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理學中,先正式淵源,後非正式淵源為什麼為什麼不適用裁判刑事案件
正式法源包括 憲法、法律、法規等.
非正式法源是正義標准、政策、道德信念、內外國法等容等.
罪行法定原則的意思是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這里的法指的是刑法,也就是說刑事案件只能按照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和處罰,即刑事案件只能適用正式的成文法律,而不能適用其它國家法律,道德標准,習慣.等等.而民事案件則沒有這些限制.
㈡ 法理學-神明裁判你怎麼看
神明裁判作為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區常用的司法裁判方法,從法律文化的多元現象的角度講,是很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的。從學術上來說,穗積陳重稱其為潛勢法之一類,中國現今大多數學者則稱其為習慣法或民間法之一種。畢竟在中國這樣一個以地緣文化和血緣文化為主導的社會中,民族聚居區的社會構造及其運轉,主要不是因為國家法發揮了強大的協調控制功能,而往往是憑借其固有的傳承的民間習慣法的作用的結果。在法律尚未獨立,尚未完全從其他社會控制系統中分化出來以前,在法律還沒有開始發揮它的社會功能之先,神明裁判則代替法律發揮了相似的功能。它首先明確了人們的是非觀念,形成了人們關於生活中一切事務的對與錯的評判標准;其次,它在糾紛發生時,邪惡行為產生後及時有效的做出了懲治,這是至關重要的,它的這種有效的懲治措施使得社會得以穩定,人心得以安撫,正義得以伸張;最後,更為重要的是它的過程的恐怖引起了人們內心充滿了巨大的心裡反映,因而產生了巨大的震懾作用,正是這種震懾作用得以使人們循規蹈矩的安分的生活。在它的經常性的適用過程中,神明裁判則具備了強大的規范和引導力量,給予了一個社會威嚴有力的正義和邪惡的評價標准,使得人們得以精神上的憑借和依偎。由此可見,「神判與後來產生的法律形式共同具備了儀式性、權威性、普遍性,以及習俗、約束力等屬性,共同具備了判斷、懲治、震懾等社會功能,而且即使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他們的這些屬性也基本上形成了互相交叉的關系,並首先是由神判培養了這些屬性,擔負了這些功能,確定無疑的影響了法的變遷。」(海乃拉莫(彝)、曲木約質(彝)、劉堯漢:涼山彝族習慣法案例集成[M],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8,39,53,47.)
可見,我們不能簡單的以現代法學的眼光來評判神明裁判的作用和價值,不能簡單的視其為愚昧與落後,也不能盲目的以國家法來替代。因為,它作為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基本生活習慣,已然成為這些民族聚居區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精神土壤,在這樣一個傳統與習慣對人們的日常行為在很大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社會中,國家法的強制力即使不降到最低限度,也還要謹慎的考慮它自己的所能起的作用和所應擺的位置,不可以純粹的以現代理性邏輯公式化的以國家法同化或替代民間習慣法,而應當適時而恰當的尋求國家法與民間習慣法的契合點與相似處,以達到國家法與民間習慣法在處理民族聚居區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有效的妥協與合作。因為,畢竟「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
㈢ 司法權性質中的裁判性、中立性和被動性各指什麼呢
依相關法理簡析如下:
裁判性指司法機關對行為、事項的裁判權。即有權作出裁判。
中立性指司法機關獨立、中立、公正的行使裁判權。即不依附、偏向任何—方當事人。
被動性指在民事、行政和部分刑事〈刑事自訴〉紛爭中,司法機關不主動介入,即"民不告、官不究。"
㈣ 論述美國法學家德沃金說:「法理學是司法裁判的總論,任何法律判決的沉默序言。」
現在寫東西的稿費都快一塊錢一個字了。
㈤ 解釋什麼是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顧名思義,就是司法機關作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我國司法裁判就是法院審判。
一、司法裁判,本身要清晰無異議,做到從技術到規則的全面闡釋。
司法裁判中,法官在解釋某條法律的時候,既要有自己對法律條文字面意義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來已有規則、範例等的影響,還要面對復雜案件闡釋自己對法律的理解,這種理解在許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樹。美國學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話:法官和律師有時爭論的並不是法律是什麼,而實際上是爭論法律應該是什麼的問題,他們的意見不一致是關於忠實和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其次,法官不能自動售貨機式地裁判案件,他應當清晰地闡明法律規定,因為法律作為以語言為載體的行為規范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後性等。
二、權威的司法裁判,必須具有「三性」,即:合法性、正當性、可接受性。
1、「合法性」要求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裁判,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2、「正當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以正當、合理為價值追求;
3、「可接受性」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訴訟參與人乃至社會公眾的認同。要想實現公平正義,並且讓公眾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得到了實現,裁判的這「三性」缺一不可。
三、在新媒體時代,要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做到:
1、合法性要求:守住法律底線,突破法律底線地枉法裁判,應當受到媒體的譴責;
2、正當性要求:通過傳媒信息把握社會情勢,准確行使裁量權。
3、可接受性要求:通過傳媒釋放信息,增強公眾對公平正義的認知。
總之,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對於法官做到裁判「三性」、實現公平正義,既是挑戰,也是機遇。法官要以開放和自信的心態去應對媒體,在堅持依法裁判、不違背職業倫理的前提下積極吸收信息並且主動釋放信息,在「一收一放」之間實現公平正義,並且讓公眾感受到這種公平正義。
㈥ 鉛球裁判法的理解
對於鉛球比賽的判罰標準是根據鉛球比賽的規則來制定的。
㈦ 在司法裁判中 法律原則有哪些功能法理學
1、司法裁判離不開法律原則的指導。
2、法律原則具有彌補具體法律規則缺失的作用,當法律規則缺失的時候,司法裁判可援引相應的法律原則來對有關事件作出裁判。
3、法律原則對司法裁判中相關的自由裁量權有限製作用,是確定形式自由裁量權合理范圍的重要依據。
4、法律原則在可在特定的情況下發揮補救作用。當立法食物導致出現個別明顯錯誤法律規則或者出現突發事件只是直接使用法律規則作出處理會發生明顯不公時,需要放棄對特定法律規則的直接使用,轉而運用相應的法律原則。
㈧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則有哪些內容
(一)按照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律原則可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1、公理性原則,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構成的原則,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導出來的法律原則,是嚴格意義的法律原則,例如法律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它們在國際范圍內具有較大的普適性。
2、政策性原則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出於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則,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婚姻法中「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等等。政策性原則具有針對性、民族性和時代性。
(二)按照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范圍大小,法律原則可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1、基本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所適用的、體現法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原則。
2、具體法律原則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於某一法律部門中特定情形的原則,如(英美)契約法中的要約原則和承諾原則、錯誤原則等。
(三)按照設計的內容和問題不同,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1、實體性原則是直接指涉及實體法問題(實體性權利和義務等)的原則,例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規定的多數原則屬於此類。
2、程序性原則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訴訟法)問題的原則,如訴訟法中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辯護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
1、法律原則的效力普泛性地體現於一切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中,即只要法律條文發生法律的效力,也就意味著法律原則在起作用;
2、當具體的法律規則失去法律效力時,法律原則依然具有效力,從而以法律原則來補法律規則失效後的真空;
3、當法律規則的內容有明顯漏洞時,法律原則以補漏的方式直接產生法律效力;
4、當法律規范之間出現沖突時,根據法律原則的一般規定來協調法律之間的沖突;
5、當法律規則的內容出現模糊時,借法律原則以明晰之;
6、當法律規則對有關的社會關系沒有具體規定調整對策時。
不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通過司法判決確定或發現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原則,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通過嚴謹的法典規定法律原則,法律原則和法律的其他內容一樣,都具有法律效力。不但如此,正如上述6個方面的表述,它還具有法律規則所不及的法律效力。
㈨ 德沃金說:「法理學是司法裁判的總論,任何法律判決的沉默序言。」誰可以幫我闡述一下對這句話的理解謝
呵呵,對德沃金我研究不多,說說我的看法吧
首先在哲學基礎上,德沃金所持的是以伽達默爾為代表的詮釋學進路,在德沃金看來哈特的描述社會學理論是存在問題的,其主要原因在於其認為哈特的承認規則理論識別不出原則,而原則又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在我看來,德沃金認為至少用規則這個概念很難描述出整個法律體系的全貌,而准確表達對於現代法哲學而言又是非常重要的);換句話說,德沃金認為至少在「疑難案件」這一問題上,哈特的規則理論無法解答,所以他提出用「建構性解釋」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疑難問題」,那麼這種建構性解釋的基礎又是什麼呢?德沃金認為是由於交往和協商而形成的共識,也就是所謂的「政治道德」,而這就是所謂裁判的總論與序言。對於這種論斷,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拉茲與夏皮羅等都進行了反擊,他們的觀點認為作為建構性解釋基礎的政治道德在司法這個層面是不可靠的,因為對於疑難案件而言,決定案件的社會共識或許根本就存在,而且即便我們可以通過協商形成共識,但是這種協商本身就導致著其不可能成為解決裁判的方式,因為效率太低!而且考慮到不同類型的社會與文化的差異、以及社會群體的理性化程度的差異,這種理論能取得多大的成效,需要人們繼續調查與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