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官在什麼情況下敲法槌
法官使用法錘的情況:宣布開庭、繼續開庭、宣布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及回其他情形。
法錘的使用程序:答
(1)先敲打法錘,然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2)先宣布休庭、閉庭、判決、裁定,然後敲打法錘;
(3)其他情形:先敲打法錘,再做出指令。
其他情形包括:
(1)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2)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陳述的。
『貳』 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法槌規則
1、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使用法槌。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審判長使用法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法槌: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
(三)宣布判決、裁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陳述的;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5、法槌應當放置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法台前方。
6、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時,先宣布休庭、閉庭,後敲擊法槌;
(三)宣布判決、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後敲擊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
7、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8、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仍繼續其行為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可以分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9、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制。
『叄』 法官審判"榔頭"叫什麼
法官在開庭審判時使用的"榔頭"叫法槌。法官採用法槌主持庭審活動,主要目的在於顯示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序性和裁判性,強化庭審的現場效果。
據報道,我國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國猛敲響我國大陸法院庭審第一槌。
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開始施行,從此,法槌成為法庭審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該規定明確規定了法庭審理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階段及程序:審判長在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宣布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時,先宣布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後再敲擊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過程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法槌敲響後,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立即停止發言、喧嘩或其他有礙庭審進程的行為,否則將按照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現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使用法槌。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審判長使用法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法槌: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
(三)宣布判決、裁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陳述的;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法槌應當放置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法台前方。
第五條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時,先宣布休庭、閉庭,後敲擊法槌;
(三)宣布判決、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後敲擊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第六條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仍繼續其行為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可以分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制。
第八條 本規定(試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肆』 法官宣判後為啥用一個特大的錘子狠命的敲一下桌子
這一錘表示的是公正,讓別人警醒,不要觸碰法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也有一錘定音意思。
『伍』 法官為什麼在開庭和休庭時要敲小錘子
這叫法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現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使用法槌。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審判長使用法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法槌: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
(三)宣布判決、裁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陳述的;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法槌應當放置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法台前方。
第五條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相,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時,先宣布休庭、閉庭,後敲擊法槌;
(三)宣布判決、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後敲擊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第六條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仍繼續其行為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可以分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陸』 審判長的錘頭叫什麼
審判長的錘頭叫法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法槌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使用,具體的的使用要求可直接查看該規定。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現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使用法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審判長使用法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法槌:(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二)宣布休庭、閉庭;(三)宣布判決、裁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陳述的;(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法槌應當放置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法台前方。
第五條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二)宣布休庭、閉庭時,先宣布休庭、閉庭,後敲擊法槌;(三)宣布判決、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後敲擊法槌;(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第六條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仍繼續其行為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可以分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制。
第八條本規定(試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柒』 法官在法庭上用的錘子叫什麼
法官在法庭上用的錘子叫法槌。它象徵公平正義,展示法官職業定位,樹立司法的權威,維護法庭的庄嚴秩序。
使用法槌主持庭審,既能恰當有效地提醒人們注意保持庄嚴的庭審秩序,又顯示出相當的親和力。總的來看,法袍和法槌的使用,在激發法官的神聖感、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以及培養旁聽者的法律意識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我國法槌的設計與製作是大有講究的:法槌的材質一般選用花梨木,由民間雕刻家手工精雕而成;槌體的上端刻一個獨角獸頭,乃是古代陶治獄所用「性知人有罪,助獄為驗」的神獸;
槌柄刻有麥穗與齒輪,說明「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底部的圓形與方形底座,則暗喻「方圓結合,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
(7)法院裁判錘擴展閱讀
我國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國猛敲響我國大陸法院庭審第一槌。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開始施行,從此,法槌成為法庭審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
該規定明確規定了法庭審理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階段及程序:審判長在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宣布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時,先宣布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後再敲擊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
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法槌敲響後,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立即停止發言、喧嘩或其他有礙庭審進程的行為,否則將按照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國法官採用法槌主持庭審活動,主要目的在於顯示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序性和裁判性,強化庭審的現場效果。
『捌』 法官手裡為什麼要拿個錘子,它代表什麼,有什麼意義
法錘」也叫「法槌」,代表了法律的嚴肅性和莊重性,體現了司法公正、文明審判。
法槌在中國並非舶來品,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就開始使用驚堂木,這可以被視為法槌的雛形。據《國語·越語》記載:「驚堂木,長六寸,闊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
一直到民國初年,法院的法官使用的依然是驚堂木,借鑒西方國家在法庭中使用的法槌,我國於2002年6月1日,提出了「全國人民法院都使用法槌」的新舉措,以維護法庭秩序、體現法律尊嚴、控制庭審節奏。
(8)法院裁判錘擴展閱讀:
我國的法槌外形厚實,頂部鑲嵌有象徵公平正義的天平圖案的銅片,法槌的手柄部分雕刻有麥穗和齒輪,寓示法院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此外,槌頭上鑲嵌的銅片上將根據不同民族地區使用不同的民族文字。
法槌的底座用一整塊方木製成。方形底座與圓形槌體暗喻方圓結合,即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法槌」雖然是從古代「驚堂木」引伸、脫胎而來,有其繼承與創新關系,又具備現代的民主特色。古代「驚堂木」時代,審案官吏是主體,當事人是審訊對象,往往容易給人產生恐懼感。
現代「法槌」時代,當事人是主體,法官是裁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槌」是公正的象徵。
『玖』 審判官打官司時敲的東西是什麼
審判官打官司時敲的東西叫驚堂木。
『拾』 法院法官大人那的錘子叫什麼錘
那個木頭槌子叫法槌,是法院司法禮儀的一個組成部分。法槌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底座,一部分是法槌,分別重1500和500克。底座是18厘米的正方形,高度為3厘米,底座的四角鑲嵌著蝙蝠形的白色銅花,十分精美。一個用銅絲圍成的8厘米見方的正方形鑲嵌在底座的中間,它的總長度是26厘米,槌部高3厘米,直徑4.5厘米,槌部兩端呈對稱的半圓形,中間的圓柱形上用黃色的銅片包著,銅片上面刻著法槌所屬的法院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最早由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使用法槌,後推而廣之。最高法院專門發了一個《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規范如何使用法槌,可以看看: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現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使用法槌。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由審判長使用法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由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法槌: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
(三)宣布判決、裁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陳述的;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法槌應當放置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法台前方。
第五條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時,先宣布休庭、閉庭,後敲擊法槌;
(三)宣布判決、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後敲擊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第六條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仍繼續其行為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可以分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制。
第八條本規定(試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