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重犯規
2暴力行為
3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機會
5用可能判為任意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像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使用有攻擊性、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或動作
7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2. 足球比賽中什麼情況下裁判會出示紅牌和黃牌
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O米或少於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於110米或少於100米,寬度不得多於75米或少於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於1.50米高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桿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5.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16.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16.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7.32米、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44米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厘米。 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
註: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第二章 球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厘米或少於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 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一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民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製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準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於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6.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決議二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 隊員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 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0匕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第三章 隊員人數
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名。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
· 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第六章 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第八章 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 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b.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進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第十一章 越位
Ö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Ö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Ö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Ö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進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 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 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 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於9. 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盡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並至少距罰球點9.15米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移動)。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准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進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復後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五章 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
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復。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進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 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六章 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攻方隊員時,由守方隊員在球門區內任何 地點直接踢出罰球區恢復比賽。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即未進入比賽, 應令重踢。踢球門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踢球門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踢球門球時,對方隊 員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都應站在罰球區外。
罰則:
踢球門球的隊員將球踢出罰球區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 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第十七章 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守方隊員時,由攻方隊員將球的整體放走。在離球出界處較近的角球區內踢角球。
踢角球時,不得移動角旗桿。角球可直接勝一球。踢角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未進 入比賽時,即球未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不得進入距球9.15米以內。踢角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罰則:
a.踢角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規則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b.如有任何其它犯規,角球均應重踢
3. 足球中犯規及裁判手勢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4. 裁判在球員犯規時何種程度給黃牌何種程度給紅牌
●黃牌(yellow card)
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犯規,裁判會對犯規球員出示黃牌作出警告,警告亦被稱為記名(booking)。被黃牌警告的球員仍可繼續比賽,但當接受第二次警告時便會被逐離場。裁判會先出示第二面黃牌,再出示紅牌,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替補球員遞補,球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皆會遭受黃牌警告:
1. 缺乏運動精神行為;
2. 以口頭或動作對球證的判決持異議;
3. 持續不斷地違犯則或惡意犯規;
4. 阻礙球賽進行;
5. 拒絕遵守規定守方與角球或自由球發球點的指定距離;
6. 未經裁判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區;
7. 未經裁判許可離開比賽場區;
8. 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紅牌(red card)
球員嚴重犯規,裁判會舉起紅牌命令球員離場。在此情況下,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替補球員遞補,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而且根據犯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被禁賽一場或一場以上。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皆會受到離場處分。
1. 第二次被出示黃牌
2. 嚴重犯規,包括從後攔截而危及對方球員安全。
3. 凶暴行為
4. 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人士吐口水
5. 蓄意手球引致對方一個進球或一個明顯的進球機會被破壞
6. 當一名球員正向著球門推進,並構成一個明顯的進球機會時受到對方球員蓄意犯規所破壞,而該犯規應被判罰一個直接自由球或罰球
7. 用攻擊性、侮辱性或辱罵性的言語
8. 禁區內故意手球
若在比賽結束前,一方球隊先有五名球員被出示紅牌,比賽會立即宣判結束,並判該方球隊0:3落敗
5. 一般在什麼情況下,裁判才會出示黃牌或紅牌
首次使用紅黃牌的世界盃:1970年在墨西哥舉行的世界盃。紅黃牌發明者為英國裁判阿斯頓。
一、紅黃牌的由來
在紅黃牌問世之前,裁判員對隊員實行警告或罰出場時,只能用語言或手勢來表示。但是由於語言和手勢不統一,在國際足球比賽中容易產生誤解和矛盾。為了克服語言不同而給裁判工作帶來的困難,同時也向場外領隊、教練及其他人員明確表示對誰給予了警告或罰出場,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決定,在1970年墨西哥舉行的第九屆世界盃足球賽中使用紅黃牌。該屆比賽結束後,通過總結,國際足聯技術研究小組在報告中指出,用紅黃牌來表示對運動員警告和罰出場的做法應該在高級比賽中普遍使用。自此以後,凡由國際足聯主辦的世界性足球比賽均使用紅黃牌,各洲與國家協會紛紛仿效。我國是從1974年起,在全國足球比賽中使用紅黃牌,並一直沿用至今。本世紀80年代初期,英國、巴西等國曾廢除使用紅黃牌。針對這種情況,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進行了講座,並作出如下決定:國際足聯舉辦的比賽,仍使用紅黃牌,至於有關國家的國內比賽是否使用紅黃牌,完全可由該國的體育組織自己來決定。
二、使用紅黃牌的目的意義
裁判員使用紅黃牌是嚴格招待規則和比賽紀律,制止非體育道德行為、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引導比賽正常進行的一種教育手段。它有利於運動員在技戰術水平、體育道德等方面有所進步;有利於鼓勵進攻,鼓勵進球,使比賽更精彩;有利於裁判員控制比賽的秩序,促使比賽順利進行。如果一名裁判員對使用紅黃牌的目的不夠明確,那麼在臨場執法時就容易出?quot;心慈手軟"或"盲目濫用"的兩種傾向。前者表現為甘當"和事佬",擔心出示紅黃牌後,刺激了運動員,導致"引火燒身",以致喪失了作為"法官"的立場。應對某名運動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而沒有這樣做時,其他隊員就會錯誤地認為:你不罰他,當然也不會罰我,我也可以照樣干。如此惡性循環,賽場勢必充滿火葯味。事實上只有果斷、准確地判罰,才能贏得隊員的信任和新生引導運動員按照規則踢球。後者表現為場?quot;三板斧",先發制人,企圖藉助紅黃牌,顯示自己的威風,"鎮"住比賽,這種懲罰主義的做法,把裁判員置於與運動員對立的地位,同樣達不到教育的目的,也難於控制比賽局面。事實上有時一個及時准確的提醒與勸告往往比一個有妥當的警告、罰出場的教育效果要好。
三、准確使用紅黃牌的四個要素
所謂使用紅黃牌,首先需要搞清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該不該亮牌?該亮不亮或不該亮亂亮,就錯了。
第二,該亮什麼牌?"量刑"不當,紅黃牌顛倒,也錯了。
在實踐中要想提高使用紅黃牌的准確性,應注重以下四個要素:一是自信心強,這種信心和魄力來源於裁判員穩定的心理狀態、准確的觀察和判斷,以及理解、運用規則的良好能力。二是有根有據,即判罰的依據是運動員的犯規違反規則的規定。三是掌握時機,即判罰的時機應選擇在防止事態擴大與惡化的時刻,能起明顯教育效果。四是合乎情理,即善於區別對待,針對不同情況,不同性質的犯規,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罰。
實踐證明,這四要素要有機結合,融會貫通方能充分發揮紅黃牌的積極作用。總而言之,裁判員在行使警告與罰出場的職權時,須有原則性和靈活性,合法又合理,二者缺一不可。
四、使用紅黃牌的一般方法與要求
(一)紅黃牌的規格應以清晰可見和使用方便為原則。通常由薄型塑料卡製成,顏色以鮮紅和桔黃為宜,規格一般8×11厘米。
(二)裁判員上場前,應檢查自己是否攜帶紅黃牌,並且要將紅黃牌分別放置於夾子的兩邊袋內,或裁判服的兩個口袋中,避免執行中出現漏帶或出示錯誤的被動局面。
(三)裁判員決定對運動員實行警告或罰出場時,應區別情況,採用令運動員走過來或裁判員主動跑向前的方法,以有利於維護裁判員的尊嚴和教育運動員,不宜機械劃一地採用某一種方法。
(四)凡出示紅黃牌時,裁判員與運動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2米左右),這樣被罰對象清楚,既教育犯規隊員,也教育其他隊員,同時還可避免因隊員對判罰不滿而企圖搶牌的現象。
(五)不宜在人群中出示紅黃牌,否則運動員及場外的其他人員看不清對誰進行警告或罰出場,也容易發生隊員因對判罰不滿而造成圍哄、拉扯裁判員的現象。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裁判員應避開人群,令被罰的隊員單獨過來後再予以教育與處罰。
(六)凡對運動員出示紅黃牌,盡可能不讓他預先發現你的意圖。出示前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教育一下時,語言必須中肯簡短。凡出示紅黃牌後,裁判員無須與處罰對象對話,應盡快恢復比賽。
(七)嚴格沿用國際足聯統一規定的手勢出示紅黃牌(手持牌子下角,單臂伸直上舉),切勿將紅黃牌直接指向運動員的臉部或胸部,否則有損裁判員的風度,也容易招惹是非。特別要提一下,個別裁判員經常喜歡採用摸口袋假裝出示的做法嚇唬運動員,是不可取的。
(八)在同一場比賽中,同一名隊員被第二次警告時,裁判員應先出示黃牌,緊接著再出示紅牌,以示該隊員系第二次警告而被罰出場。
(九) 不論出示紅牌或黃牌,裁判員都應及時記錄被罰隊員的號碼、事實和犯規的時間,以利賽後向主辦機構作出書面報告。一般情況下,多是先出示紅黃牌,後記錄,但有時候也可以先記錄後出示紅黃牌。不論採用哪種方式,所用時間切忌過長。只有在出示紅黃牌及記錄完畢後,才可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十)凡出示紅黃牌時,在裁判員未發出信號恢復比賽之前,隊員不得擅自發球,一旦發現違犯上述規定的情況,裁判員應及時制止,如將球射進球門,則無效。
(十一)當罰令隊員出場時,裁判員應待被罰出場的隊員離場後,再以信號批示恢復比賽。不準被罰出場的隊員坐在替補席上。
五、使用紅黃牌應注意的事項
(一)提高跑位和配合的質量
出示紅黃牌是否准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裁判員的執法水平。欲提高使用紅黃牌的准確性,在臨場執法中必須注意積極跑動,選好位,切實做到距球近、角度好、看得清,這樣才能下決心判罰。同時要加強與助理裁判員的密切配合,賽前認真研究合作內容,尤其是在"死角"地區及裁判員背後的"盲區",一旦發生隊員犯規時如何協作的方法。
(二)善於掌握運動員的心理狀態
比賽的性質、場上氣氛、執法水平、觀眾情緒、勝負變化等狀況,對運動員的心理狀態有著深刻的影響。裁判員如能透過現象及時了解運動員的心理狀態,那麼對提高出示紅黃牌的准確性有著重要的作用,切忌機械執法,意氣用事。
(三)堅決排除外界干擾
隨著足球運動職業化的發展,競爭越來越激烈,比賽勝負的影響很大。觀眾、運動員以及其他人員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干擾裁判員執法,對裁判員的壓力明顯增大。有的裁判員由於心理上承受不了外界的壓力,結果把已經拿出來的紅黃牌又放回口袋,或者在叫喊聲中又違心地出示了紅黃牌。這種情況必然削弱使用紅黃牌的作用和它的嚴肅性,應引以為戒。富有自信心和獨立見解是每一名優秀裁判員的基本品質。
(四)幾種特殊情況下使用紅黃牌的要點
1、出示紅黃牌的時間范圍。自裁判員進入比賽場地時起即有行駛規則賦予的權力,直至比賽結束。若比賽開始前隊員犯規,需要罰令出場時,可以允許由該隊列入替補名單的替補隊員頂替,並不算作替補數額,但不準在替補名單中增加替補隊員。若在中場休息時,隊員犯規而被罰令出場,則不準該隊替補隊員替補。若比賽結束後隊員犯規,不論其性質情節多麼嚴重,均不必出示紅黃牌,但應向主辦機構作出書面報告,由主辦機構處理。
2、出示紅黃牌的對象是上場隊員及列入替被名單中的替補隊員。如果球隊的教練員、領隊、醫生及其他非比賽人員凡有不正當行為或其他惡劣行為時,可對其進行口頭警告或責令出場,但不必出示紅黃牌,必要時可請場地代表強令其離場。
3、裁判員沒有發現隊員犯規,但經助理裁判員以信號批示,並經核實後,根據規則與犯規事實,裁判員仍可對犯規隊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
4、踢任意球時,守方隊員至少距離球9.15米,包括前後左右。凡經提醒後仍堅持不退出或在球踢動前提早侵入9.15米范圍內者,裁判員應對其予以警告。一旦出現幾名隊員同時違犯上述規定時,裁判員應對領頭者予以警告,但不能同時對幾名隊員實行"集體"警告。
5、裁判員判罰犯規後,隊員故意將球踢向遠處,是一種不正當行為,應予警告,但不宜非得令該隊員將球撿回。
6、裁判員罰某隊員出場,該隊員拒絕離場時,裁判員應指令該隊隊長負起管理本隊的責任,否則從裁判員宣布時起,中斷比賽超過5分鍾,即作罷踢論處。
7、比賽成死球時,隊員犯規或犯有不正當及惡劣行為,裁判員在予以警告或罰出場後,恢復比賽的方法不變。
8、比賽進行中,隊員在場外犯規或犯有不正當及惡劣行為,裁判員因此而暫停比賽,在對該隊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後,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恢復比賽(若隊員故意離場,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比賽中不存在合法的第12名隊員,凡替補隊員擅自入場,或者還犯有其他惡劣行為,裁判員因此而暫停比賽,只能作紀律處分,即予以警告或罰出場,不能作技術處分,即不能由對方踢任意球或罰球點球恢復比賽。
10、在裁判員同意替換隊員後,一旦完成替補程序,替補隊員進入場地,就不再是替補隊員。此時該隊員嚴重犯規,裁判員將其罰出場,就不準其他替補隊員替補,也不準剛替補下場的隊員重新參加比賽。
11、記錄使用紅黃牌的情況,最好採用簡便的符號與速記文字,以減少比賽停頓的時間,同時要核對被警告隊員的號碼,以免搞錯而重復警告。在進行記錄時,盡量將球控制在身邊,以免發生意外並盡快恢復比賽。
凡比賽中裁判員出示了紅黃牌,賽後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辦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裁判員的書面報告是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對犯規行為及其後果作出處理的基本文件。因此裁判員的報告書一定要寫得真實可靠,簡明扼要。無須做多餘的文字修飾,不得帶有個人感情色彩,應該經得起檢查復核。
參考資料:http://www.tiqiuzhe.net/html/14/n-214.html
6. 足球裁判一般都會出什麽顏色的紙牌
就兩種。
紅牌和黃牌。
黃牌:裁判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犯規,會對犯規球員出示黃牌 )作出警告。傳統上裁判會將球員的犯規詳情記錄在隨身的小記事簿內,因此警告亦被稱為記名。
領取黃牌的球員仍可繼續比賽,但當接受第二次警告時便會被逐離場,按程序裁判會先出示第二張黃牌,再出示紅牌,領取兩張黃牌後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球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
體育比賽中的「黃牌警告」這一法則一般用於足球比賽中。
紅牌:發明足球比賽中紅黃牌的是英國足球裁判肯·阿斯頓。 在1970年世界盃賽上,包括紅、黃牌在內的幾項「阿斯頓建議」被正式採用。紅牌,是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以下令球員離場。還有,如果該球員本場比賽已經領取到一張黃牌,後來的比賽中又因為犯規領取到一張黃牌,此時裁判會按照「兩張黃牌等於一張紅牌」的規定將其罰出場。
紅牌,是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以下令球員離場。還有,如果該球員本場比賽已經領取到一張黃牌,後來的比賽中又因為犯規領取到一張黃牌,此時裁判會按照「兩張黃牌等於一張紅牌」的規定將其罰出場。
第一種情況俗稱「直接紅牌罰下」,第二種情況俗稱「兩黃等於一紅下場」。
在此情況下,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預備球員補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而且根據犯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被禁賽一場或一場以上(賽後有足協紀律委員會給出具體處罰)。
7. 在足球比賽中,裁判把運動員罰下場會使用什麼牌
紅牌來 發明足球比賽中紅黃牌的自是英國足球裁判肯·阿斯頓。 在1970年世界盃賽上,包括紅、黃牌在內的幾項"阿斯頓建議"被正式採用。紅牌,是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以下令球員離場。還有,如果該球員本場比賽已經領取到一張黃牌,後來的比賽中又因為犯規領取到一張黃牌,此時裁判會按照"兩張黃牌等於一張紅牌"的規定將其罰出場。
8. 足球比賽中運動員哪些情況會被裁判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內紅牌容 (Red card) 命令球員離場。
在此情況下,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而且根據犯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被禁賽一場或一場以上(賽後有足協紀律委員會給出具體處罰)。
根據國際足協的賽例,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皆會受到離場處分。
第二次被出示黃牌
嚴重犯規,包括從後攔截而危及對方球員的安全。
凶暴行為
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人士吐口水
蓄意手球引致對方一個進球或一個明顯的進球機會被破壞
當一名球員正向著球門推進,並構成一個明顯的進球機會時受到對方球員蓄意犯規所破壞,而該犯規應被判罰一個直接自由球或點球
用攻擊性、侮辱性或唾罵性的言語
禁區內故意手球
等等
若在比賽結束前,一方球隊先有五名球員被出示紅牌,比賽會立即宣判結束,並判該方球隊 0-3 負
除足球外,一些球類運動如手球、欖球、曲棍球等皆有使用紅牌罰則。
9. 足球裁判員對犯規所作的手勢和動作
足球裁判員所用的手勢應力求簡略、明了、示意確切,給人以直接、明確的感到。這些手勢的利用,旨在使競賽順利進行。手勢的作用重要在於示意下一步競賽應如何進行,因此,對活動員的犯規動作,裁判員一般沒有模仿的必要。
一個高水平的裁判員,其手勢和其他舉止須做到簡潔、朴實、伸展、大方,使人肅然起敬。凡藉助於手勢、哨聲故作姿勢,裝模作樣,顯露自己,嘩眾取寵,不僅會沖淡競賽氣氛,而且一定招來唾棄,以致降低了裁判員的威看。
經國際足聯審定的裁判員的同一手勢如下:
(一)直接任意球單臂側平舉,明確批示踢球方向。
(二)間接任意球單臂上舉,掌心向前。此手勢應連續到球踢出後,並被場上其他隊員觸及或成往世球時為止。
(三)球門球單臂向前斜下舉,指向履行球門球的球門區。
(四)角球單臂斜上舉,指向履行角球的角球區。
(五)罰球點球單臂向前斜下舉,明確指向履行罰球點球的罰球點。
(六)示意連續競賽隊員犯規後,裁判員利用有利條款而不判罰時,應賜與連續競賽的手勢:雙臂前舉,手臂向前稍作連續揮舞。
(七)罰令隊員出場和進行警告對隊員罰令出場或警告時,辨別出示紅、黃牌。利用紅、黃牌時,應一手持牌直臂上舉,面向被處分隊員,有短暫時間的停頓,使場內外均能看清是對哪名隊員進行處分。
10. 足球裁判在什麼情況下出黃牌或紅牌
根據國際足聯的賽例,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會遭受黃牌警告:
1、以口頭或動作對裁判的判決持異議。2、持續不斷地違犯或惡意犯規。3、阻礙球賽進行。
4、拒絕遵守球例規定守方與角球或任意球發球點的指定距離。
5、未經裁判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
6、未經裁判許可離開比賽場區。7、故意拖延比賽時間。8、過分的進球慶祝(脫掉上衣等)。9、假摔。10、沖撞門將。11、非運動精神行為。12、用語言或動作表示異議。
13、連續違反規則。14、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 10 碼 )。
根據國際足協的賽例,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皆會受到離場處分,即紅牌罰下。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以下令球員離場。包括如下情況:
1、第二次被出示黃牌。
2、嚴重犯規,包括從後攔截而危及對方球員的安全。3、凶暴行為。4、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人士吐口水。5、蓄意手球引致對方一個進球或一個明顯的進球機會被破壞。
6、當一名球員正向著球門推進,並構成一個明顯的進球機會時受到對方球員蓄意犯規所破壞,而該犯規應被判罰一個直接自由球或點球。
7、用攻擊性、侮辱性或唾罵性的言語。
8、禁區內故意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