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的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已於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B. 最高法的裁判文書是否屬於規范性文件
您好,不是。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和可以重復適用性,如刑法。您所言的裁判文書是非規范性文件,是針對行為人的,一次性的適用。
C. 民事裁判文書引用的法律裁判規則有哪些
您好:
法院可以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其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是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D. 什麼是規范性研究,什麼是實證性研究
規范研究是關於經濟目標、經濟結果、經濟決策、經濟制度的合意內性的研究,它解決經濟容過程中「應該是怎樣」的問題,旨在對各種經濟問題的「好」、「壞」做出判斷。
實證研究指研究者親自收集觀察資料,為提出理論假設或檢驗理論假設而展開的研究。實證研究具有鮮明的直接經驗特徵。
(4)裁判文書用語規范性研究擴展閱讀:
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是將諸多的研究方法歸結為「定性與思辨」、「定量與實證」兩種研究類型,並且有學者按這種分類框架對近十年來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文章從研究方法上進行抽樣統計。
指出「重定性輕定量、重思辨輕實證的傾向在高等教育研究中非常明顯」,「高等教育學的研究方法還主要是在思辨、定性研究的範式下的研究方法,而採取實證研究模式的研究還比較少」。
E.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是否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F. 如何寫好裁判文書
寫好裁判文書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牢記讓人讀懂、讓人信服的基本准版則;
二、全面做好審理工作,夯實權書寫裁判文書的基礎;
三、准確地確定案由;
四、選擇恰當的敘事方法;
五、根據案情需要,合理設定段落;
六、裁判文書中的用語要盡可能地與法律條文保持一致,法律條文中沒有的,要盡可能地使用規范性用語;
七、要准確地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
八、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代表國家對糾紛進行裁判而製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的最終載體。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26736.shtml
G. 最高法院關於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司法文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已於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H. 描述性假設和規范性假設怎麼判斷,請舉例分析,謝謝
描述性假設:描述事情是什麼狀態的。比如「輔助性教學方法是提高教學效果的一種途徑內」
2.規范性 對研究問題容或研究因素原因的解釋。比如「輔助性教學方法之所以能夠提高教學效果,是因為此方法能夠調動學生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