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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足比賽

發布時間:2021-02-11 07:40:38

⑴ 足球比賽的規則

1、兩隊都必須含有1名守門將,每隊最多可以做出3個人員調整。一場比賽不可缺少的回還有裁判員答,包括一名主裁判,兩名裁判助理,一名第四官員和VAR視頻助理裁判。

2、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3、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護襪;護腿板。

4、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5、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⑵ 二十人二十一足比賽規則

二十人二十一足跑競賽規則 1.場地和器材 1.1比賽距離為 50 米,起跑線和終點線後必須留有大於 10 米長度的地面空間,並且場地寬度大於 40 米,地面以地板或人造草皮為宜。在終點線後 5 米處設置固定於地面的安全軟墊,供隊員沖刺後進行減速緩沖保護。安全軟墊的長度要大於 24 名隊員整排寬度 2 ——4 米,前後寬度在 1 . 5—— 2 米之間,安全軟墊厚度在 0 . 4 厘米以上,並且軟墊與隊員身體接觸面外形要圓滑,無硬突起物。 1.2 綁帶自備。 1.3 因本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請各隊做好安全防護工作。2.結隊方式:全隊成橫排同向站立,男女交錯,並用綁帶將相鄰兩名隊員的兩小腿(小腿下踝關節上方處)互相捆綁,連接後二十人形成一個具有「二十一足」的整體。 3.起跑:全隊在起跑線後結隊成預備姿式,等待起跑發令。當裁判員發出「預備」口令後,所有學生做好准備;發出起跑令後,學生連成一體並排向前奔跑。4.計時與成績:在裁判發出起跑命令後開始計時,以最後一名隊員身體軀干越過終點線瞬間停表讀記每隊的完成時間。最後以完成時間作為每隊的比賽成績,完成整個比賽用時最少的一方為勝,按照時間排序決定名次。5.犯規5.1 起跑時隊伍中任一隊員的身體在起跑命令發出之前接觸起跑線前地面都視為起跑犯規,必須全隊回起跑線後結隊重新起跑,如起跑犯規超過兩次(含兩次),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5.2 在比賽途中,如有隊員摔倒或隊員之間的綁帶分離,視為隊伍分離犯規,則全體隊員必須回到摔倒或分離地點,結隊後繼續跑完剩下的距離。其間不停表,中間重新結隊的時間計算在該隊的成績之中。 6.安全事項:比賽途中,如有隊員摔倒或隊員之間的綁帶分離,全體隊員必須在裁判的鳴哨後立即停止跑動,防止相互拖帶造成損傷。

⑶ 圈內單足接力的競賽方法是什麼

【參賽人數】

8~20人。

【比賽道具】

在空場地上畫一條起跑版線,距起跑線20米處,並排權(相隔2米)畫兩個直徑為1米的圓圈。

【競賽方法】

將競賽者分成人數相等的兩隊,各成一路縱隊面對圓圈站在起跑線後。組織者發令後,各隊排頭迅速跑向圓圈,站在圈內做單足蹲起3次,然後跑到本隊拍第二人手後站到隊尾。第二人按同樣方法進行,直至全隊做完,以先返回的隊為勝。

【競賽規則】

發令後方能起跑;做單足蹲起時,每次必須深蹲,否則重做。

⑷ 足球競賽規則

1。足球競賽規則對擲界外球的規定
足球擲界外球的規定
擲界外球時,雙腳均不能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拋球動作需為一個連貫動作,半途不得有停頓以便擲給面前的隊友。拋球時,雙腳不可觸及線內的場地(可以踩線)。 球拋出後,拋球隊員不可以是第一個觸球者。
界外球拋出後,如果未碰到雙方場上任何隊員而直接進進球門,則視為違例,進球無效。由對方發界外球。 由任何隊員扔都可以,跟據位置及扔的好壞選人拋。
還有就是,在球隊領先,或對自己有利時,叫一個很遠的人跑過來扔,是一個很好的拖延時間戰術。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 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
足球如何擲界外球
1、原地擲界外球
動作方法:身體面對出球方向,兩腳前後開立,屈膝後仰,兩手自然張開,拇指相對持球的後側部並屈肘置球於頭後。擲球後,後腳用力蹬地,依次進行擺體收腹、揮臂、甩腕,迅速有力地將球擲向預定目標。
整個動作可用移重心、蹬地、挺髖、揮臂、甩腕、撥指來概括。要求從蹬地開始發力,由下至上協調連續地將球擲出。
重點:按規則要求完成擲球動作。
難點:全身協調用力地完成擲球動作。
2、助跑擲界外球
動作方法:助跑輕松自然,墊步的同時雙手持球舉過頭頂。當最後一步踏地時,後腳開始蹬地,並且按照原地擲界外球的方法將球擲出。
重點:助跑與擲球動作的銜接。
難點:充分利用助跑獲得的速度,全身協調用力,完成擲球動作。
2。助理裁判員的職責
巡邊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如裁判員處在有利於判斷的位置,並看清楚發生的情況,則不必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如巡邊員是中立的,且處於更有利位置時,則裁判員應考慮巡邊員的信號。如巡邊員在球進進球門前及時提供了信號,則裁判員可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而判該球無效
3。足球競賽規則對越位的描述
越位規則解釋
現在運用的越位規則,是1925年規定的,它對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定的制度,也沒有足球運動的今天。
越位,顧名思義就是越過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規則的術語來說就是: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處於越位位置。換句話說,當隊員踢或頂球時,同隊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內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並且他與對方球門線之間,對方隊員不足兩名(只有一名對方球員或沒有)時,就是越位了。
觀眾在看台上欣賞比賽,因為角度的關系,往往認為某隊員已越位了,實際上並沒有越位。因為助理裁判的位置能更加准確地判斷隊員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則,也是較復雜的規則。從定義來講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復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
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麼力氣便可將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任意球。
1.如果同隊隊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時(即球與接球人平行,距對方球門線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為他並未在球前面,僅與球平行。
2.判罰越位的關鍵,不是在隊員接球時而是在同隊隊員傳球時即同隊隊員踢球或頂球的一剎那。當傳球時,接球隊員如果不處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罰越位。相反,雖然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處於越位位置,然後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則應判罰越位。在對方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停球或帶球時,無論哪方的隊員,無論在何位置,均無越位犯規可言。因為判定越位是指同隊隊員傳球時的一剎那,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關鍵所在。
3.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退出場外造成攻方隊員越位屬非體育的行為,裁判員不但不判攻隊隊員越位,反而應在成死球時給守方隊員予以警告。
4.國際足聯最新規則規定:隊員所站的位置與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包括守門員),不算越位。
5.隊員如處於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沒有從所處的越位位置獲得有利條件,不應判罰。
6.最後觸球或踢球為對方隊員者,不算越位。這一規定系指隊員雖然處越位地位,但觸球或踢球給他的不是同隊隊員而是對方隊員。但如果是對方隊員沒有控球權時的觸球將球交到隊員腳下,則有越位犯規,此時判斷越位的依據仍為最後觸球的同隊隊員出球的一剎那。擁有控球權與否由裁判掌握。
7.隊員進攻時,由於前沖使身體越過了球門線(跑入網內),裁判員應看該隊員是否影響了守門員來決定是否判罰越位。

⑸ 簡述足球競賽的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國際比賽標准場地
長度: 90-120米 寬度:45-90米 國際比賽 長度:100-110米 寬度: 64-75米 世界盃採用的長度是105米,寬度是68米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端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0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0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編輯本段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編輯本段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編輯本段第四章 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編輯本段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編輯本段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編輯本段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編輯本段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編輯本段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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