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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網福州鼓樓

發布時間:2021-01-31 14:32:52

① 怎麼能查詢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一般的法院生效判決書都能查到的。當事人可以攜帶身份證去當地法院查詢,不是當事人需要委託律師一起去當地法院查詢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網上查詢的步驟:

1.網路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或者當地的法院的官網,點擊進入。

(1)裁判文書網福州鼓樓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准確性的特點。

② 左美俊判決書

原告張勁,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被告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
法定代表人左美俊,主任。
委託代理人林凱,該委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施曉航,福建大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勁訴被告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交通行政處罰一案,原告於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勁,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林凱、施曉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於2014年1月8日作出閩榕交執(2014)罰字第3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的主要內容是:對張勁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A1、身份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證明原告屬於本案行政處罰的相對人;A2、執法人員證件、A3、交通運輸執法現場筆錄、A4、12345群眾投訴承辦交接單、營運車輛GPS運作圖;A5、交通執法詢問筆錄、A6、速8酒店門前路況圖片、A7、行政處罰告知書,證據A2-7共同證明2013年12月17日14時40分,原告駕駛閩AT2885無正當理由拒載,原告的該違章行為事實清楚,原告也予以承認,且執法人員有執法權,被告執法程序合法;A8、行政處罰決定書、A9、行政罰款收據,證明原告簽收了本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納了罰款。
被告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法律依據:A10、《福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此證明適用法律正確。
原告張勁訴稱,2013年12月17日14點許,原告駕駛閩AT2885計程車途經江厝路時,原告見路邊有乘客招手就立即停車,並同意送乘客到目的地火車站。但當打開車門後,乘客要求把車停靠路邊,等待他回酒店取行李。因乘客所住酒店前面及附近均已停滿車輛,原告計程車無處可停,只能將車較長時間停留在路面上,但原告車輛所處位置是江厝路丁字路口,屬全路段禁停,若違法禁停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對於行政處罰原告之所以不服,是因為停也違法(違反禁停),不停也違法(拒載)。而且被告未經原告陳述、申辯強行作出行政處罰,有悖法律。現要求判決:撤銷(閩榕交(2014)罰字第3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B1、閩榕交執(2014)告字第36號《交通行政處罰告知書》、閩榕交執(2014)罰字第3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罰;B2、閩交復受(2014)1號《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閩交復字(201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原告依據處罰決定向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提起了行政復議;B3、《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證明原告已交納罰款;B4、照片6張,證明速8酒店門前路況情況,該處無處停車。
被告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依法遞交了書面答辯狀,並在庭審中辯稱,2013年12月17日14時40分,被告所屬福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一大隊收到該支隊接轉的12345便民呼叫中心的群眾投訴承辦交接單,一大隊執法人員吳建民、趙小靈立即打電話聯系當事人乘客,了解事情經過。根據乘客所訴取得《交通執法詢問筆錄》後,一大隊執法人員即與被告所屬公交計程車公司聯系,要求通知該司機於2013年12月25日攜帶相關證件及GPS行車路線圖到一大隊說明情況。經調查,2013年12月17日下午14時40分許,投訴乘客及其朋友在江厝路上的速8酒店門口,准備打的去火車站。這時,閩AT2885計程車開過來,且處於待租狀態。該乘客朋友過去向原告表示要搭乘該計程車去火車站,要求等其將行李拿上車。但原告聽後未做任何解釋就直接將車開走。被告認為,速8酒店門口有泊車位及停車緩沖區,車輛完全可以拐到酒店門口且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同時,原告在見到乘客招手後即停車詢問乘客目的地,其行為也表明他當時所處位置是可以臨時停車的,故現原告以禁停路段為由拒載顯然不能成立。此外,由於當日大雨天氣,乘客不便把行李帶在身邊,而且酒店就在停車地點的旁邊,作為服務行業的司機,也應對乘客提出的合理要求有義務予以配合。原告簽字確認的《交通執法詢問筆錄》也足以證明上述事實。因此,被告執法人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作出如下認證: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A1、A4、A5、A7、A8、A9均無異議;對證據A2、A3、A6有異議,認為是證據A2上所體現的執法人員其未見過;證據A3與復議決定書上陳述的事實不同,原告並未停車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才拒載,而是速8酒店門口無法停車;證據A6不知何時所拍。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B1-B3無異議;對證據B4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交的照片僅是從一個角度所拍,不能說明當時無處停車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對證據A1、A4、A5、A7、A8、A9,被告對證據B1、B2、B3均無異議,對於以上證據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A2系被告執法人員證件,與被告提交的《交通執法詢問筆錄》相吻合,故對該證據應予採信;被告證據A6系違法行為發生次日所拍取的違法現場照片,對其證據效力也應採信。原告證據A4系單一角度拍攝的違法現場,無法全面反映現場情況,對該證據不予採信。
綜上,對被告提交的9份證據及原告提交證據B1-3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上述證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使用。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3年12月17日14時40分,被告所屬福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一大隊收到該支隊接轉的12345便民呼叫中心的群眾投訴承辦交接單,投訴閩AT2885計程車在等租狀態下,拒絕提供載客服務。被告所屬一大隊執法人員吳建民、趙小靈對乘客和原告進行調查詢問,並對現場進行了查勘。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閩榕交執(2014)告字第36號《交通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於2014年1月8日作出閩榕交執(2014)罰字第3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在2013年12月17日下午14時40分時,駕駛藍色閩A-T2885計程車在江厝路速8酒店門口,計程車在待租狀態下,拒絕提供載客服務,決定予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原告不服處罰決定,於2014年1月14日向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提起行政復議。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於2014年3月10日作出閩交復字(201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另查明,原告於2014年1月8日繳納了1000元罰款。
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拒載行為發生地是否具體載客條件的問題。
原告認為,乘客叫車的地點是在速8酒店門口的江厝路邊,因江厝路屬全路段禁停,故無法停車載客。
被告認為,違法行為發生地是在江厝路邊的速8酒店門口,該地點有充足的停車位,且允許停車。同時,原告是在詢問乘客目的地後毫無說明地直接將車開走,拒載行為明顯。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2013年12月25日在福州市交通行政執法支隊所作《交通執法詢問筆錄》和乘客巴光耀2013年12月19日所作《交通執法詢問筆錄》均確認乘客攔車地點是在速8酒店門口,且被告提交的速8酒店門口路況照片也顯示該地點設有開放式停車場,具備停車及上下客條件。因此,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應不予採信。
綜上,根據《福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是計程車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計程車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故被告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的權力來源合法。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乘客投訴後,依法進行調查、現場查勘,並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向原告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保障原告應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後作出交通行政處罰,其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訴請求撤銷閩榕交執(2014)罰字第36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勁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張勁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蔣存龍
人民陪審員張力
人民陪審員林艷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秋娜
本裁判文書所引用的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③ 福州民事訴訟以及開庭公告能在風險信息網上查看到嗎

應該可以吧,現在網路曝光率還是挺高的

④ 福州哪個離婚律師比較有名

法院附近有很多律師事務所,沒有最有名,沒有單打婚姻官司的,屬於民事訴訟范圍的,只要律師看起來精明,懂得民事訴訟法就可以。

⑤ 誰有這個案子的裁判文書或者宣判結果也行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開設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對於題目要求的內容進行查詢,查詢結果為原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由於年代較為久遠,暫無。但是,2017年(發布於2018年)有一份與其相關的福建省福州中院關於余險故意殺人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余險故意殺人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全文如下)-------------------------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閩01刑更7096號
罪犯余險,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於河南省淮濱縣,漢族,小學文化,現在福建省女子監獄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余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在服刑期間,因確有悔改表現,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8月24日以(2007)閩刑執字第417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3日以(2009)榕刑執字52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於2011年7月1日以(2011)榕刑執字42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於2013年9月2日以(2013)榕刑執字487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於2015年9月25日以(2015)榕刑執字第679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執行機關福建省女子監獄於2017年12月20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罪犯余險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間累計累計共獲表揚6個。確有悔改表現,以上事實有罪犯月評審表、年度評審表、獎勵審批表等證據證實。另查明,罪犯余險在之前的減刑中已繳納罰金500元。
本院認為,罪犯余險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具備法定的確有悔改的表現。執行機關提出罪犯余險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罪犯余險減刑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余險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李紅
審判員柯景英
審判員薛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靜

⑥ 福州林忠生法院判決

2014年以後的生效判決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2014年以前的判決需要到做版出判決的法院查詢。權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最高法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法備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⑦ 法院案件查詢系統

法院案件查詢系統是中國裁判文書網。裁判文書上網是司法公開的重要一環。

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法大力推進裁判文書上網工作,並率先垂範,於2013年7月1日開通中國裁判文書網,集中公布了第一批50個生效裁判文書,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好評。次日,最高法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明確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書將全部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予以公布。

2013年11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各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傳送平台聯通,標志著全國四級法院裁判文書統一發布的技術平台搭建成功。11月28日,最高法發布裁判文書上網司法解釋。

(7)裁判文書網福州鼓樓擴展閱讀:

裁判文書的公布主要通過以下五種渠道:

1、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裁判文書,商請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報刊予以公布。

2、對具有典型意義、有一定指導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報、公報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書可隨時在人民法院報網和我院開通的政府網上公布。這是公布裁判文書的一種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書可裝訂成冊,放在指定部門供各屆人士查閱。目前先考慮放在出版社的讀者服務部,同時設置一部觸摸式電腦將公布的裁判文書輸入,供查閱。如當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費。

5、每年將所公布的裁判文書匯集成冊,由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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