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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上場前

發布時間:2021-02-11 13:10:35

1. 足球裁判比賽中的規則及如何工作

足球裁判規則
比賽場地及其設備應如下列平面圖所示:
1.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120米或少於90米,寬度不得多於9O米或少於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於110米或少於100米,寬度不得多於75米或少於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比賽場地應按照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寬不得超過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當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場地每個角上應各豎一面不低於1.50米高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桿可以各豎一面在場地兩側正對中線的邊線外至少1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5.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球門柱內側16.50米處的球門線上,向場內各畫一條長16.50米與球門線垂直的線,一端與球門線相接,另一端畫一條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三條線與球門線范圍內的地區叫罰球區,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1米處各做一個清晰的標記,叫罰球點。以罰球點為圓心,以9.15米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一段弧線,叫罰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和球門線交叉點為圓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各畫一段四分之一的圓弧,這個弧內地區叫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設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相距7.32米、與西面角旗點相等距離、直立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2.44米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為確保安全,無論是固定球門或可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地上。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厘米。
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和地上。球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
註: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場地的大小應為:最大110X75米,最小100X64米。
2.各國家協會對比賽場地大小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在舉辦國際比賽時,必須在賽前將比賽地,或及球場大小通知客隊協會。
3.本理事會通過的競賽規則的量度對照:
130碼:120米 8英尺:2.44米 120碼:110米 5英尺:1.50米 110碼:100米 28英寸:0.71米 100碼:90米 27英寸:0.68米 80碼:75米 9英寸:0.22米 70碼:64米 5英寸:0.12米 50碼:45米 3/4英寸:0.019米 18碼:16.50米 1 /2英寸:0.0127米 12碼:11米 3/8英寸:0.010米 10碼:9.15米 14英兩:396克 8碼:7.32米 16英兩:453克 6碼:5.50米 8.5磅/英寸2:600克/厘米2 1碼:1米 15.6磅/英寸2:1100克/厘米2
4.球門線應畫得與門柱及橫木寬度相同,這樣使球門線與門柱的前後沿相一致。
5.從球門線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畫球門區域和罰球區域),均須刨」了柱內側量起。
6.球場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均應包括在該區域面積之內。
7.所有足球協會均應提供標準的設備,特別是在國際比賽時,尤應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設備必須符合規定。若不符合規定,必須呈報國際足聯。
8.凡按競賽規則舉行的正式比賽,如球門橫木脫位或折斷,則應立即暫停或終止比賽,除非將橫木修整恢復原位或更換新橫木,並不再對球員構成危險,不可用繩子代替橫木。
在友誼比賽中,經雙方同意,如將該橫木移出並不再對球員構成危險後,可以不用橫木恢復比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用繩子代替橫木。如不用繩子而球從門柱間越過球(了線,裁判員認為這個高度是在橫木下面時,應判為勝一球。
在停止比賽後又恢復比賽時。應當由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9.各國家協會可在規則第一章規定的范圍內對橫木及門柱的厚度、寬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適當的規定。
10.門柱及橫木必須用木材、金屬或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準的其它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門柱及橫木不允許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狀。門柱必須為白顏色。
11.國際比賽前增加的表演賽,只應在比賽當天由比賽雙方的代表及裁判員(擔任該場國際比賽的)考慮場地情況同意後舉行。
12.各國家足球協會,特別是在舉辦國際比賽時:
必須限制在場邊的攝影人員的人數。
應該在兩條球門線後各畫一條線(攝影人員限制線)。該線距角旗至少2米,球門區線與球門線交點至少3.50米,門柱至少6米。 不準攝影人員超越限制線 。
不準使用閃光燈等人工光源。
第二章 球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厘米或少於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 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民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製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準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於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6.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每隊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
隊員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
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後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0匕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隊員)。
第三章 隊員人數
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名。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
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
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國際錦標賽、國際俱樂部杯賽及各國俱樂部間的友誼賽,裁判員必須在比賽前檢查所有上場隊員的裝備,嚴格制止裝備不符合國際足聯競賽規則第四章要求的隊員上場比賽,直至該隊員的裝備合乎規定為止。任何正式比賽的規程中都要列入此項規定。
2.如裁判員發現某隊員穿戴有違反規定的物件,並可能傷害其他隊員時,則應立即令其摘除。如該隊員不服從,則不允許其參加比賽。
3.隊員因裝備不符合第四章規定而不準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參加比賽時,則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先向裁判員報告,經裁判員檢查認為符合規定後,方可入場。
4.隊員因違反規則第四章規定而被停止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比賽時違反規則第十二章(j)款,即未經裁判員允許而進場,則應給予警告。如裁判員因對該隊員給予警告而暫停比賽時,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應穿著和比賽雙方服裝的顏色有明顯區別的裁判服。
2.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除有關國家的協會同意選派本協會下屬人員擔任外,應由中立自家人員擔任。
3.裁判員必須從正式的國際裁判名單中選派。在業余和青年國際比賽時,可不採用此決議。
4.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遇有觀眾、工作人員、隊員,已登記的替補隊員或其他人員不守紀律或有不正當行為,不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附近,裁判員均應向主辦機構報告,以便採取適當措施。
5.巡邊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如裁判員處在有利於判斷的位置,並看清楚發生的情況,則不必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如巡邊員是中立的,且處於更有利位置時,則裁判員應考慮巡邊員的信號。如巡邊員在球進進球門前及時提供了信號,則裁判員可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而判該球無效。
6.裁判員只能在恢復比賽前更改判決。
7.如裁判員已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使比賽繼續進行,則不論使有利一方是否獲益,即使未給任何手勢表示,也不得任意改變原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不予處理。
8.制定規則的用意是使比賽順利進行,盡可能少地受到干擾,裁判員應判罰故意犯規行為。如經常對情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懷疑的犯規鳴哨判罰,會使隊員反感、動怒並影響觀眾情緒。
9.按規則第五章(d)款的規定,裁判員在發生嚴重騷亂時有權終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裁判員應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10.隊員同時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11.裁判員本人未能發現的情況,應依照中立巡邊員提示的信號作出處理。
12.比賽時,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場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13.比賽進行中,教練員可以向場內運動員傳達戰術上的指示,但無論是教練員或其他官員都必須嚴守其責,且只允許在規定的技術區域內進行場外指揮。
14.擔任比賽的替補裁判員一定要按照國際足球理事會制定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六章 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國際理事會決議
1.中立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意,但仍應以裁判員的決定為准。
2.國家A級比賽,各國足球協會必須選派當年度國際足聯在冊的中立國巡邊員。
3.在國際比賽中,巡邊員的手旗應用鮮明的顏色,如鮮紅及黃色等,建議在其它比賽中也採用該色手旗。
4.只有根據裁判員對巡邊員不合理干擾或不稱職報告,才可給巡邊員紀律處分。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如裁判員因根據規則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賽時,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承認當時比賽結果外,該場比賽應全部重新進行。
2.上半場終了後,隊員有休息的權利。
第八章 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 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b.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當裁判員墜球而在球未著地前,如有隊員犯規,則裁判員應按其犯規的輕重,予以警告或罰令出場。因為隊員犯規時球不在比賽中,不能判由對方踢任意球。裁判員應重新墜球。
2.禁止由參加比賽隊員以外的人開球。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比
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國際理事會決議
球場內各區域的界線,均應包括在各區域的范圍以內。因此,邊線及球門線均屬於比賽場地。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進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國際理事會決議
1.規則第十章規定的勝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況下,球在進進球門前受外界干擾所阻止,不能判為勝一球。如這種情況發生在比賽中,除執行罰球點球時外,應暫停比賽,由裁判員在事故發生的地,點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如有觀眾進進球場,企圖阻球入門,但未觸及球,如該球進進球門,則應判勝一球。如該觀眾觸及球或妨礙比賽,則裁判員應暫停比賽,在事故發生地點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第十一章 越位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iE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判斷越位,是以同隊隊員將球傳給他的一剎那,而不是他接球時。如隊員處在非越位位置,同隊隊員向他傳球或踢出任意球時,該隊員在球飛行時跑到前方也不構成越位。
2.如果進攻隊員平行於對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或平行子對方最後兩名以上(含兩名)防守隊員,那麼該進攻隊員不越位。
十二章 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范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沖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沖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採用非危險動作進行沖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沖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藉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比賽成死球後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信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後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范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沖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擺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 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污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11.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污言穢語、辱罵性語言,不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

2. 足球裁判員上場前要做哪些准備在場上如何跑位

現代足球運動的特點,是比賽速度加快且對抗激烈。在市場經濟的刺激下,職業足球比賽競爭激烈,臨場裁判員既要執行規則,又要控制比賽,引導比賽的順利進行。在執法中要善於審時度勢,依據規則,行駛職權,符合實際,有法必依,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嚴格賽紀,合情合理。要做到這一切,完全取決於裁判員的賽前准備工作。
因此,重視和做好裁判員賽前各項准備工作,是保證完成每一場執法任務的重要基礎。
(一)體能上的准備
現代足球運動的發展對裁判員體力上的要求極高。據統計,一場比賽裁判員的跑動距離在7000~9000米。除具備良好的耐力基礎外,還應具備良好的速度耐力,若沒有平時經常性的身體訓練,或達不到鍛煉的基本要求,就無法勝任其工作,有時甚至是很危險的。
因此,裁判員保持經常的鍛煉和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是適應足球裁判員工作的身體保證。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裁判員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機能逐漸衰退,此時應自我診斷、自我安排,制定合理的體能訓練計劃和內容。
(2)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遵守正常的作息制度,提高自我約束力,做到不抽煙、不酗酒,合理安排夫妻生活。
(3)參與本地區的裁判員培訓學習班,因人而異,增加或減少已安排的訓練內容,調整運動負荷,完成訓練計劃。
(4)各地區協會可在年度各項比賽開始之前,組織和安排集中體能訓練,時間約2~3周,每周2~3次,每次兩小時左右,內容包括耐力、速度、柔韌游戲和球類等,並做好個人記錄,保證訓練質量。
(5)赴集中賽區工作之前,可參閱(4)的內容,在安排運動負荷時,要循序漸進,內容搭配要合理,要分時分段,逐步調整好身體狀態。

(二)業務上的准備
1、理論方面
主要學習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幾年來,足球規則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制定的新條款更趨於合理,內容更加簡潔明了。它是每一位裁判員必須努力鑽研、刻苦學習、保證執法工作順利進行的理論基礎。
在賽前,許多優秀裁判員都非常重視再次學習規則,研討新規則的精實質裨,總結以往的執法經驗和教訓,進一步加深理解規則。同時,參閱國內外的有關資料和收集重大賽事的情報,不斷充實,不斷完善。因此,理論方面的准備工作是多層次的,其內容還包括:
(1)國家足球協會主辦的由國際足聯講師主講的高級裁判員學習班。
(2)國家足球協會主辦的國內中、高級裁判員學習班。
(3)本年度國內各項聯賽開始之前的各級裁判員學習班,包括學習和理解競賽規則及本年度的統一判罰尺度等。
(4)組織、收集權威機構下發的有關文件和新規則內容,掌握足壇時事動態。
(5)積極參加和通過本地區舉辦的各級裁判員的規則、英語等項目的考核。
2、實踐方面
對每一位裁判員來講,有了理論上的准備,那麼參與實踐活動就有了信心保證。我們強調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但裁判員往往會忽視這一點。有時理論方面准備不錯,但實踐機會甚少,已學的內容無法付之於行動。少了實踐的機會,能力和信心的培養就無法實現。有時實踐機會很多,但在理論上鑽研不夠,遇到問題,不會分析、判斷和總結。
顯而易見,理論與實踐兩者的有機結合尤為重要。實踐的內容包括:
(1) 創造條件參加全國各級足球比賽的裁判員工作。
(2) 抓住機會積極參加本地區的各項競賽活動,成年、少年乃至女子足球比賽。
(3) 通過國內外的重大賽事的觀摩,組織討論,進行業務上的探討。
(4) 利用現場觀摩或錄像,進一步熟悉規則,收集戰例,統一認識,及時進入角色。
(5) 經常動手動筆,撰寫執法心得和判罰戰例等文章,發表學習與實踐的體會。 (三)心理狀態與賽前心理的調整
賽前裁判員心理狀態是指在比賽之前對該競賽的認識所產生的情緒體驗,使身體機能某些條件反射發生的變化。裁判員有了賽前的心理准備,就會以飽滿的信心、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正常的心態去執行比賽任務。反之,情緒緊張、信心不足或盲目樂觀等都會直接影響工作的效果。
任何一場足球比賽,從准備工作伊始,到臨場執法,裁判員的心理活動始終處於一種高度敏感、高度興奮和高度緊張的狀態。裁判員要學會隨時有效地調節心理狀態,進行積極自我的心理活動,加強自我控制能力和自信心,排除一切消極的心理因素。
那麼如何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和進行賽前的心理調整呢?
(1)學習體育運動心理學,掌握基本的心理學常識,了解人類感觀、知覺、表象、記憶、想像、思維等心理活動,逐步培養自己的"穩定的、恆常的心理品質"。有良好的智慧特徵,才能具備較強的意志、智能、性格和氣質等心理狀態。
(2)在學習和實踐中,積極鞏固已有的冷靜、沉著、自信、專注、堅定等心理因素,排除和克服焦躁、慌張、遲疑、渙散等消極的心理現象。在不同的環境中,有效地提高自控能力、適應能力和應急能力。
(3)建立裁判員賽前良好的心理動機。而動機與行為、效果與目的之間又有著復雜的辯證統一關系。如比賽規模的大小、觀眾的多少、本地與外地、國內與國外、初賽與決賽、認真與敷衍、不求出色但求無過、自滿自負又想一鳴驚人等心理狀態,決定著一名裁判員能否勝任其執法工作。
(4)在賽前心理調整中,裁判員應對比賽任務有明確的認識,充分相信自己的能力,以飽滿的精神,將注意力集中在臨場狀態上。這種自我的心理調整,應不斷地建立和培養,並以自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以鞏固。
(5)裁判員賽前過分激動和盲目自信的心理活動都是執法中的大敵。其狀態特點為:情緒體驗強烈而緊張、行為失控、注意力不集中和寢食不安,對即將開始比賽的復雜性,以及困難程度估計不足,而且在理論、實踐及體力上的准備漫不經心,這必將導致裁判工作的失敗。
(6)總結每一場執法工作,應始終有一種公平競爭的心態,排除雜念,積極開動思維,保持清醒的頭腦,面對困難不畏懼。既要敢於肯定自己的長處,又要克服某些短處。
(7)此外,裁判員的心理訓練還包括:有目的地進行足球技戰術理論的專題討論;實踐中的執法經驗;戰術與心理狀態的有機結合;在不同比賽環境下對異常情況的適應能力;在順境或逆境中,加強自我暗示,增強必勝信念,不斷地克服惰性,陶冶情操,使之達到理想境界。
(8)保持良好的心理狀態,進行必要的賽前心理調整。其方法手段很多,建議同時合理的使用,這樣才能相輔相成,取得理想的效果。

(四)裁判員裝備的准備
裁判員裝備的准備包括:裁判員所用的2~3件不同顏色的上衣、短褲、足球襪、足球鞋、口哨(備用哨)、筆、記錄本、紅黃牌、手錶(備用秒錶)、挑邊器、手帕、手旗、鞋油、梳子及部分化妝品等。對這些必用品要認真檢查,並試用試穿,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裁判員外出執行主、客場任務時,所有裁判員裝備必須隨身攜帶,不要托運,以免遺失。
(五)開好賽前准備會
認真開好賽前准備會是裁判員組織領導一場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准備會應由裁判員召集兩名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參加,時間一般在比賽前60分鍾,地點在比賽場地裁判員休息室。准備會亦可在比賽當天上午在住宿地召開。准備會內容應根據裁判員們的水平和比賽性質等諸多特點而有所不同,一般有如下內容:
1、分析比賽形勢 分析參賽隊的情況以及比賽勝負對兩隊名次的影響。了解兩隊過去有無矛盾以及比賽天氣、場地、觀眾和安保等綜合情況。預計該場比賽的激烈程度,可以發生哪些特殊情況,准備採取什麼對策,並提示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明確該場比賽裁判員工作的重要性。
2、分析兩隊比賽風格 分析兩隊風格、打法和特點,了解兩隊尖子隊員和易肇事隊員及教練員和工作人員的特點,裁判員採用什麼方法和對策。
3、明確分工 裁判員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和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的實際水平,以及是否中立者來明確他們各自的職責。在明確分工之前,要自我介紹執法特點和習慣,以便在分工時互補。通常的分工與信號應根據《足球競賽規則》所要求的去做,還應對在比賽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好明確的分工,定好聯絡信號。

(六)做好臨場賽前的工作
裁判員應在比賽的前一天對比賽場地進行一次檢查,如果發現問題則要求主辦單位及時處理。檢查重點是場地的燈光、記分牌;場地的軟硬、干濕、平坦程度;草的長度及場地周圍有無危險物品。還要對球門、球門網、角旗、場地各區域及教練員指揮區、攝影線、踢角球限制線的畫線進行檢查;也要對替補員、第四官員、監督席位的放置進行檢查,並詢問場地急救醫護、擔架及撿球員的位置。
最後對比賽用球、助理裁判員示旗、換人牌、打氣筒和氣壓表進行檢查,同時對裁判員休息室、運動員休息室和通道進行查看。
1、賽前工作
(1)裁判員一行到達比賽場地裁判員休息後,裁判員四人小組立即對比賽場地、比賽用球、助理裁判員用手旗、換人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要求主辦單位解決。
(2)由競賽委員會或第四官員收取比賽雙方運動員名單,並由裁判員予以核對。
(3)裁判員召集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開好比賽准備會並進行分工。
(4)裁判員、助理裁判員做賽前准備活動,第四官員協助填寫裁判員報告中的運動員名單。
(5)裁判員開始更衣。
(6)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分別到運動員休息室或通道檢查隊員裝備。
(7)裁判員召集雙方隊員到大廳或通道集合,准備進場。
(8)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帶領雙方各11名運動員入場。除了主辦單位規定的賽前進行開幕式、升國旗等儀式外,通常是向觀眾致敬、運動員照相、召集雙方隊長投幣挑選場地。
(9)裁判員鳴哨開始比賽。

裁判員與巡邊員的跑位

足球比賽的裁判工作,是由一個裁判員和兩個巡邊員共同擔負的。據統計,一場勢均力敵、激烈緊張的高水平比賽,裁判員一般要奔跑5千米以上的距離,巡邊員的活動距離在2千米左右。這說明,對足球裁判員的體力要求是很高的。足球比賽場地大、時間長、人數多、變化快,為適應比賽的需要,裁判員不但要能跑而且還要會跑。
1. 裁判員一般跑動路線和范圍
一般說,裁判員的跑動路線是沿球場AB對角線跑動,這樣既能盡量接近球,有利於准確地觀察情況,又能隨時看到邊旗,便於與巡邊員取得聯系配合。但裁判員不應受AB對角線的束縛限制,他應在以球為中心的前提下積極跑動,沿著AB對角線的方向盡量擴大自己的活動范圍,力求接近球,接近爭奪場面。全面而准確地觀察比賽情況,盡可能做到恰當地選擇觀察位置和視野角度。
正確的選位應是:既距球近,又不妨礙和干擾比賽;既跑得
上去,又退得回來;既對攻守兩隊情況看得清楚,又能隨時
看到巡邊員的活動。因此,裁判員積極爭取在球的左側范圍
活動,使球保持在自己與巡邊員之間。既使有時裁判員的位
置處在了球的右側范圍,切記不使自己跑到球與巡邊員之間
的直線上去,以免形成背對巡邊員的局面,而應前後撤出一定
的距離,盡可能適當地縮小自己與球和巡邊員形成的夾角,
這樣才能使球和巡邊員始終處在自己的視野范圍之內。
2.巡邊員的一般位置和活動路線
巡邊員在本方半場區的邊線外活動,一般情況下應以人為中心,緊跟守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來移動,因為這是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處於越位的標志線。除非球已超越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這時巡邊員不應再盯人而應隨球移動,保持與球處在同一平行線上,因為此時判斷進攻隊員是否越位已不是以人為標志而是以球為標志。當球發展到對方半場,守方隊員全部壓過中線時,巡邊員一般站在中線與邊線的交點外,因為此時判斷越位的標準是以中線為標志。

3. 足球裁判員如何做好賽前准備工作

配齊裁判員的有關物品
常備物品包括:裁判服、哨子、手錶、挑專邊器、記事卡、筆、紅黃屬牌以及巡邊旗(選購)。只要到比賽現場,不管事先安沒安排比賽任務,都應把這些常備物品帶在身邊,一旦出現上場的機會,可以隨時投入戰斗。

4. 足球裁判入場應該帶哪些工具

一般的帶哨子、紅黃牌、表、筆、挑邊器、手旗。更高級別的還會使用BB旗和語音對話系統。

5. 足球比賽開始前裁判員對兩對說什麼(如注意事項的內容)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內裁判員發容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 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6. 足球比賽開始前裁判和兩隊隊長

挑邊.那不是硬幣,那是國際足聯專用的挑邊幣。決定誰在那一邊。(現在並不是誰是主場,誰就先選)

7. 足球比賽開始時,裁判員需要做什麼動作

正好考復過足球裁判,現在制是二級,跟你簡單說一下足球裁判手勢和哨音。

開球:站在中圈外,兩腳橫跨中線,手平指向進攻方向,吹長哨;
輕微犯規、違例:短哨,手上舉,表示間接任意球;
較嚴重犯規:短哨,聲音略高,跑向犯規地點,手指向進攻球門,判直接任意球;
嚴重犯規:短哨,音高。跑向犯規地點,招呼犯規隊員到面前,當面出示黃、紅牌,出示紅牌後手指向中線場外,示意出場;同時做好犯規時間、隊員記錄。
邊線球:根據邊裁示意,手平指向進攻方向,一般不鳴哨。
角球:手平指向發球的角球區。
門球:手平指向防守方球門
中場結束:兩聲短哨,手指向中圈,並示意球員把球交過來;
終場結束:三聲,兩聲短哨,一聲長哨,音略高,指向中圈。
進球:一聲長哨,高音,手指向中圈,並快步跑向中圈,然後記錄進球隊員及時間。
裁判跑位:原則上採用斜對角跑位,及在沒有邊裁的兩個區域來回直線跑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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