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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角色視野下的裁判理性

發布時間:2021-02-02 15:55:53

『壹』 民事訴訟中法官如何進行角色定位

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客觀、公正、不偏不倚,持中專立的立場與態度,通常被屬表述為法官中立地位、法官中立原則、法官中立形象,等等。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關鍵,要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得到切實的保持和體現,因為法官作為裁判者對於司法公正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官中立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和前提,還常常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尤其是社會公眾在感受、評價和確認裁判公正時,法官中立形象作為一種感性認識因素和情感因素,起著潛移默化的重要作用。審判實踐中,許多案件做到了訴訟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正確,往往就因為法官中立形象存在缺陷,致使當事人難以心服口服,得不到裁判公正的具體感受和評價,有許多當事人還因此上訴或上訪。

『貳』 淺議如何避免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沖突

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給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活力和挑戰,這其中的成敗得失是我們這些在民事審判一線的民事審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隨著民事審判改的不斷深化,我們發現一個現象,民事審判的案件質量在不斷提高,審判程序逐步完善,但是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沖突確相對增加。在基層法院這種現象尤為突出。很多民事審判一線的法官均與案件當事人發生過沖突,而每一次的沖突又常常使我們的法官心緒不寧、情緒失控,很難繼續在此案件中扮演理性法官角色。沖突升級是辦案法官一腔委屈,而當事人也同樣感覺受到了不公平而氣憤難平。此刻辦案法官可能會找領導要求換人審理,當事人則要求另換辦案人,這種對立局面是理性法官不願見到的,也是想竭力迴避的,因為不管出於何原因的沖突,對法官、對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無益的,激烈的沖突無疑也會影響到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那麼為什麼處於中立才地位的法官會與有求於法官解決糾紛的當事人發生沖突呢?為什麼對當事人毫無利益之爭的法官與權益爭奪者的當事人產生沖突呢?從沖突的起因來看,其中很大一部分與法官公平辦案與否、法學修養高低等因素無關,那麼沖突的原因到底出在哪裡呢?是法官經驗不足?辦案作風不扎實?接待當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還是當事人無理取鬧……?如何解決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沖突,樹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本人試分析個中產生的原因並尋找一些解決方法。
一、發生的沖突的原因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與當事人產生沖突的一個原因。民事案件當事人都是為自已的權益在進行訴訟,他們所關心的是訴訟結果是否對他有利,訴訟進行中的每一個環節是否佔了上風。而法官所關注的是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關系,法官會站在這樣的立場上要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或要求當事人對其證據進行補充。一般情況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會產生沖突,但是在有些時候當事人對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為自己講的就是事實或認為自己提供的證據已經證明了自己的主張,文化程序比較低、法律意識比較差的當事人身上尤其突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以來,尤其是證據規則實施以來,當事人認為法官出於審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證據或補充證據是在人為地設立障礙,沖突由此而起。法官應該是原則性比較強,依程序法辦案信念比較堅定,他們堅守著不與當事人單獨見面的信條,面對有些期盼著在開庭前向法官傾訴的當事人,這樣的法官就已經在當事人心中的價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審中法官再要求他圍繞本案的法律關系陳述事實,不讓他過多的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他就很容易把對對方當事人的不滿轉嫁到法官的身上,猜測是對方當事人與法官有特殊關系,於是沖突便函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產生。有些當事人不知訴訟為何物,他們急於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自己的輸贏結果,他們首先就是求助辦案法官,而辦案法官出於公平、公正的考慮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尤其是實體方面的問題作詳細的解答,如果法官指導當事人舉證不到位或行使釋明權不準確,沖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異是法官與當事人產生沖突的又一個原因。每個人都有其自己的個性特點,當事人也好,法官也罷,都不例外。法官的個性特點與他個人的辦案風格密切相關,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對成型的辦案風格面對一個個個性鮮明的當事人。在目前中國的法治環境下進行司法活動,法官很難在當事人的心目中樹立崇高的形象,一個對法官不存敬意之心的當事人很容易將法官辦案的個性特點與其身邊的熟人的個性特點作對比,於是一些性格特殊的當事人不能適應法官的辦案個性,由此很容易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產生沖突。
3、價值觀、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與當事人產生沖突的一個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實和法律之外,還交織著情與法、法與德的碰撞,民事審判法官不僅要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還要闡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風尚,不僅如此,法官還應當在不同利益的沖突中,在某些價值觀念的取捨中作出判斷,進行選擇,這樣就不可避免地與一些當事人的觀念產生沖突,而這樣的沖突在當事人一方則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與自已的矛盾,看自己不順眼,轉而當事人便把負面情緒投向辦案法官。
二、避免沖突的對策
1、耐心傾聽。民事案件中,一些當事人總感到有滿肚子的話要向他人傾訴,法官就是他們認為最好的傾訴對象,如果法官面對這樣的當事人表現出不屑一顧或者僅僅從審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與當事人單獨接觸,而不願接受當事人的傾訴,馬上就會招致當事人的反感。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講,基層法官都應該向先進法官宋魚水、金桂蘭、陳燕萍學心,耐心傾聽,首要是法官有一個正確的心態、平靜、祥和、專注地面對傾訴者,不可漫不經心或隨意打斷當事人的傾訴,同時更不要先入為主或隨當事人的情緒變化而變化。
2、耐心解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千差萬別,參差不齊,他們有太多的疑問需要得到解答,而這些問題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實體方面的,他們在進行訴訟時就自然要向法官請教,也急於想知道自己的官司結果。而對當事人的提問,法官有責任也有義務進行解釋。通過法官的法律釋明,能有效的消除當事人與法官之間不必要的誤會。由於我國的經濟、文化還相對比較落後,有一部分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程序還不理解,他們把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認為是法官對他們的苛求,同時這些人又缺乏權利意識,所以如果不對他們提出的問題作出解釋很容易發生法官與當事人的沖突。所以法官釋明到位,一些潛在的沖突就可以避免。
3、耐心調解。從建設法治社會的角度來說,民事審判方式必須適應已經變化了的社會現實,同時作為制度的設置也必須適應社會現實,作為鈍化民事糾紛和能夠潤滑法官與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調解手段,應當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得到應有的重視。民事訴訟中調解是行之有效的解決民事紛爭的好方法,是法院貼近社會的好途徑,是法官親民,近民的好渠道。也能有效地協調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這樣做就能有效消除由於角度不同、性格差異、價值觀的不同所造成的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沖突。

『叄』 法官角色的性質和職責

你可以打電話之類的咨詢檢察院公訴科的承辦人。你也可以打電話去法院咨詢案件是否到了法院。

『肆』 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角色是什麼,造法還是被動司法如果法官造法,你的態度是什麼 麻煩幫忙回答下。謝謝

中國法官永遠是被司法,不可能有任何造法權。

『伍』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引發的思考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麼》一書,全方位展示了美國法官精英對一些司法熱點問題的見解,雖出自域外司法視角,正如譯者何帆所言,「司法領域畢竟有許多共通規律」,書中許多觀點於中國司法問題亦多有呼應,讀之啟發良多。

一、「九家小型律所」比喻的啟示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絕對高大上的司法角色,一直以為其職業生活必定驚心動魄、精彩絕倫。不曾想,大法官的工作模式卻被約翰·哈倫二世、鮑威爾大法官形象比喻為「九家小型律師事務所」,並特別強調「小型」和「獨立」。意指每位大法官都擁有獨立的辦公室、配備3至4名法官助理,彼此獨立工作、甚少交流,甚至無法保證任期內都去過其他大法官辦公室「串門」。作為頂層法律精英,平均每周工作卻達60小時。

驚詫之餘,又略有所悟。「小型、獨立」兩個關鍵詞蘊含的「法官獨立」、「團隊機制」精神,與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理念不正契合嗎。

1、「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之辯

論及關鍵詞「獨立」,大法官強調的是為確保公正,法官個人在案件審理中做到獨立思考,獨自決斷,不受他人的干擾與阻礙。當然,法官獨立並非排除審判輔助人員的支持。審判獨立,是不爭的共識,而「法院獨立還是法官獨立」,卻是獨具特色的中國式命題。西方分權制衡理論視野下,法院獨立是三權分立框架下早已界定的事實,其更關注的是法官是否獨立。而在中國語境中,「法院獨立」抑或「法官獨立」之爭卻延續長久。

我國立法界定和審判實踐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獨立」觀點。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是在機構獨立的角度界定審判獨立。審判實踐中,法官參照公務員管理形成科層化,裁判文書層層簽署、層層負責,文書簽署法院印章對外生效,形成了飽受詬病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非正常現象,法官獨立審判是沒有實現的,辦案責任制也因此陷入尷尬。應當說,在此次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設計中,「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之辯至此可以終結。新一輪司法改革倡導法官角色回歸本位,「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清晰劃分案件裁判權和司法行政管理權的界限,正是法官審判獨立精神的回歸和強調。可以說,強調法官獨立是此次司法改革的第一位的精神要領。法官裁判的獨立性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生命線。這一要旨正如哈倫大法官論及審判獨立時所提醒的,「與律所的法律意見和企業的政策決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機構作為整體的處理結果,只是合議後個人投票的結果。個人負責制一直是最高法院內部備受尊重並被小心呵護的慣例。」

2、審判組織之構成

論及關鍵詞「小型」,前述比喻意指以每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為核心,包含法官助理、秘書、信使等人員在內,可以獨立完成審判職責,規模不大但功能完備的團隊。

就此關鍵詞,聯想到我國此次司法改革的審判組織形式調整。長久以來,參照行政機關管理模式,我國法院以業務庭作為基本管理單元,各業務庭再組成數量不等的合議庭或獨任法官作為基本辦案單元。行政化的科層級審判組織形式,其弊端是明顯的:裁判權被割裂配置在法官、合議庭、庭長、院長等主體手中,審判分離,辦案責任落實虛化;院庭長忙於管理性事務,往往脫離審判一線,造成優秀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鏈條狀」的審判管理,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就審判組織變革而言,此次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實現「扁平化」和「團隊化」。這在結構形式上與美國大法官「小型團隊」的運作模式是存在共通性的。將合議庭或獨任庭作為直接的審判單元,通過減少審判管理中間環節,建立緊湊的扁平組織結構以提高效率;將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業務技能有效整合形成團隊,通過資源優化組合,實現團隊作戰效能的最大化。多個試點法院組建「審判團隊」的經驗佐證了以上改革思路,如深圳福田法院以「1+N」模式(即1名審判長,1至2名見習法官或1至2名法官助理及速錄員等)組建獨任制審判團隊,以「1+2+3+4」模式(即1名審判長,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輔助人員)組建合議制審判團隊。

二、「法官員額」的考量

1、聯邦法院規模之爭

與我們受「案多人少」困擾一樣,美國法院也正經歷「案件數量危機」。為應對危機,美國的做法是審判輔助人員不斷增長以減輕法官負荷,另外就是增加法官人數、壯大法官隊伍,「1950年至2011年間,聯邦下級法院法官數量增至原來的三倍多」。然而,就是否應該增加法官員額,美國法官的意見是分化的,存在「聯邦法院規模之爭」。以斯蒂芬·萊因哈特為代表的法官堅決支持擴大法官員額,理由是沒有足夠多的法官,很難為公眾提供高水準的審判服務,難以確保個人權利免受侵害;以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為代表的法官卻主張控製法官員額,對聯邦法官規模的擴張倍感憂慮和遺憾,認為這將對司法程序、聯邦制度與聯邦法院產生負面影響,其主張的核心思想是「司法精英主義」。當然,在萊因哈特法官看來,反對者是法官既得利益群體的抵制思維作祟。

2、我國法官員額制改革的考量

法官員額制是當下我國司法領域的熱詞。應當說,美國「擴大還是限縮法官員額」的爭議在我國已有定論。法官員額制是在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背景下提出,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一環。與美國主張控製法官員額的理由一致,確定法官員額隱含著法官精英化的理念。制度初衷在於,通過提高任職門檻以確保法官質量,以優秀的司法人力資源配置最終保障案件質量。同時,通過法官群體精英化,為提升法官職業保障創造條件,以法官的減量提質,提升社會對法官職業的認同感,進一步強化司法公信。另外,法官員額制改革有效銜接配套實施的法官助理制度、書記員單列等改革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體制,逐步改革行政化管理的頑疾,實現法院管理的專業化。

當然,與美國的情形一樣,對實施法官員額制改革並非沒有任何質疑和隱憂,這些是當前改革推進中絕不能忽視的「異議之言」。按照不超過39%的比例實施法官員額限制,必將導致法官數量的大幅減少,在「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的現實考驗中,少數精英法官如何確保審判任務的完成?法官數量的減少會否導致案件質量的大幅下降?法官員額制動的更多是年輕法官的「乳酪」,他們感受的沖擊將會最大,法官身份喪失後,如何確保隊伍的凝聚力和他們對法官職業的持續夢想?以上憂慮的存在,需要法官員額制改革保持足夠的審慎,將眾多的因素納入改革考量。科學合理地測算完成案件審理所需要的法官數量,確保精英化之路上不至於以犧牲審判任務和案件質量為代價;盡量合理解決未入額法官的過渡性安排,為落選者後續入額保留足夠的彈性空間,為其法官夢想留下可期的前景和執業的動力。隱憂或許是多慮,但盡可能周全的思量和安排,必能為改革減小阻力、凝聚人心。

三、審判輔助人員的價值認識

在中美司法系統運作中,都少不了一群叫做「審判輔助人員」的身影。他們是以法官為核心的審判團隊不可或缺的組成,扮演著法官「賢內助」的角色。

從價值上說,法官精英化後,包含法官助理、書記員在內的審判輔助人員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而絕非無足輕重的「小卒」。正如書中所言,「不可否認的是,法官助理在審判過程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已經發生了徹底改變。」當案件持續增加,法官人數與案件數不成比例時,法官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審判輔助人員。受限於法官員額的限制,審判輔助人員的增長必將是法院應對受案高壓的有效手段之一。從審判組織功能性構成看,審判輔助人員是審判組織不可或缺的人員組成。精英化的法官將集中精力於「審」與「判」,除此以外的大量事務性工作將由審判輔助人員完成,沒有他們的工作,審判組織功能的健全完善是難以想像的。

價值已無需多言,而審判輔助人員的現實境遇如何呢?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審判輔助人員位於科層結構的底層,其地位不過是法官的附庸。受限於僵化的編制管理,大量審判輔助人員採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其准入的門檻不高,待遇自比不上法官,在繁重工作任務壓力下,以及「同工不同酬」的不忿中,審判輔助人員隊伍流動性較大。在此想表達的是,一些固有的偏見到了該修正的時候,審判輔助人員絕非法院的「二等公民」,其價值遠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關切,改革的視野應加重對審判輔助人員的關注份量。探索創新審判輔助人員管理模式,積極拓寬其職業發展空間,科學劃分其職責范圍,注重強化職業保障,確保隊伍整體活力以發揮審判團隊的整體效能等等,以上命題都是改革路徑中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改革者需要以足夠的重視讓審判輔助人員改革跟上法官員額制改革的步伐。

『陸』 初任法官如何適應角色轉換

在美麗靜謐的河南法官學院里,近距離的聆聽各位資深法官傳道授業,與同齡預備法官一起學習交流,我收獲了很多的知識和珍貴的友誼。這次培訓,我最大的收獲是深化了對的認識。結合自己的所學所感,我從四個方面來談談初任法官如何適應今後的審判工作的問題。 一、熱愛法官職業 培訓時,授課老師鄭州中院副院長李保甫給法官職業作了定位。他說:「法官是一個高尚的職業,但絕對不是一個高雅的職業,法官是要為普通老百姓辦事的。」的確,法官職業在神聖光環的背後有著不為人知的艱辛與無奈。法官這一職業與律師等其他高收入職業相比,存在著工作重、壓力大、待遇低的客觀情況。基層法院更是案多人少,常年的審判工作並非如公眾理解得那樣新奇光鮮,日復一日的辦案有時是很枯燥的,甚至是影響心情的,但正是這種枯燥維持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一旦選擇做法官,就意味著要對社會做出奉獻。法官是在對社會的奉獻過程中,實現著自己的人生價值。作為初任法官,我們首先要從心底里熱愛和珍惜這個職業,時刻堅守工作崗位,勤勉謹慎,腳踏實地,做到「干一行,愛一行」。 如何保持對法官職業的忠誠和熱愛,我想我們或許可以從省法院行政庭庭長劉天華講到的美國法官恩格爾的就職誓詞中得到啟示:「我祈禱,當我的法官生涯結束時,無論在明天早上還是在三十年以後,別人都會說我的工作是完美的,為人是誠實的,我為美國的司法體制增了光;我希望,對自己的法律知識永遠不感到滿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夠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為一個能夠做出公正判決的法庭,同時也讓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觀;我將不在法庭上諷刺和挖苦,因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無論對治癒創傷還是造成創傷都將有深遠影響;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現在正審理的案件。」 二、培養法官的職業思維 法官的職業思維潛移默化的影響著法官的行為、法官的思想和法官的判決。初任法官要高度重視職業思維的培養,這是勝任審判工作的內在要求。在職業思維體系中,我們尤其要重點培養以下思維意識。 1、政治性思維--大局意識 審判活動不是單純的法律適用活動,而是定紛止爭、化解糾紛的司法行為。法官的審判權是國家和人民意志的體現,也是黨和國家政策的體現,如果不及時領會不同時期黨和國家政策的調整,就無法正確運用審判權服務於人民,服務於國家。在辦案過程中,初任法官不能就案辦案,而要牢固樹立「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的大局意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我們不能僅僅局限於案件的事實,而應充分了解相關的國情、市情和鄉情。這些信息的了解不是一朝一夕得到的,它需要我們日常的留心積累。我們平時應注意加強政治學習,多讀黨報黨刊,多看當地電視新聞,了解當地的發展大局,增強自己的政策分析能力和利益平衡能力。 2、社會性思維--群眾觀點 在當今社會轉型、社會矛盾凸顯的新形勢下,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化並以案件的形式湧入法院,群眾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根本。記得省高院的一位法官說過,法律不可能不顧及民意,素質高的法律人把群眾的感受當做自己的必修課之一。而大多數的初任法官由於工作時間短,社會閱歷淺,生活經驗少,對於社情民意、鄉俗民約等法律之外卻與司法實踐息息相關的東西缺乏了解和認識,不善於做群眾工作,這些都不利於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也不利於法官形象的塑造。 作為初任法官,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提高為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我們要自覺培養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快速熟悉當地的風土人情及群眾的司法需求,把法理、情理用群眾語言表達出來,讓群眾樂意接受。我們在執法辦案中要善於換位思考,理解、體諒當事人的難處,平和理性的對待當事人,耐心細致的做好法律釋明或判後答疑工作。在辦理案件時,我們的行為不僅要依法規范、於法有據,還要充分考慮群眾的意願和感受。我們要認真對待手中的每一起案件,以高度的責任心辦好案件,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3、法律性思維--規則意識 「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法律說到底是由公開宣布的所有治理國家的規則組成的體系。法官不僅要牢固樹立規則意識,而且其規則意識要高於其他人。 初任法官剛開始辦案時要嚴格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一是要學好法學基礎理論。法學基礎理論是對千差萬別的法律現象的高度概括與濃縮,來源於實踐,又指導實踐。再健全、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包羅萬象,不可能對所有法律現象一一作出規定,因而需要法官的職業判斷。法律賦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這種「自由」不是隨意,它源自對法學理論的深刻理解和對法律規范的全面掌握,只有學好基礎理論,才能正確理解法律規范,領會立法原意,從而正確運用裁量權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決。其次,初任法官要學好法律規范,即法律、立法和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全面、正確的理解法律規范,是准確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前提。不學好程序法,就無法保證審判程序的公開、公正,必然要影響到證據的認定、事實的查明和實體審判的公正;不學好實體法,就無法准確適用法律,無法把握執法的尺度。初任法官必須對法律規范溫故知新,做到爛熟於胸,才能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從而贏得訴訟各方的尊重和信任。 三、增強辦案能力 「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官是運用法律去解決現實問題的人。衡量法官稱職與否的最直接標准,是其業務能力的高低。而初任法官在裁判思維、群眾工作和實踐經驗方面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我們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主動積累經驗,逐步增強辦案能力。辦案能力是多方面的,我們亟待增強以下四個方面的能力:一是必須增強調查案件事實的能力,盡力維護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二是進一步強化對各項法律法規的理解掌握,提高法律適用能力;三是增強駕馭庭審的能力,把握案件審理的程序和節奏;四是做好裁判文書,做到以理服人;五是提高司法禮儀修養能力,展現法官人格魅力。 法官的一生,是不斷追求知識的一生。初任法官要嚴格要求自己,排除各種干擾與誘惑,靜下心沉住氣,抓住身邊的一切學習機會和社會資源,不斷的向優秀法官、老法官學習辦案經驗和技巧,同時,還要在自己的審判實踐中探索新的經驗、技巧,努力提高自己的辦案能力,去適應不斷變化的新形勢,新環境。此外,初任法官還要從最廣泛的社會生活中去學,善於觀察社會,洞察人的心理,增加社會常識。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辦案中得心應手,游刃有餘地處理好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 四、保持健康的身心 當前,經濟高速發展帶來案件數量呈井噴之勢,新類型案件、復雜疑難案件層出不窮,每位法官的辦案壓力都與日俱增: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訴訟保全、開庭審理、組織調解、製作法律文書及宣判、接待上訪當事人,法官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在法院工作過的人都知道法官的工作是多麼忙碌和繁瑣,都能切身體會到法官工作所不為人知的苦與累。 基層法院案多人少,成為初任法官後,我們也即將投入到辦案一線,且逐漸形成辦案的主力,面對如此忙碌復雜的審判工作,沒有健康的身體和良好的心態,是無法承擔起繁重的工作任務的,更奢談辦理好數以上千的案件。因此,餓哦么必須重視自己的身心健康,為今後的工作和生活打好堅實的硬體基礎。具體來說,要努力做好以下兩點:一是樹立良好心態,善於對待環境。始終保持樂觀、積極、平和的心態,正確看待自己和他人,在人際交往中,要禁得起誘惑,忍得住委屈,吃得起大虧,坦然豁達的面對工作與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困擾和煩惱。二是鍛煉好身體,做好打「持久戰」的准備。「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只有把身體鍛煉的棒棒的,我們才能有更充沛的精力去迎接各種壓力和挑戰,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和干好審判工作。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在今後的工作中,作為初任法官的我們將會遇到很多困難與挑戰,只要我們堅定信念,以一顆熱情和無私奉獻的心,從以上四個方面腳踏實地的去付諸努力,就一定能夠適應審判工作需要,快速完成法官角色的轉換。 第1頁 共1頁

『柒』 年輕法官需具備哪些司法職業素養

人民法官所需的職業素養
法官應具有悲天憫人的情懷。所謂法官的「悲天憫人」,是指對國家和社會要有「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情懷,對基層人民群眾要有深切的同情和關懷。時時刻刻對基層群眾抱有同情心,甚至換位思考,把自己處於當事人的位置,才能做到「司法為民」。
法官應具有高尚的人格,堅守職業道德。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弱點,容易受到諸如收入、權力、美色、娛樂、閑暇等的誘惑。但是,法官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品格高尚的人。一個能夠拒絕物質誘惑、堅守道德原則的人,才能取信於人,也才能服務於司法。法官應堅持職業道德,做一個勤勉和謹慎的人。
法官應具有良好的文化及人文素養。良好的人文素養,能夠使法官做到尊重和理性。法官具有良好的文化修養,熟知文學、哲學、歷史、經濟等知識,不僅僅給判決文書增加理性思考,也在審判時能夠具有足夠的廣博的知識,從更加寬廣的角度審視糾紛的解決途徑。
法官應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主要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庭審駕馭、裁判思維、裁判效率、文書製作等能力。這是一個法官的基本職業技能。在新類型案件越來越多的時代里,司法能力也應當與時俱進。在「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工作方針下,調解能力也是廣義上的司法能力,不過裁判與調解對法官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不分裁判法官和調解法官的情形下,一個優秀法官應同時具備良好的裁判能力和調解能力。

法官應具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是社會公眾對法院的最直觀的認識。司法形象是指法官對當事人的態度、言語、舉止等。法官的態度應當謙和、耐心,言語應當文明,不一味追求法言法語,舉止應當大方得體。司法形象是內心修養的外在體現,是對當事人的尊重和對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現。美國司法界將司法裁判中的法官的好脾氣稱之為「司法涵養」,這一術語反映了好脾氣在良好的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審判可能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個人的氣質、情感、經驗等等將會影響審判,因此良好的司法形象不僅僅構建良好的法院公眾形象,也是公平正義的前提性要求。
法官應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亦文章」。豐富的社會閱歷,不僅僅有助於與人處事,更有助於案件的裁判。社會閱歷有助於法官找到解決糾紛的最佳辦法,也能夠形成敏銳的洞察力。對案件的洞察力,可以更加有助於發現案件背後的因素和糾紛形成的根本原因。
法官應具有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和勇敢精神,應當是一個孤獨的理想者。法官職位並非是一種謀生的職業,而是堅守公平正義的理想。在紛擾與躁動的社會中,堅守公平正義的理想,註定是孤獨的。一個法官應當具有堅守公平正義的勇氣。法官不畏懼外在的暴力威脅,同時一個具備勇氣的法官,將會嚴格依法辦案,而不會為了迎合輿論而犧牲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法官的勇氣首先是對待暴力威脅的勇氣,其次是堅持法律信仰的勇氣。
職業素養是指一個人從事某種職業所應具備的素質和修養,是一個人在品德、知識、技能等方面先天的稟賦和後天的學習、實踐綜合作用的結果。法官的職業素養不僅包括他的司法理念、司法形象和司法能力,也包括他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司法形象是指法官的儀表、態度、言行等。這是社會公眾對法院最直觀的認識。在辦案過程中,他總是保持文明、謙和、耐心的態度,給當事人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司法能力主要是指裁判能力,包括法律學養、裁判思維、庭審駕馭、文書製作、審判效率等,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下,也包括調解能力。
法官的工作針對的對象是「人」,使用的手段是「法」,在工作中他對自己的要求是十個字:「正人先正己,修業必修身。」他很注重個人修養,堅持堂堂正正做人,淡泊名利,清正廉潔,在內心深處有自己的人格追求。他很愛惜羽毛,堅持無愧於當事人、無愧於親人和朋友、無愧於身上穿著的法服和胸口佩戴的法徽。

『捌』 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庭審中扮演的角色

  1. 英美法系尊崇的是判例法,「法官造法」。在英美,如果發生了案件,是參考從前回的判例來判的,除此之外法答官也可以考慮用成文法來判。法官做出的判決具有與國家法律一樣的強制適用效力,可以同國家法律一樣作為審理案件的標准和依據。

  2. 不同於大陸法系法官主動參與案件追查的」糾問者「角色,在英美法系法官扮演的是一個消極中立的角色,不參與辯論。(有點像主持人,下面管下面辯,陪審團管陪審團議,法官主持次序,最後宣讀下判決書)。但是從法律淵源、司法體制與法官或法院的司法權威來看,英美法系都是超過大陸法系的。

  3. 在英美法系中,英美有點不同。如果法官認為陪審團的合議結果無法讓自己接受,不符合法律,那麼在英國通常法官會自行判決,而在美國則通常是尊重陪審團的意見。(雖然在很多州法官有不理睬陪審團結果的權利。)

『玖』 如何維護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中立性在實踐中的體現

所謂「法官中立」就是要求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必須做到不偏不倚,不傾向於控辯雙方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對控辯雙方的任何一方存有偏見,而應當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11條明確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法官調解案件應當依法進行,並注意言行審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這條規定完全與審判程序公正的中立性要求相吻合的。可見,法官中立既是一種訴訟理念,一種司法觀念,也是一項法定職責和義務,其內涵包括:堅持客觀公正立場,一切從案件情況出發;追求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堅持依法迴避。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兩項具體要求:一是法官必須同案件事實或結果之間沒有關聯性。二是法官不得對控辯雙方的任何一方存有支持或反對的偏見。法官所形成的偏見和預斷有可能會妨礙糾紛的公平處理。因此,在訴訟中,對有關問題的裁斷者或處理者只有保持中立、無私的地位,與訴訟主體沒有利害關系或不持有偏見,案件才有可能得到公正處理。

從人民法院工作職能看,其主要承擔案件立案、審理、執行的職責,法官中立在這三項職能中也有所體現。

一、立案中的中立性。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組成部分,它與審判權和執行權一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權力。在立案工作中強化司法公正意識,堅持依法公正的立案,是保證案件公正的判決和執行的源頭。由於在立案階段不發生事實和法律的任何判斷,所以立案人員沒有任何理由和必要表明其對案件事實或性質的立場,其行為一定是中立的。立案人員的任何意見和立場,都必然構成對立場中立和審判獨立的干擾和破壞。因此,法官在立案中要保持中立,必須做到以下三點:首先,法官在立案中堅持「不告不理」原則。中立原則要求法官在利益上與案件無涉,對當事人不具有好惡偏見。中立從根本上決定法官在程序中的被動和消極地位。司法權的最大特點也在於其被動性,通俗地講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法官在當事人行使訴權時應秉持消極性,採取「無為而治」的態度,不能越俎代庖,影響其公正性。如果法官積極動員促使當事人成訴或教導當事人如何訴訟,必然令對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性及程序的正當性產生懷疑甚至不信任,而破壞法院的形象。其次,根據意思自治法律規則,法官的職權應受當事人處分原則的拘束。法官應當被動地按照當事人的主張審查立案,當事人願意告誰、喜歡怎麼告是當事人的權利,只要符合起訴條件都應予受理立案。而不宜借「指導」為名行干預之實,避免給予當事人以「門難進、案難立」之嫌。第三,對任何與法官自己利益有關的涉訟,立案階段同樣都應當迴避。法律上的迴避制度應不僅僅限定於對案件的審判方面,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程序的正當性,增進司法的凝聚力。

二、審判中的中立性。法官審判中的中立是法官獨立的一種特殊表現。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除作為國家法律的代言人、適用者外,並不充當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的利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公民與社會組織個體利益的代表。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中立性分別表現為消極狀態和積極狀態,而消極性中立才是的訴訟結構的技術、文化內涵的特質。總的來看,法官一旦不保持中立或使各方不能平等參與,就可能在認定事實和評定證據方面產生預斷,形成偏執,以至於作出錯誤的裁判。即使沒有導致裁判的錯誤,沒有損害參與者的實體權益,沒有產生不公正的結果,但是在程序進行中地位不等和權利失衡,也對當事人的自尊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從而產生抵觸情緒。因此,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不歧視和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尤其是對弱勢一方當事人要考慮到給予充分的司法救助與人為關懷,以避免和防止當事人對法官的公正性、中立性產生懷疑。法官審判中立性具體體現為:第一,法官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利害關系,既然法官作為獨立的「第三者」,就不應與訴訟雙方當事人存在利益沖突,否則審判中立和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這要求法官本身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對一方當事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應自覺迴避。因為,另一方當事人往往難以發現和證明法官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法官不自覺迴避,本身說明存有私心和存在偏袒不公的可能。第二,法官應當中立地的主持庭審。庭審中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對等的機會陳述事實和理由,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不因當事人的地位不同有不同的對待,對弱勢一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給予充分的保障。「兼聽則明」,才能准確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准確把握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才能夠全面審查並分析當事人的證據,發現疑點把握本質,並通過自己冷靜的深思熟慮作出客觀的評斷,真正體現人民法院對法官審判中立性的高度重視。第三,法官應當准確適用法律理性裁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不受一己的偏激和外界的不當干預的影響,獨立作出裁判。法官的職責在於將靜的法條通過活動變成制約社會現實的鮮活的規范。這既要求法官對法條有理性的理解和見解,又需要對社會現實有理性的分析,並准確把握二者之間的聯系,找准切入點。裁判文書不僅要體現國家的法律,還要反映社會正義的理念,論理不僅要充分,還要有充分的認證過程。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的應當說明理由,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予確認的更要進行充分的說明,使規范落到實處,從而確保最終裁判結果並公之於眾的法院裁判文書能夠充分體現法官審判中立和公正性。

三、執行中的中立性。執行法官中立是當事人對司法信任的精神支柱,也是執行法官應當在那些利益處於沖突的狀態下訴訟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要實現司法公正,執行法官必須保持中立。中立的規則包括:執行法官不得有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利益和偏見;執行法官應當在法律文書執行過程中保持獨立自主性;執行法官不得與當事者任何一方進行單方面接觸。因此,執行法官要樹立「中立」理念,確保公正執法,必須處理好以下三個方面問題。首先執行法官要從「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權」的思維中解脫出來,認為執行工作唯一目的就是實現債權,沒有實現債權執行工作就沒有完成,這是片面的。執行工作應當追求執行程序、執行方法、執行措施等在內的程序公正價值和實現債權的目標價值並存的觀念。其次,執行法官應當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建立客觀公正的意識,必須在中立的狀態下履行執行職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同等距離,絕不能親一個疏一個,對案件執行工作抱不偏不倚的態度。即使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權利依然是平等的,法官在釋明時應與當事人保持等距離,不能厚此薄彼,帶有偏見,否則容易在不知不覺中捲入當事人紛爭的旋渦中。第三,要做到執行窮盡原則。執行窮盡是指法院依據債權人請求實現之特定的內容,採用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後,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執行,而債權人也不能提供能夠證明尚有可能執行的財產,就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程序。這一原則的確立,使債權人在提起訴訟前就考慮到債權能否實現的風險意識增強。不能把未能實現債權的責任歸罪於法院,更不能使承辦執行法官背黑鍋。執行法官是否盡到法定職責,不是以債務人是否履行義務為標准,而要求執行法官按照執行程序,窮盡執行措施為追求的目標。正因如此,執行法官才有可能扮好這個角色。

綜上所述,法官中立既是實現案件實體公正的基礎,也是程序公正的內在要求。法官居中而斷,在雙方當事人與裁判者三方中形成一個等腰三角形結構,確保當事人地位平等,這既是訴訟規律的客觀反映,也是當事人的自然要求,不但有利於體現程序公正,也有助於達到實體公正的目的,從而樹立起審判權威,增強司法公信力。

『拾』 如何做個合格的法官 中國法院網

西方法理學巨擘德沃金說過: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由此可見法院在權力分支體系的重要性及法官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要角色。法官是如此之重要,那麼法官如何才能擔當法治的擔任,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從立法視野審視,根據現行《法官法》第九條的規定,擔任法官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具備中國國籍、年滿23周歲、擁護中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良好品行,身體健康和具備法律知識並具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國籍、年齡、擁護憲法因一般正常法律人均可達到的准入門檻,因而,這只是一個前提性條件,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合格標尺。從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一名合格的法官應當滿足以下要素:具備法律知識和法律實務操作經驗、良好的政治素質、優秀的道德品行。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看法是「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法官沒有別的上司。也即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

結合現行法律的基準及筆者認知理解,一名合格法官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具備兩種意識,三種能力,四種知識。從意識方面考察,首先是政治意識,其次是法律意識。政治意識上,法律與司法從來無法獨善其身而脫離政治孤芳自賞,而是與政治存在密切勾連,因此法官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意識和政治敏感性,在當前時代的中國語境下,具體而言就是法官必須服從黨的領導,擁護憲法和社會主義道路,這也是法官法規定法官必須擁護憲法的緣由。從法律意識上看,法官必須精通法律,遵守法律。法官以法為業,熟悉現行法律,模範遵守法律,在法律適用上只認可法律,即如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看法: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法律是其唯一的上司和指引。

從能力上判定,基於司法過程使然,法官實現定紛止爭,主要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由此,法官必須具備三種能力以准確抽取案件事實,恰當匹配相應法律:首先是法官應當具有嫻熟的庭審駕馭能力,不僅將司法全過程完美地向公眾展示,寓意著司法公開的使命,而且庭審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關鍵程序。其次是確立法律終局性結論的能力——包括裁判文書製作能力和調解運用能力。法官的司法過程是一個找法、擇法、適法的一個法律選擇、匹配程序,而裁判文書製作是一個法律適用的程序,是對案件事實進行法理性的結論終結,是一個說理的過程。法官如若無法製作一份邏輯嚴謹、說理透徹的裁判文書,司法的過程就無法完美終結。因而法官具備文書製作能力是合格法官的題中之義。再次,是調解能力。調解與裁判均是實現定紛止爭的一種方式和手段,而非法官的終極目的地。調解與裁判並無優劣高下之分,只是根據不同的司法語境和特定的案件事實情況,扮演者不同的手段品種,在各自不同的作用域演繹著自己獨特的價值和使命。在通過裁判無法充分實現定紛止爭或效果不佳時,調解的價值便得到凸顯,調解有其特殊的價值張力,能使部分案件的辦結效果更佳。

從知識譜繫上檢讀,法官需要具備以下四種知識,以追求真善美為己任,引導公眾確立法律帝國的邊界和柵欄,指引公眾有序參與社會,牽引公眾求真向善唯美。一是學習邏輯。二是洞悉人性。三是體驗社會。四是堅守良知。

學習邏輯。邏輯是法律和司法的生命力所系。「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是著名法學家、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的著名論斷。但要正確認識和理解霍姆斯的這一著名論斷必須回歸當時的背景與還歷史的本原。在當時美國的學術界比較傾向於重視邏輯而反經驗。「法律發展的唯一動力在於邏輯」一時間喧囂塵上,在這個大背景下霍姆斯勇敢地站出來批判法律的過度邏輯化、形式化而重視司法的經驗是面對法律應有的科學態度。「法律不是邏輯就是經驗」的判斷是對法律的簡單對立與機械分割。法律首先是邏輯的,才是經驗的。邏輯是對司法經驗的一種整合、抽象、萃取與提煉,經驗是對司法邏輯的一種發展、延伸、展開與生命力的賦予。在漢語法學的語境系統應當注重對司法經驗的梳理與傳承,對本土司法歷史的梳理,對本土司法智慧的回歸。經驗通過萃取、整合,依然是邏輯的。法律的生命需要經驗張力的具體展開,更需要邏輯的理性支撐。法律關乎邏輯,司法不追求邏輯的嚴謹與縝密,法官的裁判必然飽受詬病,因而法官必須具備邏輯知識,充分運用邏輯演繹裁判的過程,讓公眾知曉裁判的過程和理由,方能樹立司法的權威與威嚴。

洞悉人性。西方一位哲學家曾經說過,人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因而人性是有弱點的。很多案件的紛爭都是有人性弱點的暴露和擴張所致,才致使人情冷暖、利益糾葛與恩怨情仇。人性是有弱點的,既然我們承認人性這一偏頗,那麼法官身上也同樣不例外。因此,法官承認和洞悉人性不僅有助於司法裁判,亦能時刻警醒自我。當前外界對法官的各種誘惑不斷,法官不可能具有哲學王或聖人的那種無所不惑、無所不侵的本領,同樣具有人性的弱點和人性的渴求。他們需要養家糊口、聊以生計,渴望幸福和美好的生活!因此,他們不可能無比堅強,也不可能拒絕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誘惑。有時迫於生活壓力和社會環境的影響,會作出一些迎合世俗的行為。如果法官把審判工作作為解決個人問題和養家糊口的一項工作,那麼在利益和人情的驅動下,法官往往容易作出一些有悖於法律和個人良心的行為,以滿足個性的需求和物質的需要。因此,法官必須具備洞悉人性的知識,知曉人性,承認人性的多元復雜,客觀面對人性的弱點,更有助於案件事實的查明,方能心如止水,直擊人性弱點,公允裁判。

體驗社會。如若是醫院是治療人的疾病,那麼法院則是法律的醫院、社會的醫院,修復破損的社會關系,診治社會的疾病。而法官則是「法律醫院」、「社會醫院」的醫生。法官要診治社會,雖然是通過法律予以診療、修復,但因為對象是社會,則必然要了解社會、體驗社會。社會不僅紛繁復雜,而且多元中蘊育擇地方性和局域性。按照吉爾茨的觀點,任何法律都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因此,法律也是融入當地社會的一種地方性知識,滲透了文化的基因與歷史的血液,將當地的民俗、習慣整合、上升到規范性層面。因此,法官要開具診治處方則必須對社會有所了解和體驗,尤其是當地的公序良俗、民間習慣及所在地方的市情、省情、國情,才能把握社情民意,做到接地氣,對症下葯,腳踏實地,經得起社會和歷史的經驗。

堅守良知。朝鮮族有句諺語,不要讓你的能力超越自己的品格與良知。良知,指的是天賦的道德善性和認識能力。《孟子·盡心上》有言:「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為心之本體,「我」之主宰,一切意識和德行皆出於此。明朝哲學家王守仁據此提出「致良知說」,作為道德修養方法。司法良知則是法官作為司法主體時所具有的法律職業良知,其建立在對世俗人情的深刻把握和對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礎之上,是基於對法律規則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認識和理解以及自身法律生活反思所形成的一種對善惡正誤的理性判斷,體現出法官的司法理念、正義追求、職業道德、責任擔當及人文情懷等內心意志。一厘米主權是是德國亨里奇案確立的執法標准,也是司法良知視域規制下的最高執法標准。沒有法律規則,法官當如何裁判,法官顯然無理由拒絕裁判,這就是良知的價值所在。法官可以運用司法良知作出擇斷。不僅如此,法官在面對惡法、無法的混沌世界,還應當堅守司法良知,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義務,尊崇自己的內心良知,作出合乎常識、常理、常情的裁決,讓司法的過程求真向善唯美,讓裁判的結果融入法、理、情,讓公眾感知司法的溫情。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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