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足球裁判員上場前要做哪些准備在場上如何跑位
現代足球運動的特點,是比賽速度加快且對抗激烈。在市場經濟的刺激下,職業足球比賽競爭激烈,臨場裁判員既要執行規則,又要控制比賽,引導比賽的順利進行。在執法中要善於審時度勢,依據規則,行駛職權,符合實際,有法必依,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嚴格賽紀,合情合理。要做到這一切,完全取決於裁判員的賽前准備工作。
因此,重視和做好裁判員賽前各項准備工作,是保證完成每一場執法任務的重要基礎。
(一)體能上的准備
現代足球運動的發展對裁判員體力上的要求極高。據統計,一場比賽裁判員的跑動距離在7000~9000米。除具備良好的耐力基礎外,還應具備良好的速度耐力,若沒有平時經常性的身體訓練,或達不到鍛煉的基本要求,就無法勝任其工作,有時甚至是很危險的。
因此,裁判員保持經常的鍛煉和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是適應足球裁判員工作的身體保證。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裁判員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機能逐漸衰退,此時應自我診斷、自我安排,制定合理的體能訓練計劃和內容。
(2)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遵守正常的作息制度,提高自我約束力,做到不抽煙、不酗酒,合理安排夫妻生活。
(3)參與本地區的裁判員培訓學習班,因人而異,增加或減少已安排的訓練內容,調整運動負荷,完成訓練計劃。
(4)各地區協會可在年度各項比賽開始之前,組織和安排集中體能訓練,時間約2~3周,每周2~3次,每次兩小時左右,內容包括耐力、速度、柔韌游戲和球類等,並做好個人記錄,保證訓練質量。
(5)赴集中賽區工作之前,可參閱(4)的內容,在安排運動負荷時,要循序漸進,內容搭配要合理,要分時分段,逐步調整好身體狀態。
(二)業務上的准備
1、理論方面
主要學習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幾年來,足球規則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制定的新條款更趨於合理,內容更加簡潔明了。它是每一位裁判員必須努力鑽研、刻苦學習、保證執法工作順利進行的理論基礎。
在賽前,許多優秀裁判員都非常重視再次學習規則,研討新規則的精實質裨,總結以往的執法經驗和教訓,進一步加深理解規則。同時,參閱國內外的有關資料和收集重大賽事的情報,不斷充實,不斷完善。因此,理論方面的准備工作是多層次的,其內容還包括:
(1)國家足球協會主辦的由國際足聯講師主講的高級裁判員學習班。
(2)國家足球協會主辦的國內中、高級裁判員學習班。
(3)本年度國內各項聯賽開始之前的各級裁判員學習班,包括學習和理解競賽規則及本年度的統一判罰尺度等。
(4)組織、收集權威機構下發的有關文件和新規則內容,掌握足壇時事動態。
(5)積極參加和通過本地區舉辦的各級裁判員的規則、英語等項目的考核。
2、實踐方面
對每一位裁判員來講,有了理論上的准備,那麼參與實踐活動就有了信心保證。我們強調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但裁判員往往會忽視這一點。有時理論方面准備不錯,但實踐機會甚少,已學的內容無法付之於行動。少了實踐的機會,能力和信心的培養就無法實現。有時實踐機會很多,但在理論上鑽研不夠,遇到問題,不會分析、判斷和總結。
顯而易見,理論與實踐兩者的有機結合尤為重要。實踐的內容包括:
(1) 創造條件參加全國各級足球比賽的裁判員工作。
(2) 抓住機會積極參加本地區的各項競賽活動,成年、少年乃至女子足球比賽。
(3) 通過國內外的重大賽事的觀摩,組織討論,進行業務上的探討。
(4) 利用現場觀摩或錄像,進一步熟悉規則,收集戰例,統一認識,及時進入角色。
(5) 經常動手動筆,撰寫執法心得和判罰戰例等文章,發表學習與實踐的體會。 (三)心理狀態與賽前心理的調整
賽前裁判員心理狀態是指在比賽之前對該競賽的認識所產生的情緒體驗,使身體機能某些條件反射發生的變化。裁判員有了賽前的心理准備,就會以飽滿的信心、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正常的心態去執行比賽任務。反之,情緒緊張、信心不足或盲目樂觀等都會直接影響工作的效果。
任何一場足球比賽,從准備工作伊始,到臨場執法,裁判員的心理活動始終處於一種高度敏感、高度興奮和高度緊張的狀態。裁判員要學會隨時有效地調節心理狀態,進行積極自我的心理活動,加強自我控制能力和自信心,排除一切消極的心理因素。
那麼如何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和進行賽前的心理調整呢?
(1)學習體育運動心理學,掌握基本的心理學常識,了解人類感觀、知覺、表象、記憶、想像、思維等心理活動,逐步培養自己的"穩定的、恆常的心理品質"。有良好的智慧特徵,才能具備較強的意志、智能、性格和氣質等心理狀態。
(2)在學習和實踐中,積極鞏固已有的冷靜、沉著、自信、專注、堅定等心理因素,排除和克服焦躁、慌張、遲疑、渙散等消極的心理現象。在不同的環境中,有效地提高自控能力、適應能力和應急能力。
(3)建立裁判員賽前良好的心理動機。而動機與行為、效果與目的之間又有著復雜的辯證統一關系。如比賽規模的大小、觀眾的多少、本地與外地、國內與國外、初賽與決賽、認真與敷衍、不求出色但求無過、自滿自負又想一鳴驚人等心理狀態,決定著一名裁判員能否勝任其執法工作。
(4)在賽前心理調整中,裁判員應對比賽任務有明確的認識,充分相信自己的能力,以飽滿的精神,將注意力集中在臨場狀態上。這種自我的心理調整,應不斷地建立和培養,並以自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以鞏固。
(5)裁判員賽前過分激動和盲目自信的心理活動都是執法中的大敵。其狀態特點為:情緒體驗強烈而緊張、行為失控、注意力不集中和寢食不安,對即將開始比賽的復雜性,以及困難程度估計不足,而且在理論、實踐及體力上的准備漫不經心,這必將導致裁判工作的失敗。
(6)總結每一場執法工作,應始終有一種公平競爭的心態,排除雜念,積極開動思維,保持清醒的頭腦,面對困難不畏懼。既要敢於肯定自己的長處,又要克服某些短處。
(7)此外,裁判員的心理訓練還包括:有目的地進行足球技戰術理論的專題討論;實踐中的執法經驗;戰術與心理狀態的有機結合;在不同比賽環境下對異常情況的適應能力;在順境或逆境中,加強自我暗示,增強必勝信念,不斷地克服惰性,陶冶情操,使之達到理想境界。
(8)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進行必要的賽前心理調整。其方法手段很多,建議同時合理的使用,這樣才能相輔相成,取得理想的效果。
(四)裁判員裝備的准備
裁判員裝備的准備包括:裁判員所用的2~3件不同顏色的上衣、短褲、足球襪、足球鞋、口哨(備用哨)、筆、記錄本、紅黃牌、手錶(備用秒錶)、挑邊器、手帕、手旗、鞋油、梳子及部分化妝品等。對這些必用品要認真檢查,並試用試穿,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裁判員外出執行主、客場任務時,所有裁判員裝備必須隨身攜帶,不要托運,以免遺失。
(五)開好賽前准備會
認真開好賽前准備會是裁判員組織領導一場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准備會應由裁判員召集兩名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參加,時間一般在比賽前60分鍾,地點在比賽場地裁判員休息室。准備會亦可在比賽當天上午在住宿地召開。准備會內容應根據裁判員們的水平和比賽性質等諸多特點而有所不同,一般有如下內容:
1、分析比賽形勢 分析參賽隊的情況以及比賽勝負對兩隊名次的影響。了解兩隊過去有無矛盾以及比賽天氣、場地、觀眾和安保等綜合情況。預計該場比賽的激烈程度,可以發生哪些特殊情況,准備採取什麼對策,並提示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明確該場比賽裁判員工作的重要性。
2、分析兩隊比賽風格 分析兩隊風格、打法和特點,了解兩隊尖子隊員和易肇事隊員及教練員和工作人員的特點,裁判員採用什麼方法和對策。
3、明確分工 裁判員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和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的實際水平,以及是否中立者來明確他們各自的職責。在明確分工之前,要自我介紹執法特點和習慣,以便在分工時互補。通常的分工與信號應根據《足球競賽規則》所要求的去做,還應對在比賽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好明確的分工,定好聯絡信號。
(六)做好臨場賽前的工作
裁判員應在比賽的前一天對比賽場地進行一次檢查,如果發現問題則要求主辦單位及時處理。檢查重點是場地的燈光、記分牌;場地的軟硬、干濕、平坦程度;草的長度及場地周圍有無危險物品。還要對球門、球門網、角旗、場地各區域及教練員指揮區、攝影線、踢角球限制線的畫線進行檢查;也要對替補員、第四官員、監督席位的放置進行檢查,並詢問場地急救醫護、擔架及撿球員的位置。
最後對比賽用球、助理裁判員示旗、換人牌、打氣筒和氣壓表進行檢查,同時對裁判員休息室、運動員休息室和通道進行查看。
1、賽前工作
(1)裁判員一行到達比賽場地裁判員休息後,裁判員四人小組立即對比賽場地、比賽用球、助理裁判員用手旗、換人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要求主辦單位解決。
(2)由競賽委員會或第四官員收取比賽雙方運動員名單,並由裁判員予以核對。
(3)裁判員召集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開好比賽准備會並進行分工。
(4)裁判員、助理裁判員做賽前准備活動,第四官員協助填寫裁判員報告中的運動員名單。
(5)裁判員開始更衣。
(6)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分別到運動員休息室或通道檢查隊員裝備。
(7)裁判員召集雙方隊員到大廳或通道集合,准備進場。
(8)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帶領雙方各11名運動員入場。除了主辦單位規定的賽前進行開幕式、升國旗等儀式外,通常是向觀眾致敬、運動員照相、召集雙方隊長投幣挑選場地。
(9)裁判員鳴哨開始比賽。
裁判員與巡邊員的跑位
足球比賽的裁判工作,是由一個裁判員和兩個巡邊員共同擔負的。據統計,一場勢均力敵、激烈緊張的高水平比賽,裁判員一般要奔跑5千米以上的距離,巡邊員的活動距離在2千米左右。這說明,對足球裁判員的體力要求是很高的。足球比賽場地大、時間長、人數多、變化快,為適應比賽的需要,裁判員不但要能跑而且還要會跑。
1. 裁判員一般跑動路線和范圍
一般說,裁判員的跑動路線是沿球場AB對角線跑動,這樣既能盡量接近球,有利於准確地觀察情況,又能隨時看到邊旗,便於與巡邊員取得聯系配合。但裁判員不應受AB對角線的束縛限制,他應在以球為中心的前提下積極跑動,沿著AB對角線的方向盡量擴大自己的活動范圍,力求接近球,接近爭奪場面。全面而准確地觀察比賽情況,盡可能做到恰當地選擇觀察位置和視野角度。
正確的選位應是:既距球近,又不妨礙和干擾比賽;既跑得
上去,又退得回來;既對攻守兩隊情況看得清楚,又能隨時
看到巡邊員的活動。因此,裁判員積極爭取在球的左側范圍
活動,使球保持在自己與巡邊員之間。既使有時裁判員的位
置處在了球的右側范圍,切記不使自己跑到球與巡邊員之間
的直線上去,以免形成背對巡邊員的局面,而應前後撤出一定
的距離,盡可能適當地縮小自己與球和巡邊員形成的夾角,
這樣才能使球和巡邊員始終處在自己的視野范圍之內。
2.巡邊員的一般位置和活動路線
巡邊員在本方半場區的邊線外活動,一般情況下應以人為中心,緊跟守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來移動,因為這是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處於越位的標志線。除非球已超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這時巡邊員不應再盯人而應隨球移動,保持與球處在同一平行線上,因為此時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越位已不是以人為標志而是以球為標志。當球發展到對方半場,守方隊員全部壓過中線時,巡邊員一般站在中線與邊線的交點外,因為此時判斷越位的標準是以中線為標志。
『貳』 qq飛車裁判員的裝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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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三人制籃球裁判員半場區域分工規則
1. 每隊至少有三名參賽隊員。每場比賽每隊可以只上場兩名隊員,但不準僅有一名隊員。
2. 比賽開始以後不允許更換原有隊員!如果擅自在開賽後更換隊員或發現在隊員報名時有欺騙行為及其他不良行為時,將取消其比賽資格。
3. 在熱身練習時不允許扣籃!僅在正式比賽中才允許扣籃。如有隊員在非正式比賽時扣籃,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4. 所有隊員必須在每場比賽前10分鍾到比賽報到處報到。報到時必須出示身份證或戶口薄。
5. 比賽中換人沒有限制,但僅在死球或半場比賽結束時才能換人。球進後也可換人。
6. 比賽開始時,由裁判擲硬幣決定發球權。擲硬幣勝方隊,可先發球也可將發球權轉讓給對方隊。如果有時加賽,由比賽開始時沒有發球的一方發球。
7. 進球後換發球。
8. 一方投籃未進,由對方搶到藍板球後,則需退到二分線後再進攻。
9. 每次換發球,發球方必須退到6.096米二分線之後再進攻。若發球方沒有退到二分線後或發球時踩線,此次發球不算並換發球。不允許未退回二分線後而直接投藍。如果對方欲在未退回二分線之前就投籃而我方隊員因此犯規,則犯規不算,且由我方發球。
10. 在比賽前,對方派一名隊員檢查比賽球,還應把球傳給隊友也檢查,雙方檢查完後方可開始比賽。
11. 所有犯規(7次以下)或球出界,到中場發球區發球。
12. 二分球:與專業比賽中三分球相似,在6.096米弧線 之外出手投中籃作二分算,投籃隊員的兩只腳必須完全在二分線之後,二分線內投中算一分。裁判、監測員有最終裁決權。
13. 如果失敗組在最後決賽中戰勝勝利組,休息15分鍾後再打一場決出冠軍。
14. 參賽隊將根據報名時的個人信息被分至合適的小組,大賽組委會應盡最大努力把每支參賽隊分至水平合適的小組中,但難免在水平、年齡及身體方面會出現偏差,參賽隊應予以理解。
『肆』 第一次做足球裁判主裁應該注意什麼
這個問題涉及到主裁判的職責,有關的解釋如下:
一、主裁判的職責:
1、控制比賽
每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員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2、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二、必要補充:
在每一場正式足球比賽中均有一名主裁判、兩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比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將在2010-11賽季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中實行五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兩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泛濫成災的誤判錯誤。
『伍』 裁判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外。受傷的隊員只有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才能重返比賽場地;(2002年修定,)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佩戴某種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則中的相關條款。(2004年修定)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允許補充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予補足:
•替換隊員(秒);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補足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2004年修定後刪除)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陸』 裁判員怎樣正確的運用規則
裁判員是執行規則的人,要正確地運用規則,要求裁判員必須完整地理解規則,並在比賽的全過程中果斷地、正確地運用規則。裁判員首先要知道規則形成的原則基礎,特別是當一個沒有在規則中清楚表明的情況發生時,裁判員應能正確地做出判決,如同規則26.2.3中規定的,「他有權決定涉及比賽的一切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問題」。裁判員只有在充分認識了規則形成的原則的基礎上,才能運用規則處理這類間題。為了正確地運用和執行規則,我們應對規則的作用、規則形成的影響因素和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有一個完整的認識。
『柒』 籃球裁判員要懂得哪些規則
一個好的裁判員要懂得的規則是很多的,而做為一個籃球裁判員來說,基本的東西就是要懂得比賽時間;
其次是要懂得比賽中的一些基本規則,如球員背號的手勢、進球得分手勢、球員犯規後的對應手勢、場上暫停後的手勢、技術犯規以及惡意犯規等手勢動作,這些手勢都是一個裁判員必須懂得的;
另外,做為場上的裁判員,還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有球員或者教練挑釁自己的權威,應該給出回應;
最後做為場上的裁判員,要對場上的變化,做出相應的判罰,例如:場上太激烈,勢頭不對,應該相應的吹罰嚴厲,場上分差太大,應該對落後方吹罰寬松一些。
總體來講,一個好的裁判員在合理的利用籃球規則下,吹罰出一場精彩的比賽!
『捌』 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有哪些動作怎麼做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1、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3、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常見的動作:
1、得一分——單手食指伸出(與地面垂直),與眼睛同一高度(身高低於170CM,建議手舉高點擺到175CM的位置),停留1~2秒(以便讓記錄台、球隊、觀眾清楚是多少分),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向下彎曲。
2、得二分——單手食指與中指伸出,與眼同高,停留1~2秒,接著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與中指向下彎曲。
3、三分試投(不是得分,是投籃隊員正在三分投籃區域做三分的投籃嘗試)——單手過頭頂伸直手臂舉向空中,拇指、食指、中指展開。
此手勢自投籃隊員作三分試投時,追蹤裁判立即作出,一直保持到球觸及籃圈但不中籃可以放下,或沒有辦法中籃的三分試投也可以放下。當4區的三分低位區有三分試投,前導裁判必須以此手勢提示追蹤裁判有三分試投,而追蹤裁判必須重復此手勢以確認三分試投的有效性,當追蹤裁判舉起手勢確認,前導裁判才能放下他的手勢。
4、三分投籃成功——兩個手全高舉過頭頂(伸直手臂),每個手伸出拇指、食指、中指表示。
此手勢必須由追蹤裁判作出,也只有追蹤裁判才有權力作出,前導裁判不得做此手勢。除非前導裁判宣判了防守隊員對投三分隊員的犯規,而三分中籃時,此手勢才由前導裁判作出並確認三分投籃是否有效。
5、取消得分或取消比賽——雙手(手掌)在胸前作交叉狀(剪刀狀)交叉一次。
比賽中常見的國際裁判員有激情的表演,比如A1運球結束連跑一步、二步、三步投籃,接著投籃球進,裁判員馬上鳴哨投籃得分不算,並非常誇張地用兩手掌在胸前交叉、交叉再交叉,以此特別強調得分無效(記住:裁判員的手勢比語言更有力!)。
阻擋:犯規鳴笛後,雙手叉腰,這樣來回幾次。
打手:犯規鳴笛後,左手成90度,右手拍打左手一下。
推人:犯規鳴笛後,雙手作同樣的前後推動,2至3次。
走步:犯規鳴笛後,雙手握拳,前後滾動3至5次。
雙帶:犯規鳴笛後,雙手手掌張開,上下排動3至5次。
暫停:雙手手掌做同樣90度向上肩碰,1至2次。
『玖』 足球裁判上場前要做哪些准備
(一)體能上的准備 現代足球運動的發展對裁判員體力上的要求極高。據統計,一場比賽裁判員的跑動距離在7000~9000米。除具備良好的耐力基礎外,還應具備良好的速度耐力,若沒有平時經常性的身體訓練,或達不到鍛煉的基本要求,就無法勝任其工作,有時甚至是很危險的。 因此,裁判員保持經常的鍛煉和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是適應足球裁判員工作的身體保證。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裁判員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機能逐漸衰退,此時應自我診斷、自我安排,制定合理的體能訓練計劃和內容。 (2)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遵守正常的作息制度,提高自我約束力,做到不抽煙、不酗酒,合理安排夫妻生活。 (3)參與本地區的裁判員培訓學習班,因人而異,增加或減少已安排的訓練內容,調整運動負荷,完成訓練計劃。 (4)各地區協會可在年度各項比賽開始之前,組織和安排集中體能訓練,時間約2~3周,每周2~3次,每次兩小時左右,內容包括耐力、速度、柔韌游戲和球類等,並做好個人記錄,保證訓練質量。 (5)赴集中賽區工作之前,可參閱(4)的內容,在安排運動負荷時,要循序漸進,內容搭配要合理,要分時分段,逐步調整好身體狀態。 (二)業務上的准備 1、理論方面 主要學習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幾年來,足球規則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制定的新條款更趨於合理,內容更加簡潔明了。它是每一位裁判員必須努力鑽研、刻苦學習、保證執法工作順利進行的理論基礎。 在賽前,許多優秀裁判員都非常重視再次學習規則,研討新規則的精實質裨,總結以往的執法經驗和教訓,進一步加深理解規則。同時,參閱國內外的有關資料和收集重大賽事的情報,不斷充實,不斷完善。因此,理論方面的准備工作是多層次的,其內容還包括: (1)國家足球協會主辦的由國際足聯講師主講的高級裁判員學習班。 (2)國家足球協會主辦的國內中、高級裁判員學習班。 (3)本年度國內各項聯賽開始之前的各級裁判員學習班,包括學習和理解競賽規則及本年度的統一判罰尺度等。 (4)組織、收集權威機構下發的有關文件和新規則內容,掌握足壇時事動態。 (5)積極參加和通過本地區舉辦的各級裁判員的規則、英語等項目的考核。 2、實踐方面 對每一位裁判員來講,有了理論上的准備,那麼參與實踐活動就有了信心保證。我們強調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但裁判員往往會忽視這一點。有時理論方面准備不錯,但實踐機會甚少,已學的內容無法付之於行動。少了實踐的機會,能力和信心的培養就無法實現。有時實踐機會很多,但在理論上鑽研不夠,遇到問題,不會分析、判斷和總結。 顯而易見,理論與實踐兩者的有機結合尤為重要。實踐的內容包括: (1) 創造條件參加全國各級足球比賽的裁判員工作。 (2) 抓住機會積極參加本地區的各項競賽活動,成年、少年乃至女子足球比賽。 (3) 通過國內外的重大賽事的觀摩,組織討論,進行業務上的探討。 (4) 利用現場觀摩或錄像,進一步熟悉規則,收集戰例,統一認識,及時進入角色。 (5) 經常動手動筆,撰寫執法心得和判罰戰例等文章,發表學習與實踐的體會。 (三)心理狀態與賽前心理的調整 賽前裁判員心理狀態是指在比賽之前對該競賽的認識所產生的情緒體驗,使身體機能某些條件反射發生的變化。裁判員有了賽前的心理准備,就會以飽滿的信心、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正常的心態去執行比賽任務。反之,情緒緊張、信心不足或盲目樂觀等都會直接影響工作的效果。 任何一場足球比賽,從准備工作伊始,到臨場執法,裁判員的心理活動始終處於一種高度敏感、高度興奮和高度緊張的狀態。裁判員要學會隨時有效地調節心理狀態,進行積極自我的心理活動,加強自我控制能力和自信心,排除一切消極的心理因素。 那麼如何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和進行賽前的心理調整呢? (1)學習體育運動心理學,掌握基本的心理學常識,了解人類感觀、知覺、表象、記憶、想像、思維等心理活動,逐步培養自己的"穩定的、恆常的心理品質"。有良好的智慧特徵,才能具備較強的意志、智能、性格和氣質等心理狀態。 (2)在學習和實踐中,積極鞏固已有的冷靜、沉著、自信、專注、堅定等心理因素,排除和克服焦躁、慌張、遲疑、渙散等消極的心理現象。在不同的環境中,有效地提高自控能力、適應能力和應急能力。 (3)建立裁判員賽前良好的心理動機。而動機與行為、效果與目的之間又有著復雜的辯證統一關系。如比賽規模的大小、觀眾的多少、本地與外地、國內與國外、初賽與決賽、認真與敷衍、不求出色但求無過、自滿自負又想一鳴驚人等心理狀態,決定著一名裁判員能否勝任其執法工作。 (4)在賽前心理調整中,裁判員應對比賽任務有明確的認識,充分相信自己的能力,以飽滿的精神,將注意力集中在臨場狀態上。這種自我的心理調整,應不斷地建立和培養,並以自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以鞏固。 (5)裁判員賽前過分激動和盲目自信的心理活動都是執法中的大敵。其狀態特點為:情緒體驗強烈而緊張、行為失控、注意力不集中和寢食不安,對即將開始比賽的復雜性,以及困難程度估計不足,而且在理論、實踐及體力上的准備漫不經心,這必將導致裁判工作的失敗。 (6)總結每一場執法工作,應始終有一種公平競爭的心態,排除雜念,積極開動思維,保持清醒的頭腦,面對困難不畏懼。既要敢於肯定自己的長處,又要克服某些短處。 (7)此外,裁判員的心理訓練還包括:有目的地進行足球技戰術理論的專題討論;實踐中的執法經驗;戰術與心理狀態的有機結合;在不同比賽環境下對異常情況的適應能力;在順境或逆境中,加強自我暗示,增強必勝信念,不斷地克服惰性,陶冶情操,使之達到理想境界。 (8)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進行必要的賽前心理調整。其方法手段很多,建議同時合理的使用,這樣才能相輔相成,取得理想的效果。 (四)裁判員裝備的准備 裁判員裝備的准備包括:裁判員所用的2~3件不同顏色的上衣、短褲、足球襪、足球鞋、口哨(備用哨)、筆、記錄本、紅黃牌、手錶(備用秒錶)、挑邊器、手帕、手旗、鞋油、梳子及部分化妝品等。對這些必用品要認真檢查,並試用試穿,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裁判員外出執行主、客場任務時,所有裁判員裝備必須隨身攜帶,不要托運,以免遺失。 (五)開好賽前准備會 認真開好賽前准備會是裁判員組織領導一場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准備會應由裁判員召集兩名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參加,時間一般在比賽前60分鍾,地點在比賽場地裁判員休息室。准備會亦可在比賽當天上午在住宿地召開。准備會內容應根據裁判員們的水平和比賽性質等諸多特點而有所不同,一般有如下內容: 1、分析比賽形勢 分析參賽隊的情況以及比賽勝負對兩隊名次的影響。了解兩隊過去有無矛盾以及比賽天氣、場地、觀眾和安保等綜合情況。預計該場比賽的激烈程度,可以發生哪些特殊情況,准備採取什麼對策,並提示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明確該場比賽裁判員工作的重要性。 2、分析兩隊比賽風格 分析兩隊風格、打法和特點,了解兩隊尖子隊員和易肇事隊員及教練員和工作人員的特點,裁判員採用什麼方法和對策。 3、明確分工 裁判員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和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的實際水平,以及是否中立者來明確他們各自的職責。在明確分工之前,要自我介紹執法特點和習慣,以便在分工時互補。通常的分工與信號應根據《足球競賽規則》所要求的去做,還應對在比賽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好明確的分工,定好聯絡信號。 (六)做好臨場賽前的工作 裁判員應在比賽的前一天對比賽場地進行一次檢查,如果發現問題則要求主辦單位及時處理。檢查重點是場地的燈光、記分牌;場地的軟硬、干濕、平坦程度;草的長度及場地周圍有無危險物品。還要對球門、球門網、角旗、場地各區域及教練員指揮區、攝影線、踢角球限制線的畫線進行檢查;也要對替補員、第四官員、監督席位的放置進行檢查,並詢問場地急救醫護、擔架及撿球員的位置。 最後對比賽用球、助理裁判員示旗、換人牌、打氣筒和氣壓表進行檢查,同時對裁判員休息室、運動員休息室和通道進行查看。 1、賽前工作 (1)裁判員一行到達比賽場地裁判員休息後,裁判員四人小組立即對比賽場地、比賽用球、助理裁判員用手旗、換人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要求主辦單位解決。 (2)由競賽委員會或第四官員收取比賽雙方運動員名單,並由裁判員予以核對。 (3)裁判員召集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開好比賽准備會並進行分工。 (4)裁判員、助理裁判員做賽前准備活動,第四官員協助填寫裁判員報告中的運動員名單。 (5)裁判員開始更衣。 (6)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分別到運動員休息室或通道檢查隊員裝備。 (7)裁判員召集雙方隊員到大廳或通道集合,准備進場。 (8)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帶領雙方各11名運動員入場。除了主辦單位規定的賽前進行開幕式、升國旗等儀式外,通常是向觀眾致敬、運動員照相、召集雙方隊長投幣挑選場地。 (9)裁判員鳴哨開始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