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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裁判員

發布時間:2020-11-25 06:22:46

A. 體育比賽配備多少裁判員合適

羽毛球一塊場地需要1個主裁判至少兩個底線裁判,排球也是一樣。乒乓球可以最少話,每個球台一個裁判也能湊合。足球需要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籃球現在是場上兩個主裁判,如果規格比較高的話,再配備兩個邊線裁判

B. 今後足球運動如果採用電子裁判輔助,有何利弊

其實這個問題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肯定是有利有弊。
先說利吧,首先加入電子裁判肯定能讓比賽更加公正,在打擊假球方面上,至少裁判已經不太可能被利用了。其次可以有效減少誤判,像上帝之手,蘭帕德之類的冤案會減少,讓輸者沒話說。我想就這些了。
但是總體來說是弊大於利。首先,即使是使用電子裁判,也是需要主裁判觀看回放錄像來判罰的,這就必然要中斷比賽,而足球比賽中犯規是常有的事,這就會使比賽經常被中斷,而足球比賽是十分需要連續性的,只有連續的比賽才具有觀賞性,而球員也需要在連續的比賽中尋找狀態,是不是的中斷只會影響他們。其次,也是我認為最重要的,足球的魅力就在於出乎意料,而裁判往往是製造這些經典的關鍵人物,如果加入電子裁判,那些意外必然減少,足球比賽的魅力也必然減少很多啊。

C. 散打場上裁判員的職責

2.7 抽簽與輪空

2.7.1 抽簽在每年比賽的年初進行。抽簽由小級別開始,如本級別只有一人,則不能參加比賽。

2.7.2 抽簽由裁判長負責。

2.7.3 不允許任何運動員沒有參加比賽就得到名次。

2.8 教練員及助手

2.8.1 每名運動員比賽時,可派一名教練員,爭霸賽管委會將為每名參加比賽的運動員配備一名助手。

2.8.2 只有教練員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賽暫停或中場休息時間允許教練員進入圍繩內。

2.8.3 在比賽進行期間,教練員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賽開始前,助手應將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離拳台。

2.8.4 教練員犯規的責任由運動員承擔。

2.9 運動員應遵守的紀律和禮節

2.9.1 紀律

2.9.1.1 運動隊必須遵守規則,尊重和服從裁判,在場上不準有吵鬧、謾罵、甩護具或踢打比賽器材等任何錶示不滿的行為。

2.9.1.2 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能吸氧。

2.9.2 禮節

2.9.2.1 運動員比賽禮節另行制定。

2.10 棄權

2.10.1 運動員除非因傷病經證明不能參加比賽可以棄權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棄權。

2.10.2 比賽進行時,如運動員實力相差懸殊,為保護運動員安全,場上裁判可以終止比賽,並判定實力較差的一方喪失本場比賽資格。

2.10.3 運動員無故棄權,將給予如下處分:

2.10.3.1 取消本人全部比賽成績。

2.10.3.2 承擔此前由比賽承辦單位支付的全部比賽費用。

2.10.3.3 視情節給予取消一年、兩年、四年參加本賽制比賽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生禁止參加本賽制比賽的處分,並報中國武術協會另行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得分標准

3.1. 可用招法:武術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規動作。

3.2 得分部位:頭部、軀干、大腿和小腿。

3.3 禁擊部位:後腦、頸部、襠部。

3.4 得分標准

3.4.1 得2分

3.4.1.1 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摟抱動作除外)擊倒對方。

3.4.1.2 對方受警告。

3.4.2 得1分

3.4.2.1 對方倒地(除擊倒以外,兩腳以外任何部位支撐檯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觸到離拳台距離最近的圍繩)。

3.4.2.2 用腿法擊中對方得分部分。

3.4.2.3 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

3.4.2.4 用膝法擊中對方腰帶以上頭部以下的軀幹部位。

3.4.2.5 運動員消極8秒,被指定進攻後8秒內仍不進攻,對方得l分。

3.4.2.6 對方受勸告。

3.4.3 不得分

3.4.3.1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

3.4.3.2 雙方倒地(包括先後倒地)。

3.4.3.3 擊倒對方時,只記擊倒分,不另行記倒地和讀秒分。

3.5 暫停比賽及重新開始

3.5.1 暫停比賽

3.5.1.1 運動員倒地時。

3.5.1.2 運動員相互摟抱沒有進攻動作達3秒時。

3.5.1.3 犯規運動員受到「勸告」或「警告」處罰時。

3.5.1.4 運動員受傷時。

3.5.1.5 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3.5.1.6 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3.5.1.7 裁判長處理場上問題或場上出現險情時。

3.5.1.8 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3.5.2 重新開始

3.5.2.1 運動員倒地暫停時,應在3秒內重新開始比賽。

3.5.2.2 犯規運動員受到「勸告」或「警告」處罰暫停比賽時,應在3秒內重新開始比賽。

3.5.2.3 運動員相互摟抱沒有進攻動作暫停後,運動員應立即後退一步,並立即重新開始比賽。

3.5.2.4 其他情況暫停比賽時,應在處理完後立即重新開始比賽。

3.6 犯規

3.6.1 侵人犯規

3.6.1.1 在場上裁判員口令「開始」前或「停」後進攻對方。

3.6.1.2 擊打對方禁擊部位。

3.6.1.3 用頭、肘和反關節動作進攻對方。

3.6.1.4 用膝攻擊對方頭部。

3.6.1.5 使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3.6.1.6 用腿法攻擊倒地一方的頭部。

3.6.1.7 用牙咬對方。

3.6.1.8 有意將對方扔下拳台。

3.6.2 技術犯規

3.6.2.1 消極摟抱對方。

3.6.2.2 消極逃跑躲避對方攻擊。

3.6.2.3 用手抓住圍繩進攻對方或不正當地利用圍繩或立柱。

3.6.2.4 用膝攻擊對方腰帶以下部位(用膝攻擊對方襠部按侵人犯規3.6.1.2處理)。

3.6.2.5 處於不利狀況時要求暫停。

3.6.2.6 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語言或有其他不服從裁判的行為。

3.6.2.7 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3.6.2.8 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松脫護具。

3.6.2.9 教練員嚴重違反規則。

3.6.3 犯規處罰的執行

3.6.3.1 對不服從裁判、違反規則或出現不正當比賽等犯規行為的運動員,場上裁判員有權決定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3.6.3.2 給予「勸告」或「警告」處罰時,場上裁判員應暫停比賽,並向運動員和邊裁判員示意指出該犯規動作。

3.6.3.3 給予「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時,場上裁判員必須徵得裁判長同意。

3.6.4. 犯規處罰措施

3.6.4.1 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3.6.4.2 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6.4.3 一方受罰失分達6分時,判對方為勝方。

3.6.4.4 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當場的比賽資格,並視情況給予禁賽處分。

3.6.4.5 運動員因非故意的犯規致使對方受傷不能繼續進行比賽,取消當場比賽的資格。

3.6.4.6 運動員因對方犯規受傷,有繼續比賽的能力而詐傷,經現場醫務監督確診,取消當場的比賽資格。

3.6.4.7 運動員局間休息時吸氧,取消比賽資格。

3.6.4.8 運動員使用違禁葯物,取消比賽資格,並處禁賽兩年。

第四章 分數記錄、勝負與名次

4.1 比賽的局數

4.1.1 每場比賽共進行5局(連續進行兩場比賽時,可安排進行3局的比賽)。

4.1.2 每局比賽之間休息1分鍾。

4.2 分數記錄

4.2.1 邊裁判員應如實記錄雙方運動員的得分數。

4.2.2 每場比賽的基準分為100分,每場比賽結束後,得分多的運動員可得100分,另一方運動員應得比100分少的分數。

4.2.3 計算分數的具體方法:

4.2.3.1 每一局比賽結束後,由記錄員收集邊裁判員的記錄表,按得分標准統計雙方運動員得分。

4.2.3.2 計算每場比賽雙方運動員的得分總和及得分的差額。

4.2.3.3 用100減去得分差額的得數,即為不佔優勢方的運動員得分。

4.2.4 相等分數的處理:如果最後得分相等,加賽一局,加賽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據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為勝方:

4.2.4.1 體重較輕;

4.2.4.2 在比賽中處於主動地位;

4.2.4.3 在比賽中具有較好的進攻技術;

4.2.4.4 在比賽中具有較好的防守技術。

4.3 分數獲勝:在一場比賽結束時,被多數邊裁判員判為勝方的運動員應被宣布為勝方。在沒有運動員犯規的情況下,如果一名或兩名運動員受傷經現場醫務監督診斷為不宜繼續進行比賽,或兩名運動員同時被擊倒地而不能繼續比賽,邊裁判員應計算出每一名運動員到終止比賽時的得分。到終止比賽時得分多的運動員應判為勝方。

4.4 優勢勝利

4.4.1 實力相差懸殊:如果一方運動員被場上裁判員認定為實力相差懸殊,場上裁判員在徵得裁判長同意後,可以終止比賽,並宣告對方為優勢勝利。

4.4.2 擊倒對方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受重擊倒地,在十秒鍾內不能重新比賽,或十秒內站起後明顯喪失比賽能力,應立即判對方獲勝。

4.4.3 因對方被強制讀秒獲勝:在一場比賽中如果一方運動員被三次強制讀秒,到最後一次讀秒完畢,場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立即宣布另一方獲勝。

4.4.4 因對方被取消資格而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因犯規或詐傷等原因被取消資格。場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立即宣布另一方獲勝。

4.4.5 因對方棄權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棄權,應判另一方為勝方。

4.5 無勝負中止比賽

由於重大客觀原因(如比賽場館遭損壞、停電或特殊天氣原因)致使比賽無法繼續進行,場上裁判員應宣布中止比賽,該場比賽成績無效。由爭霸賽管委會另行選擇比賽時間和地點。

4.6 名次的評定

4.6.1 當比賽為淘汰賽時,直接決出名次。

4.6.2 循環賽名次的確定:運動員每勝一場比賽得3分,負一場得0分。按累計得分確定最後名次。

4.6.3 如兩人或兩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4.6.3.1 在循環賽過程中總獲勝局數多者名次列前;

4.6.3.2 累計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 累計受勸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 平均體重輕者名次列前 (以體重記錄為准) 。

第五章 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5.1 裁判人員的組成

裁判長;副裁判長;場上裁判員;邊裁判員3人或5人;計時、記錄員

5.2 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檢錄員;現場醫務監督

5.3 裁判人員的職責

5.3.1 裁判長

5.3.1.1 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學習競賽規程和規則,研究裁判方法,安排裁判組的具體工作。

5.3.1.2 檢查落實場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稱量體重、抽簽、編排等有關競賽的准備工作。

5.3.1.3 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精神,解決競賽中的有關問題。但不能修改競賽規程和規則。

5.3.1.4 比賽中監督、指導裁判員、計時員、記錄員的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調動裁判人員。

5.3.1.5 場上裁判員有特別明顯錯判、漏判時,鳴哨提示改正。

5.3.1.6 每場比賽因運動員棄權變動秩序,應及時通知仲裁委員會和爭霸賽管委會。

5.3.1.7 裁判組出現有爭議的問題,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5.3.1.8 每場比賽結束後宣告評判結果,決定勝負。

5.3.1.9 每場比賽結束時審核、簽署比賽成績。

5.3.1.10 負責檢查裁判人員執行紀律的情況。

5.3.1.11 審核、監督和宣布比賽成績。

5.3.1.12 向爭霸賽管委會遞交每次比賽的書面總結。

5.3.2 副裁判長

5.3.2.1 協助裁判長工作,並負責編排和檢錄工作。

5.3.2.2 負責編排每場秩序表。

5.3.2.3 准備競賽中所需要的表格,審查核實成績、錄取名次。

5.3.2.4 登記和公布各場比賽成績。

5.3.2.5 統計和收集有關材料,匯編成績冊。

5.3.2.6 負責稱量運動員體重。

5.3.2.7 負責護具的准備與管理。

5.3.2.8 賽前20分鍾負責召集運動員點名。

5.3.2.9 點名時如出現運動員不到或棄權等問題,及時報告裁判長。

5.3.2.10 按照規則的要求檢查運動員的服裝和護具。

5.3.3 場上裁判員

5.3.3.1 嚴格執行規則,公正裁判。

5.3.3.2 檢查場上運動員的護具,保證安全比賽。

5.3.3.3 用口令和手勢指揮運動員進行比賽。

5.3.3.4 根據規則賦予的許可權判定臨場比賽的有關事宜。

5.3.3.5 宣讀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

5.3.3.6 宣布每場比賽結果。

5.3.4 邊裁判員

5.3.4.1 根據規則記錄運動員的得分。

5.3.4.2 每場比賽結束後在記分表上簽名並保存,以備檢查核實。

5.3.5 計時、記錄員

5.3.5.1 賽前認真填寫每對運動員記錄表。

5.3.5.2 參加稱量體重並將每名運動員的體重填入每場比賽的統計表。

5.3.5.3 根據台上裁判員的口令和手勢,記錄運動員被警告、勸告、強制讀秒的次數。

5.3.5.4 記錄並計算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確定勝負後報告裁判長。

5.3.5.5 賽前檢查銅鑼、計時鍾、核准秒錶。

5.3.5.6 負責比賽、暫停、局間休息的計時。

5.3.5.7 每局賽前5秒鍾鳴哨通告。

5.3.5.8 每局比賽結束鳴鑼通告。

5.3.6 現場醫務監督

5.3.6.1 審核運動員《體格檢查表》。

5.3.6.2 配合興奮劑檢測人員檢查運動員是否使用違禁葯物。

5.3.6.3 負責賽前對運動員進行體格抽查。

5.3.6.4 負責臨場傷病的治療與處理。

5.3.6.5 負責因犯規造成運動員受傷情況的鑒定。

5.3.6.6 負責競賽中的醫務監督,對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者,應及時向裁判長提出停止比賽的建議。

第六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

6.1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設主任1名 委員2名或4名。

6.2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及有關規定

6.2.1 仲裁委員會在爭霸賽管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受理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對裁判人員有關違反競賽規程、規則的判決結果有不同意見的申訴。

6.2.2 接到申訴後,應即時進行初步調查,根據初步調查的結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6.2.3 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應立即進行處理。

6.2.4 根據申訴材料提出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復審錄像,進行調查。召開仲裁委員會討論研究。開會時可以吸收有關人員列席參加,但其他人員無表決權。仲裁結果必須經超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6.2.5 作為復審的錄像只能是仲裁錄像,不得以其他錄像作為仲裁依據。

6.2.6 仲裁委員會成員與申訴人員具有關聯關系時,應予迴避。

6.2.7 對申訴材料提出的問題,經過嚴格認真復審,確認原判無誤,應維持原判;如確認原判有明顯錯誤,可以改判。

6.2.8 仲裁委員會作出改判決定時,應同時向爭霸賽管委會提出對負有責任的裁判人員進行處理的建議。

6.2.9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6.2.10 除仲裁委員會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改變裁判結果。

6.3 運動員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申訴內容,必須是裁判針對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為。

6.4 運動員如果對不公正裁判行為進行申訴,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鍾內向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

6.5 每場比賽的申訴抵押金為2000元。如申訴正確,全部退回;如申訴不正確,抵押金作為優秀裁判員的獎勵基金。

第七章 爭霸賽管理委員會

7.1 爭霸賽管理委員會工作由《中國武術散打王爭霸賽管理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八章 附則

8.1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中國武術散打王爭霸賽管理委員會。

8.2 爭霸賽管委會根據競賽工作的需要,可按規定程序對規則進行修改

D. 請問,我想報考江蘇省法院,聘任制書記員,B,工作性質是裁判輔助,法律類專業,是否要加試法律專業考試

一、報考法官職位的考生是否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答:法官職位必須通過國家統版一權司法考試,報考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法院法官職位的漢族考生必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證,少數民族放寬到C證,取得法律資格C證的漢族考生(限新疆戶籍)只能報考上述三市以外的法院和縣級人民法院(不含參加2008、2009年全國司法考試試點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

二、報考書記員職位是否需要加試《法律專業知識》?

答:報考法院系統法官、法官助理職位的人員需加試《法律專業知識》,其他職位均不進行加試。

三、加試《法律專業知識》的考生筆試成績如何計算?

答:筆試成績的計算方法是將《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法律專業知識》三門科目筆試成績相加除以考試科目。

四、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可以報考法院系統職位?

答:可以報考,但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所學專業應以報考職位專業設置為准。

五、報考法院職位的考生是否都要進行體能測試?

答:除報考各級法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需按要求進行體能測試外,其他職位不進行體能測試。

六、內地考生可報考法院系統哪些職位?

答:法院系統的法官職位面向全國考錄,內地考生均可報考

E. 國際足聯為什麼不願意在比賽中引進高科技輔助裁判

足球是圓的,你永遠不知道下一分鍾會發生什麼,裁判也是比賽中的重要因素,所以裁判使比賽更具不確定性,使比賽充滿了懸念....如果有了高科技,恐怕馬拉多納的上帝之手就不會成為經典了....呵呵

F. 柔道運動的裁判員及輔助人員分為那些人

在通常情況下比賽設一名主裁判員和兩名副裁判員。在裁判委員會的監督下,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在記錄員和計時員的協助下進行工作。

計時員、記錄員、記分員和其他技術輔助人員必須年滿21歲,至少參加過三年全國性裁判工作,並且對柔道競賽規則理解透徹。組織委員會必須保證他們在執行任務之前受過系統訓練。比賽要求至少有兩名計時員,一名計整場比賽的時間,另一名專門計「壓技」時間。假如可能,可設第三名計時員對上述兩名計時員進行監督,以避免錯誤和遺忘。

負責計整場比賽時間的計時員在聽到「開始」或「開始吧」的口令時啟動計時器,在聽到「暫停」或「原姿勢暫停」的口令時關閉計時器。

負責計「壓技」時間的計時員在聽到「壓技開始」的口令時啟動計時器,在聽到「原姿勢暫停」的口令時關閉計時器。在聽到「開始吧」的口令時重新啟動計時器。負責計「壓技」時間的計時員在聽到「壓技解脫」的口令時應關閉計時器並把「壓技」的持續時間通知主裁判,或在「壓技」時滿(30秒鍾,當被壓的一方先前沒有過被壓25秒的記錄,或沒有輸掉過一個「有技」,或受到過「警告」處分),用適當的信號通知主裁判「壓技」結束。

負責計「壓技」時間的計時員在聽到「原姿勢暫停」的口令時應關閉計時器,舉起藍旗,在聽到「開始吧」的口令時應放下藍旗,童新啟動計時器。

負責計比賽時間的計時員在聽到和看到「暫停」或「原姿勢暫停」的口令和手勢時,應關閉計時器,舉起黃旗。當他聽到「開始」或「開始吧」的口令時應放下黃旗,重新啟動計時器。

當一場比賽的時間到時,計時員應以清楚的、可聽得見的信號通知主裁判。

比賽的記分員必須保證學過並能運用規定的符號和記號把比賽記錄下來。

除去上述人員之外,應設一名記錄員負責記錄全部比賽的過程。

假如使用電動計時系統,其程序同上。

比賽者在三次點名後(每次點名之間應間隔1分鍾)仍然不出場比賽,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G. 怎樣晉級全國跆拳道一級裁判員

大眾跆拳道裁判員管理規定(暫行)
(2007年4月9日)
第一條為加強大眾跆拳道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競賽公正有序的進行,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的《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及世界跆拳道聯盟(WTF)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全國大眾跆拳道裁判員的技術評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大眾跆拳道裁判員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和三級裁判員,另設榮譽裁判員。
第四條申請獲得大眾跆拳道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一級、二級和三級裁判裁判員
由省級地方跆拳道協會統一評審,相關評審辦法參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和中國跆協《跆拳道裁判員管理規定》(暫行)的精神,由地方跆協自行制定。
(二)國家級裁判員
1、由中國跆拳道協會審批;
2、獲得國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證書;
3、能用較簡單的英語進行業務交流;
4、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年齡在45周歲以下;
5、參加全國性大眾跆拳道競賽裁判工作8次以上;
6、擔任一級大眾跆拳道裁判員工作三年以上,並在兩年內參加至少3次以上中跆協舉辦的全國大眾跆拳道競賽裁判工作;
7、國家級裁判由高至低另分為榮譽、A、B三個等級,具體評定辦法如下:
(1)國家榮譽裁判:參加裁判工作15年以上,國家A級裁判;
(2)國家A級裁判:擔任國家B級裁判5年以上,並在6年內參加至少10次全國性大眾跆拳道競賽裁判工作,並多次被評為優秀裁判;
(3)國家B級裁判:擔任一級裁判3年以上,並在3年內參加至少5次全國性大眾跆拳道競賽裁判工作,表現良好;
(三)國際級裁判員
1、由世跆聯審批;
1、獲得國技院五段以上段位;
2、熟練掌握並運用英語;
4、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年齡在50周歲以下;
5、擔任全國性大眾跆拳道競賽裁判工作10次以上,並獲得過優秀裁判員稱號;
6、擔任國家級大眾跆拳道裁判員工作兩年以上,其間需參加至少3次以上全國大眾跆拳道競賽裁判工作;
7、至少兩次在全國性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
第五條批准授予技術等級的許可權是:
(一)一、二級和三級裁判員稱號由省級跆拳道協會依照本省裁判員管理規定批准授予;
(二)國家級裁判員稱號由中國跆拳道協會批准授予;
(三)國際級裁判員稱號由中國跆拳道協會審核推薦,世界跆拳道聯盟(WTF)批准授予;
(四)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體育院校、被國家體育總局授予一級審批權的全國性行業體協可批准授予本單位、本系統人員的一級以下裁判員稱號;省(區、市)所屬體育院校可批准二級以下裁判員稱號。各類體育院校批准授予的等級裁判員應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跆拳道協會備案;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自行規定一級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的批准許可權。
第六條申請授予跆拳道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批准許可權進行;
(二)申請國家級以下等級的裁判員,由所在單位及當地跆拳道協會推薦,本人填寫申請書並附帶兩張免冠照片,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及所屬跆拳道協會同意後,簽署意見,報有相應批准許可權的體育部門審批;
(三)申請授予國家級以上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裁判員必須填寫「等級裁判員申請表」,並附帶4張免冠照片,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及所屬跆拳道協會同意後,交有批准一級裁判員審批權的單位核准後報中國跆協審批後,參加中國跆協組織的晉升國家級大眾跆拳道裁判員考試;
(四)申請授予國際級等級的裁判員,由中國跆拳道協會按照世界跆拳道聯盟(WTF)的規定推薦和申報。但事先應徵得有關省區市體育局、行業體協、體育院校、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參加世界跆聯組織的國際跆拳道裁判員考試;
(五)經中國跆協考核後,被授予國家級裁判員者,一次性交納制裝費1000元,由中國跆協制發證書、徽章和統一製作的裁判員服裝。國際級裁判員經世界跆聯(WT)考試合格後,由其發給證書、徽章和統一製作的裁判員服裝。
第七條申請晉升國內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必須經過跆拳道規則、裁判法、專業技術和裁判實踐能力考試;晉升國家級、國際級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要參加包括英語在內的專業術語考試和實際運用能力的測試。
晉升國家級裁判員考試的內容和具體事項由中國跆協另行通知;晉升一級以下裁判員考試的有關事項依照批准許可權的規定由相應的體育主管部門、跆協另行通知。
第八條一級以上裁判員(包括一級)證書由中國跆協統一發放,二級、三級裁判員證書由各省級跆協統一發放。
第九條裁判員的選派
(一)大眾跆拳道競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和聘請該次比賽的裁判員,採取點名、分配名額和地方推薦相結合的辦法,被通知點名或被分配裁判員名額的單位,不得無故不參加和不派人參加裁判工作;
(二)被選派的裁判員均應參加賽前學習班,由競賽技術代表或中國跆協官員對其進行業務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得執行裁判任務;
(三)全國性比賽的副裁判長以上職務,必須由國家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一級以上;省級的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必須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上;地、縣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二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四)輔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可以適當放寬,具體要求由競賽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商定;
(五)競賽主辦單位應責成總裁判長於賽前審核裁判員證書的注冊登記情況。
第十條裁判員的培訓
(一)為不斷地提高各級裁判員的業務水平,各級跆協每年均應舉辦裁判員培訓班一次,各級裁判員應按照級別資格參加相應的培訓班;
(二)各級培訓班必須聘請專業人員擔任講師,同時必須經中國跆協審核;
(三)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天;
(四)培訓內容包括:
1、跆拳道基本理論
2、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
3、裁判員職責
4、裁判員技術
5、判例分析
6、裁判員示範
7、現場示範
8、編排與記錄方法
9、國際比賽裁判員趨勢
(五)各級培訓班舉辦前30天,須將培訓計劃及參加人員名單送中國跆協審核備案,以便督導及核發證書。
第十一條裁判員的管理
(一)裁判員注冊按照中國跆協《大眾跆拳道裁判員注冊管理辦法》執行;
(二)各級裁判員在全國性競賽中,必須穿著中國跆協規定的統一裁判服裝,各省、市或地區競賽中,須穿著該項比賽規定的服裝;
(三)國家級以下裁判員由有權批准其等級稱號的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相應的跆拳道協會管理;
(四)國家級以上級別的裁判員,參加國內外各種賽事,必須報中國跆協批准備案,否則,視情節嚴重,中國跆協將給予停賽、降級、取消裁判員資格等處罰;
(五)國際級裁判員的等級稱號級別,以本年度世界跆聯(WTF)公布的名單為准。
第十二條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國各級大眾跆拳道比賽的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單位組織的裁判員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大眾跆拳道裁判員制度;
(四)接受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五)對於裁判隊伍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六)對於本級裁判組織作出的技術處罰,由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十三條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正執法,參加執法主動實行迴避制度;
(二)鑽研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
(三)培訓、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四)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擔任下一級比賽裁判工作;
(五)配合各級跆協進行的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
第十四條對於裁判員的違紀行為,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賽區不予接待:
1、不遵守賽區有關規定,未按規定時間報到;
2、不服從賽區的決定和安排;
3、賽前業務考試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員資格:
1、對觀眾、運動隊和其他人員有不禮貌行為;
2、不服從正、副裁判長或組長安排;
3、明顯錯判、漏判兩次。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該次比賽裁判員資格:
1、有不利於裁判員、運動員之間團結之舉;
2、執行裁判工作有爭議,未經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顯錯判、漏判累計十三次。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該次比賽資格並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國比賽裁判工作資格:
1、點名選派的裁判員,未經主辦單位及裁判長同意,兩次不到賽場;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錯判、漏判累計五次;
4、賽會期間出現違紀行為;
5、不執行裁判長決定。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裁判員稱號,並終生取消裁判員資格:
1、接受運動隊賄賂;
2、不遵守賽會規定,酗酒、賭博,違法亂紀;
3、利用裁判職權謀取私利和小團體利益。
(六)對違紀裁判員的處理按下列規定進行,報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和賽區備案,並通報裁判員所屬體育局和單位:
1、對賽區不予接待的裁判員,由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代表和賽區競賽處(組)決定;
2、取消一天裁判資格由正副裁判長共同決定;
3、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由正副裁判長共同提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4、撤銷裁判員稱號、降級、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終身裁判員資格的,由正副裁判長共同提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經賽區組委會簽署報上級體育局和原批准單位決定。
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業務主管部門、中國跆拳道協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發布部門:國家體育總局發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實施日期:2007年04月09日(中央法規)

H. 世界盃為什麼不用電子技術輔助裁判

裁判犯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本來可以利用一些先進技術進行彌補,例如鷹眼。但是國際足聯主席布拉特一直強烈反對。

官方回答是:
國際足聯主席布拉特一直反對在比賽中引用錄像來協助判罰,原因有二:其一,會破壞傳統的游戲規則;其二,引進錄像協助判罰,將大大損害比賽的流暢性;其三,難以統一定論。他說:「即使引入了某些高科技但是執行比賽判罰的還是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要用它取代裁判的職責呢?而且即使有了錄像回放,場外的所謂專家也會有不同看法,10個專家就會有10個不同意見。」

I. 競技體操比賽中,各單項比賽的裁判是由()、()和輔助裁判所構成

你的這個嗯,競技體操的話也應該是咱們這個合理的范圍內就可以

J. 競賽的輔助裁判人員有哪些

①對所有運動員一視同仁,尊重參賽選手,文明裁判。
②要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服從安排,。
③謙虛謹慎,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善於向別人學習,尊重他人,團結協作。
④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
⑤有健康的身體,臨場裁判時能夠精神飽滿地完成裁判工作任務。根據不同項目競賽規則的規定,裁判員有各種不同的分工職務,如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裁判長、裁判、檢查長、檢查員、發令長、發令員、記錄長、記錄員、計時長、計時員、記圈員、風速計量員等。在一些球類比賽中有主裁判、裁判、第一裁判、第二裁判、司線員、巡邊員等等。為了鼓勵裁判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搞好競賽裁判工作,促進體育事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制定並公布了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現行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一些優秀的國家級裁判經推薦考核,得到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批准後,可以獲得某單項運動的國際裁判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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