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各自分別管轄的案件種類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各自分別管轄的案件種類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B.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哪些第一審
您好,最高復人民法院制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只能是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都是一審終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3)最高法院級別管轄裁判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D.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回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答照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第20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 最高院涉案金額級別管轄有什麼規定
《最抄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襲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立案工作的范圍:
(一)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計算並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F.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調整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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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2008.02.03 【時 效 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8.02.03 【分 類 號】11321520080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民事類其他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發(2008)1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四川、陝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雲南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西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准,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北京、上海所轄中級人民法院,廣東、江蘇、浙江轄區內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50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8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轄中級人民法院,重慶所轄城區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四川、陝西、河北、山西、海南轄區內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8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3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5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雲南轄區內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3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西藏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5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五、實行專門管轄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按現行規定執行。
六、軍事法院管轄軍內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准,參照當地同級地方人民法院標准執行。
七、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適當高於本通知的標准。對於轄區內貧困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適當降低標准。
八、各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本轄區的級別管轄標准應當於2008年3月5日前報我院批准。未經批準的,不得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如有幫助,請採納!
G. 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專和許可權。屬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的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此外,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民事案件和高院認為應當由高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第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只管轄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特殊刑事案件和重大的普通刑事案件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H. 初級、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分別管轄的范圍是什麼
各級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
一、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8)最高法院級別管轄裁判擴展閱讀:
1、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
4、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5、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級別管轄
I.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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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
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
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
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2】高級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職能主要有兩項:
1、是依法審判由省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它案件;
依法審判由省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和抗訴案件;
依法審理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案件;
審理本院終審和中級法院復查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
執行依法由省法院辦理的執行案件。
2、是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
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法院的執行工作;指導全省法院司法技術工作。
監督、指導的形式主要是辦理上訴、抗訴、申訴到省法院的案件,
研究、制定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規范性司法文件,
指導全省法院開展審判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和重大、
專項活動等。同時,還對全省法院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
物質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等負有監督、指導和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