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比賽的裁判員,應該具備以下條件:①有高尚的道德品質,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公正無私,嚴肅認真,對所有運動員一視同仁。②精通本項比賽的規程和規則,善於把規則精神運用到比賽中去。了解本專項當今世界的技術、戰術發展趨勢,不斷進行觀念和知識的更新,以提高裁判水平。③謙虛謹慎,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善於向別人學習,尊重他人,團結協作。④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⑤有健康
『貳』 足球裁判員分哪些等級
在我國,足球裁判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一、二級裁判由地方足協組織考試評定;國家級裁判由中國足協組織考試評定。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每年推薦國家級裁判參加由國際足聯組織的考試,通過後由國際足聯評定為國際級裁判,目前中國有國際級裁判15名,其中7個主裁判,8個助理裁判。
執法全國足球甲級聯賽的裁判必須為國家級裁判。每個賽季開始前,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將參考地方或行業足協推薦的裁判人選,組織裁判員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後,中國足協確定本賽季的裁判名單。2001年中國足球甲級聯賽在賽季開始前確定了81名裁判。
每輪比賽開始前,由中國足協裁判辦公室提名每場比賽的裁判人選,包括一名主裁判,兩名助理裁判,一個第四裁判。原則上一名裁判不能連續執法同一個隊的兩場比賽,也不能在同一個城市連續執法。
裁判到各個賽區執法的差旅費由中國足協支付,每執法一場甲A比賽,中國足協付給主裁判勞務費1000元,甲B裁判的勞務費是800元。國際足聯付給執法世界盃比賽的裁判的勞務費是每場500美元。
根據中國足球甲級隊聯賽規程,裁判員到賽區工作,必須遵守中國足球協會裁判委員會、職業聯賽委員會的各項規定。
『叄』 足球的裁判員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1.執行競賽規則;
2.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3.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6.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7.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8.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9.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10.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12.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13.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14.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15.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16.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17.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18.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這可以包括:1.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3.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4.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6.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7.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8.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1.決議一: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2.決議二: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3.決議三: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肆』 乒乓球比賽中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職責各是什麼
1、乒乓球比賽中主裁負責保證比賽按程序進行,副裁判負責配合主裁判工作,內在主裁判領導容下做好工作。
2、具體為
原則上主裁判員全權負責本場比賽所有事務,副裁判員配合並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檯面的上邊緣、翻分、紀錄。
比賽中主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合法發球的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3)運動員阻擋;
(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如果設兩名副裁判員,每名副裁判員負責離他最近的半條邊線和站在這一方的運動員,就擦邊、發球違例和阻擋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做出宣判。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員,應增加一名計數員;如果場上有兩名副裁判員時,每名副裁判員當接發球員在他一側時做計數員。
『伍』 足球規則中 裁判員的職責是什麼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陸』 足球十一人制比賽有幾名裁判員,分別名稱是什麼
十一人制足球比賽
(一)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二)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三)扣除損失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五人制足球
(一)比賽應分為兩段相等的半場,每半場25分鍾。
(二)比賽時間應由計時員掌握。
(三)在每半場中,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至罰完為止。
(四)第隊每半場可要求一次一分鍾暫停,但應遵守如下規定:
1、只有各隊教練才能提出暫停。
2、比賽在死球時,計時員用不同於裁判的哨聲或其它聲音信號暫停比賽。
3、暫停後,雙方隊員均應停留在場內,但可靠近後備席近旁的邊線集合,聽取教練的指示。同樣,教練亦不能進入場內,只可以在場外邊線作指導。
4、一個球隊如上半場未使用「暫停」,下半場亦只能要求一次暫停而不可以獲得補償。
(五)中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0分鍾。
沙灘足球
1、比賽時間為36分鍾,分三節,每節12分鍾。
2、每節中間休息二分鍾。
3、在每節比賽中,因換人、受傷治療和其他意外等損失的時間應被補回。
4、如果執行罰點球或重新執行罰點球,每節時間可延長至罰點球結束。
『柒』 正式比賽中裁判員一共有幾個
四個,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一個第四裁判,以後可能還要增加底線裁判
『捌』 一場比賽里裁判員作用有多大,能決定比賽的發展嗎
在一場比賽里,裁判員是一個關鍵的位置因為他代表著比賽的過程與結果,也保證著比賽的公平公正。他們的工作不僅是要求熟練掌握比賽的規則,更是要在有技術技能的基礎上具備優良的品格和作風。
『玖』 一場足球比賽會有幾個裁判分別負責什麼工作
一場足球比賽會正式來講會有5個裁判,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一個第四裁判,還有一個替補裁判的存在,其中主裁判在球場上,兩個邊裁判在界外,四裁判換人舉牌,如果主裁判受傷了就換替補裁判出場。裁判的權力是執行有關賽事的比賽規則,每一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控制,這位主裁判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裁判員是根據比賽相關的事實從而最終作出決定,只有足球比賽在未重新開始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改變不正確的決定。
『拾』 足球比賽規則的裁判員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