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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競賽規則與裁判

發布時間:2021-01-31 22:56:54

1. 敘述籃球運動的競賽規則,裁判法(以兩人制裁判來敘述),場地與設施。

籃球場地規格和設施 — 6 weeks ago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一、籃球場 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籃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籃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籃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籃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籃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線條及其尺寸 線條及其尺寸
(一)界線
1、籃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籃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中線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
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籃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籃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籃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專用器材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2. 籃球的詳細規則與裁判手勢

第一章 比賽
籃球規則第條 定義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籃球規則第2條 球場尺寸
籃球規則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籃球規則第4條 器材
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籃球規則第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籃球規則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籃球規則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籃球規則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第四章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籃球規則第12條 球隊
籃球規則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籃球規則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籃球規則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第五章 時間通則
籃球規則第16條 比賽時間
籃球規則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鍾
籃球規則第18條 30秒鍾規則
籃球規則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籃球規則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籃球規則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第六章 比賽通則
籃球規則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籃球規則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籃球規則第24條 球的狀態
籃球規則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籃球規則第26條 跳球
籃球規則第27條 如何打籃球
籃球規則第28條 控制球
籃球規則第29條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
籃球規則第30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籃球規則第31條 擲界外球
籃球規則第32條 替換
籃球規則第33條 1節或1場比賽何時結束
籃球規則第34條 比賽因棄權告負
籃球規則第35條 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第七章 違例
籃球規則第36條 違例
籃球規則第37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籃球規則第38條 運球規則
籃球規則第39條 帶球走規則
籃球規則第40條 「3秒鍾」規則
籃球規則第41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籃球規則第42條 10秒鍾規則
籃球規則第43條 球回後場
籃球規則第44條 攻、防中的干擾球
第八章 侵人犯規
籃球規則第45條 犯規
籃球規則第46條 接觸
籃球規則第47條 侵入犯規
籃球規則第48條 雙方犯規
籃球規則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籃球規則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九章 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籃球規則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5條 打架
第十章 一般規則
籃球規則第56條 基本原則
籃球規則第57條 隊員5次或6次犯規
籃球規則第58條 全隊犯規--處罰規則
籃球規則第59條 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籃球規則第60條 罰球
籃球規則第61條 能糾正的失誤 答案補充 回線就是球回後場的不正規叫法。

球回後場,這一規則是為了鼓勵進攻而制訂的,後場即以中線為界,己方球框的一邊叫後場。進攻方已經在前場控球,要是由進攻方使球回到後場並由進攻方隊員首先觸及,叫球回後場。一樓所說的完全正確。
球回後場後,球權交由另一方。屬違例,不作記錄。

3. 問下參加籃球職業比賽裁判的考試有什麼要求

我們國家籃球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國家A級裁判員、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
對年齡較大,對籃球裁判工作做出貢獻,不能擔任臨場裁判工作的老同志,另設榮譽裁判員稱號。
凡申請籃球各級裁判員必須做到: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完成各項籃球裁判工作努力鑽研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熟悉籃球技術、戰術並有一定親身實踐,執行裁判工作中,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准確、身體健康,達到國家體委籃球處對裁判員身體條件,身體素質及臨場實踐數量方面要求的方可申報等級籃球裁判員。
一、各級裁判員應具備的條件
國家級裁判員
1、精通籃球競賽規則及裁判方法,並能在臨場比賽中准確,熟練運用,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籃球競賽的全面工作能力。
2、在全國籃球競賽中能用途正、副裁判長職務,並具有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水平。
3、具有訓練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業務能力。
4、掌握英語,熟悉英語裁判術語及規則。
一級籃球裁判員
1、熟煉地掌握和運用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籃球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籃球競賽中能用途正、副裁判長職務。
3、具有訓練二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的能力。
4、熟悉籃球技術、戰術及英語籃球裁判術語。
二級籃球裁判員
熟悉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在比賽中較准確的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能勝任市縣級籃球比賽裁判工作。
三級籃球裁判員
懂得籃球競賽規則,並能在比賽中運用,或經過籃球裁判員學習班的學習,擔任市、縣級籃球比賽的裁判工作。
二、申請籃球等級裁判員辦法與要求
具備申請籃球各等級裁判員,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的程序是:在現有級別基礎上申請上一級別,沒有等級稱號的裁判員,必須由最低級別三級開始,逐步向高一級別申請。個人申請後,由基層單位,根據本人申請,考核其裁判實際情況。向有關批准部門進行推薦,申報國家級裁判員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籃球處及籃球運動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一級裁判員必須參加省、市場信息、自治區體委及籃球協會組織的考試。
批准授予籃球等級裁判員的許可權是:國家級裁判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一級裁判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二級和三級裁判員由地、縣級體委批准授予。
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行業體育協會,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省、市所屬體育學院,可批准本單位、三級裁判員,上述兩地批準的裁判員,應報當地體委備案。
三、賽會期間對裁判員的要求
1、要經常鍛煉身體報到前15天內每天最少進行一小時的身體與基本功練習,保證以最佳的狀態於賽前三日內到達賽區,無故遲到者,不報銷旅差費,不予接待,接到參賽通知後,因故不能參加工作,應於報到前15天向國家體委籃球處請假。
2、裁判員到達賽區後,不要先訪親問友,集中精力參加學習與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先不安排臨場工作。
3、裁判員進出場地必須精神飽滿,儀表端正、穿著統計表規定的裁判服裝和裁判鞋,蓬頭垢面,服裝不整,不能擔任臨場裁判。
4、執行工作,必須做到公正、准確、積極、穩定、裁判員參預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一經查出,除立即停止其工作外,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以警告、嚴重警告,停止一年或兩年裁判工作及降級和撤銷等級裁判技術稱號等處分。
5裁判員應堅持原則,保持廉潔,不徇私情,嚴格禁止接受賄賂和變相的禮物,違者,將沒收財物,給以從嚴制裁。
6、比賽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嚴禁飲酒、賭博,違者立即取消參加該次裁判資格。凡觸犯弄刑律一律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7、禁止在裁判員與運動隊之間,傳播流言非語,撥弄是非,造成工作被動和同志之間不團結,違者,取消參加該次比賽的裁判員資格,直到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8、比賽期間應開辦籃球裁判沒訓練班,主要進行基本功和提高實踐能力的訓練。
9、認真貫徹「籃球裁判員守則」。

4. 籃球比賽裁判規則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

4.1 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副裁判員。他們應得到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的協助。
此外,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運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員,兩名副裁判員。
4.2 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計時員。
4.3 可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他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
在比賽中他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4 必須充分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4.5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要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同意改變這些規則。
4.6 裁判員的服裝應由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4.7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5.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5.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本人。
5.3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5.4 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每一節和決勝期的比賽。
5.5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5.6 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以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有權判定該球隊棄權。
5.7 在第2節、第4節以及任一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以認可比分。
5.8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作出最終的決定。
5.9 有權對這些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6.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6.2 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球場,此時他們的權力應生效,當裁判員批准比賽結束時他們的權力結束。在比賽時間結束時,經主裁判員的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以及他們和比賽的聯系。
6.3 如果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運動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詳細的報告。
6.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者報告該事件。
6.5 如果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的大約同時或正好之前發生了犯規,作為執行罰球的結果需要有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並相應地予以處罰。
6.6 任一裁判員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5. 籃球競賽規則與裁判法還上嗎

嫦娥(李商隱)

6. 籃球裁判規則

防守三秒:進攻隊一罰一致
技術犯規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違體犯規: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7. 籃球規則與裁判 第一部分

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o §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 o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o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編輯本段]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編輯本段]第四章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8. 全場籃球比賽規則與裁判員的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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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籃球的簡易規則以及正式比賽中的規則和裁判的動作的意思

籃球裁判手勢
藍球網 2007-5-29 15:21:30
1.得一分的手勢:右手食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2。得二分的手勢:右手食指和中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3。三分試投的手勢:右手的同時舉起拇指,食指,中指。
4。三分投籃成功即三分有效的手勢為:左右手同時示意三分。
5。取消得分,取消比賽的手勢是:雙手在身前交叉一次。
1.得一分的手勢:右手食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2。得二分的手勢:右手食指和中指舉起,注意從手腕向下彎曲一次。
3。三分試投的手勢:右手的同時舉起拇指,食指,中指。
4。三分投籃成功即三分有效的手勢為:左右手同時示意三分。
5。取消得分,取消比賽的手勢是:雙手在身前交叉一次。
二、籃球比賽時間法則:
1。記時開始的手勢:手向下劈下。
2。犯規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握拳在上,一手平伸在下
3。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上舉,四指並攏。
4。30秒復位的手勢為:一手舉起,伸出食指,手轉一圈。
5。30秒違例的手勢是:一手舉起,手腕彎下,點擊肩膀。
6。3秒違例的動作是:三隻手指指向隊員。
7。5秒違例的手勢是:伸出五指。
8。十秒違例的動作是:伸出雙手。
9。暫停的手勢為:一手張開,一手食指接觸掌心。
三、籃球比賽號碼:
1。顯示5和5以下號碼的方式:右手手指記數,左手自然垂下。注意手指記數方式:先伸食指(1),再食指+中指(2),再拇指+食指+中指(3)……下圖為表示5號圖:
2。顯示5號以上10號以下(包括10號)的方法:右手張開5指,左手再張開所要餘下手指數。
二、籃球比賽時間法則:
1。記時開始的手勢:手向下劈下。
2。犯規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握拳在上,一手平伸在下
3。停止記時的手勢為:一手上舉,四指並攏。
4。30秒復位的手勢為:一手舉起,伸出食指,手轉一圈。
5。30秒違例的手勢是:一手舉起,手腕彎下,點擊肩膀。
6。3秒違例的動作是:三隻手指指向隊員。
7。5秒違例的手勢是:伸出五指。
8。十秒違例的動作是:伸出雙手。
9。暫停的手勢為:一手張開,一手食指接觸掌心。
三、籃球比賽號碼:
1。顯示5和5以下號碼的方式:右手手指記數,左手自然垂下。注意手指記數方式:先伸食指(1),再食指+中指(2),再拇指+食指+中指(3)……下圖為表示5號圖:
2。顯示5號以上10號以下(包括10號)的方法:右手張開5指,左手再張開所要餘下手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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