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給我發個籃球比賽記錄表,謝謝1!!
籃 球 比 賽 記 錄 表
甲隊: 乙隊: .
比賽名稱: 日期: 時間: 主裁判員: .
比賽編號: 比賽地點: 副裁判員:1 2 .
甲隊: 累 記 分
暫停: 全隊犯規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上半時 ① 1 3 4 ② 2 3 4 1 1 41 41 81 81 121 121
下半時 ③ 1 3 4 ④ 2 3 4 2 2 42 42 82 82 122 122
決勝期 3 3 43 43 83 83 123 123
隊員號碼 隊員姓名 號碼 上場隊員 個人犯規 4 4 44 44 84 84 124 124
1 2 3 4 5 5 5 45 45 85 85 125 125
4 6 6 46 46 86 86 126 126
5 7 7 47 47 87 87 127 127
6 8 8 48 48 88 88 128 128
7 9 9 49 49 89 89 129 129
8 10 10 50 50 90 90 130 130
9 11 11 51 51 91 91 131 131
10 12 12 52 52 92 92 132 132
11 13 13 53 53 93 93 133 133
12 14 14 54 54 94 94 134 134
13 15 15 55 55 95 95 135 135
14 16 16 56 56 96 96 136 136
15 17 17 57 57 97 97 137 137
教練員: 18 18 58 58 98 98 138 138
助理教練員: 19 19 59 59 99 99 139 139
乙隊: 20 20 60 60 100 100 140 140
暫停: 全隊犯規 21 21 61 61 101 101 141 141
上半時 ① 1 3 4 ② 2 3 4 22 22 62 62 102 102 142 142
下半時 ③ 1 3 4 ④ 2 3 4 23 23 63 63 103 103 143 143
決勝期 24 24 64 64 104 104 144 144
隊員號碼 隊員姓名 號碼 上場隊員 個人犯規 25 25 65 65 105 105 145 145
1 2 3 4 5 26 26 66 66 106 106 146 146
4 27 27 67 67 107 107 147 147
5 28 28 68 68 108 108 148 148
6 29 29 69 69 109 109 149 149
7 30 30 70 70 110 110 150 150
8 31 31 71 71 111 111 151 151
9 32 32 72 72 112 112 152 152
10 33 33 73 73 113 113 153 153
11 34 34 74 74 114 114 154 154
12 35 35 75 75 115 115 155 155
13 36 36 76 76 116 116 156 156
14 37 37 77 77 117 117 157 157
15 38 38 78 78 118 118 158 158
教練員: 39 39 79 79 119 119 159 159
助理教練員: 40 40 80 80 120 120 160 160
記錄員: . 得分: 第一節: 甲 乙 .
助理記錄員: . 第二節: 甲 乙 .
計時員: . 第三節: 甲 乙 .
24〃計時員: . 第四節: 甲 乙 .
決勝期: 甲 乙 .
主裁判員: .
副裁判員:1 2: . 最後比分: 甲隊: 乙隊: .
優勝隊:
㈡ 籃球裁判記錄表中GD什麼意思
B 記錄表
B.8.3.2
球員 [技術犯規] 登記T,第二次[技術犯規] 也登記T,隨即在下一格登記「GD」。
B.8.3.3
由於教練員本人違反體育道德行為而被判[技術犯規] 登記「C」。若第二次違反[技術犯規] 也登記「C」,隨即在下一空格登記「GD」。
B.8.3.4
教練員因為其他原因而被判[技術犯規] ,登記「B」。若第三次違反[技術犯規] 登記「B」或「C」,隨即在下一空格登記「GD」。
B.8.3.5
[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登記「U」。若第二次違反 [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也登記「U」,隨即在下一空格登記「GD」。
就是說運動員或教練,因 [技術犯規] 或[違反體育道德犯規] 累計達取消比賽資格的,後面都會登記「GD」字樣。
㈢ 籃球比賽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記錄表上怎麼表示
違反體育道德犯規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籃球比賽記錄表填寫方法
對 4 X 12分鍾比賽的各節中:
無論何時,隊員發生侵人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對第54條打架除外)或技術犯規,記錄員還應登記犯規隊員的球隊犯規。
他要登記在記錄表上隊名與隊員姓名之間的"全隊犯規"的方格內。方格有4排,每排各有4個方格,每排分別在每節(以及可能發生的決勝期)使用。
當某隊的隊員發生犯規時,記錄員要依次在方格內用一大「×」劃掉從1至4的方格。 此後,當出現第5次犯規時,規則第57條(全隊犯規--處罰規則)的規定開始實行。
㈣ 請問,籃球比賽中需要幾名裁判每一名裁判具體分工是什麼
1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㈤ 打籃球記錄表怎麼記錄
籃球記錄表填寫方法
FIBA記錄表包括1張正頁和3張副頁,紙張顏色均不同。正頁是白色的,交給籃聯。第一副頁是藍色的,交給竟賽的主辦單位;第二副頁是粉紅色的,交給比賽的勝隊;最後一張副頁是黃色的,交給比賽的負隊。
記錄員使用兩種不同顏色的筆,上半時一種顏色,下半時一種顏色。 在記錄表頂部空間內填寫兩隊的隊名。第一隊總是當地(主)隊。 至於聯賽或在中立球場進行比賽,則第一隊是秩序冊上列前的隊。 第一隊是「A」隊,第二隊是「B」隊。
如果比賽是聯賽的一部分或是一場特定的比賽,記錄員要填寫:
比賽名稱,比賽編號,比賽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姓名。 記錄員接著要填寫兩隊球員的姓名。
「A」隊占據記錄表的上半部,「B」隊占據下半部。
第一欄內,記錄員要填寫隊員證件的號碼(最後3位數字)。如果在聯賽中,隊員證件的號碼只需在該隊首場比賽時填寫。
第二欄內,在比賽期間隊員佩戴的相應號碼一側,記錄員要填寫該隊員的姓名,將姓以及名字的首位字母都用印刷體字母書寫。直接在該隊隊長名字後面標出(CAP)以示之。
如果球隊出場少於12名隊員,記錄員要用直線將不參與比賽的隊員的證件號碼、姓名、號碼等空格劃去。
記錄員在首發隊員的號碼旁邊第四欄內畫上一個小「×」並套上圓圈。
每次在替補隊員首次上場比賽時記錄員要重復這個程序:畫上一個小「×」(不套圓圈)。
要登記的暫停的記錄應在適當的空格內登記一個大「×」。 在上半時給予要登記的暫停時要填寫在隊名下方適當的空格內。
在下半時和任一個決勝期要仿效這相同的過程。
在每半時或每一個決勝期結束時,沒有用過的空格內要用兩條平行線段劃掉。 侵人犯規用「P」表示。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用「U」表示。 違反體育道德的技術犯規「UT」表示。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用「D」表示。 隊員的技術犯規用「T」表示。
涉及到罰球的任一種犯規要在「P」「U」「D」「T」「C」或「B」的旁。 邊加上相應的罰球次數(1,2或3)來表示。
如果隊員離開球隊席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第54條打架): 在所有剩餘犯規空格內都記錄一個「F」。
如果這是該隊員第 5次(或在4×12分鍾的比賽中第6次)犯規,則"F"要登記在最後一個犯規空格內。
如果該隊員已經是5或6次犯規(犯規出局),則在最後一個犯規空格中畫上一個大 「×」覆蓋在最後一個犯規(P、 D或 T)上。
註:在規則第54條情況下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記錄在全隊犯規中 在每半時結束時,記錄員要在已用過和那些還未用過的方格之間畫一粗線。 在比賽結束時,記錄員要用一粗橫線將剩餘的空格劃掉。
對有效的投籃得分,記錄員首先要畫一斜線/;對任一有效的罰球得分,記錄員要畫一塗實的圓圈。在球隊剛得分時,將其累積分按上述方法記錄在總得分上。然後在新的總得分數同側,(新的/或。的旁邊)的空格內,記錄員要登記投籃得分或罰球得分的隊員號碼。
投籃得3分時應在適當的欄內畫一圓圈套住該隊員的號碼。 在每節結束時記錄員要用粗線畫一圓圈套住每一隊最後的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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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籃球裁判記錄表,麻煩各位給天蠍下,要交的,謝謝啊!!!!!!
要看比賽錄播,我覺得「愛比分」 行,非常流暢一點也不卡啊。
㈧ 籃球記錄表怎麼填
籃球比賽記錄表填寫方法一
在規則第4.4.5款中提到的正式的記錄表是經回國際籃聯世界技答術委員會和國際籃球聯合會批準的。
它包括1張正頁和3張副頁,紙張顏色均不同。正頁是白色的,交給國際籃聯。第一副頁是藍色的,
交給竟賽的主辦單位;第二副頁是粉紅色的,交給比賽的勝隊;最後一張副頁是黃色的,交給比賽的
負隊。
註: 建議記錄員使用兩種不同顏色的筆,上半時一種顏色,下半時一種顏色。
如果情況許可,記錄表可以用電子的方式准備和完成。
在比賽開始前至少以20分鍾,記錄員要按下列格式准備記錄表:
在記錄表頂部空間內填寫兩隊的隊名。第一隊總是當地(主)隊。
至於聯賽或在中立球場進行比賽,則第一隊是秩序冊上列前的隊。
第一隊是「A」隊,第二隊是「B」隊。
如果比賽是聯賽的一部分或是一場特定的比賽,記錄員要填寫:
比賽名稱。 比賽編號。
比賽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姓名。
記錄員接著要填寫兩隊球員的姓名。
「A」隊占據記錄表的上半部,「B」隊占據下半部。
㈨ 籃球裁判
籃球裁判員的工作
籃球裁判1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2 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3 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 擔任一場比賽的籃球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5 籃球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6 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 籃球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