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 雲南省勞動廳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雲勞[1995]136號)的內容在哪找
雲南省勞動廳
雲勞[1995]136號
為了進一步理順關系、完善管理辦法,根據當前我省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現就有關問題處理作如下規定,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一、 關於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問題:
1. 各地應按照雲勞險(1992)30號文件的要求,抓緊清理落實歷年傷殘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工作。對今後新發生的傷殘職工應按規定程序及時給予辦理。
2. 因工傷殘被鑒定為1—10級的職工,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頒發由省統一印製的《職工因工傷殘證》,作為領取傷殘待遇的依據,凡尚未辦理《職工因工傷殘證》的應及時進行補辦。
3. 因工傷殘被鑒定為1——4級的職工,其護理費標准全省統一以一九九四年全省的社會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全省每月為376元),並分別按基數的50%、45%、40%、30%計發。護理費的調整,每年七月一日由省勞動廳根據全省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增幅的40%公布一次,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二、 關於行業統籌的關系問題。國家標准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管理的鐵路、郵電、電力、水利、民航、金融、有色、交通、煤炭、中建、石油勘探11個行業以及省批准養老保險實行系統統籌的冶金、煤炭、省建、農墾四個系統,除養老保險業務外,其它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業務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當地社會保險統籌管理范圍。
三、 關於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審批許可權問題。凡企業職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無論是正常或提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一律由縣以上勞動部門負責審核批准。各級社會保險局在支付其待遇時應嚴格審查,凡屬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批准退休退職的,不得撥付和發放退休退職金。企業職工提前1至3年退休的,要嚴格按照雲勞(1995)23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對未經省批准進行三項制度改革的企業,不得放寬職工的退休退職條件。
四、 關於近幾年國家和省規定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增發的各項糧油、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雲政發(1992)174號文件、雲勞(1993)102號和103號文件、雲政發(1994)81號文件、雲政辦發(1994)175號文件、雲勞(1994)138號等文件規定給企業離退休人員增長的待遇,一律進入離退休金計發基數,也進入抗日戰爭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每年增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五、 關於實施工傷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問題。各地應按照省的統一部署抓緊調查測算,制定可行方案,並盡快組織實施。凡暫不具備以地、州、市為單位社會統籌的,應組織開展以縣(市)為單位的社會統籌。
2. 雲南省工傷賠償計算標准,要完整的省級賠償標准,誰能給我個,萬分感謝!
是現行標准。
《雲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賠償標准部分是:
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帳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原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金÷120個月的金額低於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補足差額。
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其按月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以及治療工傷部位舊傷復發的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
十一、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後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安家補助費,標准為本人工資的6個月。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十二、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為: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30個月、六級2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
十三、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為: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6個月、八級4個月、九級2個月、十級1個月。
十四、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6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4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2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10%支付給本人。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雲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十五、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
十六、申請工傷待遇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保險待遇審批申請表。
十七、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作適時調整。
十八、用人單位因破產、關閉、撤銷、歇業(含視同歇業)、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優先撥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並將工傷一級至四級傷殘領取工傷津貼的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以及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待遇的手續移交長期居住地的社區管理,未建立社區的,可委託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管理。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五級至十級傷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十九、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派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用人單位應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凡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二十、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准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一、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停交工傷保險費的,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而造成職工工傷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並支付差額。
二十二、本實施辦法不適用於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實習學生。
二十三、未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埠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傷亡事故或受到職業傷害的,應由用人單位、職工或直系親屬向參統地或取得營業執照單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外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委託的,由受委託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辦理工傷認定事宜。
二十四、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於雲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雲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1997〕156號)中的《雲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3.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一個單位嗎
是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舊稱,可能是還沒有整合完畢並改名過來吧。
4. 雲南省關於經勞動仲裁後補繳社保的5號文件
當地社保局可以查詢。
5. 勞動仲裁裁判員是依據那些法十興裁判
勞動仲裁機關的仲裁勞動糾紛,法律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系的法律、法規、行政規定、司法解釋等:
包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還有還有勞動保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相應的司法解釋。
此外,《安全生產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各省(市、自治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等,都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
6. 勞動合同法雲南從啥時候執行的
《勞動合同法》執行的時間是2008年1月1日,全國都一樣,《勞動合同法》屬於全國性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 經過了勞動仲裁裁判對方不服起訴勞動局
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終局裁決例外),法院是否會推版翻仲裁的結果,要看仲裁權是否正確,雙方當時要重新提交證據,又得看證據是否充分。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十五內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在立案後二三十天左右開庭,到時會有傳票通知。是否請律師,自己決定,但是,請律師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參加勝訴機率。
8. 根據 雲南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 規定,有哪些的勞動權益受根本條例調整
成了無法擺渡的堤岸。時光逐漸老去,那麼記憶可否風干?那些無意
間就被拼接的畫片,觸摸著誰的疼痛,撕裂著誰的傷感。常常在雨中解讀所有的心事,雨點強
烈的敲打著玻璃窗,滴滴
9.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辦事指南
勞動合同登記須知
服務范圍:中央、省屬用人單位、駐昆部隊和省及省以上工商注冊的企業勞動合同登記。
攜帶材料:
(一)初次辦理勞動合同登記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式3份。
2、勞動合同登記登記花名冊(新簽)一式3份。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其他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5、新招收錄用人員,須提供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妥的《招收錄用手續》。
6、有約定事項的單位,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
7、《勞動用工登記證》。
(二)2008年1月1日以後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辦理續訂登記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後30日內辦理):
1、 前一次已經鑒證或登記的《勞動合同書》1份。
2、《續訂協議書》一式3份。
3、勞動合同登記名冊(續訂)一式3份。
4、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回執。
5、《勞動用工登記證》。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辦理續訂登記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後30日內辦理):
1、前一次已經鑒證或登記的《勞動合同書》1份。
2、2008年版勞動合同書一式3份。
3、勞動合同登記名冊(新簽)一式3份。
4、《勞動用工登記證》。
(四)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登記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
1、已經鑒證或登記的《勞動合同書》1份。
2、勞動者辭職申請或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合同通知書。
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式3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3份。
5、勞動合同登記名冊(解除/終止)一式3份。
6、《勞動用工登記證》。
備註:勞動合同書、續訂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合同登記名冊等內容請用水筆填寫,不得塗改,不得代簽 。
10. 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嗎
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
僅僅適用於本單位
法律適用於全國
這是兩件事情
當然了如果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公示
可以作為裁判勞動糾紛的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