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三項運動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初。一群體育官員在美國夏威夷爭論「什麼運動項目最具刺激性、挑戰性,最能考驗人的意志和體能的問題」時,原美國海軍准將約翰·克林斯提出:一天之內,完成3.8公里大海游泳、180公里環島自行車騎行、最後跑完42.195公里的馬拉松全程,就能稱得上是真正的超級運動員。於是,第二天就有15人參加了比賽,其中還有一名女選手。後來,人們就把這項一次連續完成游泳、自行車和長跑的組合項目,並且能夠充分體現運動員在體能、速度和技能上均具有挑戰的綜合性競技運動項目稱為「鐵人三項(TRIATHLON)」。
到目前為止,每年在世界各地舉行的各級各類鐵人三項賽事有3000多次。1994年,鐵人三項被國際奧委會正式邀請進入奧運會大家庭,是歷史上進入奧運會最快和最年輕的項目。2000年悉尼奧運會首次設立了鐵人三項比賽。
鐵人三項運動於20世紀80年代傳入中國。1989年,鐵人三項被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列為在全國正式開展的比賽項目之一。近年來,我國女子鐵人三項進步較快,涌現出一批很有潛力的運動員,有兩名女運動員通過世界積分排名獲得了2004年雅典奧運會的參賽資格。
奧運會的鐵人三項比賽距離為:游泳1.5公里、自行車40公里、跑步10公里,全程共51.5公里。設男、女鐵人三項兩個比賽項目。第二十九屆奧運會鐵人三項比賽將於2008年8月18日至19日在位於北京北部的昌平區十三陵水庫風景區舉行。主會場設在十三陵水庫大壩附近;游泳在十三陵水庫中進行;自行車和跑步路線設置在水庫大壩及南部路段上。
鐵人三項中的游泳比賽可在水域寬闊的江河湖海中進行,起、終點最好設在同一地點。自行車比賽要求賽道路面平整、寬度不應少於5米。跑步比賽場地要求賽道路面平整、寬度不少於3米、無交叉,並要對其他車輛封閉。
競賽規則要點:
比賽中,運動員應按項目規定依次連續進行游泳賽段、游泳至自行車的換項、自行車賽段、自行車至跑步的換項、跑步賽段,直至到達終點完成比賽。
游泳賽段:運動員可以使用任何泳姿進行比賽,但一般均採用游進速度最快的爬泳(自由泳)姿勢。運動員可以踩水或漂浮,或者站立在水底或抓住靜止物體休息。如果有運動員不按規定路線游進,縮短了賽程,則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自行車賽段:比賽前,裁判員將對所有參賽運動員的車輛和頭盔進行檢驗。比賽中,運動員必須按照規定的賽道方向騎行;不得阻擋、影響其他選手的騎行和超越。
跑步賽段:運動員必須用雙腳完成全程比賽。可以跑或走,但不可以爬行。賽事醫務主任有權對他們認為身體狀況已出現不良現象或喪失比賽能力的運動員提出停止比賽的要求。
終點排名與成績:每名完成比賽的運動員成績應包括:游泳比賽時間、自行車比賽時間、跑步比賽時間和總時間。在比賽中,違規的運動員將受到警告、取消比賽資格、停賽或者禁賽的處罰。
2. 足球比賽規則:紀律制裁
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章 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第3章 隊員人數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4章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
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許可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a.對於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後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
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後,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後,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國際錦標賽、國際俱樂部杯賽及各國俱樂部間的友誼賽,裁判員必須在比賽前檢查所有上場隊員的裝備,嚴格制止裝備不符合國際足聯競賽規則第四章要求的隊員上場比賽,直至該隊員的裝備合乎規定為止。任何正式比賽的規程中都要列入此項規定。
2.如裁判員發現某隊員穿戴有違反規定的物件,並可能傷害其他隊員時,則應立即令其摘除。如該隊員不服從,則不允許其參加比賽。
3.隊員因裝備不符合第四章規定而不準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參加比賽時,則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先向裁判員報告,經裁判員檢查認為符合規定後,方可入場。
4.隊員因違反規則第四章規定而被停止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比賽時違反規則第十二章(j)款,即未經裁判員允許而進場,則應給予警告。如裁判員因對該隊員給予警告而暫停比賽時,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第5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
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並補足由於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於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後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後,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應穿著和比賽雙方服裝的顏色有明顯區別的裁判服。
(2)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除有關國家的協會同意選派本協會下屬人員擔任外,應由中立自家人員擔任。
(3)裁判員必須從正式的國際裁判名單中選派。在業余和青年國際比賽時,可不採用此決議。
(4)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遇有觀眾、工作人員、隊員,已登記的替補隊員或其他人員不守紀律或有不正當行為,不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附近,裁判員均應向主辦機構報告,以便採取適當措施。
(5)巡邊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如裁判員處在有利於判斷的位置,並看清楚發生的情況,則不必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如巡邊員是中立的,且處於更有利位置時,則裁判員應考慮巡邊員的信號。如巡邊員在球進進球門前及時提供了信號,則裁判員可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而判該球無效。
(6)裁判員只能在恢復比賽前更改判決。
(7)如裁判員已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使比賽繼續進行,則不論使有利一方是否獲益,即使未給任何手勢表示,也不得任意改變原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不予處理。
(8)制定規則的用意是使比賽順利進行,盡可能少地受到干擾,裁判員應判罰故意犯規行為。如經常對情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懷疑的犯規鳴哨判罰,則會使隊員反感、動怒並影響觀眾情緒。
(9)按規則第五章(d)款的規定,裁判員在發生嚴重騷亂時有權終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裁判員應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10)隊員同時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11)裁判員本人未能發現的情況,應依照中立巡邊員提示的信號作出處理。
(12)比賽時,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場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13)比賽進行中,教練員可以向場內運動員傳達戰術上的指示,但無論是教練員或其他官員都必須嚴守其責,且只允許在規定的技術區域內進行場外指揮。
(14)擔任比賽的替補裁判員一定要按照國際足球理事會制定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6章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7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8章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9章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第10章 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採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
第11章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12章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3. 足球比賽規則的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90-120米
寬度:45-90米
國際比賽
長度:100-110米
寬度:64-75米
世界盃採用的長度是105米,寬度是68米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端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球門柱內側5.50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0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註:球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製成。尼龍繩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4. 求足球比賽的詳細規則及判罰要求。
奧林匹克足球規則和其他足球比賽大致相同,但有一條很重要的規定。為了保證世界盃的權威性,奧林匹克男子足球規定球員要在23歲以下,每個隊只能有3名在23歲以上的球員,每個隊由18名球員組成。女子足球的年齡限制是必須在16歲以上。
比賽
兩個隊各11名球員參加,進球多的隊獲勝。不能用手或肩膀碰球,除了守門員在禁區內。每場比賽90分鍾,分上下半場,中間有15分鍾的中場休息。在比賽前,兩個隊的隊長猜硬幣挑邊,半場交換場地。在中圈開球時,每個隊的球員必須都在自己的半場,防守方距球10碼遠。進攻球員向前踢開始比賽。得分後,由失分隊在中圈重新開球。每個半場都要在中圈開球。
得分
球的整體越過球門線算進,但在得分前攻方不能有犯規動作。如果球的整體還沒有完全過線,即使只有一點還在球門線外,也不算進球。
越位
當攻方球員在對方半場比對方兩名球員(通常是守門員和另一名球員)更靠近球門就算越位。但是,如果裁判認為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沒有干擾對方防守或獲得進攻利益,也可不判越位。越位後,由守方罰間接任意球。如果一名球員直接從球門球,界外球或角球得到球,則不算越位。
犯規和點球
一方球員非法干擾對方球員都被判犯規。通常是在鏟球時,球員必須鏟到球,而不是鏟到人。犯規後由被侵犯方在犯規點發任意球,犯規方的球員必須距離球10米外。如果是間接任意球,則不能直接攻門,而至少要隊友碰一下球;如果是直接任意球,那犯規就是比較嚴重的,如危險動作,打人,踢人或有意手球,這時就必須直接射門。
如果防守隊員在本方禁區內犯規,攻方可以獲得點球機會。點球點距球門11米,只有守門員一個人才能防守,通常都導致進球。
黃牌和紅牌
一名球員由於嚴重犯規如不斷的犯規,不滿裁判或不光彩的行為,裁判都可以向他出示黃牌警告。最惡劣的犯規,包括嚴重鏟人,危險動作,球場暴力,有意手球或其他阻止對方直接得分,裁判都可以出示紅牌,把該隊員(不是換人)驅逐出場。一名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兩張黃牌也將被追加紅牌罰出場。
5. 足球比賽有哪些規則
一、比賽場地規則足球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場地長 90~120米,寬45~90米。世界盃比賽場地為105米×68米,非正式比賽可因地而宜。二、比賽用球規則比賽用球應為圓形,用皮革或其他適宜的材料製成,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球的周長為68~70厘米,重量為410~450克,壓力為0.6~l .1個大氣壓。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三、比賽人數及裝備規則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1名守門員,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每場比賽每隊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任何其他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但須事先通知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上場隊員不得穿戴可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員。四、越位規則(一)判罰越位的三個因素1. 位置因素 攻方隊員在對方半場,處於球的前面,而對方防守隊員不足兩名時,該隊員處於越位位置。2.時間因素 同隊隊員向他傳球的一剎那,該隊員前面的防守隊員不足兩名時,即屬越位。3.行為因素該隊員正在干擾比賽、正在干擾對方或者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時,判其越位。(二)如何判罰越位1.當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剎那,裁判員認為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主動地干擾比賽、干擾對方隊員、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應判其越位。2.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而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擲界外球、裁判員墜球不應判罰越位。五、犯規與不正當行為(一)下列情況下判罰直接任意球以上肢動作(推、打、拉、扯對手或故意手球)、下肢動作(踢、絆、鏟人或故意挑向對方),以及從背後沖撞或向對方吐唾沫,都應判罰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防守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有上述一項行為之一者應判罰球點球;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有反上述一項行為之一者都應判罰點球。(二)下列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具有危險性。2.當球不在隊員控制范圍內時,該隊員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沖撞對方。3.隊員不去踢球而阻擋對方隊員。4.沖撞守門員。5.守門員違例。(1)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2)行走4步以上雖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的對方隊員觸球前,再次用手觸球。(3)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4)延誤比賽時間。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三)下列情況下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1.比賽開始後,隊員擅自離場或重新進場,而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2.隊員連續違反規則。3.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4.有不正當行為者。(四)下列情況下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1.有暴力行為者。2.嚴重犯規者。3.用污言穢語進行辱罵者。4.經黃牌警告後,又出現第二次可警告的犯規。
6. 籃球賽中五犯離場還是六犯離場
五犯離場,一名隊員己發生了5次侵人犯規和/或技術犯規,裁判員應通知本人,他必須立即內離開比賽,並且容必須在30秒鍾內被替換。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6)比賽離場規則擴展閱讀:
籃球比賽的常見犯規行為:
打手:
對抗或者比賽的時候防守方最容易出現的犯規動作就是打手,進攻隊員持球進攻,在出現投藍動作時防守隊員碰到對方的手臂或者手或者是進攻隊員運球或者持球過程中防守隊員抄球時先碰到對方的手,以上情況都屬於打手犯規。
阻擋和帶球撞人:
進攻隊員運球3步上藍動作中,防守隊員運動過來擋住對方的路線導致動作終止視為阻擋犯規,反之如果防守隊員事先站好位置本身沒有運動,沒有伸手,進攻隊員撞上防守隊員視為帶球撞人。
7. 足球的比賽規則
一、比賽場地規則
足球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場地長 90~120米,寬45~90米。世界盃比賽場地為105米×68米,非正式比賽可因地而宜。
二、比賽用球規則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用皮革或其他適宜的材料製成,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球的周長為68~70厘米,重量為410~450克,壓力為0.6~l.1個大氣壓。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
三、比賽人數及裝備規則
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1名守門員,任何一隊少於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每場比賽每隊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任何其他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但須事先通知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上場隊員不得穿戴可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員。
四、越位規則
(一)判罰越位的三個因素
1. 位置因素 攻方隊員在對方半場,處於球的前面,而對方防守隊員不足兩名時,該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2.時間因素 同隊隊員向他傳球的一剎那,該隊員前面的防守隊員不足兩名時,即屬越位。3.行為因素該隊員正在干擾比賽、正在干擾對方或者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時,判其越位。
(二)如何判罰越位
1.當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剎那,裁判員認為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主動地干擾比賽、干擾對方隊員、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應判其越位。
2.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而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擲界外球、裁判員墜球不應判罰越位。
五、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一)下列情況下判罰直接任意球
以上肢動作(推、打、拉、扯對手或故意手球)、下肢動作(踢、絆、鏟人或故意挑向對方),以及從背後沖撞或向對方吐唾沫,都應判罰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防守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有上述一項行為之一者應判罰球點球;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有反上述一項行為之一者都應判罰點球。
(二)下列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具有危險性。
2.當球不在隊員控制范圍內時,該隊員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沖撞對方。
3.隊員不去踢球而阻擋對方隊員。
4.沖撞守門員。
5.守門員違例。
(1)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2)行走4步以上雖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的對方隊員觸球前,再次用手觸球。
(3)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4)延誤比賽時間。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三)下列情況下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比賽開始後,隊員擅自離場或重新進場,而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
2.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3.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4.有不正當行為者。
(四)下列情況下應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有暴力行為者。
2.嚴重犯規者。
3.用污言穢語進行辱罵者。
4.經黃牌警告後,又出現第二次可警告的犯規。
8. 足球比賽的具體規則
競賽規則註解 - 比賽場地 - 球 - 隊員人數 - 隊員裝備 - 裁判員 - 助理裁判員
比賽時間 -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 比賽進行及死球 - 計勝方法 - 越位
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 任意球 - 罰球點球 - 擲界外球 - 球門球 - 角球
決定比賽勝負的程序 - 裁判員的信號 - 技術區域 - 第四官員
競賽規則註解
在有關國家足協同意和遵循規則精神的前提下,在16歲以下的比賽或女子比賽或老齡組(35歲以上)比賽或殘疾隊員的比賽中,可以適當修改規則
允許對以下各項做任意修改:
球場的大小
比賽球的大小、質量及材料製成
兩門柱間寬度及地面到球門橫木的高度
比賽時間
替補隊員人數
如要做進一步的修改,應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
男子和女子:
對於裁判員、助理裁判員、運動員和官員來講,男子足球的競賽規則同樣適用於女子比賽。
第一章 比賽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採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第十一章 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的種類
任意球分為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
無論是直接任意球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
間接任意球
信號
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後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任意球的位置
在罰球區內的任意球
屬於守方的直接或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任意球。
屬於攻方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在罰球區外的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任意球。
違規/判罰
當踢任意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於球:
·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四章 罰球點球
當比賽進行中,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球和隊員的位置
球:
·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
·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
·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罰隊員外的隊員應處於:
·比賽場地內;
·罰球區外;
·罰球點後;
·距罰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於規則規定的位置上後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
·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後的決定。
程序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 ;
·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比賽進行當中,以及在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間和橫梁下之前遇到下列情況,應判定得分:
·該球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梁、守門員。
違規/判罰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不應重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