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仲裁判決與法院判決相反怎麼辦
一般是仲裁在前,法院判決在後,以法院為准,一般判決書上會寫是否是終審判決,如果是,就不用上訴了,如果不是,還可以上訴。
② 仲裁的判決結果公開嗎
仲裁結果是不向社會公開的
③ 仲裁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審結,最長不超過60日。
自入職第二個月起簽訂書面合同,否則支付雙倍工資10-1=9個月的工資。
1、勞動仲裁經庭審後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後,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3)仲裁判決為擴展閱讀:
分析發現,傳統製造業、建築領域、餐飲服務業及批發零售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尤為集中。同時,一些新興產業如金融服務、運輸物流、高新技術產業等也呈現出勞動爭議案件多發趨勢。
單國鈞指出,受「互聯網+」時代到來對現行勞動關系的沖擊和影響,勞動爭議的糾紛類型已經不再局限於傳統類型,各種新型的用工關系不斷涌現,而勞動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日漸模糊化,如近幾年來興起的「網約車司機」等。
「北京高院將結合這些發展變化,通過案例研究,與相關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溝通調研等方式,進一步總結『互聯網+』經營模式下用工關系的特性,發布指導案例等,統一裁判尺度。」
④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什麼不同點
1、性質不同,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
2、受案范圍不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卻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
5、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
6、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
如果債務糾紛可以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無力償還的話,仲裁委員會沒有凍結房產和強制執行的權利,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原則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提交仲裁,否則,只能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法院就不受理了。
8、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無權採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這兩項措施仍由法院辦理。
(4)仲裁判決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仲裁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⑤ 裁判,裁決,判決 仲裁都什麼區別
從法律上講:
裁定和判決屬於訴訟法的范疇。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回結之時,依據事實答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兩者主要不同在於判決重於處理實體問題,而裁定重於處理程序問題。
裁決則主要是一個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特定的民事糾紛居間進行載斷的行為。
裁決與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明顯不同,比如權力 主體不同,權力來源不同,適用范圍不同,適用程序不同,最後的效力不同等等。
至於裁判,似乎並不是一個文件的稱謂。
如裁判文書,包括了判決、裁定和決定。
⑥ 請問:仲裁與訴訟(或訴訟判決)有什麼區別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
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
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
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
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
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公開性不同
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⑦ 仲裁的判決金額是由仲裁官計算的嗎
勞動仲裁計算賠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越高,計算賠償金的金額就越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單位應當補辦社保,因為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