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軌女子忍家暴19年燒死丈夫被如何判決
重慶一名李姓女子因遭丈夫家暴長達19年,透過婚外情尋找慰藉。某日李女趁丈夫入睡後,用火點燃汽油燒死對方。 李女事後落網並遭起訴,一審依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的一審判決書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
據悉,家住重慶市石柱縣的李女,今年40歲、無業。 她與丈夫秦某於2000年結婚,但婚後關系一直欠佳。 秦某喜歡飲酒,酒後不時毆打李女。 鄰居表示,秦某平日很有禮貌和客氣,但喝酒之後就變了另一個人。 有次秦某把李女打至滿身是血,鄰居於是報警。
李女的女兒表示,自她6、7歲起,父母便經常吵架,父親又會動手打母親,而母親不敢還手。 李女曾提出過想離婚,但秦某不同意,更威脅如果離婚便殺她的父母。
2018年,李某出外打牌時認識了一名冉姓男子,將把冉某當作傾訴對象,兩人交往約半年後開始發生關系。 冉某稱,有次秦某喝醉酒到茶館當著很多人面前打李女,但強調雙方均沒打算離婚。
案發前十多天,秦某曾毆打李女,又拿菜刀將家中的床頭櫃和被鋪割爛,最後驚動救護員到場。 李女於是萌生用汽油燒死秦某的念頭,並於2019年11月23日,用秦某的醫保卡登記購買汽油。 同月26日凌晨,秦某回家後辱罵李女後倒睡在梳化上。
李女便將汽油潑在梳化周圍的地、牆壁以及丈夫的被上,放火後逃離現場,秦某當場被燒死。 翌日李女在殯儀館被公安機關逮獲。
(1)反家庭暴力裁判文書擴展閱讀: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秦某長期毆打、辱罵李女,對家庭關系的惡化承擔主要責任。 但李女沒選擇循正當合法的途徑解除婚姻關系或者尋求相關機構的保護,而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亦違背了夫妻之間應當忠實的義務。
李女有預謀地採取故意殺人的方法來解決夫妻積怨,為本案的主要過錯者,故作出上述判決。
2. 起訴家暴離婚,一審要多久才下判決書
一、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期限多久
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二、判決不準離婚後怎麼辦
不準離婚的無新理由法院半年不受理,所以必須找到離婚的新理由才可以再行起訴。
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一方堅決離婚,另一方堅決不離,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此時,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有二種選擇:一是提起上訴,請求判決離婚;二是不上訴,在判決生效半年後,如果還堅持離婚,再行起訴離婚。
其一,提起上訴,支持離婚訴訟請求的概率不高。從訴訟離婚法律的程序上講,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即二審法院原則上不能直接改判離婚,即使認為應該判決離婚,一審法院判錯了,二審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離婚,而是發回重審。這是因為二審法院是終審判決,如果直接改判,原一審法院未處理的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不服的一方無法提起上訴。當然可以進行調解,但調解的難度非常大,成功率並不高。
其二,提起上訴,可能雙方離婚鬧糾紛的時間更長。從法院審理流程和期限上講,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如果二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還要再等六個月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而如果不上訴等一審判決生效六個月後直接提起訴訟,在時間上會比提起上訴的時間要短。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準離婚錯了,發回重審,一般也差不多半年時間。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訴訟中的半年在時間、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可能遠大於再等六個月後再次起訴的成本。
3. 家暴離婚糾紛判決書範本是怎樣的
家庭暴力離婚案要多久才能拿到判決書是不確定的,具體要看法院的審理情況版而定。
但是,在《民事訴訟法》中權,對法院審理案件有一個總的審限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該在三個月內判決;如果是普通程序,則一般應在六個月內審結。
4. 本訴和反訴合並審理,均被駁回,如何下裁判文書是下兩份嗎一份是判決駁回起訴,另一份是裁定駁回反訴
應該用本訴的案號
一份判決書
反訴是基於本訴的呀
你沒看過有判決書原告後面括弧著反訴被告么
5. 分居起訴離婚,互相起訴各一次,都沒有判決離婚,男方出軌家暴……
法院的工作人員膽子也太大了,敢拿自己的前程做賭注,偽造事實,褻瀆專法律,這么嚴重的違屬規違法違紀問題向上級法院反映舉報
你懷疑判決有問題,就准備讓上級作廢判決,不需要考慮了
不給你判決書哪怕是讓看看也行,否則就是不存在判決這回事,偽造公告責任不大
6.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已經能查到判決書,還會有法院重判的情況嗎
一般上傳的都是生效的
未生效不上傳,不會出現同一案件的不同判決
7. 老公是離婚的,看他那法院判決書里寫他有家庭暴力,問他都說沒有,他姐夫什麼也說沒有,你們說有沒這可能
問他親戚做什麼,問和她離婚的那個女人才對
8. 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書
劉某某與丁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529號
原告劉某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農民,住醴陵市。
被告丁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農民,住醴陵市。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鄧芳適用簡易程序於201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婚後因家庭瑣事多次產生矛盾,長期分居生活,雖經多次協商,但夫妻關系沒有改善,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結婚證》1份,擬證實原、被告於2006年9月21日在醴陵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
被告丁某某未未提出答辯意見,亦未提供證據。
因被告未到庭,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系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無塗改等瑕疵,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案案件事實確認如下:
原、被告2006年年初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06年9月21日在醴陵市民政局辦理的結婚登記,2007年1月14日生育女兒劉某甲,現在醴陵市某小學上一年級。原、被告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後,原告一直在外務工,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性格不合多次發生爭吵,每次爭吵後均能自行和好。但是,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再次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後,被告離開家裡外出務工,自此與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間,原、被告協商離婚事宜未果。2014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回家探望了小孩。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願結婚,且結婚時間長,婚後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多加強信任和溝通,相互尊重和理解,夫妻關系可以得到改善,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丁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予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丁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後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訴訟費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現金繳納的,直接向農行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繳納。匯款或轉帳的,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單位:代收法院訴訟費財政專戶,帳號: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後果。
審判員鄧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廖亞江
附:本判決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9. 本訴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反訴是「裁定」駁回反訴,一個是判決,一個是裁定,同一裁判文書中如何體現
1、一個案件就是一個案號。
2、本訴應當使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反訴應當使用「裁定」,駁回反訴請求。
10. 男方家暴後起訴離婚,法院判離婚的話判決書上會寫因家暴導制離婚嗎
法院的判決書上,會寫明前因後果。所以,離婚官司中,如果起訴書上寫有家暴原因,那麼判決書上肯定會有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