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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裁判形式

發布時間:2021-01-27 05:13:33

❶ 二審判決的種類和形式是否是同一個概念

《刑訴法》第來189條第3項規定:「原判自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所以,二審法院即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適用該兩種處理方式均為合法。

在你說的情況中種類和形式差不多是一個意思~

當原判決(一審判決)事實嚴重不清,證據嚴重不足,或是在審判中存在徇私舞弊的情況,二審法院經核實後可以做出撤消判決,或是發回重審。它和維持原判、改判並行為二審判決的種類~

❷ 二審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方式有幾種請說明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抄一百五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基於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二審的書面審理的有關情況,是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以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所以有的法院是開一個詢問了解庭,來查清案件事實。

(2)民事二審裁判形式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

❸ 二審裁判的種類與適用

有裁定和判決兩種類型。
裁定的適用:(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3)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判決的適用:(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❹ 一審,二審的關系及裁判方式有什麼不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案件必須經過一審,一方當事人對一審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二審法院。一審法院一般是區、縣法院,只有極少數重大、疑難案件會由市法院、省法院一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
裁定的方式同,都用判決或者裁定。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的,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認為一審判決程序不當或者認定事實不清楚的,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如果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改判。

❺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可以採取哪些方式宣判

二審抄法院可以直接宣判,也可以委託原審法院宣判,民事案件還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法院代行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第一審人民法院代為宣判,並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代為宣判後五日內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並在送達完畢後及時將送達回證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委託宣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送達第二審判決書、裁定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❻ 第二審程序對原審裁判有哪三種裁判形式

(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專、量刑適當屬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
1、應當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❼ 對民事二審判決不服的救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❽ 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有哪些處理情形

二審裁判的處理結果包括維持原判、調解、撤訴、發回重審、和部分改判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❾ 民事訴訟法中二審程序有那些判決

你好,根據《民訴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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