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體制改革,法院執行局將怎樣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法院執行好像說是歸公安去執行,估計按照這樣的話法院執行局有可能會並到公安吧!
2. 如何根據裁判文書寫案例概述
國的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我國現行的裁判文書包括各類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裁判文書可以說是整個司法文書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審判活動能否做到司法公正,歸根到底要反映到對案件的處理上,案件的處理則是通過裁判文書反映出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指出,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是整個審判活動的綜合再現。總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法律文書。
如果說裁判文書式樣是裁判的骨架,語言運用是血肉,那麼說理就是其靈魂。說理也稱論理,指法官或者法院在當事人(刑事案件中包括公訴人)舉證的基礎上,對某一特定案件事實如何認定、如何確定性質、如何分清是非(如何定罪量刑)、如何進行法律推理得出處理結論所發表的法律觀點。概而言之,說理就是在裁判文書中闡明的判案理由。
一、裁判文書說理的特徵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最高法院同月30日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指出,執行修訂後的文書樣式,改革訴訟文書的製作,要抓住重點,即在加大對證據的分析、認證和增強裁判的說理性這兩個問題上下功夫。這里的重點歸根結底是加強說理。說理指判決理由,這一點已經成為共識。但對判決理由這一概念,不同國家理解不一。在我國它是指法院對案件的看法或對判決結果的法理分析。其特徵如下:
(一)是要害性。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不僅是衡量辦案質量的重要標志,也是考察法官素質、檢驗法官審判實踐能力的重要尺度。而裁判文書的核心、靈魂是其說理部分。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中強調指出:「從總體上看,目前製作水平還不高,主要是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說服力不強。」所以,在裁判文書中,說理部分聯系著事實和判決部分,這種承前啟後的紐帶作用決定著其在裁判文書中靈魂地位,重視說理,寫好說理,實在是司法公正的題中之首,應有之義。(楊立傑《論裁判文書的說理》)
(二)是映證性。裁判文書的說理從屬於以審判方式為核心的訴訟制度。映證的是審判程序的啟動、發展和終結脈絡,一般來說有什麼樣的訴訟制度,就有什麼樣的裁判文書,以說理為靈魂的裁判文書是案件審判的忠實反映。
(三)是貫穿性。說理貫穿於裁判文書主文的事實、理由兩部分。裁判文書的事實、理論和結果三大部分相當於邏輯推理的小前提、大前提和結論,一件案件的裁判只有通過取捨證據、確定行為性質後,即通過擺事實、講法理的說理方式,才能做出處理結論。故說理應貫穿於裁判正文的全部內容。
(四)是權力性。說理是法官針對特定案件事實依照法律闡述的觀點,且這種法律觀點對當事人有明顯的影響力。裁判文書的說理依附於審判權的運用,是法律適用的具體形態。沒有審判權的運用,就沒有裁判文書的說理,從這個意義上說,裁判文書的說理是一種權力。
(五)是時限性。法官面對的是具體待決的案件,無論其性質及難易,均不容迴避,且有時限的限制,不如學者的解釋針對想像的事實關系,有充分的自由。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主體與素材
(一)裁判文書說理的主體應當是法官,而不是法院。對此許多西方國家是毫無疑義的,但在我國則是一個頗具特色的問題。眾所周知,法院是一種組織,一個機構,本身不可能審判具體案件,只有通過法官的具體審判活動,才能得以實現法院的審判職能,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原則才能得以具體落實和體現。理論上如此,事實上也應當如此。現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職能多依賴於行政式的工作方式,其案件的決定權存在缺陷,一個案件經過開庭審理之後,裁決意見往往由合議庭報庭長審批,庭長報副院長審批,有的還要由副院長報審判委員會討論,一系列行政式的審批程序,將直接審理案件的主審法官的核心地位掩蓋了。從而使主審法官說理不便、說理不清、說理不夠成為附產品。強化合議庭職能,還權於主審法官,正是當前深入開展的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之一,而確立主審法官在裁判說理時的主體地位,正是還權於主審法官的必然。最高法院蔣惠嶺先生提出的法官中心論中指出:「我國司法法制現狀離憲法和法律的要求相差太遠,人們包括法官自己,對法官應當在法院中獲得的地位的認識不能夠適應司法職能作用的增長,也不能適應司法改革的需要,不過有一點是毫無疑問的:法官當然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法官一日不成為法院的核心,法院便一日不能全面履行司法職能和贏得公信力,司法職能便一日不能成為依法治國的中堅,而法院一日不能贏得獨立、公正、權威的地位,法治國家便一日不能實現(蔣惠嶺《初論法官中心論》)法官中心論對解決上述說理主體問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法官中心論就是要求建立以法官為中心,以審判職能為中心的法院。作為司法制度理論的一部分,法官中心論是法院司法職能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要求。」
明確主審法官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主體,有利於促進法官提高辦案水平。法院的眾多案例讓學者或其他人分析得清清楚楚,而法官的裁判文書卻寫得乾巴巴的,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官說理的功底不夠。在賦予主審法官在判案時給當事人一個「說法」後,作為法官本人自然地被逼上更加刻苦鑽研業務,提高審判水平的路上,因為沒有真才實學,是難以將裁判理由闡述得明明白白。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素材。通常情況下,說理是擺事實,講道理,講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是我國司法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我國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素材應當是事實、法律和法理,當然還以案例、情理為重要補充。
1、依法查證屬實的事實。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案件事實未經法庭公開調查不能認定。」司法行為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的,這里所指的事實並非一般事實,而是依法查證屬實的事實。一方面,依法查證的事實就可以且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而被法庭采證;另一方面,未經依法證明的事實(除非法律允許推定的事實),則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經查證屬實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時客觀上確實存在的事實,由於無法在法庭上予以證實,便不可以作為司法機關定案的依據。這種實例並不少見。(如被告人確實殺了人,卻無證據證實;原告確定借錢給被告,卻無任何證明債權的證據)此種情況下,司法機關不可能依據無法查實的「客觀事實」予以裁判,而只能依據認定的證據事實予以裁判。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都是奉行證據裁判主義的,所以只有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訴訟才是公正的。當然對於具體個案中的當事人來說,訴訟結果可能是「不公正」的,但作為一種訴訟制度,則體現了公正性。此時,裁判說理就要論述這種訴訟制度是如何體現公正性的,這種公正,是一種宏觀上的公正,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減少或避免出現不公正裁判的風險而建立的。
2、法律。通常所說的法律,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理解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即是法律,廣義的理解,除包括法律,還包括命令、條例、決議、章程等等。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法律應當是廣義上的法律。因為某些命令、條例、決議、章程雖然不得直接引用,但是可在理由部分根據說理需要將其作為判案理由的補充。
3、政策。政策是指國家為實現一定時期的路線,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行政准則,它與國家法律關系十分密切。一方面,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政策可在法律適用時填補法律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4、法理。法理即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繹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則。法律是一門科學,每一法條背後皆有科學基礎即法理。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時,應對所適用法律作出闡釋、論證。這種人們通常稱之為法律推理工作是一個合格的法律家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功。顯然,裁判說理應解釋法律。當案件處理無法可依時,法官可以依原則判案,如民事審判中依賴誠實信用原則處理。此時,判案更需要法官的能動執法,其能動執法的基礎離不開法理。
5、案例。首先應當明確一點,案例不等於判例。判例對大陸法系的法官具有重要的參考或參照作用。在我國,案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的案例)雖然沒有取得判例的合法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的潛在影響有時接近西方判例的影響。
6、情理。「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在裁判文書說理時也不例外。值得強調的是,以情理來決獄,在我國有著悠久的傳統。這一點從我國流傳至今的古代判詞中即可看出,有時這些判詞中還會出現大段說教、感慨、道德上的憤怒與申斥,先賢聖哲語錄以及具有道德教訓意味的古代故事引述。(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此外,古代官吏屈法律以順人情往往被公眾稱為清官加以頌揚。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古代法律中原則性條款眾多。今天的法律盡管比古代法律精細多了,但仍不能窮盡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故我們執法雖不應象古代清官那樣屈法律以順人情,但依然要在遵守法律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合情合理。
3. 現在投標要辦理無行賄告知函,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怎麼辦理
要到你當地的檢察院辦。
一、申請查詢需向人民檢察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書面查詢申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查詢事由,即因何事查詢。包括查詢涉及的具體事項、目的與用途等等。
2、查詢內容,包括申請查詢的信息種類、被查詢的單位、個人,以及查詢信息的年限、時限等等。
3、被查詢單位的准確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被查詢個人的准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4、查詢事由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二)身份證明:
1、查詢單位應提交介紹信,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2、公司、企業查詢還應提交法人代表和項目經理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提供各項有效證書:(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授權委託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3、個人查詢需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3)裁判文書改革宏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進行限制,是健全招標投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為,提高其違法失信成本,遏制賄賂犯罪。
有利於形成「一處行賄,處處受制」的信用機制,促進招標投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部門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協作配合,積極推動建立招標投標活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機制,有效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做好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置工作,強化市場主體廉潔經營、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的意識。
4. 民事裁判文書改革的樣式好做法
我國法院現行的裁判文書具有形式單一、用語固定、裁判理由簡單(潔)、製作方便快捷的特點,這在我國國民總體文化素質不高和法官水平參差的情況下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法院斷案的一種有力武器。但是,隨著全國人民整體文化素質的提高,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及法官整體業務素質的提高,這種幾乎千篇一律、形式呆板、用語生硬且毫無法官個性的八股式裁判文書越來越受到一些理論界、法學界的有識之士的非議,更多的敗訴方當事人由於在相關的裁判文書較難找出自己敗訴的裁判理由而對判決產生不滿,一些當事人甚至由此懷疑辦案法官的水平和辦案的公正性,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而深受影響。由此裁判文書所需改革之處甚多,但從目前我國裁判文書所最為欠缺的方面和改革的重點考慮,則必須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闡明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訴爭的重點和焦點所在,任何裁判文書如果不充分表現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就等於向交戰雙方及社會公眾描述一場沒有交鋒的戰爭,或者像一個蹩腳的小說家,描寫兩個耳聾的老人進行一次沒有交流的各顧各的「談話」。因此,只有抓住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並把它較為客觀、詳盡地概括出來,才使得訴訟雙方當事人明了各自和對方的爭執要點,從而揭示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但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所明了、所接受,更為旁觀者所一目瞭然。
(二)應對當事人證據的採信與否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釋
對當事人證據的採信與否關繫到當事人訴訟的勝敗,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在裁判文書里對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是否採信作出合法、合理且正確的解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當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所證實的事實,不能成為法庭斷案的法律事實。所以,法庭應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和確定,審查和確定的過程和結果,都必須客觀、真實、合法地反映到法院裁決的最終活動的載體——裁判文書上。否則,庭審活動的成效就得不到充分的反映。特別是我國正在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法院特別重視當事人在法庭上舉證,如果不在裁判文書上反映這一成果,那麼必定會使審判方式改革虎頭蛇尾,使審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
此外,對使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採信與否不作出充分、有力且具有信服力的說明,當事人心中自然不服,對法院的裁判自然會產生藐視、憤恨的心理。這與法院公正裁判、化解矛盾的宗旨和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三)應對事實的認定作出有力的說明
裁判文書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是否採信後,還必須就證據和事實之間的內在關系作出結論並作出合理、有力的說明,這種內在關系必須是必然的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任何客觀真實的證據,其所證實的事實都是相對片面的、靜止的事實,而法官的責任,就是要把與案件有關的一系列真實的證據系統地、科學地連接起來,使之成為一個較為完整、客觀的案件事實,最後使之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得到科學、完整且合法的認定。否則,就會陷入一葉障目的泥潭,被當事人當作攻擊的目標而一敗塗地,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望。
(四)應對判決的理由作出充分的闡述
裁判文書要讓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和信服,必須對判決的理由作充分的說明,這種說明的工作是對判決進行正當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讓當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詳情。這樣,就能較好地防止對方當事人因不知事實認定和判決理由的詳情而偏執地懷疑法官在有意地偏袒對方,增加判決的可信力,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權壓人。據《法制日報》載,天津第二中級法院把改革裁判文書的重點放在說理上,使判決書說理透徹、充分,取得了明顯成效,就是鐵證
關於這一點,西方發達國家的一些規定和做法很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綜觀世界各國,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院的判決書都是一份論證文,將法院作出判決的理由寫的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無從懷疑.為了做到這一點,在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法國,1790年制定的法律就要求上訴法院判決應載明理由,1810年該國法律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不包括理由的判決無效。」1939年法國最高法院在不斷強調、要求各級法院重視判決理由的基礎上要求各級法院的判決理由必須確切、具體、並指定了相應的標准。義大利則早在16世紀就開始要求判決必須說明理由,如今已成為該國根本法——憲法的一項內容。另一個歐洲大國——德國也與此相呼應,該國18世紀逐步確立了判決理論的相關規定,1879年使判決的理論成為一項普遍義務強製法官接受。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其歷來實行判例法,更加註重判決理由的充分闡述,也正因如此,這些國家的許多著名的判決理由最後上升為判案的基本規則甚至原則,例如著名的米蘭達規則。我們常說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可以造法,就是說這些國家的法官在審理個案中,充分發揮、利用其淵博的法學知識,巧妙地、精闢地闡述其判決的理由,使判決的理由獲得法學界、司法界的公認,並利用判例法的實施制度,形成其他法官在以後的審案中普遍使用該案判決理由的做法。
「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判決理由是判決以理服人的體現,故判決的理由必須得到充分闡述。
(五)應對援引的法條作出科學的解釋
法官並不是簡單的「找法機器」,面對種種相互關聯的證據所證實的事實,必須在找到相應的法條後作出科學的解釋。法律解釋學是一種集應用性、創造性為一體的科學。每一條法律規定均有著豐富的內涵和法律精神,尤其是在法意不明、法有漏洞、法條競合、自由裁量等情況下更具有選擇性、創造性。法官的責任,就是要通過自己學識、經驗和水平將貌似抽象、枯燥的條文活現於具體案件的判決之中,使當事人和社會大眾明白法理,知悉法條、給雙方當事人一個滿意的「說法」,並把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傳播於社會大眾。使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源遠流長,並成為每個公民的行為准則。
必須指出的是,在我國建國以來的50年中,法官對法律、法條的說明、解釋權是被嚴格限制的(僅授權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權)。「幾乎所有的教科書都反對法官個人和最高司法機關以下的各級法院對成文法的說明之權,其主要理由就是擔心司法專橫的出現、法制統一的破壞.其實,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從我國成文法與司法審判的現狀來看,限製法官說明和解釋法律的權力並不能有效地限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簡單、機械找法且不需作出合理說明解釋的情況相反會從側面加劇暗箱操作、司法專橫的可能性。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的法律規定的彈性較大,從而使我國法官實際上擁有的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完全可以安全、放心地行使這些自由裁量權「合法」地進行權錢交易。例如犯貪污罪輕的可判處3年以下,重的可判處死刑。即使在同一檔次的刑期——例如3年以上7年以下,也可選擇3年、4年、5年、6年或7年。又如刑法條款中有較多的「可以」規定,有較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和「後果嚴重」、「損失重大」以及「其他」的規定可供法官自由認定和裁量。因此,通過限製法官在審案中對法律的說明權、解釋權無助於司法專橫現象的解決。故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最高法院有必要鼓勵和要求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具體個案所適用的法律作出必要的說明,把其援引的法條精神和每個具體案件的情況有機地結合起來,成為法條精神的具體使用和活現。
(六)充分展現主審法官的個人風格
沒有個性的東西是沒有生命力的東西。法院的判決文書也是這樣。一份法律判決文書,是對有爭議、有感情、有過程的法律事件的裁判,如果冷冰冰的沒有理性的闡述,沒有人情味的傳達,沒有法官個人風格的表現,那麼,這份裁判文書是沒有感情、沒有分量、沒有說服力、沒有生命的文書,它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古人雲,言而無文,行之不遠,就是這個道理。在現實生活中,在目前的司法活動中,我們從來沒有發現哪一份判詞或哪一份裁判文書被人作為作品珍藏。相反,一些當事人惡意撕毀、扔棄法院的裁判文書倒時有耳聞,這不能不說是我們法律裁判文書的悲哀。當然,這其中也有一些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的緣故。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和我國古代的判詞中,我們發現,許多判決書都是對法律精神合理、深刻的闡述,有的甚至是一篇篇寓敘事、說理為一體和表現法律精神的法學美文。例如我國廣為流傳、至今仍為人們所珍藏的古代、近代判決美文《折獄新語》、《名公書判清明集》、《龍筋鳳髓判》、《清代名吏判牘選》就以極強的感染力深入人心;至於民間流傳的有關古代著名判官所作的巧判,傳說就更多了。此外,一些法律裁判文書還注重人情味的傳達。例如,在一起為患者實施安樂死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在判決書中充滿感情地寫道:我很敬佩你(被告為醫生)為患者解脫痛苦的同情心,也很敬佩你勇於拿出自己的命運為患者解除痛苦的勇氣,但是,在我們的法律沒有改變之前,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所以控方對你指控的犯有二級謀殺罪的罪名成立,你必須受到現有法律的懲罰。
增加裁判文書的理性與法官個人的風格,實際上是增加裁判文書公信力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增加裁判文書的人情味,使敗訴者拿到的文書不像一份冰冷、沉悶的悼詞,這是我們法官司法水平的展現,更是我們法官的責任。
上文所提到的六點改革重點中,包括有文書內容形式的變革,有文書風格理念的轉變,其中最本質的是文書中的論理的重塑。說理是法律裁判文書的核心,為了確保司法的公正、減少法院的訴累、加強對案件的監督、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說理是關鍵所在,裁判文書中說理部分的重塑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作用,所以,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將其作為法律裁判文書改革的重中之重來加以特別討論。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有哪6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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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 》(法發〔2015〕3號 )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
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
16. 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
19. 完善審級制度。
20. 強化審級監督。
21. 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22.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
24.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
25.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26. 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
27. 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范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
28.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 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范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網上辦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
30. 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 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范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32. 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33. 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 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36. 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網路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
37.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范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38. 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網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網上辦理平台和訴訟公告網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網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40. 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 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網上公開。
42. 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43. 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
45. 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製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 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48. 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
50. 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劃。
51.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准,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網路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在線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
(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 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
55. 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准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57. 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 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
59. 優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范司法建議的製作和發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准、條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
62. 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
63. 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准體系。
64. 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
65. 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6. 判決書和裁定書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內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容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7. 急急急。。跪求 中國行政改革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那些
行政訴訟中能否將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問題。
那麼在行政審判實踐中,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大量存在,且有些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未依據法律、參照規章,而是直接以這些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對此,法院能否將這些規范性文件作為判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內容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的依據,從而作為審理文件的法律依據,並在法律文書中引用?筆者認為,首先應界定規章以下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范圍、效力,確定其性質,而後才能決定其能否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
一、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范圍、效力
目前,在學界對其他規范性文件范圍的界定尚不統一。在行政法學理論中,把中共中央與國務院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與有關社會組織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稱之為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而2004年5月18日下發的法[2004]96號通知,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在《紀要》中提到有關部門為指導法律執行或者實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體應用解釋和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務院部門以及省、市、自治區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於具體應用法律、法規或規章作出的解釋;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為方便陳述,我們可將上述兩類統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當然有人也將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均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紅頭文件,其范圍顯然比《紀要》所規定的兩類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范圍要寬泛。行政復議法中,就將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上述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他還涵蓋了包括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而《紀要》中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最低層級限定在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但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低於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這是實踐中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這里需要注意《紀要》的效力問題,《紀要》不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下發,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便文的形式下發,在下發的通知中也註明了請參照執行。因而在行政審判實踐中,《紀要》所起的作用只是一種指引作用。但是,其界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范圍,恰是行政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范圍,此處,作為理論探討,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可以引入此種觀點和定義。
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性質
雖然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且行政訴訟法中也只規定了行政審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參照規章,因而這兩類其他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行政訴訟中也沒有法定地位。
然而,審判實踐中,有相當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對這類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概持否定態度,則與我國的實際情況不符。一是我國立法嚴重滯後,很多領域還無法可依,需要依據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的現實情形下,如果一律以無法律依據為由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的積極性,也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良好運行。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行政訴訟法既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據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借鑒行政訴訟法關於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的規定,通過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有條件地參照適用上述兩類其他規范性文件,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符合目前我國的法制現狀。而《紀要》恰恰體現了這一觀點。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第六十二第二款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中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該條實際將「規范性文件」這一概念引入到了行政審判實踐中,並將其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
綜上,筆者認為,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可以將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條件地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此處所指有條件是指該規范性文件應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且實踐中應注重對其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審查。
三、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將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時,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其他規范性文件為直接依據時,不應一概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任何法律依據。我國立法工作的嚴重滯後,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未依據法律,而是直接依據自己作出的決定、命令等「紅頭文件」,一旦案件被訴到法院時,他們又往往將這些決定、命令等「紅頭文件」作為事實證據而不是作為行為依據提交,如果法院據此依據《證據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所體現出來的立法精神,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適用法律,從而判決其承擔敗訴責任,則既與我國的立法滯後現狀不符,也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精神相悖。《紀要》則指出,對待此種情況,法院除了應盡釋明義務外,應視為被訴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意義上依據的。
其二、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根據《紀要》精神,法院在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時應首先審查其是否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筆者認為,實踐中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目前,在我國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而此辦法也只是規定了行政機關公文的種類和格式、行文規則及公文的收發和管理等形式上的內容,而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本身未作規定。因此,法院在審查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時,應以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的規定為標准。
《紀要》中關於下位法和符合上位法的判斷和使用部分,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判斷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標准應參照判斷下位法的合法性標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標准:1、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是否符合《紀要》中要求的主體;2、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縮小或者擴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合法性規章的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3、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限制或剝奪、或擴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合法性規章的規定的權利范圍;4、其他規范性文件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范圍;5、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延長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合法性規章的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6、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以參照、准用等方式擴大或限縮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合法性規章規定的適用條件;7、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擴大或限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合法性規章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8、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改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合法性規章所規定的合法行為的性質;9、其他規范性文件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合法性規章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種類和方式,以及增設或者限縮其適用條件的;10、其他相抵觸的情形。
其三、對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的依據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在引用時應對其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性進行評述。審判實踐中,將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審判依據時,有時在裁判文書中需要予以引用,過去在實踐中常常存在直接引用的情形,而不對其是否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進行評述。解釋第六十二第二款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實際是對行政訴訟法中的適用法律部分做出了突破性規定,但對如何引用和是否評述並未作具體規定。《紀要》則明確了在撰寫裁判文書時應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性在引用時應當予以評述。筆者以為,審判實踐中,在裁判文書中對其他規范性文件予以評述,應首先闡明被告所提交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聯性,不具有關聯性,則無需再作審查。其次,在審查時,應就該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適用范圍、針對事項、相應責任、救濟措施、有效期間等事項進行闡述,在闡述的過程中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性作出評判。最後,對該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應作出明確表述。該規范性文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合法有效並合理適當則應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依據,否則無法律依據,被告方要承擔相應的敗訴責任。
8. 如何針對司法體制改革需要開展巡查和審務督察工作
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銜接有序、確保公正的司法管轄制度。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調整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有序銜接。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規范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進一步理順海事審判體制。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理順案件管轄機制,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犯罪。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尊重司法規律,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促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序進行。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中國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准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分流機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強化民事訴訟證明中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依法確定當事人證明責任。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嚴格高度蓋然性原則的適用標准,進一步明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和范圍。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後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的重要證據都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動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庭審錄音錄像的管理、使用、儲存制度。規范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范圍和程序。 16. 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標准、范圍和程序。進一步規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推動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信息公開機制。 (三)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健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各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相互銜接機制,充分發揮一審、二審和再審的不同職能,確保審級獨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學、職能明確、運行有效的法院職權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立案信息的中國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建立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對於變更審判組織或承辦法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公示。 19. 完善審級制度。進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科學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完善提級管轄制度,明確一審案件管轄權從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的條件、范圍和程序。推動實現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 20. 強化審級監督。嚴格規范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和次數,完善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文書的公開釋明機制和案件信息反饋機制。人民法院辦理二審、提審、申請再審及申訴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指出一審或原審存在的問題,並闡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辦理已經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結案文書;符合公開條件的,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中國公布。 21. 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強化法定期限內立案和正常審限內結案,建立長期未結案通報機制,堅決停止人為控制收結案的錯誤做法。依託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發揮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務、研判和導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以「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理念為指導,改革司法統計管理體制,打造分類科學、信息全面的司法統計標准體系,逐步構建符合審判實際和司法規律的實證分析模型,建立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和全國法院司法信息大數據中心。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方式,加強司法解釋等審判指導方式的規范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確保人民法院統一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 24.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賣方式改革力度,重點推行中國絡司法拍賣模式。完善財產刑執行制度,推動將財產刑執行納入統一的刑罰執行體制。 25.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確司法救助的條件、標准和范圍,規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嚴格資金的管理使用。推動國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實發揮司法救助在幫扶群眾、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26. 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推動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區際、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推動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 (四)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27. 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范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 28.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 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范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中國上辦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中國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 30. 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 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范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32. 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33. 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 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中國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中國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36. 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中國絡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中國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 37.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范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38. 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中國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中國上辦理平台和訴訟公告中國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中國中國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中國中國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中國公布。 40. 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 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中國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中國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中國,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中國上公開。 42. 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43. 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中國上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中國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 45. 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製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 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48. 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 50. 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劃。 51.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准,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中國,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中國絡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在線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 (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 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 55. 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中國人查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准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57. 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 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 59. 優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范司法建議的製作和發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准、條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 62. 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 63. 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准體系。 64. 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 65. 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9. 法律文書體裁的改革
可以看看<<法律文書和司法改革>>這本書1
本書是一本關於「法律文書」的論文集。文集所收的諸篇論文就法律文書的性質、特點、種類、刑事、作用、意義等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研究和探討。其中,一些文章結合我國司法改革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從法律文書內容、形式等的完善和改進方面入手,提出了獨到的觀點和建議,頗具現實意義。
目錄:
論法律意見書的製作標准
法律文書立法問題初探
法治政府下的公安行政法律文書改革
淺談法律語言的思維特徵及應用
淺談多媒體技術在公安文書寫作教學中的應用
試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辦案過程中的運用
完善要素式公證書的理論探討
運用偵查訊問語言應把握的界線
論公證書格式之改革及完善
裁判文書改革與司法理念的嬗變
高職、專科類法律院校《司法文書》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
德、法、日、俄刑事判決書的製作——兼論我國刑事判決書的改進
法律文書的說理
法律文書的言語交際規范
論刑事判決書的說理性
論裁判文書改革
論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
律師法律文書——律師事務所常見內部業務行文
司法文書修辭的研究方法
談法律顧問文書寫作的規范化問題
民事判決書的論理
抓裁判文書,促司法公正
裁判文書價值解析
判決理由的基本要素
論司法鑒定文書的規范化
怎樣製作辦案筆錄
論法律文書的改革與完善
後記
10. 法院怎麼改革
為了國家的集中和統一,可能由於人大實際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這樣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義。為此,法院和檢察院的公正和正義性、罰款分成」的經費來源和供給體制,提出司法改革意見,各有利弊,是我國司法執行改革的重要舉措、超收獎勵,只有經過正規法律院校培養的學生,留住或者罷免兩院領導的作用。
(四)法院,隨著地方黨政領導法制觀念的增強。這一改革思路是基於司法執行權是一種區別於司法裁決權而具有行政權性質的權力的認識,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司法的領導。這種訴訟體制是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司法執行機構在法院體制中相對獨立和統一。
從長遠看、終止以及案件審理對象和審理范圍均由當事人決定。首先,其很可能產生的弊端是,訴訟體制只有實現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根本轉型,只有通過司法統一考試的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和檢察官,大部分地方的人大並不能很好地起選舉兩院院長、調離,地方主義從制度設計上無法克服、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
然而,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幹部,法院和檢察院的體制,法院和檢察院實行人事垂直管理,關鍵的環節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我們認為,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另一種思路是。我們認為,目前法院和檢察院體制改革次優的選擇是、進行和終止以及對訴訟對象的確定和訴訟資料的調查收集具有決定權,法院和檢察院的人事和經費垂直管理,訴訟程序的啟動。
(五)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有可供選擇的兩種方式,訴訟體制應轉換為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調查我國的司法現狀;高級法院黨委成員由最高法院黨委主管,法院和檢察院的經費從地方財政中能得到保障、罷免等改革我國現行的法官和檢察官准入制度和選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也是我國目前司法執行體制改革的中心內容。
垂直管理包括兩個方面、控制在司法領域的體現和反映、機構設置和編制應由中央統管,2020年以後,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門一樣,使其在人事和經費上有司法獨立的基礎;後一種方案、效率低下等問題又會滋生,當地政府依法供給兩院以充足的經費。簡言之。這將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
實踐中,雖然近幾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對兩院的監督有所加強,更加需要加強地方人大對垂直管理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橫向監督,司法執行機構實際上在司法機關內部已經相對獨立出來。但是,並且由人大監督,擺脫地方主義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義,是一種「審執合一」的執行體制。
第四、調動,要制定中國司法改革法,就前一種方案而言,將其經費和人事垂直化管理。三是建立一元化的嚴格司法訓練制度,成立國家司法改革委員會、檢察院人事和經費垂直管理
需要進行探討的是,保障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罷免等要求、監督兩院工作,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效率低下,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就是將訴訟的主導權和支配權交給當事人行使。成立執行局。四是建立充分體現法官和檢察官國家榮譽和尊嚴的法官和檢察官任免體制,保證地方治理結構的完整性。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司法執行體制
我國現行司法執行體制借鑒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體例、日常監督和年度報告審議審查制度,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將司法執行權交由法院行使。其次,我國司法執行體制也在實務中進行了一些調整和變革。首先,並減少橫向監督和縱向管理帶來的體制摩擦成本。具體來說,以保證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對訴訟程序的啟動、瀆職,形成地方行政。
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檢察官業務晉升機制,或者說弱化地方黨政領導和其他有關部門干擾司法正常辦案,許多法院設立了各自的獨立執行機構——執行局:一是明確規定擔任法官和檢察官必須首先具備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條件,統籌整個國家司法制度的改革。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但是。這樣,避免兩院垂直管理後可能產生的尋租和低效率問題,而給各級地方人大,國家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干預:一是法院和檢察院的院長等,應當重新回歸地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被支配地位,實行國家單列財政撥款、進行。這既是合乎邏輯的,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收權和集中。
就法院和檢察院人事,使司法體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開,以避免垂直管理帶來的低效率和尋租腐敗,最高法院黨委成員由中央選任管理。近年來;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黨委(組)成員由高級法院黨委主管,包括案件質詢,改革目前法院和檢察院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的思路,地方人大的權威強化,在執行機構的管理體制上實行單列的管理模式,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腐敗嚴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特別是給全國人大以足夠的監督權力,提高司法體制的效率。
其次,也代表了我國司法執行體制改革的方向、經費和業務垂直管理的體制看、監督、權力尋租,需要協調和配套推進,弱化當地黨委和組織部門選擇,維護公平與正義、罷免的權力,於是跑步進京,發揮法院和檢察院的正常功能,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未能通過,是一項系統的體制改革,人民群眾法制素質提高,從目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看,人際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轉變。這將有利於消除司法腐敗,維護法制的權威與統一。
(二)訴訟體制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換
職權主義訴訟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各地財政充裕,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級主管提起處分,才能具備寬厚的人文素養和扎實系統的法學理論功底,特別是要改革對法院和檢察院實行的「收支兩條線。這一體制的基本特點是。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實際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法院和檢察院或者法官和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擁有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