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領事裁判權是什麼意思
[領事裁判權]:是指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在半殖民地國家取得的一種特權。它在對方領土的僑民不受所在國法律的約束,而由其本國領事依照其本國法律對其行使管轄權。
十九世紀以來,帝國主義國家將此種制度強加於亞非垃國家,嚴重侵害這些國家的屬地優越權。英國於1843年通過<虎門條約>、美國於1844年通過<望夏條約>、沙皇俄國於1858年通過<天津條約>,先後在中國取得領事裁判權,其後德、法、日等二十佘國也在中國取得這種特權。其內容是:(1)、中外混合案件(即其國家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和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如外國人為民事訴訟的原告,中國人為被告,由中國法庭審判;反之,如外國人為被告,中國人為原告,則由有關外國領事法庭按照其本國法律審判,這就是所謂的"被告主義"。刑事案件中,犯罪者為中國人由中國法庭審判,犯罪者為外國人由有關外國領事法庭處理。(2)、外國人單純案件(即其國家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案件),如英國人和英國人涉訟,完全由英國領事法庭審理,中國無權過問。(3)、外國人混合案件,情況比較復雜,一般也適用被告主義,被告所屬國家在中國不享有領事裁權者,由中國法院審理。與此相制度有關,在上海租界的會審公廨,外國領事甚至對純屬中國人之間的案件也出庭會審,操縱案件的判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各國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才被迫取消,但各帝國主義國家仍多方侵犯中國的司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此種特權徹底取消。
② 首先規定外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的條約是哪個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內1844年《中美望廈條容約》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③ 領事裁判權的制度內容
①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義,均由被告所屬國的法院或領事法庭依所屬國法律審理。
②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③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根據有關國家間的協議和法律解決。一般適用被告主義,即由被告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④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和不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如前者為被告,由其所屬國領事法庭審理;如後者為被告,由中國法院管轄。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與領事裁判權有關的,是所謂會審公廨(見會審公堂)制度。前面提到不平等條約中規定有觀審和會審的辦法,實際上,由於帝國主義得寸進尺,原來是相互的觀審變成了只許外國領事到中國官署觀看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而不許中國官員到領事法庭觀看中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會審也大大超出了原來條約的規定。外國領事不但干預中外交涉的訴訟案件,而且還篡奪了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的司法管轄權。由於租界的存在,中國政府曾經在上海、漢口、廈門設有「會審公廨」,審理租界內以中國人為被告的案件。
1868年《上海洋涇浜會審公廨章程》明確規定,無論是華民或洋商控告華民,概由會審公廨審理。外國人為原告時,領事可以觀審。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中國委員自行訊斷,各國領事官毋庸干預」。但帝國主義國家不斷擴展其特權,對於純屬中國人相互間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外國領事也來觀審,並實際上操縱案件的處理,成為會審。會審公廨變成中國與外國領事共管的機關。1926年上海會審公廨改為臨時法庭,取消了中國人之間民事案件由外國領事會審。這種制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才告結束。
④ 最早規定外國列強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平等條約是
最早規定外國列強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平等條約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清朝代表耆英與英國璞鼎查在虎門訂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五口通商章程》第13條規定:
凡英國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稟,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斷,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
這些規定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
所謂領事裁判權,就是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所在國家屬地主權的例外或侵犯。實際上領事裁判權就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
⑤ 為什麼說鴉片戰爭後中國喪失了領事裁判權
「領事裁判權」在近代被稱為「治外法權」,是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近代中國所獲取的一種司法特權。依憑此項特權,列強依據其國內法在中國境內對其僑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轄權,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各自的審判機構,實施與中國法律相異的審判制度。在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對於所有在其境內的外國人享有「屬地」的管轄權,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國家元首、外交使節等人員之外,任何外國人都必須遵從所在國的法律。主權國家對在其領地內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對其本國國民,主權國家當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這也是「屬人管轄」原則在國家權力中的體現。由於領事裁判權在近代中國社會的產生、擴大及其實現,出現了「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1](P.4216)的奇怪現象。
一、領事裁判權在近代中國的實現鴉片戰爭之前,中國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國家主權都能夠充分地得以行使。在中國的「化外人」能遵從中國的法律,中國也能夠用本國的法律對其進行管轄。在唐代,《唐律疏議》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皆以律論定刑名」。以後的《宋刑統》、《大明律》對「化外人」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擬斷」的記載。
然而,鴉片戰爭之後,這一狀況被列強的「堅船利炮」改變。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於中國領事裁判權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麥尊予與中國政府交涉的全權公使函中就表現出其貪婪的嘴臉:「英國商務監督或總領事,將遵照其本國政府的命令任意制定規則和章程,並設立法庭,以管理僑華的英國臣民;如有任何英國臣民被控犯罪,他將受監督或總領事為此目的所設法庭審理;如果他訊名有罪,他的處罰應聽由英國政府或他的官憲處理」。[2](P.712-713)兩年後,英國為了保護其可恥的鴉片貿易,掠奪市場和殖民地,發動了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由於清政府政治腐敗、經濟技術落後而最終在列強的強迫下與之簽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雖然該條約沒有關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但是這並不能說明英國人不想索取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在《南京條約》中,英國政府已為以後的領事裁判權做了鋪墊: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駐該五處(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引者注)城邑,專理商賈事宜。[3](P.31)緣此,英國人享有了向中國派駐領事的權利,在獲取中國領事裁判權上邁出了第一步。1843年10月8日,中英兩國代表在虎門簽訂了《五口通商章程》,該約的第13款對領事裁判權做出了規定:「倘遇有交涉詞訟……其英國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人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就領事裁判權制度而言,善後條約中較有影響的條款為:『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游者……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辦理。」[4](P.42)這是西方列強在華取得領事裁判權的第一個條約,標志著領事裁判權在中國的正式確立。美國緊隨英國,也急於取得在華領事裁判權。律師出身的美國公使顧盛深諳領事裁判權給英國人帶來的利益,同時也認識到領事裁判權是其大做文章的首選素材。他說:「在中國,我發現英國已經獲得她的臣民絕對地排斥在中國司法權之外的條約。同時,葡萄牙人由於在澳門有自己的審判權,也達到了同樣的目的。除了有這個問題的其它一切考慮外,我感到如果旅華美僑要服從當地管轄,而他們周圍的英國人、葡萄牙人卻可置身其外,那麼在中國的美國人的地位將是如何可恥。鑒於既存理由,我認為我有責任代表美國公民堅持類似的豁免。」[5](P.53)1844年2月,顧盛率領四艘軍艦來華,以發動戰爭威脅清政府。因剛剛在鴉片戰爭中慘敗,清政府無力再次應對戰爭,於1844年7月3日在望廈村與美國簽訂了《望廈條約》,該條約將領事裁判權實施的空間范圍由五個通商口岸擴大到中國沿海的各港口,不僅美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的爭訟案件要由美國領事審理,甚至美國人與其他國家僑民在中國的爭訟也「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6](P.55)這就把外國人之間的混合訴訟案件納入了其審判管轄的范疇,從而突破了英國人所取得的既有領事裁判權,也使領事裁判權在中國日趨完整。美國所獲得的這些條款是以後其他列強與清政府訂立涉及領事裁判權有關內容的藍本。美國歷史學家丹涅特在《美國人在東亞》一書中提到:美國條約比亨利·朴鼎查爵士所締結的各協定要高明的多;而且如此的高明,以致它立即變成為幾個星期之後議定的法國條約取法的典型,也變成為1847年3月29日簽訂的對挪威和瑞典條約的藍本。美國條約中高明的規定也隨即贏得英國人的承認,並且大加利用。[7](P.142)《望廈條約》簽訂後不久,法國也採取類似的方式迫使清政府於1844年10月24日簽訂了《黃埔條約》,該條約也對領事裁判權做出了規定:「凡有佛蘭西人與中國人爭鬧事件,或遇有爭斗中……系佛蘭西人,由領事官設法拘弩,迅速訊明,照佛蘭西例治罪,其應如何治罪之處,將來佛蘭西議定立矣」「佛蘭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協爭執事件,均歸佛蘭西官辦理。遇有佛蘭西人與外國人有爭執情事,中國官不必過問。」 [8](P.63)其後瑞典、挪威也與清政府簽訂了類似條約,其中有「因財產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9](P.76)的記載。1865年英、法、美三國駐上海領事趁小刀會起義之機要挾清政府修改《上海租地章程》,在租界內設立由外國領事直接控制的「工部局」和「巡捕房」,從而獲取了對租界內華人和無約國人的司法管轄權,由此擴大了在華領事裁判權的范圍。
在與列強所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往往都有「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如另有利益及於各國,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
應一體均沾,用昭平允」等等有關「一體均沾」的規定。這樣,無形之中西方列強憑借片面最惠國待遇中的「一體均沾」條款結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只要有一國能在中國獲得一項特權,其它各國就能憑借「一體均沾」的條款獲得相同的利益。這對中國的影響是深遠的,對加速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進程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領事裁判權的制度設計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隨著列強進一步擴大其領事裁判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程度進一步加深。1858年6月,清政府與俄國、美國、英國、法國四國簽訂了《天津條約》;1860年又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了《北京條約》;後又與德國、葡萄牙、丹麥、荷蘭、西班牙、比利時、義大利、奧地利、日本、秘魯、墨西哥、瑞士等殖民國家簽訂了一系列有關領事裁判權的條約。通過這些條約,列強進一步確定了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又經由「一體均沾」條款得到了更多對華的特權和利益。從與列強所簽訂的諸多不平等條約中,可以管窺領事裁判權所包含的法律制度等相關內容,其中主要包括:
(一)中外混合訴訟案件中外混合訴訟案件是指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外國人和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這樣的案件審理時一般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凡是外國人為原告的訴訟案件,而中國人為被告者,則由中國法庭按照中國法律審判;反之,凡是外國人為被告的訴訟案件,而中國人為原告者,則由有關外國領事法庭按照其本國法律審判。
在1843年10月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對此項原則就做出了規定。中美《天津條約》的第11款也規定:「……倘華民與大合眾國人有爭斗、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眾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損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勢,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10](P.91)以後所簽訂的各種條約在有關此案所涉及的處理原則上都有類似的規定。但到後期,隨著「觀審」制度的確立,這一原則對於加強保護外國人的利益方面又有所「變異」。
(二)外國之間的單純案件外國人之間的單純案件是指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國民之間的訴訟案件。這類案件的審理最為簡單,它完全排斥了中國的司法管轄而由當事人所屬國領事依照其本國法律審斷。1844年的中美《望廈條約》第25條,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的第15、16款對此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英國屬民相涉案件,不論人、
產,皆歸英官查辦」「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國懲辦」。
⑥ 領事裁判權`這是什麼權利
領事裁判權
consular jurisdiction
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軍東侵(11~13世紀)以後,西方國家開始在東方國家推行這種制度。當時在東方國家定居的歐洲國家商人,在他們自己中間推選出領事,處理本國商人彼此間的爭議。隨著歷史的發展,西方國家領事權力更加擴大,到19世紀,通過不平等條約,它們把領事裁判權制度強加於亞非國家[中國、日本、暹羅(泰國)、波斯、埃及等],使這些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嚴重損害。
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是中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除上述條約以外,許多西方國家援引最惠國條款,也取得了在華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餘國,即英、法、美、俄、德、日、奧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為實現上述「觀審」和「會審」的辦法,又建立了會審公廨制度(見會審公堂)。而且,原來是相互的觀審變成了只許外國領事到中國官署觀看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而不許中國官員到領事法庭觀看中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會審也大大超出了原來條約的規定。外國領事不但干預中外交涉的訴訟案件,而且還篡奪了租界內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領事裁判權制度於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廢除。其後土耳其於1923年、暹羅(今泰國)於1927年、波斯於1928年、埃及於1937年,中國經兩次世界大戰,先後予以廢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與國家主權原則根本不相容的特權制度在全世界廢除。
⑦ 領事裁判權 名詞解釋
領事裁判權,領來事裁判權自從它本身的性質和含義來看,這是外國在華僑民脫離中國司法管轄的一種特權。然而這並非是指他們可以不遵守中國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領事裁判權只是一種根據外國在華僑民本國的法律,由他們各自本國的駐華官員按照他們本國所准許的司法程序來確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的特權。總理衙門也曾明確表示外國人應和中國人一樣遵守中國的法律,如果違反應按照他們本國對類似案件所規定的法律予以懲罰。
⑧ 什麼是領事裁判權什麼是片面最惠國待遇
領事裁判權:
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實際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領事裁判權就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
片面最惠國待遇:
是指一國在通商、航海、稅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另一國享受現時或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同樣的一切優惠、特權或豁免等待遇。此種待遇稱為「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的取得必須有條約和根據。最惠國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相互享受最惠國待遇。但清朝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往往只片面規定該締約外國得享受最惠國待遇,而中國則無對等權利,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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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兩次鴉片戰爭領事裁判權是什麼
領事裁判權,屬於治外法權,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 。指,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領事裁判權,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中國,是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
所謂「在華領事裁判權」,乃鴉片戰爭後,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在強迫中國與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依照這種特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其發生何種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由其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1843年英國在香港設立法庭,並在當年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中正式規定,在華英國人的涉訟案件由英國自行裁判。由此開始了近代的「領事裁判權制度」。
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第21條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第24條規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似乎是採取會審制度。第25條規定,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除上述條約以外,許多西方國家援引最惠國條款,也取得了在華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餘國,即英、法、美、俄、德、日、奧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各國在中國享有的此項特權基本上是同等的。
半殖民地舊中國,外國在華的領事裁判權,主要內容有:
①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義,均由被告所屬國的法院或領事法庭依所屬國法律審理。
②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③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根據有關國家間的協議和法律解決。一般適用被告主義,即由被告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④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和不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如前者為被告,由其所屬國領事法庭審理;如後者為被告,由中國法院管轄。
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領事裁判權制度,於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廢除。其後土耳其於1923年、暹羅(今泰國)於1927年、波斯於1928年、埃及於1937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十月革命勝利後的蘇聯,戰敗國德、奧、匈,以及1928年比利時和1929年墨西哥,先後放棄了在華領事裁判權。1929年中國政府曾宣布從1930年起廢除所有國家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但因帝國主義國家的抵制,未能實現。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戰後,通過一系列條約,中國恢復了對在中國境內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蘭(1945)、瑞士(1946)、法國(1946)、丹麥(1946)、義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國國民的司法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中國人民終於徹底擺脫了包括領事裁判權在內的帝國主義的一切特權的羈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