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仲裁判決後不執行會如何處理
《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其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不執行你應當向執行人住所或者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時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2. 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內方當事容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 仲裁判決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辦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仲裁裁決後,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回共和國勞動答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4. 勞動仲裁判決單位不執行怎麼辦
非終局裁來決,雙方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15天內起訴到法院,如果不起訴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決書或判決書生效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對方承擔。並且執行期間按貸款利率計息。
一、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費由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後再返還);
三、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盡快執行;
四、需要先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復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原件需要一起帶上。
5. 求助,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都勝訴,都不執行怎麼辦
社保應該是由社保稽查處理的
經濟補償金和勞動仲裁金額在1萬元以上,
勞動仲裁裁決書已出
一方不符的法院才受理
6. 仲裁裁決書法院不予執行該怎麼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決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循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的;(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對此類因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書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原勞動部在《關於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
7. 仲裁結果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怎麼辦
中院來應該負責執行。自
第一,你到執行庭立案沒?
第二,如立案,在法律規定到執行期,中院應該執行的。
第三,如超過執行期,中院不予執行,你可以到高院申請執行。
第四,如你申請執行,對方申請撤銷的,中院應該中止執行。這時,中院應該給你中止執行的裁定。等申請撤銷裁決的申請被駁回,你可以申請中院恢復執行。
第五,如果中院已經做出了不予執行的裁定並已經給你們送達,你們可以直接到法院另行起訴。
8. 仲裁判決和解後,如果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製作裁決收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法》
第49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50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62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8)仲裁判決法院不執行怎麼辦擴展閱讀:
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實行監督的另一種方式。當申請人提請法院對裁決強制執行時,被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此外,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