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藤球比賽有哪些情況受傷會被判定比賽獲勝
1.流血。當有球員出現明顯的流血、出現外傷或衣服浸出血跡等情形時,裁判應立即中止比賽。在允許繼續進行比賽之前,裁判應當要求止血、包紮傷口和更換沾染血跡的衣服,所需時間應以合理和必要為限,並能夠被比賽時間安排所允許。
如果流血完全是由於對手造成,裁判應立即判流血球員比賽獲勝。
流血的重現。如果流血再次出現,而且已經准予處理時間,則裁判不再給予更多的處理時間,除非球員放棄當前一局比賽,並使用90秒的局間休息時間進行處理。如果90秒局間休息結束後流血仍在繼續,球員應放棄整場球賽。球員只能放棄一局比賽換取一次局間休息時間進行處理。
如果傷口包紮物在比賽中掉落或被取下,致使傷口暴露出來,裁判應視為流血重現,除非所有出血的跡象已經停止。
2.患病和缺陷狀態時選擇權。球員患病或出現缺陷狀態,但沒有出血時,具有以下選擇權:
(1)恢復打球。無拖延地恢復比賽。
(2)放棄一局。放棄當前一局,進行90秒鍾的局間休息,或
(3)放棄球賽。疲勞症狀、聲稱患病或出現缺陷狀態但又無法向裁判提供合理證據的,或舊病復發,包括在較早時候進行比賽中的舊傷,應按詐騙本規則第2條規定處理。此處包括各種抽筋、實際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惡心嘔吐、呼吸困難(包括哮喘等)。裁判應將其判定以及本規則要求告知球員。
3.受傷。
(1)裁判的判定。如果一方球員宣稱受傷,必須讓裁判認可受傷是真實的。在此前提下,裁判判定受傷的類型,並將其判定以及規則要求告知球員。球員僅在受傷剛發生之後方能享用處理時間。受傷的類型分為:
①自我產生的。即對手與傷害沒有關聯;
②共同產生的。即對手意外地與傷害產生關聯,或意外地造成該球員受傷。裁判不應該將「意外與該球員的發生關聯,或意外地造成該球員受傷」理解為包括一方球員擠擋對手的情形。
③對手產生的。即完全由對手造成的傷害。
(2)造成流血的受傷,應用1條規定。造成流血的受傷,應依照1條規定處理,直至流血已經停止。隨後依照3(3)處理。
(3)有關無流血受傷的決定。如果受傷未出現流血,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①自我產生的。對於自我產生的(第3(1)①),裁判應給予受傷球員3分鍾時間進行恢復。裁判應在3分鍾到之前的15秒發出提示,並在時間到時發出叫令「時間到」。如果3分鍾時間到以後,受傷球員還需要時間恢復,則裁判應要求該球員放棄本局,利用90秒的局間休息時間進行恢復,之後再決定繼續比賽或放棄整場球賽。如果受傷球員在裁判發出「時間到」的叫令後未能回到球場,裁判應判對手整場比賽獲勝。
②共同產生的。對於共同產生的(第3(1)②條),裁判應給予受傷球員一個小時的時間進行恢復,並在此比賽日程安排允許的情況下再給予更多的時間。裁判應在所給予的時間到時,發出「時間到」的叫令。此時受傷球員必須繼續進行比賽,或者放棄整場比賽。如果受傷球員繼續比賽,在受傷發生的對打的比分結果應保持有效。
③對手產生的。對於由對手產生的(第3(1)③),裁判應按照第17條處理,而且如果受傷球員需要時間進行恢復,則裁判應判受傷球員整場比賽獲勝。
4.受傷的球員提前恢復打球。如果受傷的球員在獲准進行恢復的時間到之前希望提前恢復打球,裁判應准許對手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恢復打球的准備。
5.裁判不認可受傷情況。如果一方球員聲稱受傷,而裁判不認可受傷確實發生,則裁判應要求該球員繼續打球,或放棄本局,並利用局間休息時間進行恢復,或者放棄整場球賽。
6.球員放棄一局。該球員應保留已獲得的局中比粉,並在90秒的局間休息後選擇繼續比賽或放棄整場比賽。
⑵ 藤球賽事中哪種情況可以和球
除依照其他規則條款判和球之外,裁判還可以或者應當在某些其他情形之下判和球。一方球員在請求判和球時,應說「請予和球」。判如果對上訴的原因不能肯定,可以讓球員進行解釋。
1.裁判可予和球。
在下列情形下裁判可以判和球:
(1)球觸及場地上的物品
在打球過程中的球觸到了地板上的任何物品;
(2)放棄擊球:擔心擊中對手。擊球方因為合理擔心傷到對手而停止向任何牆壁,包括後牆,擊球;
(3)分散注意力。裁判認為在場內或場外發生了分散任何一方注意力的情形。如果一方球員就分散注意力的情形想提出上訴,應在情形發生時立即提出。無論上訴與否,如果受到此種情形干擾的球員本來能夠打出准勝回球,則可以判得勝球予該球員;
(4)球場狀態的變化。裁判認為球場條件的變化影響了對打的結果。
2.裁判應予和球。在下列情形之下,裁判應判和球:
(1)接球方未准備好。發球時,接球方尚未准備好,並且沒有試圖回擊發球;
(2)打球當中球破裂。球在擊打過程中破裂;
(3)裁判對上訴無法確定。裁判無法對一項上訴做出判定;
(4)有效回球在球場上卡住。一方球員回球有效,但球卡在球場表面的任何部分,使球無法在地板上彈一次以上,或者在首次彈起後出界。
3.准予和球的條件。如果擊球方在第1(1)至1(4)條規定下提出上訴,只有在擊球方本來能夠打出有效回球的情況下,裁判應判和球。對於非擊球方在第1(1)、1(3)和1(4)條下提出的上訴,則無此要求。
4.擊球方試圖擊球時,准予和球的條件。如果擊球方試圖擊球,裁判可以依然在第1(1)、1(3)、1(4)和2(2)條下判和球。
5.上訴為條件。有關第本條的適用與上訴的要求,規則如下:
(1)需要球員上訴。應該有一方球員提出了上訴,裁判才可以在第1(2)條(僅對於擊球方)、第1(3)、2(1)(僅對於接球方)和2(3)條下判和球;
(2)球員上訴或裁判介入。一方球員的上訴或無上訴情況下裁判的干預可以適用於第1(1)、1(4)、2(2)和2(4)條。
⑶ 藤球運動的規則是怎樣的
1,參賽人數
「regu」是馬來語。在正式賽事中,藤球比賽分為3項,單組賽、雙人賽和團體賽。
單組賽:每支球隊上場3人,並有2名替補。
團體賽:每支球隊每個regu3人,共3班,即9人,並有3名替補。
雙人賽:每個regu2人,並有1名替補。
2,單組賽和團體賽
發球者(feeder)或擊球者(striker)將球投給接球者(server),接球者必須一隻腳站在圈內,另一隻腳將球踢出。即使球觸網或落在場地內都可得分。如果得分,比賽將繼續進行。在比賽中每方只有3名球員在場上,但可以隨時增加1名替補。如果使用了1名替補,那麼在比賽進程中將不得使用其他替補了。在團體賽中,比賽與單組賽程相同,但每支球隊都有3個單組,總共可有12名隊員參賽。每隊的第一組將進行3局比賽,獲勝的組為本隊得1分。第二組之間的勝者仍可為本隊得到1分。如果有一支球隊在前兩組比賽中都獲勝,第三組之間的加賽就不需要再進行了。
3,雙人賽
每隊由兩組選手進行比賽,每組2名運動員。其中一人是後衛,位置在後場,負責發球和
接球,他可以在基線後的任何位置發球,被稱為「tekong」。另一名球員也被稱為「alternate tekong」,負責運球,他和後衛也都可在各自的位置上接球。每得一分,運球的兩名球員位置就相互輪換一次,直到有一方得分超過規定數字。在比賽進行中,每方只允許有有2名球員在場上,但隨時可以有1名替補上場。在整場比賽中,對替補的使用沒有限制。
4,得分系統
一方踢球過網,使對方經3次傳遞都無法回球過網,或迫使對方回球出界,就可得分。無論誰發球,任何一方只要該球獲勝都可得分。只要有得分,就換發球。當發球一方或接發球一方出現失誤,對手得分,並換發球。每場比賽進行2局。每局21分制,如果出現20比20的平局,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25分。如果兩個組各贏一局,那就需要加賽一局,稱為「決勝局」(tiebreak),決勝局只有15分,當比賽進行到其中一方得分達到8分時,比賽雙方交換一次場地;當比分為14比14平時,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17分。
⑷ 為什麼藤球比賽不能達到排球比賽的關注度和普及率二者的差距在哪裡
藤球是東南亞的熱門體育項目,在我國還沒有新興起來。從事這個項目的運動員很少,還不如足球注冊人數多。
絕大多數人都不知道這個項目的存在,如果不看亞運會的話。
⑸ 藤球比賽有哪些規則
「regu」是馬來語。在正式賽事中,藤球比賽分為3項,單組賽、雙人賽和團體賽。
單組賽:每支球隊上場3人,並有2名替補。
團體賽:每支球隊每個regu3人,共3班,即9人,並有3名替補。
雙人賽:每個regu2人,並有1名替補。
1.單組賽和團體賽:發球者或擊球者將球投給接球者,接球者必須一隻腳站在圈內,另一隻腳將球踢出。即使球觸網或落在場地內都可得分。如果得分,比賽將繼續進行。在比賽中每方只有3名球員在場上,但可以隨時增加1名替補。如果使用了1名替補,那麼在比賽進程中將不得使用其它替補了。在團體賽中,比賽與單組賽程相同,但每支球隊都有3個單組,總共可有12名隊員參賽。每隊的第一組將進行3局比賽,獲勝的組為本隊得1分。第二組之間的勝者仍可為本隊得到1分。如果有一支球隊在前兩組比賽中都獲勝,第三組之間的加賽就不需要再進行了。
2.雙人賽:每隊由兩組選手進行比賽,每組2名運動員。其中一人是後衛,位置在後場,負責發球和接球,他可以在基線後的任何位置發球,被稱為「德光」。另一名球員也被稱為「候補德光」,負責運球,他和後衛也都可在各自的位置上接球。每得一分,運球的兩名球員位置就相互輪換一次,直到有一方得分超過規定數字。在比賽進行中,每方只允許有有2名球員在場上,但隨時可以有1名替補上場。在整場比賽中,對替補的使用沒有限制。
3.得分系統:一方踢球過網,使對方經3次傳遞都無法回球過網,或迫使對方回球出界,就可得分。無論誰發球,任何一方只要該球獲勝都可得分。只要有得分,就換發球。當發球一方或接發球一方出現失誤,對手得分,並換發球。每場比賽進行2局。每局21分制,如果出現20比20的平局,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25分。如果兩個組各贏一局,那就需要加賽一局,稱為「決勝局」,決勝局只有15分,當比分為14比14平,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17分。
4.參加者:比賽在兩個單組之間進行,每個單組由三名球員組成,分別是發球手和左右內衛。正式比賽設裁判長一人,主裁和副裁各一人以及司線員6人。
5.計分方法:在比賽中,無論發球方還是接發球方犯規或者違例,對方都將直接得分並得到發球權。一局比賽為21分,若20平時,須領先2分才能獲勝,並且最高比分為25分。比賽分三局,若雙方各勝一局,則進行第三局滿分為15分的加分比賽,若14平時須領先對方2分才能獲勝,且最高比分為17分。
6.處罰:比賽中設紅黃牌,黃牌對違規的運動員進行警告,而紅牌則直接將違規運動員罰出場外。
⑹ 藤球是種怎樣的運動
藤球是用9~11根細藤單曾藤條編制而成的黃色空心圓球。球的周長是53厘米。球的直徑約12厘米,球面上有12個五角形孔。重量為160~180克。藤球是一種介於排球、籃球、足球之間的運動。
藤球運動是兩隊隔網競賽的運動,是一項觀賞性、競技性很強的項目。藤球的體積小、重量輕,要用腳去支配和控制球,但技術動作比足球更加精確、高難。藤球是流行於東南亞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區的一種獨特的古老體育運動項目,它有著悠久的歷史。運用自己的腳腕、膝關節等同時夾、頂球,不讓球落地,類似我國民間踢花毽子。藤球跟排球比賽有些類似,所不同的是以腳代手,所以又叫「腳踢的排球」。
藤球是一項技巧性很高的運動,在「傳」球時要運用特殊的技術。藤球是在一塊手織機編織鋪就的場地內進行。每支球隊上場2~3人。擊球過網,並使球落到對方場地內,或使對方球員接球出界。
藤球的基本動作——踢球,通常需要將腳踢到半空齊肩的高度。在馬來語(藤球發源於馬拉西亞)中,踢球稱為「藤」,運球稱為「藤球比賽」。藤球運動員不許用手觸球。在比賽中,他們可以用腳、腿、肩膀和頭來觸球。為了使球保持在空中飛行,運動員需要使用停球、各種雜技式的動作或踢球等方法。
⑺ 什麼是藤球
藤球運動是兩隊隔網競賽的運動,是一項觀賞性、競技性很強的項目。藤球的體積小、重量輕,要用腳去支配和控制球,但技術動作比足球更加精確、高難。藤球是流行於東南亞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區的一種獨特的古老體育運動項目,它有著悠久的歷史。泰國開展這項活動已經有幾百年時間了;在緬甸,700多年前的蒲甘王朝時就相當盛行。運用自己的腳腕、膝關節等同時夾、頂球,不讓球落地,類似我國民間踢花毽子。藤球跟排球賽有些類似,所不同的是以腳代手,所以又叫「腳踢的排球」。
藤球是一項技巧性很高的運動,在「傳」球時要運用特殊的技術。藤球是在一塊手織機編織鋪就的場地內進行。每支球隊上場2-3人。擊球過網,並使球落到對方場地內,或使對方球員接球出界。藤球的基本動作——踢球,通常需要將腳踢到半空齊肩的高度。在馬來語(藤球發源於馬拉西亞)中,踢球稱為「sepak」,運球稱為「takraw」。藤球運動員不許用手觸球。在比賽中,他們可以用腳、腿、肩膀和頭來觸球。為了使球保持在空中飛行,運動員需要使用停球、各種雜技式的動作或踢球等方法。
項目歷史
藤球由15世紀馬來西亞的「sepak raga」運動發展而來。參與者圍成圓圈,不用手和胳膊,傳踢一個藤球(「raga」),使其在空中停留盡量多的時間。
這項運動的變化形式已經在東南亞其它國家開展起來。早在11世紀,東南亞國家文化中就有關於藤球運動的記錄。在泰國,它被稱為「takraw」,在菲律賓稱為「sipa」,在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萊成為「sepakraga」,在緬甸稱為「ching loong」,在印度尼西亞和寮國稱為「rago」。
自從東南亞的愛好者們加進球網並制定了類似排球的規則之後,藤球比賽變得更激烈,挑戰性更強了。1945年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舉行了一場藤球表演賽,引起了巨大反響。此後,藤球運動如燎原之火傳遍了馬來半島和東南亞各地。1960年,一套完善的比賽規章制度建立起來。這項運動被定名為藤球(「sepaktakraw」),並進入了東南亞運動會。
場地設施
1.場地
①場地:面積為13.4米×6.1米,在8米空間內不得有障礙。
②邊線:場地所有邊線的寬卻幽誆嗔科鴆壞每磧?.04米。場地之間、場地與障礙物之的緩沖距離為0.9米到1.8米。
③中心線:寬度0.04米的中心線將場地分成相等的左右兩個部分。
④1/4圓:在場地中心線的角上,邊線與中心線交接處各有兩個半徑為0.9米的四分之一圓,寬度為0.04米的邊線將從一圓的外測量起。
⑤發球圈:在左右場各有一個半徑為0.3米的發球圈。其圓心距離底線2.45米,距邊3.05米,寬度為0.04米的線,應從發球圈的外測量起。
2.網柱
①網柱:網柱應高於地面1.55米,應加以固定以便將網拉緊。網柱需由堅硬的材料製成,其半徑不得大於0.04米。
②網柱的位置:網柱應固定在邊線外0.3米處,與中心線成直線。
3.網
①網由普通細繩或尼龍繩製成,網孔為0.04米至0.05米之間。網的寬度為0.7米,長度不得超過6.11米。網的上、下端需用帶子包邊,寬度均為0.05米,以便穿繩將網拉緊平於網柱頂端。網的中部上端高1.52米,靠近網柱的兩側高為1.55米。
②標志線:如果網超過尺寸,則在網的兩端使用可松動的、寬度為0.05米的帶子,並與兩側進線和中心線垂直。
規則介紹
「regu」是馬來語。在正式賽事中,藤球比賽分為3項,單組賽、雙人賽和團體賽。
單組賽:每支球隊上場3人,並有2名替補。
團體賽:每支球隊每個regu3人,共3班,即9人,並有3名替補。
雙人賽:每個regu2人,並有1名替補。
1.單組賽和團體賽
發球者(feeder)或擊球者(striker)將球投給接球者(server),接球者必須一隻腳站在圈內,另一隻腳將球踢出。即使球觸網或落在場地內都可得分。如果得分,比賽將繼續進行。在比賽中每方只有3名球員在場上,但可以隨時增加1名替補。如果使用了1名替補,那麼在比賽進程中將不得使用其他替補了。在團體賽中,比賽與單組賽程相同,但每支球隊都有3個單組,總共可有12名隊員參賽。每隊的第一組將進行3局比賽,獲勝的組為本隊得1分。第二組之間的勝者仍可為本隊得到1分。如果有一支球隊在前兩組比賽中都獲勝,第三組之間的加賽就不需要再進行了。
2.雙人賽
每隊由兩組選手進行比賽,每組2名運動員。其中一人是後衛,位置在後場,負責發球和接球,他可以在基線後的任何位置發球,被稱為「tekong」。另一名球員也被稱為「alternate tekong」,負責運球,他和後衛也都可在各自的位置上接球。每得一分,運球的兩名球員位置就相互輪換一次,直到有一方得分超過規定數字。在比賽進行中,每方只允許有有2名球員在場上,但隨時可以有1名替補上場。在整場比賽中,對替補的使用沒有限制。
3.得分系統
一方踢球過網,使對方經3次傳遞都無法回球過網,或迫使對方回球出界,就可得分。無論誰發球,任何一方只要該球獲勝都可得分。只要有得分,就換發球。當發球一方或接發球一方出現失誤,對手得分,並換發球。每場比賽進行2局。每局21分制,如果出現20比20的平局,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25分。如果兩個組各贏一局,那就需要加賽一局,稱為「決勝局」(tiebreak),決勝局只有15分,當比分為14比14平,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17分。
⑻ 藤球運動是從哪裡來的
藤球運動源於15世紀的蘇丹國統治下的馬六甲一帶地區,由馬來西亞的「藤拉加」運動發展而來。當時,人們在勞動之餘,圍成一圈,不用手和胳膊,用頭頂球、用腳踢球,使之不落地,傳踢一個藤球,使其在空中停留盡量多的時間。
這種輕松愉快、消除疲勞的運動很快便在東南亞一些國家傳開了。緬甸、馬來西亞、泰國和新加坡等國開展得較好。爾後,它又迅速地傳入印度、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地。早在11世紀,東南亞國家文化中就有關於藤球運動的記錄。泰國開展這項活動已經有幾百年時間了。在緬甸,700多年前的蒲甘王朝時就相當盛行。在泰國,它被稱為「藤球比賽」,在菲律賓稱為「西帕」,在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萊成為「sepakraga」,在緬甸稱為「青隆」,在印度尼西亞和寮國稱為「雷戈」。
自從東南亞的愛好者們加進球網並制定了類似排球的規則之後,藤球比賽變得更激烈,挑戰性更強了。1945年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舉行了一場藤球表演賽,引起了巨大反響。此後,藤球運動如燎原之火傳遍了馬來半島和東南亞各地。1960年,一套完善的比賽規章制度建立起來。這項運動被定名為藤球,並進入了東南亞運動會。
現代藤球的產生僅有40多年的歷史。它是以藤球運動中網的使用為標志的。泰國前教育部長科·喬哈利對推廣藤球運動作出了一定貢獻,被認為是「現代藤球運動之父」。喬·哈利經過努力,使藤球於1965年被正式列為兩年一度的東南亞運動會的正式比賽項目並開始在東南亞國家中流行起來。1982年藤球作為表演項目進入亞運會,並被列入1990年北京亞運會正式比賽項目。中國藤球運動發展較為緩慢。1987年底,亞洲藤協率隊來華訪問表演,精彩的表演賽令眾多中國觀眾大飽眼福。這次訪問對我國的藤球發展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從此中國也開始這方面的練習,並開始介紹並推廣這項健體強身的競技運動。
⑼ 藤球是一種古老體育運動項目,該項目有哪些規則
藤球是一種古老的體育運動項目歷史悠久,運用自己的腳腕和膝關節等夾球、頂球,不讓球落地,類似於踢毽子。藤球的玩法跟排球相似,不同的是排球用胳膊兒童球是永久,所以又叫做“腳踢的排球”。這一項熟悉又陌生的運動就是藤球。在參與藤球運動時,因為其特殊的規則,一定要做好身體的防護。
⑽ 藤球是什麼
一種獨特的古老體育運動項目,它有著悠久的歷史。運用自己的腳腕、膝關節等同時夾、頂球,不讓球落地,類似我國民間踢花毽子。藤球跟排球比賽有些類似,所不同的是以腳代手,所以又叫「腳踢的排球」。 項目:藤球
亞運小項 :
男子:單組賽、團體賽、圓場賽
女子:單組賽、團體賽、圓場賽
藤球是用9~11根細藤單曾藤條編制而成的黃色空心圓球。球的周長是53厘米。球的直徑約12厘米,球面上有12個五角形孔。重量為160~180克。藤球是一種介於排球、籃球、足球之間的運動。
藤球運動是兩隊隔網競賽的運動,是一項觀賞性、競技性很強的項目。藤球的體積小、重量輕,要用腳去支配和控制球,但技術動作比足球更加精確、高難。藤球是流行於東南亞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區的一種獨特的古老體育運動項目,它有著悠久的歷史。運用自己的腳腕、膝關節等同時夾、頂球,不讓球落地,類似我國民間踢花毽子。藤球跟排球比賽有些類似,所不同的是以腳代手,所以又叫「腳踢的排球」。
藤球是一項技巧性很高的運動,在「傳」球時要運用特殊的技術。藤球是在一塊手織機編織鋪就的場地內進行。每支球隊上場2~3人。擊球過網,並使球落到對方場地內,或使對方球員接球出界。藤球的基本動作——踢球,通常需要將腳踢到半空齊肩的高度。在馬來語(藤球發源於馬拉西亞)中,踢球稱為「sepak」,運球稱為「takraw」。藤球運動員不許用手觸球。在比賽中,他們可以用腳、腿、肩膀和頭來觸球。為了使球保持在空中飛行,運動員需要使用停球、各種雜技式的動作或踢球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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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歷史
[藤球運動]
藤球運動
藤球運動源於15世紀的蘇丹國統治下的馬六甲一帶地區,由馬來西亞的「sepak raga」運動發展而來。當時,人們在勞動之餘,圍成一圈,不用手和胳膊,用頭頂球、用腳踢球,使之不落地,傳踢一個藤球(raga),使其在空中停留盡量多的時間。
這種輕松愉快、消除疲勞的運動很快便在東南亞一些國家傳開了。緬甸、馬來西亞、泰國和新加坡等國開展得較好。爾後,它又迅速地傳入印度、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地。早在11世紀,東南亞國家文化中就有關於藤球運動的記錄。泰國開展這項活動已經有幾百年時間了。在緬甸,700多年前的蒲甘王朝時就相當盛行。在泰國,它被稱為「takraw」,在菲律賓稱為「sipa」,在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萊成為「sepakraga」,在緬甸稱為「ching loong」,在印度尼西亞和寮國稱為「rago」。
自從東南亞的愛好者們加進球網並制定了類似排球的規則之後,藤球比賽變得更激烈,挑戰性更強了。1945年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舉行了一場藤球表演賽,引起了巨大反響。此後,藤球運動如燎原之火傳遍了馬來半島和東南亞各地。1960年,一套完善的比賽規章制度建立起來。這項運動被定名為藤球(sepaktakraw),並進入了東南亞運動會。
現代藤球的產生僅有40多年的歷史。它是以藤球運動中網的使用為標志的。泰國前教育部長科·喬哈利對推廣藤球運動作出了一定貢獻,被認為是「現代藤球運動之父」。喬·哈利經過努力,使藤球於1965年被正式列為兩年一度的東南亞運動會的正式比賽項目並開始在東南亞國家中流行起來。1982年藤球作為表演項目進入亞運會,並被列入1990年北京亞運會正式比賽項目。中國藤球運動發展較為緩慢。1987年底,亞洲藤協率隊來華訪問表演,精彩的表演賽令眾多中國觀眾大飽眼福。這次訪問對我國的藤球發展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從此中國也開始這方面的練習,並開始介紹並推廣這項健體強身的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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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設施
藤球要求
①構成:藤球是用9--11根細藤單曾藤條編制而成的黃色空心圓球。
②周長:球的周長是53厘米。
③直徑:球的直徑約12厘米。
④形態:球面上有12個五角形孔。
⑤重量:重量為160--180克。
場地要求
①場地:面積為13.4米×6.1米,在8米空間內不得有障礙。
②邊線:場地所有邊線的寬度從內側量起不得寬於0.04米。場地之間、場地與障礙物之的緩沖距離為0.9米到1.8米。
③中心線:寬度0.04米的中心線將場地分成相等的左右兩個部分。
④1/4圓:在場地中心線的角上,邊線與中心線交接處各有兩個半徑為0.9米的四分之一圓,寬度為0.04米的邊線將從一圓的外測量起。
⑤發球圈:在左右場各有一個半徑為0.3米的發球圈。其圓心距離底線2.45米,距邊3.05米,寬度為0.04米的線,應從發球圈的外測量起。
網柱要求
①網柱:網柱應高於地面1.55米,應加以固定以便將網拉緊。網柱需由堅硬的材料製成,其半徑不得大於0.04米。
②網柱的位置:網柱應固定在邊線外0.3米處,與中心線成直線。
網的要求
①網由普通細繩或尼龍繩製成,網孔為0.04米至0.05米之間。網的寬度為0.7米,長度不得超過6.11米。網的上、下端需用帶子包邊,寬度均為0.05米,以便穿繩將網拉緊平於網柱頂端。網的中部上端高1.52米,靠近網柱的兩側高為1.55米。
②標志線:如果網超過尺寸,則在網的兩端使用可松動的、寬度為0.05米的帶子,並與兩側進線和中心線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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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介紹
「regu」是馬來語。在正式賽事中,藤球比賽分為3項,單組賽、雙人賽和團體賽。
[藤球比賽中]
藤球比賽中
單組賽:每支球隊上場3人,並有2名替補。
團體賽:每支球隊每個regu3人,共3班,即9人,並有3名替補。
雙人賽:每個regu2人,並有1名替補。
單組賽和團體賽
發球者(feeder)或擊球者(striker)將球投給接球者(server),接球者必須一隻腳站在圈內,另一隻腳將球踢出。即使球觸網或落在場地內都可得分。如果得分,比賽將繼續進行。在比賽中每方只有3名球員在場上,但可以隨時增加1名替補。如果使用了1名替補,那麼在比賽進程中將不得使用其他替補了。在團體賽中,比賽與單組賽程相同,但每支球隊都有3個單組,總共可有12名隊員參賽。每隊的第一組將進行3局比賽,獲勝的組為本隊得1分。第二組之間的勝者仍可為本隊得到1分。如果有一支球隊在前兩組比賽中都獲勝,第三組之間的加賽就不需要再進行了。
雙人賽
每隊由兩組選手進行比賽,每組2名運動員。其中一人是後衛,位置在後場,負責發球和接球,他可以在基線後的任何位置發球,被稱為「tekong」。另一名球員也被稱為「alternate tekong」,負責運球,他和後衛也都可在各自的位置上接球。每得一分,運球的兩名球員位置就相互輪換一次,直到有一方得分超過規定數字。在比賽進行中,每方只允許有有2名球員在場上,但隨時可以有1名替補上場。在整場比賽中,對替補的使用沒有限制。
得分系統
一方踢球過網,使對方經3次傳遞都無法回球過網,或迫使對方回球出界,就可得分。無論誰發球,任何一方只要該球獲勝都可得分。只要有得分,就換發球。當發球一方或接發球一方出現失誤,對手得分,並換發球。每場比賽進行2局。每局21分制,如果出現20比20的平局,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25分。如果兩個組各贏一局,那就需要加賽一局,稱為「決勝局」(tiebreak),決勝局只有15分,當比分為14比14平,一方要超過對方2分才可獲勝,最高分值為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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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點
藤球是一項很高技術的項目,要求用特殊的技巧來處理球。一般每支參賽隊擁有2名到3名的隊員,得分主要依靠在用腳將球踢到對方場區(球場大概是羽毛球球場大小)內,而對手無法救起。
踢,是特球比賽的主要動作,他要求在半空中踢球的位置至少達到肩的高度。「sepak」是馬來西亞語,為藤球的專業用語「踢」的意思。藤球比賽中,選手不能用手,他們能夠用腳,腿,肩和頭觸球。選手常常在藤球比賽中有非常高難度帶雜耍意味的動作來控制球的運行。在早期,藤球比賽是一個用大家在玩一個用藤條做成的球,他們盡力不用手或者手臂觸球,但是使得球不落地。隨著比賽規程的日益完善之後,成為了隊制的比賽。 「Regu」是馬來西亞語中球隊的意思。比賽有3種類型:
[踢球]
踢球
- 單組賽(Regu Event):4人(包括1名替補)
- 團體賽(Team Event):12人(包括3名替補)
- 圓場比賽(Circle Game):6人(包括1名替補)
- 運動員的位置:三名選手中必須有一人在後場擔任後衛(負責發球)。剩下的兩名選手一人在左,一人在右。
在比賽開始時,雙方運動員都必須回到各自的區域內做好准備。後位選手在發球時一隻腳要站在發球區內,另外一隻腳用來發球。發球方的其他隊員要站在各自的區域之內。接發球方的隊員可以站在己方場地的任何地方。在每局比賽中先得到15分的一方獲勝,每局的中間休息2分鍾。如果總局數打成1:1的話,則要進行決勝局的比賽,在決勝局中先得到6分的一方獲勝。在決勝局中,任何一方得到三分時雙方交換場地。在進行圓場比賽時,5名選手圍成一個圓形進行10分鍾的連續傳球,在沒有失誤的前提下傳球數最多的一方獲勝。
藤球運動源於15世紀的蘇丹國統治下的馬六甲一帶地區。當時,人們在勞動之餘,圍成一圈,用頭頂球、用腳踢球,使之不落地。這就是現代藤球運動的前身。這種輕松愉快、消除疲勞的運動很快便在東南亞一些國家傳開了。緬甸、馬來西亞、泰國和新加坡等國開展得較好。爾後,它又迅速地傳入印度、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地。泰國開展這項活動已經有幾百年時間了。在緬甸,700多年前的蒲甘王朝時就相當盛行。作為民間的體育活動,它猶如中國的踢毽子,可做出 各式各樣巧妙、復雜的動作。在不同的國家,藤球的叫法不同。在泰國叫做「takraw」,菲律賓叫做「 sipa」。「sepakraga」 是馬拉西亞、新加坡和緬甸的叫法,也成為了國際叫法。由於藤球比賽類似於排球的規則,但是更具有對抗性和競爭性,因此在東南亞地區非常流行。在1945年俄馬來西亞的檳榔嶼就已經開始舉行比賽。1960年一系列的規則開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