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法院要多久決定受理
單位應當先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才能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1)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判決擴展閱讀:
勞動者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B. 如果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該怎麼辦什麼樣的程序
你好,勞動仲裁裁決如果不是終局性的, 單位可以在15天內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終局的,要在30天內向向當地中級法院撤銷,後在15天內向基層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C. 勞動仲裁判決後,公司不服上訴到法院,我該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說明裁決對你是有利的,你簽收法院的應訴材料後可以積極應訴,寫份答辯狀,強調裁決書是正確的。
勞動仲裁完公司不服會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後,如雙方或一方不服可以再上訴,二審為終審判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裁決生效的除外。
(3)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判決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製作應訴答辯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進行審查,然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限期要求被申訴人提出答辯書。
2、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3、被訴人應當針對申訴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並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有關證據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訴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4、答辯是被訴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訴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也可以選擇,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准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
5、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D. 用人單位如果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該怎麼做
首先你要明白一個問題,近年來國家注重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一般涉及勞動糾版紛的案件極少有勞動者權敗訴的情況,其次訴訟需要成本這包括時間、金錢、精力如想勝訴的話可能還要送禮。你要考慮清楚採取訴訟的手段是否劃算,如果涉案標的不大的話,我建議你按仲裁決議執行算了。
E. 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勞動仲裁的判決會有什麼後果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講,不會產生法律後果。
對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用人單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裁定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判決擴展閱讀:
勞動仲裁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證明。
(6)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是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所函和律師證件的復印件。
(7)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注冊基本資料、組織代碼證相關證明復印件;是個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材料。
(8)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F.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47條所述裁決是終局裁決,直接生效,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工人違規操作存在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以此為新的理由起訴,要求其承擔部分責任。
G.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誰是被告
對於這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回訟法〉若干問題的意答見》中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88]50號)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因此,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不能以仲裁委員會為被告,應當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H. 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後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單位應當先向仲裁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才能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