築牢法律統一適用的「防護牆」。強化審委會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同城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三、嚴格依法、規范程序,設計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前提是制定司法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追責的依據應上升為法律法規。制定相關法律是構建我國司法責任追究機制最基本的形式,沒有這一形式,追責機制必將如空中樓閣難以實現;基礎是區分違法辦案責任和錯案責任。在此基礎上,分別制定不同的追責制度,完整的追責機制包括追責的依據、主體、事由、程序、種類及救濟等內容;核心是設置明確科學的二元追責標准。追責標准應由當前唯結果論轉向「不適當行為」為主、「結果過錯」為輔的二元追責機制。這意味著,裁判結果並非決定責任追究的唯一條件,這可以避免追責機制對法官良心可能造成的破壞;關鍵是堅持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並重。在責任認定過程中,必須遵循程序公開、程序正當原則,適當組織社會專業人士參與責任認定,或直接由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主持進行,有效解決司法責任內部追究的公信力問題,並充分保障法官的申訴救濟權利和名譽權利;必要是構建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機制。保障司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是建立追責機制的必要配套措施,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機制(職業、身份、薪酬、安全、文化等)要與追責機制同步建立。

四、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合理借鑒域外法官責任制度的經驗。域外國家對司法責任的追究主要體現在法官懲戒制度中。這種制度的重心在於對法官個人的職業倫理道德的規制,以人案分離、程序外製約為特色。我們可以從域外法官懲戒制度的比較研究中,找出對構建我國司法責任制構建的有益借鑒。

法官懲戒制度的核心是職業倫理道德。不同的職業以本行業的倫理道德作為行為規則,其職業倫理道德共有意識可以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人們依照職業倫理道德的行為模式可減輕決策的負擔,也有利於社會系統的和諧與穩定。

一個沒有共同倫理的群體,是一個沒有凝聚力且缺乏穩定的群體。應當明確的是法官的職業倫理道德並不是一種古板生硬的說教,也不是一種深不可測的理念,而是對司法本身規則的總結是一種應用倫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技術性思考,並內化為一套可操作的准則。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准則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義可以接受和應當禁止的行為,既向法官提供一個如何行為、處理自身事務的服務,又向公眾提供一個他們應當知道的對法官行為的期望。

通過總結,可以歸納出域外法官懲戒制度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施機構的專門性。對於司法官的懲戒機構在相關的法律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只有法律規定的具有專屬管轄權的部門才有權對出現問題的司法官進行調查和實施懲戒,而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懲戒。比如:美國聯邦和州都是由國會或議會負責實施法官彈劾制度;同時由司法機構或主要由司法人員組成的機構負責實施司法懲戒制度;德國基本法規定,有關對司法官追訴的審判,專屬於聯邦憲法法院之許可權。在聯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職權時違犯本基本法的原則或邦的憲法秩序時,聯邦憲法法院經聯邦議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裁決將其調職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況下,得為罷免之宣告。

二、審查標準的多元性。普遍設立了多元性的審查標准,意味著法官不僅要對其職務行為負責,更要對其職務外行為承擔責任。域外法官懲戒制度對懲戒行為的界定是寬泛的,只要其行為有損法官職業的威信,就有可能成為懲戒的對象。

三、懲戒程序的嚴格性。聯合國《關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司法獨立世界宣言》和國際法曹協會《司法獨立最低標准》均規定了保障被懲戒法官的四大原則,即無明文行為標准不受懲戒原則、秘密審理原則、聽證原則、法官有上訴權或請求復審權原則。相應的,域外各國對於懲戒法官的程序也做了嚴格細化的規定。

四、司法責任的獨立性。法官的職業倫理責任獨立於刑事責任。這避免了追究責任可能產生的競合與混亂,也可以確保法官可以理性、良心、獨立地作出裁判,並賦予其敢於擔當的職業底氣

D. 如何實現司法的公開公正

您好,
一、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
「心不清則無以見道,志不確則無以立功。」 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不難,難的是把司法公正作為畢生的追求。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司法公正作為信仰來追求,內化於心,化外於行。(1)法官要以奉法為魂。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也是法官最高的價值追求。對法官來說,司法不僅是一種職業,而是為之獻身的事業,只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對法律始終保持忠誠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義。(2)法官要以擔當為榮。法官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只有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才能做到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於擔當、清正廉潔。(3)法官要以守正為本。「君子獨處守正,不橈眾枉。」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實現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於外物,不困於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作風來支撐,這要求法官把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與司法作風建設統一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培訓、道德操守的養成和日常行為的規范。
二、了解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權的人民性源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體現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1)貫徹為民宗旨。在社會主義中國,忠誠於法律與忠誠於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須以體現為民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聲音,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務社會民生。「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發展,對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時跟進,保障到位。(3)關注特定群體。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後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如農民工討薪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要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正義。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
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1)准確理解法律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人們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法律精神是本質的、鮮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條是表面的、刻板的、具體的、滯後的。法官要善於抓住本質,領悟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活用到個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體現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與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一定意義上講,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要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共同感受。(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法官要從社會生活中探究法律規則的本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於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范圍內貼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四、具備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質是經驗,正如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司法作為重要的社會實踐活動,要求法官具備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離不開經驗的積累。(1)司法實踐經驗。對規律的認識,要經歷從特殊到一般、從現象到本質的過程,經歷越多,對規律的理解才越深刻,運用才越自覺。只有經過司法實踐錘煉,才能准確把握審判規律,更好指導辦案實踐。(2)社會生活經驗。法官首先是社會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備豐富的生活閱歷,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不可逾越,不可復制,法官的成長背景、情感認知、個人偏好,都會影響對法律關系的判斷,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處理近似案件,結果也不盡相同。(3)專門工作經驗。隨著審判專業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專門工作經驗已成為司法能力的重要來源。比如,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有必要從政府相關部門法律專家、長期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者、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中遴選法官,提高案件審理的公信力。
五、科學的程序制度設計
訴訟程序是司法活動的基本載體和外在表現,是人們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徑。構建科學的程序制度,包含三個關鍵詞:(1)公開。司法活動要讓群眾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雖然結果公正,但程序公開不夠,群眾也會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產生合理懷疑。抓鬮是群眾議事決斷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簡單,公開透明,人們對結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不可能像抓鬮那樣隨意,但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有效途徑。當前,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越性,就是要貫徹黨的司法群眾路線,通過程序安排拓寬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保證群眾在司法活動中的話語權,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對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配要堅持對等原則,確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
加強法院內部監督,要重點完善三項制度:(1)合議庭、審委會制度。要充分保證審委會委員、合議庭成員能夠獨立發表意見,敢講真話、講實話,真正發揮集體把關作用。完善審委會討論案件工作機制,讓審委會委員走到前台,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組成大合議庭直接審理。(2)審級制度。要強化審級獨立負責,提高一審、二審質量。進一步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上級法院要履行監督指導職責,改進監督指導方式,通過訴訟程序和案例指導,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3)迴避制度。個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不正當交往,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對此,除依照訴訟法實行訴訟迴避外,要嚴格落實法官任職迴避和交流制度,規范接待制度,保持法官與律師、當事人的正當關系,消除一切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情形,維護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
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高效的糾錯機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能夠有效防止案件多次發回重審「翻燒餅」。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價值,提高再審效率和質量。(2)科學的防範機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將訴訟各環節納入風險管控,及時預警。落實證據裁判制度,提高收集、採信證據的質量,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切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3)嚴格的問責機制。當前,權責不明是司法問責落空的主要原因。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權責一致原則,使裁判權回歸主審法官、合議庭,在此基礎上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運行機制。
八、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一樣,建立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獻的職業,在法治環境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也是有風險的職業,這種風險更多表現為法官身份的不確定性。身份保障機制不完善,造成法官辦案畏首畏尾,考慮法外因素超過法律因素,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我們應積極推進法官管理分類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職級晉升、社會地位都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特別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調離法官崗位。(2)經濟保障。要建立起薪酬與付出相適應的經濟保障機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調動法官積極性,從而更好地保留骨幹,預防腐敗。(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報復殺害、毆打法官的案件時有發生。要加大對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護力度,為他們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九、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審判管理事關審判質效、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一項具有基礎性、關鍵性和長期性的重要工作。」構建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重點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確院庭長等行政領導審判管理職責,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項審批、審判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以及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等方面,不幹預具體案件處理,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2)堅持科學民主管理。服務審判是審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構建科學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官技能考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的審判管理體系。探索建立審判管理委員會,讓一線法官參與進來,注重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將審判與管理銜接起來。(3)增加信息技術含量。審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礎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審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細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視加強司法統計、質效考核、基礎理論研究等管理工作,為司法改革提供准確翔實的基礎數據。
十、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司法公正建設不能閉門進行,必須與國家法治建設其他環節相銜接,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比較晚,法律文化傳統中還存在許多與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構建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體制環境。構建現代司法體制,核心是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要建立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審判機關與其他司法機關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2)社會環境。受幾千年「人治」傳統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度不高,「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現象仍然突出。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加強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推動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E. 怎樣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假設,因你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主張,結果敗訴。這個責任也要他人承擔?

F.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5〕13號

為貫徹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許可權,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增強法官審理案件的親歷性,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目標原則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許可權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2.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2)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
(3)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體現審判權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屬性,突出法官辦案主體地位;
(4)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
(5)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制約有效;
(6)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結合,責任與保障相結合。
3.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有權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
二、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一)獨任制與合議庭運行機制
4.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職能定位和審級情況,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審判輔助人員。
5.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按照審判領域類別,隨機確定案件的承辦法官。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隨機分案結果進行調整的,應當將調整理由及結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後,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合議庭評議和表決規則,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7.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辦案數量應當參照全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量,根據其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庭長每年辦案數量參照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確定。對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按照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相分離的原則,試點法院可以探索實行人事、經費、政務等行政事務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時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長專門協助院長管理行政事務。
8.人民法院可以分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復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准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建立審判業務法律研討機制,通過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
(二)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
9.明確審判委員會統一本院裁判標準的職能,依法合理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審判委員會只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
10.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並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並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
合議庭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條件和程序,適用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
11.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事先審閱合議庭提請討論的材料,了解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的不同意見和理由,根據需要調閱庭審音頻視頻或者查閱案卷。
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案件時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按照法官等級由低到高確定表決順序,主持人最後表決。審判委員會評議實行全程留痕,錄音、錄像,作出會議記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所有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名。
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
(三)審判管理和監督
12.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分析審判質量運行態勢,通過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案件質量進行專業評價。
1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建立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和業績檔案。業績檔案應當以法官個人日常履職情況、辦案數量、審判質量、司法技能、廉潔自律、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法官業績評價應當作為法官任職、評先評優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14.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強化對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三、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
(一)獨任庭和合議庭司法人員職責
15.法官獨任審理案件時,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准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主持案件開庭、調解,依法作出裁判,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並直接簽發裁判文書;
(3)依法決定案件審理中的程序性事項;
(4)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6.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承辦法官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准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就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保全、司法鑒定、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4)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閱卷筆錄;
(5)自己擔任審判長時,主持、指揮庭審活動;不擔任審判長時,協助審判長開展庭審活動;
(6)參與案件評議,並先行提出處理意見;
(7)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
(8)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7.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復核並在裁判文書上簽名。
18.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除承擔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的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庭審分工以及指導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准備工作;
(2)主持、指揮庭審活動;
(3)主持合議庭評議;
(4)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合議庭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按程序建議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5)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審判長自己承辦案件時,應當同時履行承辦法官的職責。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法官委託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辦理委託鑒定、評估等工作;
(5)根據法官的要求,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6)在法官的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20.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庭前准備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二)院長庭長管理監督職責
21.院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組織研究相關重大問題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綜合負責審判管理工作,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依法主持法官考評委員會對法官進行評鑒,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受院長委託,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部分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2.庭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本庭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之間、內部成員之間的職責分工,負責隨機分案後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對本庭審判質量情況進行監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
23.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許可權的范圍內,並在工作平台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
24.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但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長、副院長、庭長針對上述案件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應當在案卷和辦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一)審判責任范圍
25.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准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7.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28.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後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審判責任承擔
29.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全部責任。
30.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承擔責任。
進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時,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的情況和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責任。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及最終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時,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的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合議庭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節,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主持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32.審判輔助人員根據職責許可權和分工承擔與其職責相對應的責任。法官負有審核把關職責的,法官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3.法官受領導幹部干預導致裁判錯誤的,且法官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應當排除干預而沒有排除的,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三)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一般由院長、審判監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院長委託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經審查初步認定有關人員具有本意見所列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媒體和社會監督,依法受理對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舉報、投訴,並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35.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對法官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在調查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辯解和舉證的權利,監察部門應當對當事法官的意見、辯解和舉證如實記錄,並在調查報告中對是否採納作出說明。
36.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經調查後,認為應當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並報送省(區、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高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向法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法官的違法審判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並就其違法審判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申請復議和申訴。
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法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章程和懲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對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根據其應負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退出法官員額或者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序依法辦理;
(2)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依法辦理;
(3)涉嫌犯罪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免除法官職務,必須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者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五、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
38.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
39.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分別按照《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處理。
40.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或者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組織認定不應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在適當范圍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
41.人民法院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42.法官因接受調查暫緩等級晉升的,後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違法審判責任,或者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無責或者免責建議的,其等級晉升時間從暫緩之日起連續計算。
43.依法及時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妨礙訴訟活動或者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4.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六、附則
45.本意見所稱法官是指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進入法官員額的法官。
46.本意見關於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適用於人民法院的法官、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副院長和院長。執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參照執行。
技術調查官等其他審判輔助人員的職責另行規定。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法院人民陪審案件中的審判責任根據《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另行規定。
47.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48.本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

G. 第二巡迴法庭最新進展

建設法治中國的美好明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籌備側記
2015-02-08 09:06:49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四版 | 作者:何鵬
2015年1月31日,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世紀路3號院。上午9時許,院落內響起熱烈的掌聲,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遼寧省委書記王珉共同邁步向前,一起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揭牌。隨後,在第二巡迴法庭庭長胡雲騰的帶領下,法庭的兩位副庭長鄭學林、虞政平,法庭的廉政監察員曾廣東,以及9位主審法官,身著法袍,高舉右拳,面對國旗庄嚴宣誓。

多方協助:完成法庭選址

中央確定在遼寧沈陽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後,遼寧省委、省高院、沈陽市委、市中院、渾南新區管委會高度重視,省委書記王珉、省長李希、省委政法委書記蘇宏章親自過問、部署,省委常委、沈陽市委書記曾維親自到現場研究選址。2014年12月5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局長王少南帶隊赴沈陽市,勘察第二巡迴法庭大樓選址。現場勘察後,最高法院工作組與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繆蒂生、常務副院長李景陽、政治部主任高戈平,沈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常明,沈陽市委常委、副市長楊亞洲以及其他相關負責同志,連夜開會商議法庭選址和統籌安排土建、信息化建設工作,在這次會議上初步確定了法庭選址。夜裡11時許,周強院長打來電話,關切地詢問王少南有關選址工作的進展情況。在聽了王少南的全面匯報後,周強院長對第二巡迴法庭的選址給予充分肯定。

位於沈陽市渾南區世紀路三號的第二巡迴法庭,在選址上具有區域、交通和工作環境三大優勢。法庭所在的渾南區是2014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新區,是沈陽市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區,同時也是沈陽市行政體制改革的示範區,區域性發展優勢明顯。法庭所在的世紀路三號坐落在沈陽市中軸線西側,空中、地面、地下交通發達,法庭距沈陽桃仙機場9.6公里,距高鐵沈陽南站6公里,東距地鐵二號線出站口200米,西距公交車站50米,方便當事人訴訟和集散。法庭周邊基礎設施完備,道路寬闊,通行順暢,全天24小時無交通堵塞。世紀路三號佔地20餘畝,屬於獨立建築,全部封閉,可以實現審判區與辦公區分離,信訪接待與訴訟服務、庭審活動相分離,同時能為將來進一步拓展工作預留較大的發展空間。

改造設施:全天候施工

2014年12月8日下午,法庭大樓建設工作正式啟動。李景陽、楊亞洲現場辦公,坐鎮指揮,組建工作團隊。李景陽和楊亞洲親自擔任法庭大樓建設的總指揮,遼寧高院計劃財務裝備處處長李寧為總聯絡人,同時負責物資采購團隊,渾南區委辦公室副主任張猛負責裝修改造團隊,遼寧高院技術處副處長李波牽頭信息化建設團隊。「莊重、大氣、優質、好用,讓第二巡迴法庭的同志感覺跟在最高法院工作一樣,這就是我們的工作目標。」李景陽、楊亞洲在開工前向大家下達指示。

從12月8日動工到12月25日竣工,第二巡迴法庭大樓的建設歷時17天,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沈陽速度」。「最大的困難就是時間。為了趕進度,渾南區財政局還沒有完全搬出這棟大樓,我們就進場了,24小時全天候施工,兩班倒,人歇工不歇。短短17天,我們將一棟九層行政辦公大樓改造成了現代化的司法審判大樓。完工後,我只想找個地方大哭一場,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被我們完成了,我們創造了一個奇跡。」作為大樓建設團隊的總聯絡人,李寧很是感慨。「雖然時間緊,但是我們的工作絕對不打折扣。」負責大樓信息化建設的李波說道,「尤其是信息化建設這一塊,辦公網路、視頻會議系統、科技法庭和審判信息管理中心的建設,都不低於最高法院本部的標准。」

建成後的第二巡迴法庭辦案設施完備,辦公條件先進,信息化網路健全,服務設施配套齊全。整個巡迴法庭佔地面積16135平方米(約24畝),由辦公樓、南院、北院三個部分組成,整體院落由2米高白鋼柵欄全封閉。北院外設有緩沖區,院內設有鋼結構玻璃式全透明安檢室。辦公樓共九層,建築面積12800平方米。一樓為訴訟服務大廳、信訪接待區、警務室、工作區、檔案室、預留區六個區域,分別設立門禁設施,彼此互相隔離。二樓為共享大廳,東側設有監控室,法庭內共設置150個監控點位,覆蓋法庭各個區域。三樓為審判法庭區域,設置小法庭3個,其設施全部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最新標准配置。兩側設有律師休息室和閱卷室,同時還設有審判信息管理中心,能夠實現與最高法院實時同步監控、傳輸、通訊,信息化水平國內領先。四樓為行政人員辦公區。五樓、六樓為主審法官辦公區,包括主審法官辦公室,司法輔助人員辦公室。七樓設有庭長辦公室、常務副庭長辦公室、黨組會議室、秘書室、機房。八樓中間為大法庭,設有120個旁聽席。兩側為副庭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以及4個合議室。九樓為餐廳。辦公樓設有電梯3部,其中工作人員專用電梯2部,當事人專用電梯1部。

信息化建設是第二巡迴法庭大樓建設的重中之重。建成後的法庭信息化系統具有四大亮點。一是安防報警系統,確保大樓外部周界和內部公共區域無死角監控,監控視頻圖像除可在監控室和庭領導辦公室進行觀看外,還可在最高法院本部進行遠程調看。二是訴訟服務大廳,設置了觸摸式訴訟服務一體機、叫號機、電子顯示屏等,為立案和信訪當事人提供舒適、方便的現代化環境。三是與最高法院本部連通的辦案、辦公網路系統,讓法庭的工作人員獲得與在最高法院本部相同的辦公體驗。四是審判信息管理中心,實現對法庭各類信息的集中調度管理,支持業務狀態監控、庭審觀摩、視頻會議、參觀展示等各類需求,是法庭信息化應用和管理的中樞。

精挑細選:組建精幹團隊

最高法院政治部為第二巡迴法庭挑選的9名主審法官,被胡雲騰戲稱為「第二巡迴法庭的九人」,體現了領導對主審法官的厚望。9名主審法官都是最高法院的審判長。

《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工作人員選派方案》發布後,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院內同志們的見面問候語都變成了「你報名了嗎」,工作餐時間大家聊天的話題也都圍繞著巡迴法庭。

「我是毛遂自薦,主動報名的。」 第二巡迴法庭主審法官郭修江出生於1965年,四川省郫縣人,曾經在海南法制辦、海南仲裁委、新疆高院等不同的崗位上工作過。出任第二巡迴法庭主審法官之前,他是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的審判長。在談到為什麼主動報名時,他躊躇滿志地說:「行政案件歷來受地方干擾較大,人民法院很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四中全會的決定作出重要部署,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這從根本上解決了體制問題,我打心底里擁護,所以毫不猶豫就報名了。在以往的行政審判工作中,我自己也有一些想法,現在有這么好的一個平台,我可以有所作為。」

「能選上首批巡迴法庭的主審法官,不僅僅我本人覺得很榮耀,我的女兒也很自豪。」第二巡迴法庭主審法官董華是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的審判長。在談到離開家人千里迢迢奔赴沈陽工作時,她說:「我的女兒現在中國政法大學讀四年級,當我告訴她這個消息時,她特別激動、開心,說在書本上讀到的司法改革竟然在自己身邊發生了,她為媽媽是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主審法官而自豪。」

由於工作、家庭等各方面原因,有些同志沒有主動請纓,但是,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徵求其個人意見時,這些同志表現出了極高的政治性、組織性,欣然接受組織挑選,克服各種困難,服從組織安排。

「接到庭領導的電話,我當時就愣了。在巡迴法庭工作人員的選派方案中,只涉及行政和民商事這兩塊,作為刑事審判法官,我以為這次巡迴法庭沒我什麼事了。」第二巡迴法庭主審法官齊素是首屆全國十大人民滿意的好法官之一。出任第二巡迴法庭主審法官之前,她是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的審判長。「我記得很清楚,接到電話那天是2014年12月30日,當時我剛從內蒙古回到北京,很疲憊。後來,整個元旦假期我都在調整。和家人商量,年過八旬的父母親都很支持,閨女聽到這個消息後哇哇地哭,都23歲了,還像個小孩一樣。」說到這里,齊素笑了,但她眼睛卻有些濕潤,停了停,她繼續說:「經過元旦假期的調整,我就做好心理准備了,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要感謝組織對我的信任。以後找一個合適的機會,再把父母親從老家太原接到北京住,這樣看望他們會方便點。」

共同的名字:二巡人

1月18日,星期日,上午9時,中雪,室外氣溫為零下15攝氏度。在第二巡迴法庭七樓黨組會議室,全體庭領導、主審法官、助理審判員、綜合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部分先期抵達的法官助理、書記員,濟濟一堂,准時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大家首先學習周強院長在巡迴法庭離京赴任集體談話會上的講話精神。聽了大家的發言後,胡雲騰語重心長地說:「周強院長的講話飽含深情厚愛,殷切期待,也提出了嚴格要求。我們要把院黨組和周強院長對巡迴法庭的各項要求學習好、領會好、貫徹好、落實好,勇於探索和實踐,大膽創新,不斷積累改革經驗。要把第二巡迴法庭建設成學習型法庭、專家型法庭、廉潔型法庭、親民型法庭、改革型法庭。全庭同志要結合巡迴區實際情況,積極探索,推動司法審判和法院管理制度創新,出色完成黨中央和最高法院賦予的改革創新任務。」

在會上,廉政監察員曾廣東鄭重告誡大家:「不要和沈陽的同學、朋友聯系,不要外出參加宴請聚會,不要和當地政府、法院在非工作關系方面走得太近,與當地保持距離,做一名『孤獨的行者』。」

會議最後,大家逐一作自我介紹。雖然與會同志大多是來自最高法院本部的同志,但由於在本部位於不同的辦公區,分屬不同的工作部門,彼此雖然面熟,但並不了解。現在,為了共同的法治夢想,大家走到了一起,從此有了一個共同的名字——二巡人。

「頭腦風暴」:加強制度建設

1月27日,星期二,上午11時50分。在第二巡迴法庭七樓黨組會議室,主審法官會議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會議議題是討論制定《第二巡迴法庭立案規則》。「我認為在巡迴法庭運行初期,還是沿用院本部的做法比較穩妥,由庭領導審批立案,並由庭領導統一分案。」一名主審法官話音未落,另一名主審法官說道:「既然我們是司法改革的排頭兵,我覺得我們的步子可以邁大一點、快一點,應當從立案開始就取消行政審批,分案也應當隨機分案,這樣有利於從制度上避免暗箱操作,有利於實現公平、公開,有利於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會場一下子熱鬧起來,大家你一言我一語。「我們的認識都要統一到四中全會的精神上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有的一些做法與四中全會精神不符的,在我們這,就得改。」鄭學林的發言擲地有聲,結束了大家的爭論。

第二巡迴法庭如何開展各項工作,這是擺在所有二巡人面前的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循,沒有現成的制度可用。自1月19日至1月29日,第二巡迴法庭就制度建設召開了七次會議,圍繞「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基本原則,同志們建言獻策,力圖將司法改革的精神落到實處。由於大家對原有的做法較為熟悉,因此,在討論制定有關規則、制度的過程中,常常會有爭議、分歧,大家思想上會有「碰撞」,但最後都能統一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原則上來。通過十餘天持續不懈的努力,大家一起討論制定了《第二巡迴法庭崗位職責》《第二巡迴法庭立案規則》《第二巡迴法庭辦案規則》《第二巡迴法庭主審法官會議規則》等一系列制度,確立了立案的去行政化、隨機分案、隨機組成合議庭、以當庭宣判為主要宣判方式、主審法官簽發裁判文書、嚴格適用審限、限制提交主審法官會議的案件、主審法官會議研究案件形成的多數意見為建議意見等一系列規則。

耐心細致:堅持最後一問

「信訪工作要落實重心下移,要著眼於化解糾紛矛盾,要保障每一位來訪人都說完想說的話。每次結束接訪前,我們都應當問一句:您還有問題嗎?簡單地說,就是務必耐心細致,堅持最後一問。」1月27日下午,胡雲騰在主審法官會議上對第二巡迴法庭的信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月30日晚,綜合辦公室副主任肖利純連夜指揮法警將印有「務必耐心細致,堅持最後一問」的橫幅貼到了每一間接談室的牆壁上,確保法庭揭牌後的第一個來訪人能夠看到這個保障他們權利的標語。

信訪工作是第二巡迴法庭的一項重要工作。自1月18日至1月30日,曾廣東帶領主審法官、助理審判員,圍繞落實司法審判工作「重心下移、高效、便民」的司法改革精神,討論制定了《第二巡迴法庭登記室工作流程》《第二巡迴法庭來訪接待規則》《第二巡迴法庭登記接談須知》《第二巡迴法庭遠程視頻接訪指南》《第二巡迴法庭行政案件申訴指南》《第二巡迴法庭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指南》《第二巡迴法庭刑事案件申訴指南》等一系列規則、制度。經多次與當地公安部門進行溝通,沈陽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許文有高度重視,專門部署在法庭駐地附近建立警務站,為法庭外圍的信訪工作秩序提供強有力的警務保障。

為了及時、充分聽取大家的意見與建議,方便大家的交流與聯系,綜合辦公室建立了「闖關東」微信群。已做好准備在東北大地一展身手的二巡人,儼然以「關東人」自居。每天早晚第一時間閱讀「闖關東」微信群里的信息,已經成為大家的一項生活習慣。剛開始,群里的信息以柴米油鹽、鍋碗瓢盆居多,慢慢地就變成了以司法解釋、政策解讀居多。秉持法治信仰、追求司法公正的二巡人,真是三句話不離本行。他們深信,司法是尋常的事業,法治是慢慢生長的。時間老人會告訴人們,他們在書寫法治春天的有趣故事,建設法治中國的美好明天。

H. 如何正確理解"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一、可向辦案人員索取有關證據及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以解開心中的疑團。有關證據包括事故現場圖、現場拍攝的照片以及鑒定結論(痕跡鑒定、車速鑒定、車輛安全運行技術狀況鑒定、酒精檢測鑒定)等。認定責任的依據是指事實依據、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中事實依據是各種證據加以證明的交通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理論依據是指有關碰撞力學、汽車理論、交通心理、法學、痕跡學等理論,法律依據是指有關交通法規和事故處理法規。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由主要是指為什麼要認定當事人負交通事故責任和具體負哪一種交通事故責任。
二、如果疑團仍未解除,甚至還認為:責任認定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法規適用不準等,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後,15日內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對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以原責任認定進行詢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責任認定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1、擬寫申請書: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包括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首部主要由:一是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住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二是被申請人是哪個公安機關的;三是重新認定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單位等。主文應當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如有證據或證據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認定有何具體要求。尾部應寫明申請重新認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寫成擬寫申請書的年、月、日。
2、注意事項:在擬寫申請書時,應注意弄潔楚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是絕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車輛所有人、當事人的單位以及其負責人、當事人的僱主等都不能成為重新認定的申請人。如果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或死亡,其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人均無權代理)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如果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及無近親屬,可以請法定代理人提起重新認定,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身份出現。
二是被申請人是認定責任單位,而不是個人。這里有很多當事人會認為是某個辦案人員辦案不公,認定責任有偏向性,而對辦案人員進行申訴,要求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這是錯誤的。因為交通事故責任不是某個辦案人員認定的,而是公安機關集體認定的。所以,被申請人是指某個公安機關而不是指個人。
三是第三人,這主要是在責任重新認定時,利於第三人進行申辯,因為上一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責任認定不當需要變更時,會涉及到第三人的責任變動,從而在行政處罰、損害賠償等方面影響到一系列法定權力,有必要讓第三人到場申辯。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申請認定者,均為申請人,則不存在第三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責任書後,30天內會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並會及時製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後,應在5日之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的決定。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說重新認定為為最終決定。因此,無論是申請人還是其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發布的有關通知,當事人可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民事損害陪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

I. 司法權的判斷權屬性,要求審判權運行必須具備哪些基本要件

貫徹央關於深化司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許可權完善民院司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規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增強官審理案件親歷性確保官依獨立公履行審判職責根據關律民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目標原則 1.完善民院司責任制必須嚴格審判責任制核科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前提明晰審判組織許可權審判員職責基礎效審判管理監督制度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民院依獨立公行使審判權 2.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民院應堅持基本原則: (1)堅持黨領導堅持走特色社主義治道路; (2)依照憲律獨立行使審判權; (3)遵循司權運行規律體現審判權判斷權裁決權屬性突官辦案主體位; (4)審判權核審判監督權審判管理權保障; (5)權責明晰、權責統、監督序、制約效; (6)主觀錯與客觀行相結合責任與保障相結合 3.官依履行審判職責受律保護官權案件事實認定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非定事由非經定程序官依履職行受追究 二、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獨任制與合議庭運行機制 4.基層、級民院組建由名官與官助理、書記員及其必要輔助員組審判團隊依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律規定其案件 民院按照受理案件類別通隨機產式組建由官或者官與民陪審員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依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案件案件數量較基層民院組建相固定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管理模式 民院應結合職能定位審級情況官合理配置定數量官助理、書記員其審判輔助員 5.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實行隨機案主、指定案輔案件配製度按照審判領域類別隨機確定案件承辦官特殊情況需要隨機案結進行調整應調整理由及結院工作平台公示 6.獨任官審理案件形裁判文書由獨任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裁判文書由承辦官、合議庭其員、審判依簽署;審判作承辦官由審判簽署審判組織官依簽署完畢裁判文書即印發除審判委員討論決定案件外院、副院、庭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裁判文書再進行審核簽發 合議庭評議表決規則適用民院組織、訴訟及《高民院關於民院合議庭工作若干規定》《高民院關於進步加強合議庭職責若干規定》 7.進入官員額院、副院、審判委員專職委員、庭、副庭應辦理案件院、副院、審判委員專職委員每辦案數量應參照全院官均辦案數量根據其承擔審判管理監督事務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庭每辦案數量參照本庭官均辦案數量確定於重、疑難、復雜案件直接由院、副院、審判委員委員組合議庭進行審理 按照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相離原則試點院探索實行事、經費、政務等行政事務集管理制度必要指定名副院專門協助院管理行政事務 8.民院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官組專業官議合議庭確理解適用律提供咨詢意見合議庭認所審理案件重、疑難、復雜存律適用標准統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官議研究討論專業官議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入卷備查 建立審判業務律研討機制通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式統裁判尺度 (二)審判委員運行機制 9.明確審判委員統本院裁判標准職能依合理確定審判委員討論案件范圍審判委員討論涉及家外交、安全社穩定重復雜案件及重、疑難、復雜案件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事項宏觀指導職能 10.合議庭認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討論決定應提並列明需要審判委員討論決定律適用問題並歸納同意見理由 合議庭提交審判委員討論案件條件程序適用民院組織、訴訟及《高民院關於民院合議庭工作若干規定》《高民院關於改革完善民院審判委員制度實施意見》 11.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討論決定審判委員委員應事先審閱合議庭提請討論材料解合議庭律適用問題同意見理由根據需要調閱庭審音頻視頻或者查閱案卷 審判委員委員討論案件應充發表意見按照官等級由低高確定表決順序主持表決審判委員評議實行全程留痕錄音、錄像作議記錄審判委員決定合議庭應執行所參加討論表決委員應審判委員議記錄簽名 建立審判委員委員履職考評內部公示機制建立審判委員決議事項督辦、復公示制度 (三)審判管理監督 12.建立符合司規律案件質量評估體系評價機制審判管理審判監督機構應定期析審判質量運行態勢通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式案件質量進行專業評價 13.各級民院應立官考評委員建立官業績評價體系業績檔案業績檔案應官履職情況、辦案數量、審判質量、司技能、廉潔自律、外部評價等主要內容官業績評價應作官任職、評先評優晉職晉級重要依據 14.各級民院應依託信息技術構建放態透明便民陽光司機制建立健全審判流程公、裁判文書公執行信息公三平台廣泛接受社監督探索建立院外第三評價機制強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律監督、社監督輿論監督 三、明確司員職責許可權 ()獨任庭合議庭司員職責 15.官獨任審理案件應履行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官助理做庭前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准備工作及其審判輔助工作; (2)主持案件庭、調解依作裁判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並直接簽發裁判文書; (3)依決定案件審理程序性事項; (4)依行使其審判權力 16.合議庭審理案件承辦官應履行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官助理做庭前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准備工作及其審判輔助工作; (2)事提管轄權異議及保全、司鑒定、非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3)事提交證據進行全面審核提審查意見; (4)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閱卷筆錄; (5)自擔任審判主持、指揮庭審;擔任審判協助審判展庭審; (6)參與案件評議並先行提處理意見; (7)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 (8)依行使其審判權力 17.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其官應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獨立發表意見復核並裁判文書簽名 18.合議庭審理案件審判除承擔由合議庭員共同承擔審判職責外應履行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審理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員庭審工及指導做其必要庭審准備工作; (2)主持、指揮庭審; (3)主持合議庭評議; (4)依照關規定程序合議庭處理意見歧較案件提交專業官議討論或者按程序建議案件提交審判委員討論決定; (5)依行使其審判權力 審判自承辦案件應同履行承辦官職責 19.官助理官指導履行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官委託或者協助官依辦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措施等; (4)受官指派辦理委託鑒定、評估等工作; (5)根據官要求准備與案件審理相關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相關律問題; (6)官指導草擬裁判文書; (7)完官交辦其審判輔助性工作 20.書記員官指導按照關規定履行職責: (1)負責庭前准備事務性工作; (2)檢查庭訴訟參與庭情況宣布庭紀律; (3)負責案件審理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官交辦其事務性工作 (二)院庭管理監督職責 21.院除依照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應宏觀指導院各項審判工作組織研究相關重問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綜合負責審判管理工作主持審判委員討論審判工作重事項依主持官考評委員官進行評鑒及履行其必要審判管理監督職責 副院、審判委員專職委員受院委託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部審判管理監督職責 22.庭除依照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應宏觀指導本庭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議庭審判團隊間、內部員間職責工負責隨機案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案事宜定期本庭審判質量情況進行監督及履行其必要審判管理監督職責 23.院、副院、庭審判管理監督應嚴格控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並工作平台公進行院、副院、庭除參加審判委員、專業官議外其沒參加審理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 24.於列情形案件院、副院、庭權要求獨任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評議結: (1)涉及群體性糾紛能影響社穩定; (2)疑難、復雜且社重影響; (3)與本院或者級院類案判決能發沖突; (4)關單位或者反映官違審判行 院、副院、庭述案件審理程或者評議結異議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決定案件提交專業官議、審判委員進行討論院、副院、庭針述案件監督建議間、內容、處理結等應案卷辦公平台全程留痕 四、審判責任認定追究 ()審判責任范圍 25.官應其履行審判職責行承擔責任職責范圍內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官審判工作故意違反律規或者重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嚴重依應承擔違審判責任 官違反職業道德准則紀律規定接受案件事及相關員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交往等違紀違行依照律及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 26.列情形應依紀依追究相關員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裁判行;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故意損毀證據材料或者重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嚴重;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匯報案情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重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嚴重; (5)製作訴訟文書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審判委員決定或者重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嚴重; (6)違反律規定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罪犯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重失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嚴重; (7)其故意違背定程序、證據規則律明確規定違審判或者重失導致裁判結錯誤並造嚴重 27.負監督管理職責員等故意或者重失怠於行使或者行使審判監督權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嚴重依照關規定應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依照幹部管理關規定程序辦理 28.列情形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改判作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律、規、規章、司解釋具體條文理解認識致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合理說明; (2)案件基本事實判斷存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合理說明; (3)事放棄或者部放棄權利主張; (4)事錯或者客觀原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變化; (5)現新證據改變裁判; (6)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 (7)裁判所依據其律文書撤銷或者變更; (8)其依履行審判職責應承擔責任情形 (二)審判責任承擔 29.獨任制審理案件由獨任官案件事實認定律適用承擔全部責任 30.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員案件事實認定律適用共同承擔責任 進行違審判責任追究根據合議庭員否存違審判行、情節、合議庭員發表意見情況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責任 31.審判委員討論案件合議庭其匯報事實負責審判委員委員其本發表意見及終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討論構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根據審判委員委員否故意曲解律發表意見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審判委員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由持數意見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承擔責任審判委員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由合議庭持數意見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合議庭匯報案件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節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作錯誤決定由合議庭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委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責任或者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決定錯誤主持應承擔主要責任 32.審判輔助員根據職責許可權工承擔與其職責相應責任官負審核關職責官應承擔相應責任 33.官受領導幹部干預導致裁判錯誤且官記錄或者實記錄應排除干預沒排除承擔違審判責任 (三)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違審判責任般由院、審判監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初步意見由院委託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進行討論經審查初步認定關員具本意見所列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民院監察部門應啟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各級民院應依自覺接受、政協、媒體社監督依受理官違審判行舉報、投訴並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35.民院監察部門應官否存違審判行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合理保護措施調查程事官享知情、辯解舉證權利監察部門應事官意見、辯解舉證實記錄並調查報告否採納作說明 36.民院監察部門經調查認應追究官違審判責任應報請院決定並報送省(區、市)官懲戒委員審議 高級民院監察部門應派員向官懲戒委員通報事官違審判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並其違審判行主觀錯進行舉證事官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申請復議申訴 官懲戒委員根據查明事實律規定作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建議 官懲戒委員工作章程懲戒程序另行制定 37.應追究違審判責任相關責任根據其應負責任依照《華民共官》等關規定處理: (1)應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退官員額或者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由組織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程序依辦理; (2)應給予紀律處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關規定程序依辦理; (3)涉嫌犯罪由紀檢監察部門違線索移送關司機關依處理 免除官職務必須按定程序由民代表罷免或者提請委作決定 五、加強官履職保障 38.案件審理各階段除非確證據證明官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裁判等嚴重違審判行外官依履職行暫停或者終止 39.官依審判受行政機關、社團體干涉任何組織違干預司、問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應依照規定予記錄、通報追究責任 領導幹部干預司、插手具體案件司機關內部員問案件別按照《領導幹部干預司、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通報責任追究規定》《司機關內部員問案件記錄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處理 40.官依履職遭受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損害或者經官懲戒委員等組織認定應追究律紀律責任民院監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適范圍適形式及澄清事實消除良影響維護官良聲譽 41.民院或者相關部門官作錯誤處理應賠禮道歉、恢復職務名譽、消除影響造經濟損失依給予賠償 42.官接受調查暫緩等級晉升經關部門認定構違審判責任或者官懲戒委員作責或者免責建議其等級晉升間暫緩起連續計算 43.依及懲治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律文書庭設施等妨礙訴訟或者嚴重藐視庭權威行依保護官及其近親屬身財產安全依及懲治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官及其近親屬等違犯罪行 侵犯官格尊嚴或者泄露依能公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官依履職依追究關員責任 44.加妨礙官依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官、藐視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犯罪行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相關律修改完善 六、附則 45.本意見所稱官指經官遴選委員遴選進入官員額官 46.本意見關於審判責任認定追究適用於民院官、副庭、庭、審判委員專職委員、副院院執行員、官助理、書記員、司警察等審判輔助員責任認定追究參照執行 技術調查官等其審判輔助員職責另行規定 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區院民陪審案件審判責任根據《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案》另行規定 47.本意見由高民院負責解釋 48.本意見適用於央確定司體制改革試點院高民院確定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

閱讀全文

與讓審理者裁判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西安最大的體育館 瀏覽:601
省體質檢測 瀏覽:4
長春馬拉松全長多少 瀏覽:825
茂名體育館周圍旅館 瀏覽:927
廬江沙溪中學體育老師 瀏覽:595
拳擊裁判知乎 瀏覽:965
適合小學二年級的體育活動 瀏覽:137
s7比賽煉金 瀏覽:224
2016齊魯弈友比賽通知 瀏覽:817
lpl有些什麼比賽 瀏覽:943
武漢體育學院公共事業管理怎麼樣 瀏覽:632
梅州體育學院杜院長 瀏覽:906
宿城文化體育中心 瀏覽:435
小班體育活動捉小魚 瀏覽:876
2020年高中籃球特長生招生 瀏覽:221
北京戶外運動聖地 瀏覽:330
跑馬拉松能長壽嗎 瀏覽:846
學習鋼琴不能練哪些體育項目 瀏覽:785
大班體育活動龜兔賽跑 瀏覽:770
我的體育老師田野的結局 瀏覽: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