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主教練的行為影響到比賽的正常進行,或主教練對裁判存在侮辱等行為時,裁判就可以以技術犯規將主教練罰上看台,但無需出示紅黃牌.
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2.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3.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4.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5.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6.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1犯有暴力行為。
2嚴重犯規。
3.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4.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2. 足球裁判忘了帶紅黃牌咋辦
是有足球裁判忘帶紅黃牌的比賽。
這時裁判員會口頭對犯規球員出示紅或黃牌,然版後通權知雙方球隊的隊長,然後找第四官員拿紅黃牌。
比如在02/03賽季意甲聯賽第32輪,AC米蘭客場0:1負於布雷西亞,當時的米蘭後防大將儒尼奧爾犯規,世界第一裁判科利納掏牌時才發現自己沒帶紅黃牌,他只好招呼比賽官員到更衣室去取。
AC米蘭對布雷西亞的比賽,第62分鍾,羅克·儒尼奧爾犯規,科利納准備黃牌警告,但掏了掏自己的上衣口袋中找不到牌,遂口頭對這位米蘭後衛「出示」黃牌,然後通報了雙方隊長,最後才跑到場邊,讓第四官員到更衣室中取來了紅黃牌。
3. 2010亞洲杯四分之一決賽,日本最後那個絕殺之前,有若幹人被鏟翻,是否應在進球後補若干張黃牌更合理
按照規則,裁判是應該補黃牌,但是裁判沒有給,可能是因為他認為卡達隊不構成犯規,或者前面有犯規,但比賽進程太快了,裁判也看不清到底誰犯規了,所以不給了。
4. 裁判在什麼情況下給出黃牌警告
根據國際足聯的賽例,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皆會遭受黃牌警內告:
1、容 不君子行為
2、 以口頭或動作對裁判的判決持異議
3、 持續不斷地違犯或惡意犯規
4、 阻礙球賽進行
5、 拒絕遵守球例規定守方與角球或任意球發球點的指定距離
6、 未經裁判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區
7、 未經裁判許可離開比賽場區
8、 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9、 過分的進球慶祝(脫掉上衣等)
10、 假摔
11、 教練經常跑到球場內
12、 沖撞門將
13、 非運動精神行為
14、 用語言或動作表示異議
15、 連續違反規則
16、 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10碼)
由於可供警告的范疇十分廣闊,裁判有斟酌處理權決定遭受警告的違規行為,而國際足聯亦有大量指引協助裁判的判決。雖然被罰球員仍可在場內繼續作賽,很多足球管轄機構會在球員在球季內、錦標賽或錦標賽內的階段疊積某個數量的黃牌數目而作出停賽處分,此類場外判罰由管轄機構自行訂定。
5. 什麼時候裁判會出示黃牌
看一下比賽規則就知道了
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3.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4.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5.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6.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第六章 巡邊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1.何時球出界成死球;
2.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3.當要求替補時。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員應將此情況上報主辦機構)。巡邊員使用的手旗,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鍾。
第八章 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 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b.在進一球後,應由負方一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c.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罰則:
a.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b.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c.開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
d.比賽如因本規則未規定的原因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裁判員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球著地即恢復比賽,如果比賽暫停時球在球門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墜球時在球落地之前,隊員不得觸球,否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下列情況成死球:
1.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2.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自比賽開始至比賽終了時,比賽均應在進行中,包括:
a.球從球門柱、橫木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b.球從場上的裁判員或巡邊員身上彈落於場內。
c.場上隊員犯規而裁判員並未判罰。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凡球的整體從門柱間及橫木下越過球門線,而並非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或臂推進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在比賽中,勝球較多的一隊為得勝隊,如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目相等,則這場比賽應為「平局」。
第十一章 越位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f.打准企圖打對方隊員准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污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分兩種:直接任意球(這個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規隊球門得分)及間接任意球(踢球隊員不得直接射門得分,除非球在進進球門以前曾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所有對方隊員都應站在該罰球區外,並須至少距球9; 15米。當球滾至球的圓周距離,並出罰球區後比賽即為恢復。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 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則應令重踢。
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在球被踢出前應至少距球9. 15米,除非他們已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
如果對方隊員在任意球踢出前,進入罰球區或距球少於9. 15米,裁判員應令其退到規定的位置後,方可執行罰球。
踢任意球時,須將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隊員將球踢出後,在球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盡管本規則的其它條款對踢任意球的地點已作出規定:
1.守方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2.凡攻方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則:如踢任意球的隊員在球被踢出後,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則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應從罰球點上踢出,必須明確主罰隊員。踢球時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該罰球區外及比賽場內,並至少距罰球點9.15米處。對方守門員在球被踢出前,必須站在兩門柱間的球門線上(兩腳不得移動)。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比賽即為恢復。罰球點球可直接射門得分。當比賽進行中執行罰球點球,以及在上半場准全場比賽終了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踢罰球點球時,如踢出的球觸及任何一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觸及橫木;或觸及守門員;或連續觸及門柱、橫木或守門員而進進球門,只要沒有犯規現象發生,均應判為勝一球。
罰則: 對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應作如下處理:
a.如守方隊員犯規,則球未罰中應重罰。
b.如踢罰球點球隊員以外的攻方隊員犯規,則球罰中無效,應重罰。
c.如踢罰球點球隊員在比賽恢復後犯規,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五章 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出界處擲向場內任何方向。 擲球時,擲球隊員必須面向球場,兩腳均應有一部分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不得全部離地,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入場內。球一進場內比賽立即恢復。擲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擲界外球不得直接擲進球門得分。
罰則:
a.如球不按規定的方法擲入場內,應由對方隊員在原處擲界外球。
b.如擲球隊員擲球入場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 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內犯規,則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六章 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攻方隊員時,由守方隊員在球門區內任何 地點直接踢出罰球區恢復比賽。守門員不得將球接入手中後再踢出進入比賽。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即未進入比賽, 應令重踢。踢球門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踢球門球不得直接射門得分,踢球門球時,對方隊 員在球被踢出罰球區前都應站在罰球區外。 罰則:
踢球門球的隊員將球踢出罰球區後,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 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第十七章 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空中或地面從球門外越出球門線,而最後踢或觸球者為守方隊員時,由攻方隊員將球的整體放走。在離球出界處較近的角球區內踢角球。 踢角球時,不得移動角旗桿。角球可直接勝一球。踢角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未進 入比賽時,即球未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不得進入距球9.15米以內。踢角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罰則:
a.踢角球的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時,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球門區內犯規,則根據規則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執行。
b.如有任何其它犯規,角球均應重踢。
6. 出黃牌的問題,請高手回答
現實比賽中不會抄出現這種問題的,除非是裁判根本就不想出牌!如果發生你說的有利攻方的犯規,裁判會在當次進攻結束或者死球之後,補上一張!你說的情況不會發生在現實當中,因為比賽的最終結果是要看比賽記錄才能確定的,裁判每次出牌都會有比賽監督或者是第四官員予以記錄,如果出現錯誤比如兩黃沒下的情況,第四官員要給主裁以提醒!還有如果犯規比較惡劣,而裁判和第四官員都沒看到,有的協會會根據比賽錄象追加處罰!這種追加處罰在英超中出現不只一次了,絕對有據可查!
象你說的這種情況,只會在實況中出現,現實中有很多方法避免!要不就是裁判不想出牌,要不就是比賽當場(以前見過在終場哨響後,裁判出紅牌的情況,記不清楚哪場了,好象是意甲或者歐預賽)出示!
PS:比賽全部結束後,裁判自己也不可以改判!
7. 哪個球員向裁判出示過黃牌
紅黃牌的起源還與足球場上的一對「老冤家」英格蘭隊和阿根廷隊有著密切的關系。在1966年的世界盃賽,英格蘭隊與阿根廷隊的四分之一決賽中,當時由於沒有現行的紅、黃牌制度,很多球員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經被裁判警告過了,於是動作仍然很大,間接導致了比賽幾乎失控,粗野碰撞的場面比比皆是。於是,經歷了這場比賽的阿斯頓陷入了思考,偶然間他在十字路口遇到紅綠燈時突發奇想,若是利用這醒目的紅黃指示信號來約束警告那些嚴重犯規的足球球員會如何呢? 阿斯頓於是利用他在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擔任主席職務之便,極力推廣他的紅、黃牌制度。終於,在1970年世界盃賽上,包括紅、黃牌在內的幾項「阿斯頓建議」被正式採用。其餘的「阿斯頓建議」包括象徵威嚴的「黑白裁判服」(可惜自1994年美國世界盃賽以後被「五顏六色」的「時裝秀」所取代)、更加醒目的紅黃兩色巡邊員用旗,以及在後來的比賽中經常起到「超級替補」作用的「第四裁判」。 可以說,他的這一發明給足球運動帶來了一次歷史的飛躍。 阿斯頓1915年生於英國埃塞克斯郡的科爾切斯特。他的本職工作是教師。二戰期間他參加了英國皇家炮兵部隊,並來到了亞洲戰場,軍銜為中校。阿斯頓在二戰期間就在軍隊中執法足球比賽,1949年他成為了一名優秀的巡邊員。在主裁了1963年的足總杯賽決賽後,他便不再執法國內比賽。黃牌警告: ? 非運動精神行為。 ? 用語言或動作表示異議。 ? 連續違反規則。 ?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 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 10 碼 ) 。 ? 未得裁判允許擅自進出球場。 紅牌判罰離場: ? 嚴重犯規。 ? 言語無禮、侮辱或謾罵。 ? 粗魯行為。 ? 對任何人吐口水。 ?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時,故意用手觸球。 ?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故意用犯規手段阻止。 ? 再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黃牌警告。 紅牌判罰離場: ? 嚴重犯規。 ? 言語無禮、侮辱或謾罵。 ? 粗魯行為。 ? 對任何人吐口水。 ?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時,故意用手觸球。 ?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故意用犯規手段阻止。 ? 再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黃牌警告。 (1)面積: 球場必須是長方形,它的長度,不能超過一百三十碼,也不能短於一百碼;它的闊超 過一百碼,也不能短於五十碼。(國際比賽的球場,長度為一百一十碼至一百二十碼,闊度為七十碼至八十碼。)無論任何情形,長度必須大於闊度。 (2)界線: 比賽球場必須有清晰的界線,線寬不得超過五英寸(12公分),也不能有V字形的凹溝。兩邊較長 的線,叫做邊線;兩端較短的線,叫做端線(或球門線)。 在球場的四角,應各豎一平頂的小旗 桿一支,旗竿的高度不得低於五英?(一公尺五十公分);又在球場中線的兩端外,至少距邊線一 碼的地方,也應各豎同一式樣的旗竿一支。 中線應橫過球場,球場的中央應劃有清晰的一點,且 應以這一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劃一圓圈。 (3)球門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球門)上,各距球門柱六碼的地方,向場內劃一條六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 成直角,更劃一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 面,名為球門區域。 (4)罰球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上,各距球門柱十八碼的地方,向場內劃一條十八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成直角, 更劃一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名為罰 球區域。 在球門線中央距場內十二碼處,各作一清晰的記號,這就是罰十二碼球的罰球點。以每一 罰球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在罰球區外劃一圓弧。 (5)角球區域: 以每一角旗竿豎立點為圓心,一碼長為半徑,在球場內劃一個圓的四分之一。 (6)球門: 球門應設在兩端線的中央,並須有兩根直豎的柱子,上架一橫木,兩門柱到角旗的距離應相等。 兩門柱相距為八碼(從柱的內方量起),橫木的下方距地面為八英尺。門柱和橫木的寬度應相同。 門柱和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不得超過五英?(12公分)。 門後可裝一網,接連於門柱,橫木及 地面,但這網應妥為撐持,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餘地。 ◎球網可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線編成,但尼龍化學纖維的繩子,不能比大麻或黃麻編的細小。 二、球 材料及標准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製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不得少於68公分(27?)。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 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 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8.5磅至15.6磅)。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准: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 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 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准: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球員人數: 每隊不得多於 11 名球員,最少亦要有 7 名球員,其中之一為守門員,必須穿著不同於兩隊球員顏色之球衣。 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各 45 分鍾,半場休息不得超過 15 分鍾 球員裝備: * 運動衣 * 短褲 ( 在短褲裡面可穿與短褲主色相同的緊身褲 ) * 長襪 * 護脛 ( 而覆蓋在長襪內 ) * 球鞋 越位: 進攻球員在沒有球的狀態下,站於防守一方的球門線與該進攻球員之間,若當只有一位防守球員時,進攻的球員便是處於越位位置。 自由球: 直接自由球: 球員犯規,在該點由對方判罰,直接射進球門,可算得分。 ?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 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 跳向對方球員。 ? 沖撞對方球員。 ?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 推對方球員。 ? 抓拉對方球員。 ? 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 非守門員故意用手觸球。 ? 鏟球未觸球前觸及對方。 間接自由球: 球員觸犯,在該點由對方判罰,裁判以單手高舉手勢示意;直接射進球門,卻未經其它球員觸及,不算得分。 守們員用手將球交出,在球未觸及其它球員前,再一次用手觸球。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 直接獲得同隊球員擲邊球入場,守門員用手觸球。 延誤時間。 守們員用手持球行走超過 4 步。 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動作有危險性。 其它犯規,規則未規定者。 罰球: ? 球員球員在己方罰球區內觸犯直接自由球的十條規則,由對方在罰球點 ( 12 碼 ) 判罰。 ? 罰球區的位置在球門前長 18 碼 、寬 44 碼 之長方形范圍。 界外球: ? 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邊線時;在越出邊線地點,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擲球入場,重新開始比賽。 ? 擲界外球的球員,必須站在邊在線或邊線外、兩腳著地、面對球場,並用雙手擲球 ? 擲界外球直接進入對方球門,不算得分。 球門球: ? 直接進入對方球門,算得分。 ? 球由攻方球員觸及,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球門線時,則判球門球。 ? 由守方球員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門球。 角球: ? 直接進入對方球門,算得分。 ? 球由守方球員觸及,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球門線時,判角球。 ? 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 10 碼 ) 。 ? 未得裁判允許擅自進出球場。
8. 足球賽上,裁判出示黃牌表示什麼出示紅牌表示什麼
紅黃牌(Penalty card)是足球比賽的裁判指定裝備。
1、紅牌
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命令球員離場。在此情況下,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
若因此而導致餘下七人,會被判棄權落敗。同時根據犯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被禁賽(停賽)一場以上。
2、黃牌
裁判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犯規,會對犯規球員出示黃牌 (Yellow card)作出警告。傳統上裁判會將球員的犯規詳情記錄在隨身的小記事簿內,因此警告亦被稱為記名(booking)。
被黃牌警告的球員仍可繼續比賽,但當接受第二次警告時便會被逐離場,按程序裁判會先出示第二面黃牌,再出示紅牌,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球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
在紅黃牌問世之前,裁判員對隊員實行警告或罰出場時,只能用語言或手勢 紅黃牌 來表示。但是由於語言和手勢不統一,在國際足球比賽中容易產生誤解和矛盾。
為了克服語言不同而給裁判工作帶來的困難,同時也向場外領隊、教練及其他人員明確表示對誰給予了警告或罰出場,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決定,在1970年墨西哥舉行的第九屆世界盃足球賽中使用紅黃牌。
該屆比賽結束後,通過總結,國際足聯技術研究小組在報告中指出,用紅黃牌來表示對運動員警告和罰出場的做法應該在高級比賽中普遍使用。自此以後,凡由國際足聯主辦的世界性足球比賽均使用紅黃牌,各洲與國家協會紛紛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