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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裁判

發布時間:2020-11-25 08:48:16

A. 什麼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裁判的一般規則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縱未直接規定「證據裁判原則」,實際上也要求當事人和法官應當根據證據來證明或認定案件事實。

比如,《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63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並且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64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否則為再審的理由(第66條、第179條);「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為再審的理由(第179條和第187條)等。

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證據裁判原則」的,比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 21號)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

B. 民事訴訟中審判長可以左右判決結果嗎

民事訴訟中審判長可以法律規定前提下,左右判決結果的。比如《物權法》規定業主大會決定要業主、面積雙過半,但是僅僅有的是業主的投票「單過半」的。前面主審法官是支持的常常講的(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但是由於官方的干涉後就有簡易程序變為一般程序(三個月變成六個月結案)的同時,話語也會改變(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這樣兩種話語都是出於一個擔任庭長、主審法官的口中的,而且都是有法律規定的,都有道理的,也就是可以法官自由左右的。

C. 糾紛,訴訟,裁判之間是什麼關系

就是原告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法規上講,司法機關是為訴訟人服務的。
訴訟者也就是原告,被告,同屬於當事人。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法院與當事人的關系
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難免要發生糾紛。人們之間的這些涉及權利義務的民事糾紛,有很多是需要通過法院的司法程序來解決的。其基本的運作方式為,一方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進行防禦,由獨立於雙方的裁判機關——法院予以審理,並做出裁判。由此便產生了法院行使審判權與訴訟當事人行使訴權之間的相互關系。由於解決糾紛的訴訟體制的不同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所處的地位和關系也相應有所不同。當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民事訴體制不外乎以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為代表的民事訴訟體制。英美法系訴訟體制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這個模式中,法院處於相對消極被動的地位,訴訟程序由雙方當事人推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處於主導地位。具有程序公正、對抗性強,但程序繁瑣,效率較低的特點。大陸法系訴訟體制實行的是職權主義,在這個訴訟模式中,法院處於主導地位,積極主動地控制訴訟進程,當事人處於被支配地位。具有司法效率高,但程序的公正性、對抗性不夠的特點。現在國際上,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兩種訴訟模式相互吸收借鑒,已成為當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司法改革的趨勢。我國也不應例外,在民事訴訟模式中不斷吸收兩大法系優點與長處,逐步從現行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轉換到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上來。因此,正確認識並准確定位法院與當事之間的相互關系,就成為建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以及訴權與審判權的正確配置。筆者認為,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法院與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不應居於從屬地位,這是市場經濟和法制民主化所要求的平等觀念和精神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必然反映。平等不是等同。主體地位平等,並不否定在訴訟的某一階段,某一層面上誰佔主導地位的問題。當事人在行使辯論權、處分權時,實際決定著推進訴訟進程的作用,在這個方面當事人居主導地位。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他們充分有效地參與到訴訟中來,成為自己實體利益乃至自己命運的決定者和控制者。同時,法院在訴訟中享有訴訟指揮權,裁判權,在審理裁判案件方面居主導地位,當事人也要服從法院的裁判,尊重法院的司法權威。訴訟中的主導地位實質上就是訴權與審判權的分工不同而已,是由訴權與審判權的配置和訴訟的某一層面或某一階段所決定的。從法院與當事人權屬配置來看,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相互關系,實質上也是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兩種權屬的配置,是由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辯論原則、處分原則、中立原則來體現的。這兩種不同權屬的配置和行使,決定了法院與當事人關系是一種互相溝通,彼此交流信息的雙向互動的關系。當事人按照辯論原則、處分原則向法院提出主張和證據,法院圍繞當事人的主張,按照中立原則,行使釋明權、裁判權,使訴訟法律關系不因當事人的對抗而混亂,也不因法院行使職權而遭破壞,保證訴訟在當事人的平等對抗和當事人與法院的平等「交流」信息渠道的暢通,形成法院與當事人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的訴訟法律關系。

D. 民事案件的裁判能否以行政法為判案依據

不能,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有很多不同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聯系

第一,行政訴訟解決的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法院通過行政訴訟處理行政爭議時,有可能也有必要一並解決與此相關的民事爭議,這就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它體現了訴訟經濟原則,便於當事人雙方解決爭議,也可以避免出現一事多判的矛盾結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也可能出現行政爭議的先決性或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問題。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應當中止,等待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

第二,當事人因不服行政違法侵權行為提起的賠償訴訟既有行政訴訟的特點,也兼具民事訴訟的特點。

第三,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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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一些共同適用的原則、制度和程序,也有一些各自特有的明顯不同的原則、制度和程序。

1、處分原則。雖然行政機關不享有實體權利的處分權,但民事主體雙方均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所以無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是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一方面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對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讓步,以求得爭議的解決,另一方面,也不能以行政機關已作出裁決而限制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部門的處分權利。

2、調解和反訴。由於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與反訴,因此,行政訴訟不論是為主而是附帶,都不能適用調解與反訴,在民事部分中,法院應主持調解,民事被告也有權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反訴。

3、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法院在一並審理民、行交叉案件時,對於行政訴訟部門和民事訴訟部門,應當分別適用各自的舉證責任規則。

4、審判組織。行政訴訟無簡易程序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對於一並審理的民、行交叉案件應統一由一個審判組織來審理。因此,審判組織應統一為合議庭,民事部分的審理也應以普通程序來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

5、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應為3個月,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一般也應為3個月,如果3個月不能審結,附帶行政訴訟的部分也應在3個月審結,並先行作出裁判。

6、判決方式和上訴。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與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案件時,一般情況下應由同一審判組織通過開庭一並審理、一並判決,「即兩案一判」。但是,如果一並審理會造成過分遲延、影響行政訴訟結案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分別審理、分別判決,「即兩案兩判」。第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上訴審的審理原則有所不同,行政訴訟上訴審實行全面審查原則,而民事訴訟的上訴審則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在「兩案兩判」中,如果當事人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兩份判決分別提出上訴或者僅對其中一份判決提出上訴,自然應依照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別適用各自相應的審理原則。但是,如果採取的是「兩案一判」的情形,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不管對判決的哪一部分提起上訴,因這種情況下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聯系緊密,且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宜採取全面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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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以下不同:

第一,舉證責任不同。

第二,結案方式不同。

第三,一審人民法院的變更許可權不同。

E. 民事裁判方法有哪些

上訴案件的審理,從基本過程來看,與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大致相同,一般要經過審理前的准備和開庭審理等訴訟階段,其中開庭審理又包括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與宣判等過程。為了避免沒有必要的重復,民事訴訟法在規范第二審程序時,在立法技術上採取了准用的方法,即《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因此,關於上訴案件的審理,僅介紹和討論審理程序中的特別規定。

一、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這表明我國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的特點是:第一,第二審人民法院既要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審理,又要對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審理。簡言之,第二審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第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對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審理,即只審理關繫到上訴請求是否成立的事實與法律適用,對於上訴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審理。其中,就審理的事實來說,既包括上訴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但不服第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也包括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提出的新事實;就審理的法律適用來說,既包括第一審裁判適用的實體法,也包括第一審裁判適用的程序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總之,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受上訴人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我國法律關於第二審審理范圍的規定基本上屬於續審模式。
但是,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我國實行不完全的續審制。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80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當予以糾正。最高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第一審裁判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訴人沒有提出上訴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糾正。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有兩種方式,即開庭審理和逕行裁判,而且在具體適用上,應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
(一)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上訴案件審理的基本方式,其要求同時傳喚各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判等環節,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以及當事人提出的新事實進行審查和口頭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後作出新的裁判。開庭審理是實現直接言詞原則、辯論原則的基本要求,能夠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於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信服感和確保司法公正。
(二)逕行裁判
逕行裁判也稱為不開庭審理,就是不同時傳喚當事人、不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直接對案件作出裁判。關於逕行裁判,有以下幾點應當注意。
1.逕行裁判必須組成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無論採取何種審理方式,第二審程序都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不能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第二審程序實行逕行裁判的,同樣必須組成合議庭,不能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
2.逕行裁判不同於書面審理。書面審理就是在不開庭、不調查、不詢問當事人的情況下,經過對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以及第一審案卷材料進行審查就作出裁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逕行裁判盡管不開庭,但除了閱卷之外,還必須開展調查,詢問當事人,聽取當事人陳述,這些遠遠超出了書面審理的范圍。
3.逕行裁判的適用范圍受到嚴格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規定,只有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適用逕行裁判,逕行裁判只是上訴案件審理的補充方式。經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之後,事實仍然不清的,還必須開庭審理。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88條規定,下列案件可以逕行裁判:一是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四是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並以開庭審理為基本方式,但是在實踐中,許多上訴審法院都以人手緊張等為由,僅由一名承辦人負責「審理」上訴案件,且大部分上訴案件都得不到開庭審理,這種做法既不符合合議制度,也違反了上訴審案件裁判的程序制度,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F. 全國民事案件訴訟查詢

查詢步驟如下:

1、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如圖:

G. 民事訴訟中,法庭裁判具有以下哪些功能

1.概念:是指人民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解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2.作用:民事裁判文書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適用民事法律、法規,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的生動教材,還是客觀地衡量審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它對於提高全社會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具有重要作用。3.種類: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民事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第一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一審民事調解書,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二審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判決書、再審民事裁定書和再審民事調解書。此外,還有為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而製作的民事裁判文書。

H. 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有哪些處理情形

二審裁判的處理結果包括維持原判、調解、撤訴、發回重審、和部分改判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I. 民事訴訟法中二審程序有那些判決

你好,根據《民訴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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