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事判決是如何形成的
刑事判決分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
法院立案後,審理、判決
不服就可以上訴
有的是獨任制審理,也叫簡易程序,有的是合議庭審理也叫普通程序
㈡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決有權申請再審嗎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決的,有權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刑事裁判擴展閱讀:
申訴的種類
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
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㈢ 簡述刑事裁判文書的種類
人民法院抄的刑事裁襲判文書,主要指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按照內容可分為有罪判決書和無罪判決書;而有罪判決書又可分為科刑判決書和免刑判決書。審判程序,刑事判決書還可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包括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再審刑事判決書和刑事附事民事判決書。
㈣ 刑事裁判文書包括哪些
刑事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在審理終結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依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所作局面處理決定,包括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
常見的刑事判決書有一審公訴案件刑事判決書、二審公訴案件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改判刑事判決書、一審公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
常見的刑事裁定書有維持原判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刑事裁定書、准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刑事裁定書、減刑刑事裁定書等。
㈤ 網上可以查到刑事案件判決書嗎
2014年及以後生效裁判文書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2014年以前的案件需要到判決法院查詢。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最高法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法備案。
拓展資料: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後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對於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結論,稱為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是製作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第二審刑事判決書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依法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上訴或者抗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所做的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第二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所做出的改判的書面結論。
㈥ 刑事判決為什麼在網上
只要是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在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的情況下,都必須在互聯網上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㈦ 刑事判決是什麼意思
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刑。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
㈧ 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適用的來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源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