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枉法裁判如何辦
向人民檢察院控告,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2. 法官枉法裁判如何控告
首先要找專業律師及時維權發起訴訟(起訴,上訴,申訴,反訴,抗訴等),因為超過訴訟期限很可能就不能再訴訟了。雖然從(2016)滬民申1580號民事裁定書的案例來看,有可能仍然會得到相同的裁判,但是只要及時向上級法院發起訴訟,就能為維權爭取時間。與此同時,可以嘗試通過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電話12388和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舉報。一個是錄音電話,一個是網上留言,都沒有在線人工服務,不能確定什麼時候能得到回復。如果你的問題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是最好的,但是也有可能不會得到回復,也有可能得到「感謝您提出寶貴建議」、「請向XX有關部門反映」之類的不解決問題的回復。
3. 請舉例一些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例子 如:民事違法:xx 行政違法:xx 犯罪行為:xx…
1、勞動社保行政違法行為,
某省級勞動社保部門在審核企業員工退休時,依據退休審核程序,應當審核企業送審員工的原始人事檔案,但勞動社保部門沒有審查《幹部檔案》,就將申報是內退幹部的某女會計師,憑用人單位偽造簽名的一紙工人退休通知書和30年前參加工作時的招工政審表,就將1983年轉為國家正式幹部1986年畢業的大學畢業生,中級技術職務的會計師做生產工人50歲強行退休,其濫用職權的行為直接違反黨和國家的幹部政策和《檔案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監督機構執法犯法,濫用職權猖獗。
2、企業勞動社保民事違法行為
而某國有企業在不斷進行內部機構調整中,不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否認企業員工30年的國家幹部(管理人員)工作歷史,偽造員工簽名,製作虛假工人退休通知及員工簽名,用不能進入幹部人事檔案的企業違法的管理資料做《幹部檔案》進行企業員工退休報批。為了少數人的利益,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違反勞動合同和崗位協議。企業為了承包人利益,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不斷發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主要方面。
3、枉法裁判犯罪行為
法院在明知勞動保障機關沒有審查《幹部檔案》,沒有工人崗位證據的情況下,不採信某女大學生的多個大學畢業證書,會計師資格和會計師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財務部長聘書,財務部長任命書、財務部長崗位協議,財務部長崗位職務工資等幾十個連鎖證據;採信虛假資料,徇私索賄、轉移訴訟請求,進行莫須有的幹部(管理人員、中級技術人員)身份喪失的人事判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權、榮譽權、勞動權的喪失和1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才構成枉法裁判罪)
總之,由於沒有建立企業勞動合同法律監督機制,隨意侵犯職工合法權利,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不斷發生。
4. 民間借貸案件,一審二審判定我勝訴,對方不服,申請高院立案審查,高院已經受理了。對方翻案的機會大嗎謝謝
要看情況的,比如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法院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有明確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下: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 我為一下律師。是不是所有案例在法庭審判自有兩次都要結案
不是。有的簡單案件只開一次庭就閉庭的,有的復雜案件要開多次庭才閉庭的。
6. 搜集「瀆職侵權」案例
情況下,警察偏袒改變的強奸猥褻
的被告人徐本禹華,男,42歲,鳳崗鎮,江西宜黃縣公安局派出所。
1998年4月24日,許昱華皇擁無犯罪偵查權的情況下,,鄭平等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件處理。許昱華治安拘留程序的受害者調查的第四頁上的「強奸」改變「調戲」,「性關系」等字眼,但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表的列上僅填寫黃錚等人的談話。結束的事實,向受害者的侮辱,沒有提到的事實,受害人被強奸,黃鄭二人作出治安拘留12天,罰款5000元的處罰,不轉讓的情況下,刑偵大隊調查。許昱華在2004年7月,東鄉縣女人吳毓臻要求,幼兒的同事化名吳以的「黎悲穩」處理假帳戶ID。 8月4日,許昱華轉「栗悲刎」假帳戶轉移到鳳崗鎮派出所民警許我的工作,並發出虛假的出口調查報告為出發去台灣吳,,吳退出後,警方發現了。
2006年2010年1月25日,宜黃縣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判處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中監獄和濫用權力罪,兩罪,決定執行同意兩年監禁緩期兩年執行。
案例2違規操作引起鍋爐爆炸
被告人張申,男,40歲,浮梁縣勒功能鄉企業辦公室主任。
2003年8月,在上午10時40分,勒讓德函數鄉活性炭廠部負責人許委棟發現鍋爐缺水,開始水噴射泵閘導致鍋爐爆炸。許委凍頭部受傷,而爆炸燒傷。干鍋超過了他的左腿奇工人造成輕傷甲級,劉金生胸部,腹部,造成輕傷甲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鍋爐失敗,許委硐無證上崗,違反安全程序。被告人張雙沉勒讓德函數的鄉鎮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活性炭廠於2003年4月,檢查工廠使用不合格的自製鍋爐,責令拆除。直到2003年8月2日,相關部門再次檢查,限期搬遷問題檢查表,章雙申代表鄉政府接收,並督促企業整改到位。 8月4日上午9時,被告人張雙沉和綜合管理的公共衛平徐,徐平活性炭廠,看到導演是不是背接觸到鄉政府,他們談論的廠長,大約一個小時後,即發生爆炸的鍋爐。
2004年11月20浮梁縣人民法院判處張雙申請人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情況下,幫助海外的朋友們偽造的機密文件
被告人楊軍,男,44歲,旬陽縣委主任辦公室的首席機要秘書。
2月,楊2004年6月收到的轉發他的朋友高秋生的妻子陳平平高秋生從加拿大回來的傳真發送。高秋生的傳真,以幫助打造一個共產主義中國九江市委辦公室內部簡報,要和楊君虛構的內容,以達到長期留在加拿大的目的。
後,被告人楊拘嗯信息的名稱,並刪除「機密」的文件在未經授權的從共產主義中國旬陽辦事處資料室,並在「文件」,以高秋生「妻子陳平平,偽造「內部簡報模板,陳平平的機密文件,在長達18個小時的。
楊軍軟盤有陳平平提供的偽造證件,在自己的電腦列印出假的「共產黨宣言」中國九江市政府辦公室(2004)8簡報。
2004年2010年7月1日,廬山區人民法院判處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楊軍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非法拘禁案件的村民六天五夜
何新明,匡宇海,安福縣家庭計劃委員會人口稽查大隊聯合被告。
他的新明和檢驗在2月,2004年江西省安福縣諸將農村社區村劉某夫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一個女孩,然後雷南富平縣計生委人口督察大隊副大隊長大隊的工作人員條件海虞,2005年4月13日,劉某採取的安福縣計生委大樓,拘留,劉和力量的情況下,剝奪了人身自由,被迫支付欠款的社會醫療費用的支付,以非法手段劉某被拘留6天5夜,在家中,直到4月18日的晚上。
2005年八月11,2010,安福縣人民法院的非法拘留和信明,匡宇海起訴。同年9月9日,分別被判處兩個控制項一年。
案例森林管理人員擅自闖入發行採伐許可證
的被告人張某平,男,51歲,暫時的,婺源縣林業局秋口林管站。
2004年12月,張軍平收購進行做臨時工作,在婺源縣林業局秋口林管站。明知他人砍伐的木材出售,他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秋鎮洙西村總折森林蓄積181立方米的發行。木材被砍伐後,張軍平還負責所有的雪松原木銷售到縣百源木業有限公司松木原木銷售到秋天鎮車木廠。
2005年2010年8月12日,婺源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罪的非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張軍平監禁2年,緩刑3年。
案例6隱蔽的危害造成的安全事故
被告人楊長海,男,40歲,鉛山縣煤礦安全監察局的職員。
在2003年12月,審查和批准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硯山縣和平煤礦關閉整頓。 2004年7月,楊長海應邀請煤礦原水碓泉礦面測量巷道掘進進尺,發現巷道越界開採的礦老闆。楊長海沒有如實反映到硯山縣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相關部門的煤礦煤炭開採的真實情況的范圍。 2004年8月15日,上午10時許,煤礦水害事故,造成亡的3名礦工,直接經濟損失6000萬元的嚴重後果。
2005年7月13號,硯山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楊長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7越權營業執照
:被告張金元,男,53歲,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科的工作人員。
2002年,劉蔚華,2010年4月17號,西安英平(已判刑),以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局申請建立新的購房者,新余市新麗絲華亞洲貿易有限公司,並申請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張金元在工商注冊登記批准,明知只有200萬元的購機發票,原市領導鍾易猜的情況下,「迎接」未經批準的決定新余市新亞新購房貿易被批準的有限責任公司,發出注冊,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的營業執照,導致麗絲華,劉蔚華,西英批嗯虛報注冊資本罪成功的。
十二月18,2010的犯罪濫用的職能和權力,管理公司,新余市人民法院判處張金元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案例8監考老師
替代的被告魏亮,女,23歲,九江縣中學教師的考生試卷。
在2003年,微涼九江縣辦事處的高考監考測試中心,九江縣試驗區的安排。 6月7日下午,魏良群主監考員張沅陵教師在投票,因為它發生魏離骯能夠獲得第45考場考試前,他的弟弟,魏帥。魏離昂知法犯法,監考人員迴避制度,但並沒有提出迴避申請,還是參加了下午的數學監考。考試結束後,微涼完成論文,看到一個很好的的哥哥衛書埃論文,使用的主監考員的機會,只是沒有在快速回答了在同一領域更好地晁逄菲文件交換的文件,並改變了名稱雙方的准考證號和座位號,然後接受密封。第二天,微涼反映學生未能遵守迴避制度被監考資格,並主動解釋當局質疑他的父親詐騙事實。
九江縣人民法院以招收學生因涉嫌詐騙罪,判處魏亮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9兩稅務人員腐敗稅
的被告人顧金龍,雷剛,贛州市章貢區地方稅務局水南調局的工作人員。
2005年,谷金龍,雷剛拿大頭小尾「發出了25發票,發票的票面金額共28.04億元,相關聯的存根面值總額為3.37億元。 BR p> 25份發票候選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共1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並只收取納稅人在稅收5300萬元,不徵收小徵收的稅款近122萬元。負責的5300萬元的稅款,除了花錢讓別人萬元,剩下的兩個截留挪用,占為己。
2005年11月14日, 2010年,章貢區人民法院對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稅如此被控告的罪行,合並判處顧金龍17年監禁,沒收10萬元,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不征,小征稅款罪結合14年判處雷剛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10萬元。
案例10
被告龔來,男,65歲,副科級退休偽造判決的法院副總裁弋陽縣人民法院的法官。
1991年10月5日,龔任何弋陽縣人民法院部門副總裁沉法院受理案件中,原告章蜇嗯訴被告陳水已發行債務糾紛私人。1993年12月15日,龔第一次開庭審理了此案。1994年12月28日,龔偽造的第二法庭記錄。1997年1月,龔偽造的[1994]易法國和中國491民事判決,然後偽造的筆跡的的領導人在負責發行判決的,和偽造的服務對判決被告人陳拐的脂肪。年4月21,一九九七年,張甄判決拿著假益陽縣人民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通知。在2002年6月,益陽縣人民的陳苑苑執行罰款3000元。
2003年9月23日,弋陽縣人民法院判處龔罪,民事枉法裁判,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文水/堯委胴記者汪蒙諾)
7. 法院判決生效兩年後,檢察院抗訴的案例!
艱難的勝訴之路
——解讀中抑公司訴華路公司投資款糾紛案
歷時近6年,歷經一審、2次再審、2次申訴、抗訴及發回重審,歷經被告人華路公司法人資格的注銷、撤銷注銷、行政復議及確認其訴訟主體資格,原告中抑公司終於贏得了200萬元投資款官司。
一、中抑公司訴訟大事記。
1、1998年3月,中抑公司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華路公司(附件一),華路公司提起反訴(附件二)。
2、1998年8月,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三)判決:①合同無效。②華路公司返還中抑公司86.368萬元。
3、1998年11月,中抑公司沒有上訴,而在判決生效後,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附件四)。
4、1999年6月,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以(1999)海民監字第2號通知書駁回中抑公司的再審申請(附件五)。
5、1999年6月,中抑公司繼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附件六、七)。
6、2000年5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以(1999)瓊高法民申字第154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附件八)。
7、2000年12月,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九)。
8、2000年12月,華路公司在儋州市工商局未經清算即注銷。
9、2001年1月,中抑公司不服,仍未上訴,而是在判決生效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訴書同第5項。
10、2001年11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1)瓊高法民申字第4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了中抑公司的申訴(附件十)。
11、2001年12月,中抑公司仍不服,向省檢察院申訴,申訴書同第5項。
12、2002年2月4日,省檢察院以瓊檢民行抗字[2002]11號《民事抗訴書》(附件十一),向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抗訴。
13、2002年2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2)瓊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提審本案,並中止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附件十二)。
14、2002年6月,經中抑公司投訴,儋州市工商局撤銷對華路公司的注銷登記,決定恢復華路公司(附件十三)。
15、2002年6月28日,華路公司法人代表陳某以其個人名義,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儋州市工商局恢復華路公司的決定(附件十四)。
16、2002年10月18日,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期間,以華路公司注銷、恢復登記並行政復議為由,做出(2002)瓊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附件十五),裁定中止本案訴訟。
17、2003年7月1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02)瓊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原來作出的兩份判決即15號及3號《民事判決書》,發回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附件十六)。
18、2003年12月12日,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海南民再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終於判決中抑公司勝訴(附件十七)。判令華路公司返還中抑公司192.668萬元投資款及利息,訴訟費用6.064萬元,均由華路公司承擔。歷時近六年的馬拉松訴訟,暫時劃上了句號。因華路公司拒不領取法律文書,下落不明,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已公告送達判決書,此案將於2004年3月8日上訴期滿。如華路公司不上訴,該判決生效。
二、本訴與反訴
1、簽約。
1993年1月10日,中抑公司與華路公司簽訂一份《聯營協議書》,合作開發華路別墅苑項目,合作期限23個月,華路公司出儋州美扶開發區36畝土地,中抑公司出全部建設資金,合作建設36棟別墅。
1993年4月8日,雙方簽訂聯營儋州市華路公寓項目協議書一份。該協議因故未履行。
1993年4月13日,雙方簽訂聯營儋州市木棠開發區80畝土地的《合作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華路公司出資600萬,中抑公司出資200萬,合作購買80畝土地。後又分別於1994年4月10日、1996年4月12日分別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
2、本訴。
中抑公司根據1993年4月13日的《合作協議書》投資200萬,華路公司已還7.332萬元,故請求華路公司返還192.668萬元投資款及利息。這本是一樁簡單的民事,但因華路公司的反訴,變得復雜了起來。
3、反訴。
華路公司根據1993年1月10日及1993年4月13日兩份協議提出反訴,請求中抑公司退還其多支付給中抑公司的8332元。理由是,根據2份合同,中抑公司共付給華路公司402.5萬元,而華路公司共付給中抑公司403.332萬元,多付8332元,中抑公司應退還此款。
針對中抑公司根據1993年4月13日合同投資200萬元的主張,華路公司反訴稱,這200萬元是中抑公司根據1993年1月10日第1份《聯營協議書》投資的,根本不是依據1993年4月13日第3份《合作協議書》投入的。根據第1份《聯營協議書》,這200萬中只有80萬是投資第3份《合作協議書》的。
中抑公司認為,根據第1、3份協議,中抑公司都負有投資200萬元的義務,中抑公司都依約投資了,不可將二者混淆。中抑公司根據第1份《聯營協議》投資200萬元,並投入36萬土方工程款、7.2萬元土地平整款及1萬元規劃費,合計244.2萬元。華路公司在1993年3月31日及4月1日分別支付中抑公司8萬及308萬合計316萬元土地款,其中200萬元是返還投資款,44.2萬元是返還土方工程、土地平整及規劃費,71.8萬元是支付中抑公司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因為華路公司違約將此項目轉讓了。華路公司支付中抑公司316萬元,了結了第1份《聯營協議書》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第3份《合作協議書》根本就沒有關系。
4、一審判決。
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1993年1月10日,華路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與中抑公司簽訂的名為土地聯營開發實為土地轉讓的《聯營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系無效合同。同年4月13日,華路公司與中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由中抑公司提供合作的20畝土地,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且雙方約定以租賃方式收取固定利潤,實際上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應當確認協議無效。當事人根據上述無效合同收取對方的款項應各自返還。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表明,華路公司共收取中抑公司409.7萬元,扣除已返還323.332萬元,余之86.368萬元應予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海南儋州華路住宅開發建設公司與海南中抑房地產實業公司於1993年1月10日簽訂的《聯營協議書》;同年4月13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及兩份補充協議書無效。(二)、海南儋州華路住宅開發建設公司返還海南中抑房地產實業公司86.368萬元。上述款項限華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履行,則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點評]
1、什麼是反訴?什麼是反駁?遭遇起訴之後是反駁,還是在反駁的同時再提起反訴?應如何提起反訴?這是每一位訴訟當事人都要遇到的問題,也是在訴訟實踐中經常出現錯誤的問題。
反駁只能起到減少甚至駁回對方訴訟請求的作用,必須對方有訴,才有反駁。但反駁不能起到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作用,要在對方的訴訟請求之外,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只能通過反訴。
反訴是一種被動的訴,是在原告提起本訴之後,才由被告被動提出的,是建立在本訴前提之下的。因此,反訴必定受到本訴的約束,不能無條件地隨意提出。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反訴的提出,受三個條件限制:其一,必須針對本訴提出,超出本訴范圍之外,只能另行起訴,不能提起反訴。其二,必須在第一次開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其三,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2、就本案而言,華路公司對反訴有誤解,不符合反訴法律規定。
其一,華路公司反訴沒有針對中抑公司本訴提出。中抑公司是依據雙方1993年4月13日《合作協議書》提起本訴的,華路公司也只能就此協議提出反訴,不能將雙方於1993年1月10日的《聯營協議書》牽連進來。如果華路公司認為中抑公司違反了雙方1993年1月10日的《聯營協議書》,應另行起訴,不能在本案中就此協議提起反訴。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及(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均認定華路公司有權針對這兩份協議書提起反訴,明顯錯誤。正因此,這兩份判決被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瓊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並由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3)海南民再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改判。
其二,華路公司未在法定期間,即第一次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依法不能成立。
其三,華路公司對反訴標的有誤解。華路公司認為反訴標的為8332元,事實是,其反訴標的應為其主張的根據第一份協議所謂多付的100餘萬元。省檢察院在其《民事抗訴書》里,對此問題有詳細的正確闡述,此不重復。
其四,華路公司已超過反訴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對已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喪失的是何種權利,學界有爭議。一說認為喪失的是程序權利,即起訴權,不能提起訴訟。二說認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即能起訴但不能勝訴。通說認為,不管什麼權利,已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華路公司依據1993年1月10日《聯營協議書》反訴,但沒有舉證其一直向中抑公司主張多付出的100餘萬元款項的證據,因此,反訴時效已過,不再受法律保護。
三、再審、申訴與抗訴
中抑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奇怪的是,中抑公司並不依法定程序上訴,而是等待判決生效後,仍然向一審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筆者帶著疑問,采訪了中抑公司胡某副總經理。「經與律師研究,我們認為一審程序違法。」「程序違法的表現呢?」「主要表現在反訴問題上,共有四項錯誤:其一,華路公司的反訴沒有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其二,沒有針對本訴提出。其三,一審法院超出反訴請求審理本案。其四,反訴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程序違法與你們公司上訴有什麼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程序違法案件上訴後,只能是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不能直接改判。這樣,反而浪費時間,還莫不如直接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
1998年11月,中抑公司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999年6月28日,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中抑公司的再審申請。海南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復查結果表明原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你公司與儋州華路住宅開發建設公司於1993年1月10日簽訂的《聯營協議書》和1993年4月13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均屬無效,原判將兩個訴訟一並審理,按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判決雙方相互返還財產,符合法律規定。你公司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應予維持。」
中抑公司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申請再審。此次中抑公司申請再審的結果是,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維持了原判。基於與第一次申請再審相同的理由,中抑公司仍未上訴,而是在判決生效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此次申訴的結果是,中抑公司被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中抑公司仍不服,向省檢察院提出申訴,依法申請省檢察院抗訴。省檢察院依法受理,就本案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省檢察院《民事抗訴書》認為:「一、再審判決認為反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再審時中抑公司均主張華路公司多付給該公司的107.8萬元系華路公司當時不願履行《聯營協議》的違約補償金;而華路公司一審時主張該款多付是由於過失造成,中抑公司屬不當得利;再審時,華路公司卻主張該款為該公司應中抑公司要求借給該公司使用的。由於該筆多付的107.8萬元款項的性質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故只宜認定為華路公司因疏忽而多支付給中抑公司。中抑公司取得的107.8萬元屬不當得利,華路公司有權要求返還。但華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追索或主張抵銷該款,均應在其付款後兩年之內,即1995年4月1日之前;否則,即超過訴訟時效。而華路公司在訴訟時效內向中抑公司主張返還或抵銷該筆款項的事實無證據予以證實。因此,華路公司於1998年7月本案審理時才提出反訴,主張以該筆債權抵銷其所欠中抑公司的債務,已超過《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依法不應予以支持。二、再審法院審理華路公司的反訴請求時,擴大了審查范圍,支持了其反訴請求范圍之外的訴訟請求。華路公司的反訴請求為判令中抑公司返還多收取的款項8332元,華路公司向海南中院交納了相應的訴訟費343元。根據法律的規定,反訴的請求是為了抵銷本訴的請求。應該指出的是,本案反訴審查的《聯營協議》涉及標的為316萬元,在履行該協議時,中抑公司向華路公司支付的款項為208.2萬元,華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返還款項為316萬元。因此,在該協議中華路公司可以主張其向中抑公司多支付了107.8萬元。本案中華路公司若反訴請求法院審理《聯營協議》中雙方的債權債務,並且以其在該協議中對中抑公司享有的上述107.8萬元的債權抵銷本訴中華路公司所欠中抑公司的債務194.168萬元,則華路公司應向法院請求應為107.8萬元,其訴訟費應為1萬余元。然而,反訴中,華路公司只請求法院判令中抑公司返還8332元,其所交納的訴訟費也僅為343元,故一審法院依法只能審查《聯營協議》的部分內容。一審法院審查《聯營協議》的全部內容,並支持了華路公司在該協議中對中抑公司所享有的債權107.8萬元,並以該債權抵銷中抑公司在《合作協議》中對華路公司所享有的債權194.168萬元,最終僅判令華路公司向中抑公司返還購地款86.368萬元,明顯擴大了反訴的審查范圍,支持了反訴請求之外的主張,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三、再審法院判決未依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各自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錯誤。《聯營協議》、《合作協議》既然已經無效,則應各自返還取得的對方財產,此外,還要根據雙方對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向對方賠償損失。本案中,再審法院未對雙方的過錯進行認定,也未判令華路公司對中抑公司資金被其佔用長達5年而造成的利息損失予以賠償,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之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點評]
1、關於再審與申訴。二者有相同點,也有質的區別。二者相同點是:(1)都必須在判決、裁定生效後提出。(2)都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3)都必須向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4)申請再審、申訴期間,都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二者的區別是:(1)申請再審應當符合法定條件,符合條件的必然引起再審的法律後果。而申訴,則沒有法定條件限制,只要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就可以提出。(2)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內提出,而申訴則無此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五種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1)有新證據,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4)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實踐中,慣例是,一般由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再審,對再審結果不服的,才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本案即是如此,對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生效判決,中抑公司首先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同是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何對一審判決即(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中抑公司可以申請再審,而中抑公司對海南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後,由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00)海南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不能申請再審,只能申訴呢?這緣於一項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7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次將本案發回重審後,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本案。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也不是一般的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而是一種審判救濟程序,是第一審和第二審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審級的一種特殊程序。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審判決維持了原一審判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對維持原判的重審判決不服,只能上訴或申訴,不能申請再審。
4、對於再審與申訴的區別,審判實踐中往往不注意區分,造成誤解,在本案中也存在此種情況。中抑公司第一次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中抑公司的通知中,卻使用了申訴一詞,明顯混淆概念。中抑公司對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的重審判決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時,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以中抑公司不得在此種情況下申請再審為由予以駁回,也明顯混淆了概念。正是因為中抑公司知道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第207條司法解釋的規定,中抑公司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申訴,而不是申請再審。這貌似玩文字游戲,實則是中抑公司嚴格遵守了現行法律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規定。中抑公司在此種情況下的確不能申請再審,但只要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卻可以申訴。
5、抗訴是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實施審判監督的一種形式,抗訴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最大不同是,檢察機關抗訴,審判機關必須再審,同時作出中執執行原判決、裁定執行的裁定。檢察機關抗訴的情形,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除「新證據」情形外,其它四種情形是一致的。需說明的是,同級檢察機關不能對同級審判機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必須通過其上級檢察機關抗訴。就本案而言,本案的生效判決是由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海南檢察分院不能對此判決提出抗訴,而應由海南省檢察院抗訴。
8. 發生在河南三門峽一個絕對真實的故事、一個駭人聽聞的法官枉法的典型案例
我是三門峽人,看清楚,我是市區人,不是說土話的當地人,我可以內負責人的告訴容你1句,當地人99.99999%是垃圾,你不信的話來我們這邊和不會說當地話的三門峽人聊聊,(三門峽,是當年興建三門峽大壩才建立的一個城市,這里外來人口大多都是當初建大壩來的,有上海人,廣東人,四川人,東北人等等,他們的後代都不會說此地話就是當地話,這些人大多都是在市區居住,垃圾不多,可當地人操著一口當地話的基本都是垃圾,很遺憾,當官的大多是本地人)你被黑了不稀奇,稀奇的是他們沒動你人。在和諧的社會,沒有什麼是不可能發生的。我不想多說了,記住以後寧可錯殺1000個河南人,也別給河南人騙你的機會,不好意思,哥一般在外地,從來不會有人認為哥是河南的,因為哥的老家在東北。
9. 如何判斷法官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按法律規定,如果屬於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屬於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你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10. 請問司法腐敗的案例及定義
關於司法腐敗現象透視及對策
——武漢市漢南區地方人大研究會會長 吳大新
一些司法部門和司法人員中確實存在著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它是怎樣產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筆者談點一孔之見。
司法腐敗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既有社會歷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現時的經濟因素和體制因素。具體地講:
一、司法權力本質上不屬於社會資源的范疇,但它可能成為一種用來交換的社會資源。司法權力又稱為國家最後的權力,這種權力具有權威性、排它性、強制性,其設置的本意是用於管理國家和社會,本質上是為公眾服務的,不屬於社會資源的范疇。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競爭原則、效益原則等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對司法權力主體的思想觀念也構成了巨大的沖擊。部分人先富起來,這對某些國家司法機關公職人員產生了極大的誘惑力,於是,少數司法權力主體便將人民賦予的司法權力作為商品交換的資本,直接或間接地利用司法權力謀取私利和小團體利益。這種情況下,司法權力就異化為可以交換的社會資源,司法權力主體由執法者異化為賣法賣權,進行權錢、權色交易的經營者。
二、司法權力「人命關天」,存在著強勁的買方市場和便捷的交換渠道。司法權力的運用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權力主體有權以國家的名義,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也可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人身和財產等民事法律關系。可謂「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因此,當事人出於自身利害關系的需要,總是希望司法人員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決。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不少當事人通過各種渠道和關系,直接或間接拉攏和腐蝕司法人員,於是部分意志不堅定的司法人員抵擋不住金、錢、美色等誘惑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極少數司法人員主動索賄、賣權賣法。
三、.司法權力的交換價值大於自身勞動力價格,存在著一定的「剪刀差」。目前我國公務員實行低工資制,司法人員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補貼外,沒有其他額外收入,即使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司法人員年工資收入也在一萬多元這個水平。這與案件中部分廠長、經理和個體大老闆及律師的收人相比,形成較大的反差,而且司法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時,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多則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上億。有的案件還涉及當事人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等,當事人更會不惜重金向司法人員行賄,這樣權力資本帶來的高額利潤對權力主體產生巨大的誘惑力,於是少數司法人員為了獲得司法權力資本而不擇手段,鋌而走險。現實生活中,我們不時看到和聽到:有的人進入司法機關後又競爭熱點部門和熱點崗位,其目的並不都是為了工作,有的就是為了獲得司法腐敗的權力資本。這部分人掌握司法權力後,立即表現出極大的貪婪性,迫不及待地運用司法權力謀取私利。
四、司法權力監控乏力,司法腐敗有一定的生存土壤和活動空間。目前由於立法滯後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的人治問題難以根除。於是,有的司法人員隨意解釋法律,鑽法律空子;有的主觀臆斷,枉法裁判。而對這些現象內外部監督又不夠嚴格有力。公、檢、法、司幾大機關,雖然內外上下都有監督機制,內部有內設監督機構監督,相互間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還有人大和上級機關的監督。按理來說,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敗。但目前的現狀是:內部監督怕痛護短,相互監督怕影響關系,人大和上級機關監督又怕影響獨立司法權,挫傷辦案人員積極性等,致使監督不到位、不得力。治理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既是人民群眾的強烈呼喚,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1998年以來,反對司法腐敗,深化司法改革,強化司法監督,被提上中共中央、全國人大的重要議事日程,高法、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維護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的重要措施。從隊伍整頓人手,延伸到改革司法制度、機構等方面,動了真格,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治理司法腐敗,仍舊任重道遠,必須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尤其要注意抓好這樣幾個方面:
一、正視現狀,堅定信心,多管齊下,著力提高司法隊伍整體素質。
首先,對司法隊伍的總體估價,要堅持兩分法。既要看到主流——絕大多數政法幹警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愛崗敬業,為保障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是完全值得信賴的。但又要看到支流——極少數「害群之馬」違法亂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贓枉法、欺壓百姓、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不清除不足以平民憤。對主流、支流,我們要綜合起來看。看到主流,我們才會增強信心;看到支流,我們才會下定決心。只有正確分析現狀,才能打好治理司法腐敗的總體戰。其次,要堅持不懈地抓好司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司法腐敗,說到底是人的素質問題;而人是可以教育轉化的,不能「不教而誅」。各司法機關要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隊伍建設的新情況、新特點,有的放矢地強化思想政治工作,堅持不懈地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公僕意識、法制意識、奉獻意識教育,理想宗旨、艱苦奮斗、勤政廉政教育等,通過教育,解決為誰執法、怎樣執法等基本問題,爭做人民滿意政法幹警。再次,要加大司法腐敗的查處力度。各司法機關對清除司法腐敗不能喊在嘴上,寫在紙上,停留在會議、文件上,要從已發現的違法紀亂案件人手較真,不要怕家醜外揚,凡是發現濫用司法權力進行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應一律清除出司法隊伍,並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經濟上也要給以重罰,直至傾家藹產,身敗名裂。要營造一種氣氛,司法人員必須公正司法,否則不僅會失去公職,而且要受到比一般國家公職人員更加嚴厲的懲罰。這樣通過增加司法腐敗的成本,提高付出的代價,最終使妄圖搞司法腐敗的人望而怯步,不越雷池半步。
二、突出重點,攻克難點,分步推進,切實抓好司法改革措施落實。
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根本的出路還在於深化司法改革,鏟除司法腐敗賴以生存的土壤。根據黨的十五大關於推進司法改革的總體要求,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後出台了各自的改革綱要和具體實施意見,在政法系統內外產生了較好的反響思路可謂確定,現在關鍵是抓好落實。首先,要突出重點。不同的司法機關改革的重點不一樣,如法院系統改革著重點主要是:以落實公開審判原則為主要內容,進一步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以強化合議庭和法官職責為重點,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以加強審判工作為中心,改革法院內設機構,使審判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力量得到合理配置;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法官隊伍。檢察院系統改革著重點主要是:改革檢察業務工作機制,突出法律監督的地位和作用;改革檢察機關的機構等組織體系,加強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領導關系;改革檢察官辦案機制,全面建立主訴(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人事制度,實行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等。公安系統、司法系統也有各自的側重點。如果各司法機關偏離這些重點,改革就將失去方向,也極容易流於形式走過場,因此,我們要牢牢把握這些重點來深化司法改革。其次,要攻克難點。司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一樣,也是一場深刻的革命,不可能沒有「陣痛」。遇到「陣痛」,各司法機關不能「繞道走」。如政法幹警的「進門出門」問題,就需要通過公開招考制度把好「進門關」,通過考核淘汰制度把好「出門關」,徹底改變「進門容易出門難」的狀況。不管是誰,一律平等,公開、公正、公平。又如推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執法違法責任制,就要做到不論職務高低,一旦認定是錯案或違法,就要分清責任,實施責任追究。這樣,才能加強政法幹警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的責任感和自覺性,預防和減少錯案的發生,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確保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再次,要注意分步推進。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觀念、工作方法、管理機制、司法制度等各個方面,是關系政法工作全局的重要舉措。因此在實施改革方案過程中,要堅持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廣泛聽取各界群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廣開言路,擇善而從。要立足當前,考慮長遠,抓好分步實施。
三、履行職責,加大力度,求真務實,努力增強司法監督實際效果。
司法腐敗的產生、蔓延,原因固然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條還是司法監督沒有到位。我國現行的監督體系不能說不完備,就司法系統監督而言,有政黨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還有各個司法機關系統自身的內部監督。在走向依法治國的今天,人們有理由相信:只要相關的機關、部門和人民群眾齊心協力,共同行動起來,履行各自的監督職責,司法腐敗就沒有藏身之地。這里,特別要提及的是作為最權威的監督體制——人大監督問題。
人大的監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法定的權威性、權力制約的有效性。作為權力機關的人大,在國家體制中居於核心地位,其他國家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就是說,人大同行政、司法機關的關系,不是資本主義的主權制衡所謂鼎立關系,而是決定和執行、監督和被監督、制約和被制約的關系,它有法定的權力和手段能遏制司法腐敗問題。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大監督力度,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努力提高司法監督的實際效果。首先,要敢於監督,維護法律權威。其次,要善於監督,突出監督重點。再次,要樂於監督,不負人民重託。人大機關從事具體司法監督的人員,更要以兢兢業業、一絲不苟的態度,做好基礎性工作,處理好每一件人民群眾的來信來。同時,要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監督工作的水平,向時代和人民交出滿意的答卷,為治理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作出應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