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法院的同志或者法律學人嗎裁判文書具體包括哪幾部分
基本要素
1、文書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2、標題包括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版案號。權
3、正文包括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尾部。
4、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1)裁判文書推薦理由擴展閱讀:
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
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
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
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一方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有了判決結果後,都會擬寫一份民事判決書來宣布判決結果。判決書一般由首部,主文,判決結果和尾部四部分組成。做到格式統一結構完整是為了指導全國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所以民事判決書的格式都是大致相同的。
⑵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擬寫一份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和一份民事上訴怎麼寫
民事判決書:
(20XX)X法民初字第XX號。
原告王冬:男,35歲,XX省XX市人,漢族,XX省XX市機關管理處幹部,住XX市XX開發區5棟3單元12室。
被告張蘭:女,31歲,XX省XX市人,漢族,無業,住XX市XX小區13棟1單元7室。
原告王東與被告張蘭離婚一案,本案於XX年XX月XX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案件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冬訴稱,原告與被告張蘭經人介紹相識,20XX年3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結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後兩人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請求法院判決與張蘭離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三、購車所欠的15萬元債務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王冬沒有發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XX開發區的住房一套、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數碼相機一台,以上財產屬夫妻共有,雙方無爭議。
原告提出購車欠債15萬元,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異議,法院不予支持。XX小區的住房雖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個人名義購買,但法院通過依法調取原被告繳納房款的銀行賬單,以及售房單位出具的發票,證明購房款總計50萬元,其中40萬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繳納的房款僅為10萬元,因此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XXX條第X款、第XXX條、第XXX條、第XXX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冬與被告張蘭離婚;
二、共同財產分割:XX開發區的住房、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歸原告王冬所有;XX小區的住房、數碼相機一台歸被告張蘭所有。
本案受理費XX元,由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XX省XX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上訴案件,向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XX
代理審判員XXX
人民陪審員XXX
20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XXX
⑶ 通過法院出具調解書的網上能查到嗎
最高法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一般均應在互聯網公布。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所以不包括調解書。公布的初衷在於審判公開,調解書屬於當事人處分自己權利,不需要公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管理辦法》規定
為推進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發展,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今年起有選擇地向社會公布裁判文書。特製訂公布辦法如下:
一、公布的裁判文書是指本院各審判庭審理案件所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
二、裁判文書的公布主要通過以下五種渠道:
1、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裁判文書,商請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報刊予以公布。
2、對具有典型意義、有一定指導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報、公報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書可隨時在人民法院報網和我院開通的政府網上公布。這是公布裁判文書的一種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書可裝訂成冊,放在指定部門供各屆人士查閱。目前先考慮放在出版社的讀者服務部,同時設置一部觸摸式電腦將公布的裁判文書輸入,供查閱。如當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費。
5、每年將所公布的裁判文書匯集成冊,由出版社出版發行。
(3)裁判文書推薦理由擴展閱讀
不宜公布的幾種情況:
1、裁判文中中涉及國家政治生活,公布後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
2、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個人隱私情況的;
3、裁判文書比較集中反映死刑數字的;
4、裁判文書中過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會給他人造成精神壓力或給法院工作帶來不利影響而無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書中的理由部分說理不透徹,不足以印證裁判主義的;
6、裁判文書文字表達存在缺陷、錯誤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書。
⑷ 接到判決書15天內沒有上訴,以後還能上訴嗎
民事案件,接到判決書,超過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上訴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裁判文書推薦理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⑸ 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書下來了,被告不支付我錢,該怎麼辦
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的處理方法如下:
一、加倍遲延履行利息與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撼人心魄個人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二、侵犯名譽權案件執行措施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路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三、報告財產令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四、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五、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六、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⑹ 如何寫好裁判文書
寫好裁判文書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牢記讓人讀懂、讓人信服的基本准版則;
二、全面做好審理工作,夯實權書寫裁判文書的基礎;
三、准確地確定案由;
四、選擇恰當的敘事方法;
五、根據案情需要,合理設定段落;
六、裁判文書中的用語要盡可能地與法律條文保持一致,法律條文中沒有的,要盡可能地使用規范性用語;
七、要准確地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
八、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代表國家對糾紛進行裁判而製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的最終載體。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26736.shtml
⑺ 如何挑選與編寫參閱案例
最高院在2005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2006年,省法院制定下發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參閱案例發布制度》,2007年,省法院創建自己的案例刊物《參閱案例》,發布從全省各級法院已生效案件中挑選出的對全省審判工作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指導、參考、借鑒作用的案例。《參閱案例》自創刊至今已編發11期,共刊登案例77篇,刊發的案例可謂是百里挑一,而且全部經省院審委會討論審定。可以說,陝西法院在案例指導制度方面的這一系列探索,是走在全國法院前列的,不僅反應迅速,及時出台參閱案例發布制度,還創建專門的參閱案例刊物,成為全國法院系統中少數創建有專門案例刊物的省級法院之一。而且,對參閱案例的定位準確——要求挑選的是裁判已經生效且在法律適用方面有參考價值或意義的案例;編報程序嚴格——在參閱案例上刊發的所有案例必須經過省院審委會討論審定,辦刊宗旨是希望通過《參閱案例》推出精品,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實踐,統一執法尺度和裁判標准。
2010年11月26日最高院出台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規定》中對指導性案例的定位、編報程序等要求與我們對參閱案例的編選要求基本一致,使得我們向最高院報送備選指導性案例時對接較為順暢,辦刊宗旨及挑選案例的原則不需要做太大的調整,現在《參閱案例》不僅是發布全省各級法院典型審判案例的權威載體,也成為向最高院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的重要平台。也就是說,在參閱案例上刊發的案例必定是我們要向最高院推薦的備選指導性案例。
那麼,什麼樣的案例值得參閱案例予以發布?什麼樣的案件裁判值得進一步加工編寫成參閱案例呢?對這些案例又怎麼能提煉和編寫的比較准確到位呢?今天,我主要從如何挑選和編寫案例兩個方面的談談自己的體會。
我們應該怎樣挑選案例
一、從時間上說,要求是近三年的案件,這樣可以更好的指導當前審判實踐。如果案件本身雖然審結較早,但對當前審判工作仍然有指導、借鑒意義的,時間上也可以適當放寬要求。
二、指導性案例要求對生效裁判案件進行提煉和總結,不能超越案件予以引申。參閱案例要針對已生效裁判做出深刻剖析,揭示法官裁判的心路歷程,對解決同類案件有指導或借鑒價值。它不同於一些學術研討,所以要圍繞生效裁判進行提煉總結,對於那些對裁判結果持有異議的案例,如一審承辦法官所寫的被二審法官改判,自己有不同認識的案件,或者非承辦法官的編寫人對裁判結果有不同看法的案例,不符合參閱案例的要求,不能作為參閱案例來編寫,可以其他案例評析的方式出現。
三、要求案件的裁判方法有一定的價值或者貢獻。這是對參閱案例的實質要求。裁判方法體現在裁判具體案件的整個過程,其本身具有科學的內在的規律。這種科學方法的分析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告訴你該怎麼辦,而這種科學的裁判方法通過參閱案例的指導比較直觀、生動、明確。比如法官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些難度,有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有的有原則性規定,但其中有一些概念有多種解釋,需要判斷具體案件的情形是否符合該原則性規定等等,針對上述問題,如果能夠科學的運用裁判方法,創造性的、適當的解決了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這樣的案例就是我們編選案例時所需要的。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運用科學裁判規則,提出符和立法精神和目的,並符合我國民間習慣的裁判,妥當化解矛盾。如我們在《參閱案例》上選用的張冬梅等訴王志均等生命權糾紛案,劉紅利與王志均等六被告聚餐,席間共飲2斤白酒,聚餐結束後,劉紅利獨自騎摩托車離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紅利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後,劉紅利之妻張冬梅等認為王志均等六被告明知劉紅利飲酒,未對其進行安全護送,導致其醉酒騎車肇事身亡,應負有一定責任。王志均等六被告辯稱,沒有對劉紅利安全護送的必要,對其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商州區法院審理認為:劉紅利酒後無證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死亡之事實清楚。劉紅利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因其自身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應負主要責任。六被告與劉紅利聚餐共飲,對劉紅利酒後駕車的行為負有安全注意義務,而其均未履行該義務,對劉紅利死亡後果應承擔一定責任,但六被告的責任明顯較輕,故應由劉紅利負90%責任,六被告負10%責任。宣判後,雙方均沒有上訴。本案的焦點在於:共飲參與人對其他共飲者的人身安全負有什麼義務?對其他共飲者酒後造成的損害是否負有賠償責任?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規定共飲人對其他共飲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條也只是安全保障義務的原則性規定。那麼,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又不能拒絕裁判,只有根據立法精神,運用科學裁判方法,做出被當事人和社會接受的裁判。該案中,所體現的法官的裁判思維是這樣的:共飲行為是一種自發、自主的行為,在正常的人際交往中不可能避免。共飲人之間對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的相互提醒、勸告、照顧和幫助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如果共飲者疏於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因為共飲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本案的受害人劉紅利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應當有理性的判斷,應合理的控制自己飲酒量和酒後行為,而其他共飲人對受害人的控制能力顯然不如受害人,因此受害人自身應當承擔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而共飲人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確定六被告承擔10%的責任是適當的。這樣的判決有利於在飲酒人周邊形成一種對酒後安全的普遍約束。就本案而言,法官考量了現行法律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原則性規定,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的以價值補充方法作了解釋,明確了共飲人安全保障義務規則,體現了注重個人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價值。這樣的裁判理念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值得解決同類案件時予以借鑒、參考。
(二)法律有相應規定,但在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具有多種解釋,需要運用科學方法探求立法真意,確保案件裁決准確。如靖練全訴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陝西迪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工傷行政確認案中,主要爭議在於靖練全向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是否超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一年申請時限。靖練全認為,自己多次找第三人主張權利,但第三人遲遲不辦理,因其一直主張權利,故未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被告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靖練全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故對其申請不予受理。本案在處理時,雖然針對雙方爭議焦點,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難點在於對「一年申請期」理解有不同認識。這里,「1年申請期」是屬於不變期間,還是屬於可以中止、中斷、延長的時效期間,未作出明確規定。那麼,應該怎樣理解這個問題才是比較科學的呢?這個案件從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入手分析,認為對於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來說,他們可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這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不應過多地設置障礙。且工傷認定申請,只有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有效工傷認定之後,受傷職工才享有實體意義上的權利。因此,在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行申請義務時,所賦予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等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應當是一種程序性的申請權利,而非實體權利。基於此理解,由於時效制度適用中止、中斷等情形,相較不變期間而言更具靈活性,既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於1年的規定,理解為時效制度更為符合條例的立法目的,對受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更為有力。該案的裁判理念及對這個「1年申請期」的理解,我們認為是符合法律本意的,被選編入《參閱案例》。
(三)法律有原則性規定,但其中有相應概念需要科學解釋並適用到具體案件中,保證裁決達到實質的公平與妥當。如延安宏盛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生產責任事故批復案,這是一起行政糾紛,案件爭議焦點主要是被告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做出的《關於子長縣「10.21」建築工地塔式起重機倒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是否可訴的問題。被訴《批復》在形式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內部行政行為,通常情況下,因為內部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尚未產生實際影響,因此不作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本案中《批復》作出後,雖未正式給宏盛公司送達,但作為事故調查成員單位之一的子長縣監察局將批復作為談話內容告知被上訴人宏盛公司,並送達了該《批復》的復印件,已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將批復的內容外化,而該《批復》中將宏盛公司列為責任單位,並要求給予處罰,為宏盛公司設定了一定的義務,已經對宏盛公司產生實際影響,該《批復》與宏盛公司有利害關系。綜上分析,該案中的《批復》雖以內部行政行為形式出現,但已通過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外化,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個案例很有典型性,引導法官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不能草率的只作形式審查,或停留在對法律條文字面理解上,要全面理解、掌握法律精神,保證案件裁決實現實質的公平與妥當。
總之,我們要挑選的案例應該是案件在法律適用上有現實指導性、典型性,體現出的裁判方法有一定的價值或者貢獻。
我們應該怎樣編寫案例
一、參閱案例的編寫體例
《參閱案例》確定的編寫體例由以下六部分組成:標題、要點提示、案例索引、案情、審判、評析。下面,我按照體例編排的前後順序,依次做一個簡要介紹:
(一)標題。標題由案件當事人名稱和案由構成,一般採用某某訴某某加案由的形式,如王耀理訴西安日報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刑事案例則由被告人姓名和案由組成,如梁凱信用卡詐騙案。
(二)要點提示。是該案例的精華所在、體現法律適用中典型意義所在。編寫時應簡要歸納和提煉案例中體現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重要裁判規則、理念或方法,應當概要、准確、精煉,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對類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導、啟示意義。
(三)案例索引。該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文書案號及作出時間,便於查詢。比如:一審:某某法院幾號民事判決書,後面寫上製作時間。
(四)案情。包括法院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訴訟請求等。一般先准確概述訴辯意見,再敘述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也可以直接敘述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這部分內容要全面、准確反映法院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並且要求層次清楚,重點突出,詳略得當,簡明扼要。
(五)審判。主要是法院對於本案的審判過程、裁判結果及理由。包括二審或再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裁判結果及理由。該部分內容要忠實於裁判文書的原貌,但注意盡量不要重復,如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如果與一審相同且已有敘述,可以用「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來表示。該部分要寫明裁判文書引用的法律條文。
(六)評析。該部分內容要與要點提示、案件爭議焦點內容相呼應,要根據案件事實、法律、司法解釋和法學理論,詳細論述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可以在裁判文書的理由基礎上適當充實,但不能與裁判文書論述矛盾,也不能在理由中出現前面未表述的事實。裁判理由應當重點圍繞案件的主要問題、爭議焦點或者分歧意見,充分闡明案例的指導價值。說理要准確、透徹,有針對性和說服力。
二、參閱案例的幾個編寫方法
我們發布的參閱案例就是要通過固定的體例規范,明確引導法官從該案例中「學什麼」,並知道「為什麼」要學習它。其中,要點提示部分明確了案例的指導范圍,是從判決中提煉的,對判決的法律思想內容提供了簡潔、抽象的說明,是案例最具指導性的部分,應該成為法官們處理同類型案件時共同遵循的審判思維,解決的是法官從案例中「學什麼」的問題;評析部分是圍繞要點提示展開的科學裁判思維過程的提煉和分析,是法律適用智慧的體現,解決的是法官「為什麼」應該這樣思維的問題。這兩部分應該是案例編寫中的靈魂所在,也是案例編寫的難點、重點所在。
(一)要點提示的編寫
要點提示在編寫上要突出法官在裁判具體案件中對法律適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問題的判斷,這些判斷在裁判當時具有創造性,且對今後類似問題的處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它可以是對現行法律的闡釋,體現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具體化;也可以是判斷某種事實狀態屬於或者不屬於一定的法律概念等等,在編寫方面,應當注意以下要求:
1、准確抓住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貢獻
首先,要准確抓住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的貢獻。它是該案件中最根本或最獨到的法律思想的總結,是案例的亮點所在。要點提示首先要能體現出法官的判斷,其次,要有貢獻,不是已有明確法律規定或者審判實踐中已經規范的做法。最後,要有裁判規則的總結,要有明確的解決辦法。敘述中,不能僅僅介紹背景、法律影響和裁判的考慮因素,而未告知明確的結論或解決辦法。
例如,我們前面介紹的靖練全訴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陝西迪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工傷行政確認案中,原文的要點提示是這樣編寫的:
修改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條例對1年申請期的性質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案裁判的意義在於,通過對時限、時效、期間等概念的不同法律內涵進行區分,以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作為切入點,對法律概念進行權利與義務的界定,倡導在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審判中貫徹民生司法的理念,保護弱勢群體,推進社會公平正義,達到社會和諧。
這樣的要點提示只是提出問題,介紹了裁判意義,沒有寫出法官的判斷,沒有總結出法官解決該問題的的辦法,沒有裁判規則的提煉。這個案件我們考慮法律規定是明確的,主要貢獻在於對「一年申請期」的理解問題。對此進行了這樣修改:
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里規定的「1年申請期」應理解為時效概念,可以適用中止、中斷的情形。
2、准確總結出裁判規則
要點提示應該說是法官們共同研究法律適用問題的經驗總結,是對法官在個案上的好的法律適用的方法進行總結、提煉、加工後的裁判規則,是法官們今後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應該予以參照或者學習的。因此,首先,語言表述上應該專業化、規范化,盡量使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通用的概念和表述。其次,要有概括性,能准確概括案例的法律要點、包含案件中爭議的法律問題以及解決爭議的規則與原則。最後,要有抽象性。這是最重要的。它雖然依附於這個案例,但是不能僅僅針對這個案件,要高於個案,要提煉出一種普遍性的裁判思路和方法適用於以後類似案件的審理。
例如,前面所講的延安宏盛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生產責任事故批復案的要點提示我們是這樣編寫的:
內部行政行為通過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外化後,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時,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這個要點提示的總結源於個案,但已高於個案。經過提煉,已經被概括化、抽象化,適用於一類問題:就是那些雖然表面以內部行政行為形式出現,但是該行為如果通過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外化後,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了,是可以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這個規則引導法官今後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做全面、實質性審查,要全面、准確把握立法精神的目的。
3、總結要全面、具體、准確
對要點提示的編寫概括歸納既不能擴大,也不能雖小,要恰到好處,要注意語言的准確性,規范性,避免產生歧義。比如梁凱信用卡詐騙案中,基本案情是:梁凱拾得被害人遺失的身份證、信用卡後,利用身份證破解密碼,進而假冒持卡人,在不同地方先後多次支取卡內現金6萬余元。法院判決梁凱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該案的要點提示原來是這樣寫的:
修改前:拾得他人信用卡後冒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我們認為總結的不夠全面、具體,尤其對關鍵詞「冒用」沒有必要的、說明性的理解或總結。在向最高院報送備選指導性案例時,對其進行了修改。
修改後:拾得他人信用卡後,通過破解密碼的方法,並假冒合法持卡人惡意提取卡內資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評析的編寫
評析應當是案例中比較難撰寫的部分。編寫評析時最關鍵的一點是,要緊密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對裁判的觀點、理由、結果等進行評論、分析,以加深對案例的理解。
首先,評析部分內容一般包括:對案件的定性、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責任或量刑的確定,以及程序上的評析;對存在問題的分析意見和解決辦法;對法律、司法解釋內容的必要介紹。評析意見因案而異,突出重點,具體分析,不要面面俱到。
其次,評析應與要點提示、案件爭點內容相呼應。編寫時應當從案例的重要性、指導性、准確性、權威性角度對該案例在確立裁判規則、應用法律方法、發展裁判理論等方面的成敗得失進行分析。特別是在審判部分說理不夠充分的情況下,應當緊扣相應的法律規定,重點分析該案如何從一般性的法律條文中解釋出具體裁判規則的法律推理和解釋過程。對於沒有爭議的法律論點,或者已經得到普遍認可並且在本案中沒有新發展的裁判規則,不作評析。評析中不應當出現在案情部分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實。
第三,評析語言力求平實,准確,透徹,只要把爭議問題說透徹就行了,避免過於學術化的語言或者過長的篇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