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仲裁辦案規則
我國已經形成法治社會,對於勞動仲裁辦案規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網頁鏈接進行的。主要的環節有:1、勞動者對於勞動糾紛案件的仲裁申請;2、社保局下屬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受理;3;仲裁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組織雙方當事人的調解;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開庭審理和裁決。
勞動糾紛案件的仲裁主要的規則有:1、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勞動糾紛案件的仲裁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進行的;4、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5、勞動糾紛案件的仲裁實行到舉證方式進行的: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㈡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文書製作需要注意什麼
因此,只有抓住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並把它較為客觀、詳盡地概括出來,才能使雙方當事人明了自己與對方的爭執要點,從而揭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但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所明了、所接受,更為旁觀者所一目瞭然。不同類型的案件,涉及法律關系不同,當事人雙方訴爭的重點和焦點不同,即使同一類型的案件,也有不同之處。具體到勞動爭議案件,我們不妨先將該類型的案件分一下類,近年來的勞動爭議案件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涉及勞動者福利待遇方面的案件、涉及對職工獎懲方面的案件、涉及工傷賠償方面的案件。其中,涉及勞動者福利待遇方面的案件的爭議焦點大多集中在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間;涉及對職工獎懲方面的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企業對職工所作的處罰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涉及工傷賠償方面的案件,由於工傷的認定已由勞動行政部門做出,所以該類型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費用的計算上。那麼,針對上述三種類型案件的焦點問題,應該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展示,筆者認為應根據個案的情況區別對待。針對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不大,焦點集中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案件,在製作裁判文書時應將重點放在說理部分;針對爭議焦點集中在證據和事實方面的案件,應就雙方質證的情況及法庭認證的情況充分展示;針對爭議焦點集中費用計算方面的案件,除在說理部分論述某項費用的計算依據外,還應在判決書後附一頁費用計算的明細,以使當事人對費用計算更加明了。(二)應對當事人證據的採信與否做出合法的解釋,並對事實的認定做出有力的說明對當事人證據的採信與否關繫到當事人訴訟的勝敗,因此必須在裁判文書里對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是否採信做出合法、合理且正確的解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當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所證實的事實,就不能成為法庭斷案的客觀事實或法律事實。所以,法庭應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和確定,審查和確定的過程和結果,都必須客觀、真實、合法地反映到法院裁決的最終活動的載體——裁判文書上。裁判文書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做出是否採信後,還必須就證據和事實之間的內在關系做出結論並做出合理、有力的說明,這種內在關系必須是必然的因果關系。任何客觀真實的證據,其所證實的事實都是相對片面的、靜止的事實,而法官的責任,就是要把與案件有關的一系列真實的證據系統地、科學地連接起來,使之成為一個較為完整、客觀的案件事實,最後使之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得到科學、完整且合法的認定。對於證據的認證和事實的認定部分在判決書結構中的位置,則是因案而宜,有的是將案件事實的認定置於案件證據分析評述之後,即按照舉證、質證、認證的順序,先解決證據的認證,再敘述案件事實。這種先證據、後事實的結構布局無疑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它將證據與事實兩部分客觀結合,降低了法官確認事實的主觀因素,使當事人明白事實如何不是法官說了算,而是當事人證據證明的結果,從而消除了當事人對案件的懷疑和對法官的不信任心理。另一種是先就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予以認定,再就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證後,予以認定。這種結構更具有靈活性,不必將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一一列舉,依次認證,符合裁判文書改革多元化的要求,筆者認為,應予提倡。(三)應對判決的理由做出充分的闡述裁判文書要讓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和信服,必須對判決的理由作充分的說明,這種說明的工作是對判決進行正當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讓當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詳情。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權壓人。特別是有些勞動爭議案件,往往是集團訴訟,涉及職工人數眾多,雙方對立情緒激烈,寓情於法的闡述有時又能起到服判息訴的作用。在闡述裁判理由時,法官應對援引的法條結合案件的事實,通過自己的學識、經驗和水平將貌似抽象、枯燥的條文與具體案件完美結合,從而對裁判理由做出科學的解釋。該部分是一份成功的裁判文書的點睛之筆,也能充分反映一名法官司法水平。
㈢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統一勞動爭議裁判尺度是什麼 一共有18條!謝謝您能告訴我
尺度就是法律!
㈣ 2017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則有哪些變化
1、《來2017勞動人事爭議辦案源規則》從提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效能出發,依法細化了適用終局裁決的范圍,將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爭議案件納入終局裁決適用范圍,並明確了適用終局裁決的金額為單項計算的金額;
2、規范了仲裁調解程序,明確了仲裁調解的原則、期限和方式,特別是加強仲裁程序與調解組織調解程序的銜接,明確了仲裁機構對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審查確認程序及法律效力等;
3、規范了簡易處理程序,對簡單小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快速處理,在答辯期、送達方式、審理方式、文書製作等方面簡化程序;規范和簡化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縮短爭議處理周期。同時,《辦案規則》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申請仲裁時效、管轄、迴避、舉證期限、申請和受理、開庭和裁決、送達等辦案程序。
㈤ 七項審判原則是什麼 2017
1、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專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屬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
2、自願原則
(1)概念
自願原則,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多稱意思自治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准則
3、公平原則
(1)概念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4、誠實信用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總則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