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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賽裁判

發布時間:2021-01-25 09:55:13

㈠ 足球比賽有幾個裁判

4個裁判
1個主裁:在場上的「總指揮」,看球員有沒有犯規行為
2個邊裁:幫助主裁,看越位之類的,還有一些球員的惡劣行為(比如下暗手打人)有時也靠邊裁的指證
1個第四官員:在教練席附近,主要是舉換人的液晶屏和比賽剩下的時間,不太干涉比賽場內運作

㈡ 一場足球比賽一共有幾個裁判

確切的說應該是5個,
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一個第四裁判,還有一個是替補裁判,

㈢ 足球比賽中,足球場上有幾個裁判。分工是怎樣的

一個主裁判在球場上,兩個邊裁在界外,一個第四裁判管換人舉牌,還有一個是替補邊裁(就這屆才有),要是主裁判受傷了就用替補的

㈣ 足球裁判各個級別能吹什麼樣的比賽

足球裁判員一般分為國家三級、國家二級、國家一級、國家級、國際級裁判。

1、國家三級也就是入門級裁判,可以在地方足協報名參加學習班,通過地方足協的考試獲得國家三級裁判證,可以參加地方足協組織的比賽,一般擔任第四官員和助理裁判。

2、國家二級足球裁判,需有國家三級裁判證,通過地方足協考察,由地方足協組織二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考試後獲得國家二級裁判證,可以參加地方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3、國家一級足球裁判,需有國家二級裁判證,通過地方足協的考察後,推薦到省級足協參加國家一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家一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省級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4、國家級足球裁判,需要有國家一級裁判證,通過省級足協考察後,推薦到中國足協參加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家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省級足協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5、國際級裁判,需要有國家級裁判證,通過中國足協考察後,推薦到亞足聯參加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理論考試和體能考試和1年的執法考察後,獲得國際級足球裁判員證,可參加國際足聯組織的比賽執法,可擔任第四官員、助理裁判、主裁判。

6、小標題:2018年FIFA公布中國足協國際級裁判名單:主裁7人邊裁9人 女子裁判8人。

(4)足球賽裁判擴展閱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

㈤ 國際足球賽幾個裁判的

有三人,第四官員(替補裁判員)是執行足球比賽裁判任務的四名成員之一。雖然工作在場外,但在賽場管理、隊員替補、傷員處理和傷停補時等許多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國際足聯對第四官員工作非常重視,在〈足球競賽規則〉的補充說明中增補了第四官員的職責。因此第四官員是比賽中不可缺少的執法成員,應該認真履行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第四官員的職責及工作內容

第四官員自進入比賽場地後即開始按照規則的規定履行職責,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是指競賽規程、裁委會及主辦機構對比賽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因此,第四官員應事先認真學習和了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尤其涉及到自己的工作,如替補人數、替補席位數、技術區的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便按規定執行工作。

(二)准備替補上場執法
第四官員在比賽前應將自己的裁判服裝、鞋襪及執法用品准備齊全,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按照賽前組委會的規定,及時上場擔任比賽的裁判工作。

(三)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場的管理工作
在裁判員的要求下,第四官員一般應做到:
1、未經裁判員同意,場外任何人不能進入比賽場地(包括受傷隊員重新入場)。
2、阻止向場內投遞飲料或其他物品。
3、令替補席位上多餘人員離場。
4、制止教練員或其他人員在技術區內干擾比賽。
5、禁止替補隊員在邊線外熱身或用球活動,在其他區域熱身也不得穿正式比賽服裝。
6、禁止攝影記者離開規定區域隨意走動,或違反夜間使用閃光燈的規定。
7、對其他干擾、影響比賽的情況進行管理。

(四)負責比賽中隊員的替換工作
第四官員當接到比賽隊要求替換隊員的名單後,應按下列程序完成替換工作:
1、 審查上場隊員是否為賽前列入替補名單中的隊員,替補手續是否合乎要求。
2、 檢查替補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規定。
3、 待比賽成死球時,用規定信號向裁判員提示。
4、 經裁判員同意,場上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從中線處離場後,再允許替補隊員進場。
5、 記錄替換隊員號碼、時間。

(五)負責比賽備用球的保管
每場比賽第四官員應管理好比賽的備用球,賽前要對球的氣壓進行檢查。比賽中裁判員認為需要使用備用球時,應及時提供,賽後應負責將球歸還主辦機構。

(六)協助裁判員執行工作
第四官員除了執行規定的任務外,還應該積極協助裁判員做好其他工作,如比賽前,協助檢查比賽場地;提前60分鍾收取比賽雙方隊員名單並核對上場隊員名單;檢查上場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比賽中,協助記錄替補隊員、進球隊員、被警告或罰出場隊員的號碼和時間,以及場上發生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況。比賽後,協助校對記錄內容及處理其他善後工作。

(七)公布比賽應補足的時間
一般在每半場進行到44分鍾時,裁判員用信號告訴第四官員應補時的時間,第四官員則根據裁判員的決定,將延長的時間用換人牌向比賽隊及觀眾公布。

(八)報告比賽有關情況
在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機構提交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的報告,並必須在賽後總結時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㈥ 足球比賽有幾個裁判

有三人,第四官員(替補裁判員)是執行足球比賽裁判任務的四名成員之一。雖然工作在場外,但在賽場管理、隊員替補、傷員處理和傷停補時等許多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國際足聯對第四官員工作非常重視,在〈足球競賽規則〉的補充說明中增補了第四官員的職責。因此第四官員是比賽中不可缺少的執法成員,應該認真履行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第四官員的職責及工作內容
第四官員自進入比賽場地後即開始按照規則的規定履行職責,其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是指競賽規程、裁委會及主辦機構對比賽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因此,第四官員應事先認真學習和了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尤其涉及到自己的工作,如替補人數、替補席位數、技術區的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便按規定執行工作。
(二)准備替補上場執法
第四官員在比賽前應將自己的裁判服裝、鞋襪及執法用品准備齊全,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按照賽前組委會的規定,及時上場擔任比賽的裁判工作。
(三)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場的管理工作
在裁判員的要求下,第四官員一般應做到:
1、未經裁判員同意,場外任何人不能進入比賽場地(包括受傷隊員重新入場)。
2、阻止向場內投遞飲料或其他物品。
3、令替補席位上多餘人員離場。
4、制止教練員或其他人員在技術區內干擾比賽。
5、禁止替補隊員在邊線外熱身或用球活動,在其他區域熱身也不得穿正式比賽服裝。
6、禁止攝影記者離開規定區域隨意走動,或違反夜間使用閃光燈的規定。
7、對其他干擾、影響比賽的情況進行管理。
(四)負責比賽中隊員的替換工作
第四官員當接到比賽隊要求替換隊員的名單後,應按下列程序完成替換工作:
1、
審查上場隊員是否為賽前列入替補名單中的隊員,替補手續是否合乎要求。
2、
檢查替補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規定。
3、
待比賽成死球時,用規定信號向裁判員提示。
4、
經裁判員同意,場上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從中線處離場後,再允許替補隊員進場。
5、
記錄替換隊員號碼、時間。
(五)負責比賽備用球的保管
每場比賽第四官員應管理好比賽的備用球,賽前要對球的氣壓進行檢查。比賽中裁判員認為需要使用備用球時,應及時提供,賽後應負責將球歸還主辦機構。
(六)協助裁判員執行工作
第四官員除了執行規定的任務外,還應該積極協助裁判員做好其他工作,如比賽前,協助檢查比賽場地;提前60分鍾收取比賽雙方隊員名單並核對上場隊員名單;檢查上場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比賽中,協助記錄替補隊員、進球隊員、被警告或罰出場隊員的號碼和時間,以及場上發生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況。比賽後,協助校對記錄內容及處理其他善後工作。
(七)公布比賽應補足的時間
一般在每半場進行到44分鍾時,裁判員用信號告訴第四官員應補時的時間,第四官員則根據裁判員的決定,將延長的時間用換人牌向比賽隊及觀眾公布。
(八)報告比賽有關情況
在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機構提交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的報告,並必須在賽後總結時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㈦ 一場足球比賽會有幾個裁判分別負責什麼工作

一場足球比賽會正式來講會有5個裁判,一個主裁判,兩個邊裁,一個第四裁判,還有一個替補裁判的存在,其中主裁判在球場上,兩個邊裁判在界外,四裁判換人舉牌,如果主裁判受傷了就換替補裁判出場。裁判的權力是執行有關賽事的比賽規則,每一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控制,這位主裁判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裁判員是根據比賽相關的事實從而最終作出決定,只有足球比賽在未重新開始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改變不正確的決定。

㈧ 一場足球賽需要幾個裁判員

需要4個裁判!在場上一個主裁判,場邊有兩個邊裁,還有一個第四裁判,負責換人和補時的時間,主裁判有特殊情況時他也可以頂替主裁判!

㈨ 目前的足球比賽場上共有幾名裁判分別負責什麼

目前的足球比賽場裁判人數有兩種,一種是傳統的三人制:一名主裁判在場上鳴哨執法,兩名助理裁判(以前名稱叫巡邊員)在邊線外來回觀察並協助主裁判執法。另一種是傳統的三人制再另設兩名在球場兩端的端線助理裁判協助主裁判執法。

㈩ 足球賽有幾個裁判

1個主裁:在場上的「總指揮」,看球員有沒有犯規行為
2個邊裁:幫助主裁,看越內位之類的,還有容一些球員的惡劣行為(比如下暗手打人)有時也靠邊裁的指證
1個第四官員:在教練席附近,主要是舉換人的液晶屏和比賽剩下的時間,不太干涉比賽場內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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