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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裁判

發布時間:2021-02-13 07:19:56

❶ 如何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1、理念先行:完善人權保障 堅持嚴格司法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理念先行」。誠如《意見》所指出的那樣,改革過程中要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等關系,摒棄傳統的「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等落後的司法觀念,從而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意見》還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堅持嚴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謂嚴格司法就是要嚴格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現行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疑罪從無原則再次作出了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指出,要想推進嚴格司法,「必須確立庭審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由過去的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切實發揮法庭審判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易言之,以審判為中心是實現嚴格司法的重要路徑。而實際上,嚴格司法與以審判為中心是互相影響的關系,以審判為中心是實現嚴格司法的重要保障,與此同時,只有嚴格貫徹刑訴法中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規定,避免「重配合、輕制約」的錯誤認知,才有可能實現以審判為中心。
2、夯實基礎:打好庭前基礎 抓好庭審關鍵
法庭審判是整個審判程序的中心。因為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相對於庭前准備等程序而言,法庭審判是決定被告人罪之有無、罪之輕重的關鍵環節,但這絕不意味著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審實質化的實現離不開庭前工作的夯實,要想將庭審資源集中於核心爭議問題的解決,避免將庭審時間浪費在細枝末節的問題之上,就需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重要作用。
《意見》指出,要規范庭前准備程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因為法庭集中審理意義非凡,自由心證和直接言詞原則的實現就離不開法庭集中審理的保障。只有證據調查和辯論一舉完成,才能保證法院是以庭審審理結果所獲得的新鮮心證作為裁判的基礎。相反,如果審判程序拖延過久或頻繁中斷,法官難以就直接審理過程中對證據調查產生的印象形成心證,轉而依賴書面筆錄。簡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備,才有可能實現法庭的集中審理。《意見》指出了庭前會議可以處理排除非法證據,簡化庭審舉證、質證,處理管轄、迴避、程序爭議等一系列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預處理,可以規避庭審程序被頻頻打斷的現象,提高庭審效率與質量。2012年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初步構建了庭前會議的基本程序,但由於規定過於原則,沒有就庭前會議的效力等問題進行細致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庭前會議適用率低、庭前會議與庭審相割裂、庭前會議效力不明的現象。針對於此,《意見》強調在法庭調查開始前法庭應當宣布庭前會議報告的主要內容,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銜接。因為如果庭前會議不能與庭審程序相銜接,並對此後的訴訟程序產生法律約束力,那庭前會議就不僅不能為庭審節省資源,還會徒增時間、精力上的耗費。《意見》還明確了庭前會議對控辯雙方的效力,如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撤回有關證據;撤回的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審中出示」,有助於嚴肅、規范庭前會議的開展。、
3、證據裁判:貫徹法治原則 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為證據裁判原則提出了五點具體要求。第一,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審查證據能力。庭審中審查認定證據應審查證據的兩個方面,一是審查證據能力,確認其是否具有證據資格,能否進入訴訟的大門。二是要審查證明效力,即審查證據是否具有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但我國在證據審查中卻一直存在忽視審查證明能力的問題,這就造成一種非常尷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手段獲取的證據卻大行其道,成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據,等於變相縱容了非法取證行為。《意見》重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否定非法證據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第二,完善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意見》中關於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規定將核查制度與庭審階段證據合法性調查制度有機結合,有助於配合檢察機關依法落實核查制度,充分發揮核查制度在減少和解決證據合法性爭議方面的積極功能。第三,細化有關證據採納規則,如瑕疵證據的排除規則,為偵查取證、法庭審判提供必要的指引。第四,明確證明標準的具體要求。《意見》重申疑罪從無原則,同時對量刑證據存疑的情況作出規定,回應了實踐中的困惑。第五,強調了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重要意義,如「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在輔助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鑒定人出庭作證有利於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凸顯審判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終局性作用,克服庭審虛化、走向庭審實質化。
4、簡繁分流:程序寬嚴相濟 優化資源配置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並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誠如波斯納法官所說:「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得不考慮成本」,司法資源具有稀缺性,必須思考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根據《中國法律年鑒》統計顯示,2006年至2015年,全國各地法院一審刑事案件收案數、積案數都大幅增長。在此背景下,要想更好地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更要集中資源解決疑難案件,簡繁分流,輕其所輕,重其所重。《意見》對司法實踐有兩點非常切合當下的啟發:第一,繼續推進速裁程序改革。各試點地區司法實踐數據證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能極大地加快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第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無論是速裁程序、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自願性,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就有可能獲得程序上的從簡和實體上的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為前提,簡化審判的程序與步驟,有助於減輕訟累、提高訴訟效率,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決積案難題、緩解司法機關壓力,節省更多的司法資源來處理疑難案件。

❷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保證公正裁判中發揮怎樣作用

十八大四中全會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審判是訴訟的中心環節和最後一道防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凸顯了審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證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層和基層法院法官應牢固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充分認識其在強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權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義;准確把握其內涵,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切實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庭審中心地位。以審判為中心,關鍵在於以庭審為中心。應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只有堅持以庭審為中心,將訴訟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審判法庭上來,才能為各項刑事司法理念的貫徹落實提供比較合適的載體和比較堅實的基礎,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控辯平等、程序正義等理念和原則不折不扣地落實到每一個案件中。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庭審進行,案件事實查明認定在法庭,訴訟證據展示質證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特別應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權,真正使訴訟各方在庭上舉證、在庭上說理,力戒庭審形式化、「虛化」,避免訴訟程序「空轉」。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決定》強調「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證據裁判規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它要求法官認定事實必須依據證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有證據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結論;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證、認證。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確定的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所作出的裁決具有說服力和權威性。對證據的認識必須以法庭為時空條件,以證據調查為認知方式,依託證據鏈准確構建法庭事實。《決定》強調「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證據裁判規則要求控辯平等,採取直接言詞原則。在訴訟中,控辯平等,不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機會平等。參與者應有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觀點和主張,提出據以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和論據,並擁有進行這些活動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從而對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

確立科學合理的訴訟架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辦案部門重視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嚴格證據標准,落實規則要求,確保案件質量,從而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的發生。以審判為中心並不是以法院為中心,而是強調公檢法機關的辦案活動都要圍繞法庭審判進行。偵查機關以經得起法律檢驗、符合法庭審判為標准,依法規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證據。公訴機關有效發揮對偵查的引導和監督功能,從應對法庭質疑和辯護人挑戰的角度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人員收集、補充證據,注重證據鏈條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實提高駕馭庭審的能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環節的制約和引導作用,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提高刑事訴訟整體水平。

(作者為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❸ 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理念先行:完善人權保障 堅持嚴格司法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實現,誠如《意見》所指出的那樣,改革過程中要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等關系,摒棄傳統的「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等落後的司法觀念,從而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現行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疑罪從無原則再次作出了確認。 推進嚴格司法,「必須確立庭審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由過去的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切實發揮法庭審判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 只有嚴格貫徹刑訴法中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規定,避免「重配合、輕制約」的錯誤認知,才有可能實現以審判為中心。

二、夯實基礎:打好庭前基礎 抓好庭審關鍵

法庭審判是整個審判程序的中心。因為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相對於庭前准備等程序而言,法庭審判是決定被告人罪之有無、罪之輕重的關鍵環節,但這絕不意味著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審實質化的實現離不開庭前工作的夯實,要想將庭審資源集中於核心爭議問題的解決,避免將庭審時間浪費在細枝末節的問題之上,就需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重要作用。

意見》指出,要規范庭前准備程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因為法庭集中審理意義非凡,自由心證和直接言詞原則的實現就離不開法庭集中審理的保障。只有證據調查和辯論一舉完成,才能保證法院是以庭審審理結果所獲得的新鮮心證作為裁判的基礎。相反,如果審判程序拖延過久或頻繁中斷,法官難以就直接審理過程中對證據調查產生的印象形成心證,轉而依賴書面筆錄。簡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備,才有可能實現法庭的集中審理。《意見》指出了庭前會議可以處理排除非法證據,簡化庭審舉證、質證,處理管轄、迴避、程序爭議等一系列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預處理,可以規避庭審程序被頻頻打斷的現象,提高庭審效率與質量。

三、證據裁判:貫徹法治原則 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為證據裁判原則提出了五點具體要求。第一,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審查證據能力。 《意見》重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否定非法證據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第二,完善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意見》中關於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規定將核查制度與庭審階段證據合法性調查制度有機結合,有助於配合檢察機關依法落實核查制度,充分發揮核查制度在減少和解決證據合法性爭議方面的積極功能。第三,細化有關證據採納規則,如瑕疵證據的排除規則,為偵查取證、法庭審判提供必要的指引。第四,明確證明標準的具體要求。《意見》重申疑罪從無原則,同時對量刑證據存疑的情況作出規定,回應了實踐中的困惑。第五,強調了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重要意義,如「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在輔助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鑒定人出庭作證有利於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凸顯審判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終局性作用,克服庭審虛化、走向庭審實質化。

四、簡繁分流:程序寬嚴相濟 優化資源配置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並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此,要集中資源解決疑難案件,簡繁分流,輕其所輕,重其所重。《意見》對司法實踐有兩點非常切合當下的啟發:第一,繼續推進速裁程序改革。各試點地區司法實踐數據證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能極大地加快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第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無論是速裁程序、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自願性,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就有可能獲得程序上的從簡和實體上的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為前提,簡化審判的程序與步驟,有助於減輕訟累、提高訴訟效率,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決積案難題、緩解司法機關壓力,節省更多的司法資源來處理疑難案件。

❹ 刑事訴訟如何以審判為中心

1、以審判為中心,需要做到一切用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意在突出審判程序在刑事訴訟的中心地位,使得偵查、起訴階段必須向審判階段看齊,適用統一的法定證明標准。要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據採納標准,把好證據審查判斷關,證據只有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要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准,依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2、以審判為中心,需要聽到當庭對質的聲音。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在庭審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參與權、辯護權,各種證據、主張、觀點、意見都應得到來自正反兩個方面的充分討論和反駁,在此基礎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才是最科學和公正的。加強法庭辯論的力度,可以倒逼偵查與起訴質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聽偏信,武斷地作出案件結論。庭審的實質與關鍵在於實現控辯有效對抗和當庭質證,讓雙方「發聲」,正義的裁決才能真正發生。
3、以審判為中心,需要改革機制以保障運行。推進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庭審實質化,就是把「正在開庭」作為裁決的絕對中心舞台。要求相應的偵查、鑒定、舉證等環節都應該在庭審當中體現並且經受法律的檢驗,這需要一系列制度來支撐。要想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就要完善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規范法庭審理程序,落實公正審判的內在要求,用最恰當的機制保障「以審判為中心」的實現。

❺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什麼意思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專法判決,對任何屬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准、提起公訴的證據標准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❻ 如何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內利和質證權利,容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價值表現在:

一是有利於貫徹刑事訴訟原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並不是要改變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而是要切實發揮審判程序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糾正公檢法三機關「配合有餘、制約不足」之偏,糾正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格局之偏,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造成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

二是有利於統一司法審判標准。通過確立在訴訟全過程實行以司法審判標准為中心,明確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達到法定標准,不是由哪個人或哪個部門說了算,而是最終通過公開、公正的審判加以檢驗和確認。

三是有利於強化政法機關整體工作理念。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有助於政法機關牢固樹立人民主體、權利本位、公權法定、權責統一、監督制約、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等理念,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現司法公正提供更為堅實的理論基礎。

❼ 如何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訴訟制度在司法制度中處於核心地位,而訴訟制度選擇以哪個環節為主導,將直接決定該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權力配置、訴訟構造、權利義務關系等,進而影響整個司法制度的底色。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防範冤假錯案、落實人權保障、實現司法公正。因此在當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這一訴訟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具有極為豐富的內容。
以審判為中心 符合訴訟規律尊重法院定罪權
世界各國的基本訴訟模式,不外乎對抗制訴訟模式和糾問制訴訟模式,以及在兩者基礎上的融合。然而不管是對抗制還是糾問制,實際上都將審判環節置於訴訟的最重要地位,因此它們都是審判中心主義的體現。
較之偵查中心主義,審判中心主義更符合訴訟規律。
原因在於:其一,訴訟的目的在於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既然定罪權專屬於法院,那麼以審判為中心就是對法院定罪權的尊重。
其二,相比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法院在訴訟中處於中立地位,因此強化審判環節的地位,並由法院來決定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更符合人權保障的程序性機制。
以法院為主導 減少冤假錯案充分行使辯護權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訴訟結構的合理構建。基於人權保障的要求,合理的訴訟結構應當是三角形的,控告與辯護針鋒相對,審判權居中裁判。
然而在實踐中人們往往以偵查-起訴-審判的線性結構來理解訴訟,起訴和審判似乎只是偵查環節的自然延續,整個訴訟制度的重心和支點似乎不在審判而在偵查。這既弱化了辯護與控告的相互制約機制,因為辯護權在審判環節行使得最充分,審判的弱化帶來的必然是辯護的弱化,同時也弱化了審判對偵查和起訴的制約力。
審判環節形同虛設和流於形式,法院過度配合乃至屈從於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許多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審判不是對偵查結果的背書而是對偵查結果的檢驗。
審判環節越得到強化,那麼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行使得就越充分。對抗性的訴訟過程對冤假錯案具有糾錯機制,強化法院在定罪量刑中的主導地位,可以大大降低錯案的發生。
以庭審為核心明晰案件事實保障嫌疑人權益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強化庭審的地位。庭審不是審判的全部,以審判為中心也不等於以庭審為中心。但是審判如果脫離了庭審,那必然會使它在發現案件事實和保障人權的價值上大打折扣,因此我們可以說庭審是審判的核心。
庭審更符合審判中心主義的本意,而案卷審很容易滑入到偵查中心主義,因為在案卷審中,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定更多地取決於對案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的認定上。案卷審還會在實際上弱化許多具體的刑事訴訟制度,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辯論原則、公開審理原則等都是以庭審為基礎建立的,而這些制度對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加強法庭辯論的力度,可以倒逼偵查與起訴質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聽偏信,武斷地作出案件結論。正因為如此,《決定》強調「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以制度做支撐考驗業務能力公檢法亟待升級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實現,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撐。《決定》提出「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可以說脫離了具體的微觀制度,以審判為中心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以此為契機,公檢法三機關的業務能力也將面臨一次升級換代。

❽ 如何理解四中全會依法治國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

《決定》中有這樣一段論述:「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從這段論述來看,以審判為中心就是以庭審作為整個訴訟的中心環節,偵查、起訴等審前程序都是開啟審判程序的准備階段,偵查、起訴活動都是圍繞審判中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標准和要求而展開,法官直接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依據證據裁判規則作出裁判。簡而言之,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要求庭審實質化,提高審判質量。從這個意義上說,以下觀點需要明確:
首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審質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錯案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錯案件陸續披露、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訴訟規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各界避免冤錯案件籲求的一種宏觀上的制度回應。它不涉及部門利益,不涉及各專門機關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問題,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辦案部門重視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嚴格證據標准,落實規則要求,確保案件質量,從而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的發生。「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給檢察機關轉換工作模式、提高辦案質量提供了新的切入點,檢察機關應當順應時勢積極探索,從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角度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作出理論和制度上的積極回應。
其次,「以審判為中心」並不否定審前程序的重要性。把握「中心」的內涵還要注意時空和標準的一致性。以審判為「中心」是指在一起案件橫向經歷的各訴訟階段中應當以審判階段為核心,但其並不否定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審判程序之前,刑事訴訟必然要歷經復雜的偵查和檢控程序,其中一部分案件流入審判程序,一部分案件在審前以其他方式分流,不再進入審判程序。比較法研究表明,在實行「審判中心主義」的英美等國,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通過辯訴交易等方式高效處理,沒有進入正式的庭審程序,如果以處理案件的數量為標准作為衡量某種程序或階段是否為「中心」的標准,那麼英美等國實際上是以審前為「中心」的。在我國,以不起訴案為代表的審前分流也極大地減輕了庭審壓力,節省了司法資源,同時可保證進入庭審的案件得到更為公正的處理。所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並不意味著所有案件都要以審判方式解決,審前的妥善分流是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重要補充。同時,由於刑事審前程序中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及搜查、訊問等取證活動都與庭審密切相關,「以審判為中心」也為審前程序中的訴訟活動指明了標准和要求,在此意義上,審前程序是審判程序的基礎,審判是對審前活動的最終驗收。
第三,「以審判為中心」與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訴訟監督並不矛盾。「以審判為中心」並沒有改變憲法和訴訟法確定的職權配置格局,沒有否定檢察機關在審判階段行使訴訟監督權的權力基礎,不僅沒有否定,《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強調的是審判階段對案件處理的關鍵作用,但審判階段的訴訟活動仍然要接受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二者並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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