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院申請再審的案子是必須得上網嗎
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決定,除了涉及隱私等以外,都要上網公開。
公開裁判文書,是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貳』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後,還能不能上訴我想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後,不能上訴。我國法院分為四類,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定裁判規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是涉訴群眾依法反映訴求、主張申訴和申請再審權利、參與訴訟活動的公共場所。為了維護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潔衛生的接待環境,保障公共安全,請自覺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順序排隊,自覺服從值班法警管理,聽從工作人員指導和引導。
二、不得大聲喧嘩、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不得在大廳內吸煙。
三、禁止攜帶管制性刀具、槍械、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進入大廳;禁止十八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進入大廳。
四、自覺接受體溫檢測和安全檢查,體溫超出正常標準的,應立即到醫院診斷治療;不適合帶入接待場所的物品,應自行妥善處理。
五、安檢後憑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裁判文書到第十一、十二號窗口領取登記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應主動向登記人員說明;一人代理多案的,應分別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權委託書。
六、填寫登記表應清楚規范,填好後按照案件的不同類型,分別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遞交登記表。不得有償代書登記表。登記表三十日內有效,月初月末填寫不受限制。
七、遞交登記表應逐人進行,等候人員應自覺在黃線外排隊。遞交登記表後按照登記人員的指示,分別到樓上對應的區域等候接談。
八、案件經過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並經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遞交登記表。民商事案件經過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或再審改判,當事人不服申請再審的,到九、十號窗口遞交登記表。
九、初次來訪人員遞交登記表後不得隨意離開,否則,經三次呼叫無人回應的,視為自動放棄接談,三個月內不予登記。
十、對於不服縣市區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應當由所在地法院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記,不收材料、不對下交辦,請來訪人回當地解決問題。
十一、對於經過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駁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當事人確有生產生活困難的,應依靠當地黨委政府解決。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記接談。
十三、對於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裁定駁回或者審查程序終結、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記、不再接談、不再審查處理。
十四、對於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程序當中的案件,當事人應向原審法院反映訴求。
『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談裁判規則如何形成
天津第二中級法院讓我養著老婆出軌生的王法官家的孩子。
『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後刑法條文的批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書中引用修正前後刑法條文如何具體表述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條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表述:
(一)有關刑法條文在修訂的刑法施行後未經修正,或者經過修正,但引用的是現行有效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二)有關刑法條文經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三)有關刑法條文經兩次以上修正,引用經修正、且為最後一次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經××××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二、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前的刑法條文,應當表述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三、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有關單行刑法條文,應當直接引用相應該條例、補充規定或者決定的具體條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後刑法名稱的通知》(法〔1997〕19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法釋〔2007〕7號)不再適用。
『伍』 最高人民法院徵收拆遷裁判規則五則在哪裡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徵收拆遷裁判規則五則具體如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版定的正當程序和事實權要件
2.房屋評估報告須按規定送達被徵收人
3.因公共利益徵收紅線范圍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4.租賃合同因徵收終止承租人無權分割補償款
5.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再起訴拆遷許可證違法,法院不予受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是否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柒』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能作為法院的裁判依據嗎
2017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中有答案!
『捌』 最高人民法院第56號指導案例的裁判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麼
您好,最高法指復導案例一制般都是正確的,在第56號指導案例中: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由此可知,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案件二審或者再審時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管轄恆定原則,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審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