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球主裁判有些什麼權利
(一) 裁判長 裁判長由競賽委員會推選,他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個單位,他是由該比賽的組織機構委派的全權代表,負責指揮整個大賽。國際上將裁判長按級別分金牌裁判長和銀牌裁判長,分別擔任級別水平不同的比賽工作。 職責如下: 1.對競賽規程、競賽規則、行為准則、網球規則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問題,他有權進行解釋和處理。 2.賽前,安排必要的裁判學習,使他們能全面了解所適用的一切規則與程序。 3.指定裁判組長並保證其能正確地履行職責。 4.保證每塊球場,球網及網柱都能符合網球規則的要求,即以下設備: (1) 裁判椅: 高度應在1.82—2.44M之間,其中心點位置應距網柱0.914米。 若使用麥克風,必須固定安裝,且須有開關。裁判椅周圍不得安裝可供公共廣播的麥克風。 (2) 司線椅: 發球司線員和端線司線員的坐椅,應安放在其對應線的靠近擋網處的位置,以不妨礙運動員正常比賽為宜,約距邊線3.66米,位置不可墊高。有陽光時,盡量背對,無陽光時,面對主裁。中線及邊線司線員的坐椅,除另有安排,應放置在相應線的假定延長線後方,靠近邊擋網,距底線不小於6.4米。 (3) 司網椅 根據比賽的形式,安放在網柱後方或單打支柱側後方,盡可能地放在主裁對面。 (4) 運動員椅 必須安排在主裁判椅的兩側,且應有遮陽傘。 (5) 場上用品 每場比賽均應提供給運動員水或飲料。 5.保證賽場周圍的擋網,廣告牌和後面的牆壁不能是以白色、黃色或其它淺顏色,以免影響運動員的視線。 6.賽前應召集各參賽隊的教練員、領隊開聯誼會,並通知他們比賽的有關事項(如用何種球,用球數,換球局數,地面條件,何種賽制等)。 7.在運動員駐地及賽場顯著位置設置布告欄以便貼各種通知,戰表及成績公告。 8.確定參賽選手名單和種子選手名單,准備與抽簽相關的各種資料、工具。 9.進行公開性抽簽。在相關位置張貼抽簽表,以及次目的戰表。 10. 以緊接前場的方式或限定開始時間的方式,安排每日賽事。 (1) 預選賽 應在正選賽開始前一天全部結束,除因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干擾外,預選賽中運動員在一天內最多能安排兩場單打。若在一天內賽完一輪以上的預選賽,其比賽順序 應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按抽簽表順序進行。 (2)正選賽 除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外,運動員每天最多可安排一場單打,一場雙打,除裁判長另有安排,應先安排單打,再打雙打。 11. 在前一場因特殊原因提前結束時,裁判長應通過一切合理手段,盡量通知下場比賽的運動員,以免運動員被動棄權。 12. 決定某一場比賽是否更換場地或暫停。 若因天氣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因素,導致正在進行中的比賽無法順利進行,裁判長有權暫停比賽或更換其它場地進行。 13. 在比賽中,裁判長對有違反准則的運動員有權給予各種處罰,直至取其消比賽資格。對不利於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調整或撤換。 14. 賽前賽後,安排運動員進退場。 15. 比賽期間,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規則的問題,可請裁判長解決,其判定為最後裁決,裁判長應始終在場,但不可做主裁。 16. 比賽結束後,安排有關人員出成績冊,並宣布比賽名次,向大會主辦單位寫出書面總結,給每位裁判員寫書面鑒定,並與個人總結一起上交主辦單位。 (二) 裁判組長 裁判組長是在競賽委員會推選的裁判員中,由裁判長指定的工作能力強,態度認真的有威信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召集足夠,合格的裁判員擔任比賽工作。 2. 組織裁判員進行必要的賽前訓練,並復習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 3. 准備一份比賽中所負責的裁判員的名單,並標明各自的級別,交予裁判長。 4. 制定每天裁判員的進場順序,所做安排需經裁判長同意。 5. 賽前召開碰頭會,介紹有關場次的安排和執法程序,如何呼報,裁判手勢要求,場地輪轉安排等。 6. 評比裁判員的工作表現。 7. 比賽中應隨時在場,除裁判長另有安排,不能上場做主裁或司線。 8. 協助裁判長工作。 (三) 裁判員 裁判員是競賽委員會推選的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國際上按水平分國級金牌、銀牌、銅牌裁判及國際白牌裁判。國內按級別分國家A、B、C級及一、二、三級裁判。 職責如下: 1. 熟悉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在比賽中要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准確、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2. 著裝規范、得體。 3. 賽前提前於運動員到場,檢查場地、各種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盡量不與運動員特別是即將對其執法的運動員交談。 4. 上場時必須攜帶記分表、秒錶、筆、量網尺、挑邊器等工具。 5. 賽前檢查運動員的服裝是否符合《行為准則》中關於服裝的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其在15分鍾內更換,否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6. 面對裁判椅,召集運動員進行賽前會議及組織挑邊。 7. 確保比賽用網球的充足及一、兩個舊球。 8. 裁定比賽中一切事實問題。 9. 確保雙方運動員及司線員能按規則行事。 10. 對運動員因有關規則而產生的問題請裁判長的要求應允許。 11. 按照國際網聯的裁判員職責和程序,在每分結束後要做到一、 判斷;二、面向失分方呼報(必要時要加以手勢);三、正確填寫記分表。 12. 對於司線員的誤判要及時更改。 13. 在沙土地場比賽時,因運動員提出界內外問題發生爭議時,有義務責令司線員或親自檢查球印。 14. 盡力維持賽場秩序並負責引導球童,以有利於運動員正常比賽。 15. 用手中的秒錶隨時控制比賽正常運行。 16. 換球前,應適當提前開啟球筒,並做充分檢查,以免因換球而延誤比賽。 17. 在比賽中,因種種原因造成比賽中斷時,要收集比賽用球以確保其是重新比賽的用球,並且要記錄發球員的姓名、場上的球員位置、中止時間及分、局、盤等比分。 18. 比賽結束後,要立刻離開球場,認真正確填寫完記分表,並交給裁判長。 19. 若有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要向裁判長匯報,仔細認真填寫違反行為准則罰款表,並交予裁判長。 (四) 司線員 司線(網)員是由競賽委員會推選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著裝統一、規范。 2. 賽前准時到場。 3. 選擇視角最好的位置,觀察自己所司之線。如果視線被運動員遮擋,應適當的進行移位調整。 4. 完成所負責之線的呼報,面對自己職責之外其他司線員或主裁的判定不做任何評論。 5. 如遇運動員阻礙視線而未看見球的落點,應立即做出未看見的手勢。 6. 意識到自己的誤判時,要立刻進行更正。 7. 若主裁改判你的判定,應遵從,不應與其對抗。當運動員問及呼報和改判時,應不予回答,將問題交給主裁解決。 8. 負責底線、中線、邊線時應注意腳誤。 9. 當主裁未看見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時,應在不影響比賽的情況下向主裁判報告。 10. 不要為運動員拾球、遞毛巾。 11. 比賽中不與觀眾交流。 12. 不為運動員鼓掌。 13. 未經主裁同意,不得擅自離場。 14. 保持良好的工作姿態,呼報宏亮、准確,手勢標准、到位。 二、裁判員行為准則 1. 裁判員應具備良好的身體狀況。 2. 裁判員應准時出席指定的比賽。 3. 裁判員在其擔任的賽事、工作中,學習、理解並掌握《網球規則》,所有的賽事規程及《行為准則》。 4. 裁判員的著裝及儀態應與比賽的莊重性和整體性相符合。 5. 裁判員在賽期中不允許喝含酒精類飲料。 6. 裁判員不能擔任與其有關系的運動員場次的工作。 7. 比賽之餘,裁判員應就運動員要求與之討論規則的解釋及提高裁判水平和運動員行為表現的問題作出回答。 8. 裁判員不要與運動員熟識並建立親密關系。 9. 裁判員不應以任何方式就賽事進行打賭。 10. 裁判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會議。 11. 裁判員應在任何時候都對運動員完全保持公正態度,不要有涉及同運動員有私人關系或採取任何有損裁判公正性或引起質疑的行為。 12. 裁判員在任何時刻都要有專業的、高尚的舉止,並對所有與賽事有關的人員及公眾給予相當的重視。
2. 網球 主裁判職能
(一) 裁判長
裁判長由競賽委員會推選,他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個單位,他是由該比賽的組織機構委派的全權代表,負責指揮整個大賽。國際上將裁判長按級別分金牌裁判長和銀牌裁判長,分別擔任級別水平不同的比賽工作。
職責如下:
1.對競賽規程、競賽規則、行為准則、網球規則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問題,他有權進行解釋和處理。
2.賽前,安排必要的裁判學習,使他們能全面了解所適用的一切規則與程序。
3.指定裁判組長並保證其能正確地履行職責。
4.保證每塊球場,球網及網柱都能符合網球規則的要求,即以下設備:
(1) 裁判椅:
高度應在1.82—2.44M之間,其中心點位置應距網柱0.914米。
若使用麥克風,必須固定安裝,且須有開關。裁判椅周圍不得安裝可供公共廣播的麥克風。
(2) 司線椅:
發球司線員和端線司線員的坐椅,應安放在其對應線的靠近擋網處的位置,以不妨礙運動員正常比賽為宜,約距邊線3.66米,位置不可墊高。有陽光時,盡量背對,無陽光時,面對主裁。中線及邊線司線員的坐椅,除另有安排,應放置在相應線的假定延長線後方,靠近邊擋網,距底線不小於6.4米。
(3) 司網椅
根據比賽的形式,安放在網柱後方或單打支柱側後方,盡可能地放在主裁對面。
(4) 運動員椅
必須安排在主裁判椅的兩側,且應有遮陽傘。
(5) 場上用品
每場比賽均應提供給運動員水或飲料。
5.保證賽場周圍的擋網,廣告牌和後面的牆壁不能是以白色、黃色或其它淺顏色,以免影響運動員的視線。
6.賽前應召集各參賽隊的教練員、領隊開聯誼會,並通知他們比賽的有關事項(如用何種球,用球數,換球局數,地面條件,何種賽制等)。
7.在運動員駐地及賽場顯著位置設置布告欄以便貼各種通知,戰表及成績公告。
8.確定參賽選手名單和種子選手名單,准備與抽簽相關的各種資料、工具。
9.進行公開性抽簽。在相關位置張貼抽簽表,以及次目的戰表。
10. 以緊接前場的方式或限定開始時間的方式,安排每日賽事。
(1) 預選賽
應在正選賽開始前一天全部結束,除因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干擾外,預選賽中運動員在一天內最多能安排兩場單打。若在一天內賽完一輪以上的預選賽,其比賽順序 應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按抽簽表順序進行。
(2)正選賽
除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外,運動員每天最多可安排一場單打,一場雙打,除裁判長另有安排,應先安排單打,再打雙打。
11. 在前一場因特殊原因提前結束時,裁判長應通過一切合理手段,盡量通知下場比賽的運動員,以免運動員被動棄權。
12. 決定某一場比賽是否更換場地或暫停。
若因天氣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因素,導致正在進行中的比賽無法順利進行,裁判長有權暫停比賽或更換其它場地進行。
13. 在比賽中,裁判長對有違反准則的運動員有權給予各種處罰,直至取其消比賽資格。對不利於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調整或撤換。
14. 賽前賽後,安排運動員進退場。
15. 比賽期間,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規則的問題,可請裁判長解決,其判定為最後裁決,裁判長應始終在場,但不可做主裁。
16. 比賽結束後,安排有關人員出成績冊,並宣布比賽名次,向大會主辦單位寫出書面總結,給每位裁判員寫書面鑒定,並與個人總結一起上交主辦單位。
(二) 裁判組長
裁判組長是在競賽委員會推選的裁判員中,由裁判長指定的工作能力強,態度認真的有威信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召集足夠,合格的裁判員擔任比賽工作。
2. 組織裁判員進行必要的賽前訓練,並復習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
3. 准備一份比賽中所負責的裁判員的名單,並標明各自的級別,交予裁判長。
4. 制定每天裁判員的進場順序,所做安排需經裁判長同意。
5. 賽前召開碰頭會,介紹有關場次的安排和執法程序,如何呼報,裁判手勢要求,場地輪轉安排等。
6. 評比裁判員的工作表現。
7. 比賽中應隨時在場,除裁判長另有安排,不能上場做主裁或司線。
8. 協助裁判長工作。
(三) 裁判員
裁判員是競賽委員會推選的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國際上按水平分國級金牌、銀牌、銅牌裁判及國際白牌裁判。國內按級別分國家A、B、C級及一、二、三級裁判。
職責如下:
1. 熟悉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在比賽中要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准確、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2. 著裝規范、得體。
3. 賽前提前於運動員到場,檢查場地、各種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盡量不與運動員特別是即將對其執法的運動員交談。
4. 上場時必須攜帶記分表、秒錶、筆、量網尺、挑邊器等工具。
5. 賽前檢查運動員的服裝是否符合《行為准則》中關於服裝的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其在15分鍾內更換,否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6. 面對裁判椅,召集運動員進行賽前會議及組織挑邊。
7. 確保比賽用網球的充足及一、兩個舊球。
8. 裁定比賽中一切事實問題。
9. 確保雙方運動員及司線員能按規則行事。
10. 對運動員因有關規則而產生的問題請裁判長的要求應允許。
11. 按照國際網聯的裁判員職責和程序,在每分結束後要做到一、
判斷;二、面向失分方呼報(必要時要加以手勢);三、正確填寫記分表。
12. 對於司線員的誤判要及時更改。
13. 在沙土地場比賽時,因運動員提出界內外問題發生爭議時,有義務責令司線員或親自檢查球印。
14. 盡力維持賽場秩序並負責引導球童,以有利於運動員正常比賽。
15. 用手中的秒錶隨時控制比賽正常運行。
16. 換球前,應適當提前開啟球筒,並做充分檢查,以免因換球而延誤比賽。
17. 在比賽中,因種種原因造成比賽中斷時,要收集比賽用球以確保其是重新比賽的用球,並且要記錄發球員的姓名、場上的球員位置、中止時間及分、局、盤等比分。
18. 比賽結束後,要立刻離開球場,認真正確填寫完記分表,並交給裁判長。
19. 若有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要向裁判長匯報,仔細認真填寫違反行為准則罰款表,並交予裁判長。
(四) 司線員
司線(網)員是由競賽委員會推選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著裝統一、規范。
2. 賽前准時到場。
3. 選擇視角最好的位置,觀察自己所司之線。如果視線被運動員遮擋,應適當的進行移位調整。
4. 完成所負責之線的呼報,面對自己職責之外其他司線員或主裁的判定不做任何評論。
5. 如遇運動員阻礙視線而未看見球的落點,應立即做出未看見的手勢。
6. 意識到自己的誤判時,要立刻進行更正。
7. 若主裁改判你的判定,應遵從,不應與其對抗。當運動員問及呼報和改判時,應不予回答,將問題交給主裁解決。
8. 負責底線、中線、邊線時應注意腳誤。
9. 當主裁未看見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時,應在不影響比賽的情況下向主裁判報告。
10. 不要為運動員拾球、遞毛巾。
11. 比賽中不與觀眾交流。
12. 不為運動員鼓掌。
13. 未經主裁同意,不得擅自離場。
14. 保持良好的工作姿態,呼報宏亮、准確,手勢標准、到位。
二、裁判員行為准則
1. 裁判員應具備良好的身體狀況。
2. 裁判員應准時出席指定的比賽。
3. 裁判員在其擔任的賽事、工作中,學習、理解並掌握《網球規則》,所有的賽事規程及《行為准則》。
4. 裁判員的著裝及儀態應與比賽的莊重性和整體性相符合。
5. 裁判員在賽期中不允許喝含酒精類飲料。
6. 裁判員不能擔任與其有關系的運動員場次的工作。
7. 比賽之餘,裁判員應就運動員要求與之討論規則的解釋及提高裁判水平和運動員行為表現的問題作出回答。
8. 裁判員不要與運動員熟識並建立親密關系。
9. 裁判員不應以任何方式就賽事進行打賭。
10. 裁判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會議。
11. 裁判員應在任何時候都對運動員完全保持公正態度,不要有涉及同運動員有私人關系或採取任何有損裁判公正性或引起質疑的行為。
12. 裁判員在任何時刻都要有專業的、高尚的舉止,並對所有與賽事有關的人員及公眾給予相當的重視。
3. 新的民法典一共有幾本書啊
新的民法典就一本啊,只是把之前的一些小的部門法變成他的每一編而已,會很厚,但就是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