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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職責

發布時間:2020-11-24 21:53:31

❶ 乒乓球比賽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職責各是什麼

1、乒乓球比賽中主裁負責保證比賽按程序進行,副裁判負責配合主裁判工作,內在主裁判領導容下做好工作。
2、具體為
原則上主裁判員全權負責本場比賽所有事務,副裁判員配合並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檯面的上邊緣、翻分、紀錄。
比賽中主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合法發球的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3)運動員阻擋;
(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如果設兩名副裁判員,每名副裁判員負責離他最近的半條邊線和站在這一方的運動員,就擦邊、發球違例和阻擋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做出宣判。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員,應增加一名計數員;如果場上有兩名副裁判員時,每名副裁判員當接發球員在他一側時做計數員。

❷ 助理裁判員的職責

職責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與助理裁判員配合
一、越位的配合

(一)判罰越位是助理裁判員協助裁判員的一項重要工作,裁判員應經常保持與處在同一半場的助理裁判員的聯系,這是避免"漏旗"的首要條件。

(二)由於判罰越位的首要條件是同隊隊員踢(觸)球的一瞬間,他是否處在越位位置,因此,比賽進行中,隊員向前踢球時,裁判員認為攻方某隊員可能越位,即應注視助理裁判員有無越位旗示。有時還會考慮助理裁判員因故舉旗較慢,而在適當的時刻第二次看旗。

(三)為了協助裁判員掌握好對越位的判罰,助理裁判員始終與守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齊平,並隨時注視攻方隊員的集團,重要的是擴大視野和觀察的范圍,以利於判斷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是否越位。如發現隊員越位,應及時將旗上舉,向裁判員示意,裁判員則應及時鳴哨判罰越位犯規。

(四)盡管裁判員判罰越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助理裁判員的協助,但裁判員始終不應放棄自己的主觀觀察和判斷,做到心中有數。

(五)裁判員看見助理裁判員的越位旗示後,認為不需要或不應判罰時,應回以簡明的信號,助理裁判員則應及時收回旗示(這種情況在場上應盡量避免)。

(六)如助理裁判員的越位旗示是正確的而裁判員又漏看了旗示,其發展可能有兩種情況:
1、球被對方截獲或踢出成死球,越位給守方造成的威脅已不復存在,助理裁判員應及時收回旗示。
2、越位隊員對守方的威脅仍然存在,繼續進攻有可能進球或已射球入門,此時助理裁判員應堅持其上舉的旗示,以供裁判員發現後改正,這只是一種補救的方法,裁判員應盡量避免漏看旗示。

(七)在罰球區附近攻方踢任意球時,如果裁判員負責觀察越位,則助理裁判員一定要跑到球門線看球是否進門。兩人形成一個對角線。在球場上絕對不能形成兩個人站在一條直線上。當攻方隊員踢球後不存在越位和球進門時,助理裁判員應及時回到原來的位置觀察越位。

二、定位球的配合

(一)開球。裁判員應站在開球半場內中圈附近,球的左側後方,一面觀察球是否合法開出,一面保持與守方半場助理裁判員面向聯系,兩個助理裁判員則分別與兩隊倒數第二名隊員齊平觀察可能出現的越位等情況。

(二)球門球。裁判員應站在中圈附近,觀察球踢出後雙方爭奪及攻守發展情況。

(三)踢角球。無論在哪一角球區踢角球,裁判員應根據雙方隊員的位置,在罰球區的左側區域選擇自己便於觀察的位置。踢角球所在半場的助理裁判員根據裁判員的配合要求,站在球門線延長線的角旗後面,裁判員與助理裁判員互相配合,觀察球是否合法地放在角球區內;守方隊員在球踢出前距球是否夠9.15米;球踢出後運行中是否在空中越出球門線;以及球踢出並進入比賽狀態後,可能發生的犯規及球進門的情況。另一名助理裁判員在中線附近,注意守方踢出的球和可能的長傳反擊。

(四)罰球點球。裁判員應站在罰球區內與罰球點平行的延長線上,以便於觀察球是否合法地放在罰球點上、守方守門員及攻守方其他隊員在球未踢出前是否站在合法位置上、球是否合法地踢出等。該半場助理裁判員應站在近端的罰球區線與球門線交接處場外。

(五)任意球。若在中場踢任意球,裁判員應站在便於觀察犯規情況並能與助理裁判員保持聯系的位置上。 若在接近守方罰球區處踢任意球,裁判員應站在與守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齊平的位置上,觀察球踢出時的越位、犯規和球是否進門。

三、擲界外球的配合

在擲界外球時,裁判員應注意擲球隊員的手部動作,助理裁判員應注意擲球隊員的腳部動作。

四、球出界的配合

(一)球出邊線
規則賦予助理裁判員的職責之一,就是舉旗示意球的整體越出邊線,並示意由哪一方擲界外球。當助理裁判員明顯看清最後觸球者時應及時舉旗示意由對方擲界外球;若球出界時助理裁判員距球較遠或其他原因看不清最後觸球為哪一方時,助理裁判員可將旗上舉,裁判員應迅速出示手勢批示由某隊擲界外球,助理裁判員根據裁判員手勢作出相應的旗示。
(二)球出球門線
規則賦予助理裁判員的又一職責,就是舉旗示意球的整體越出邊線,並示意由哪一方擲界外球。當助理裁判員明顯看清最後觸球者時應及時舉旗示意由對方擲界外球;若球出界時助理裁判員距球較遠或其他原因看不清最後觸球為哪一方時,助理裁判員可將旗上舉,裁判員應迅速出示手勢指示球門球或角球,助理裁判員根據裁判員手勢作出相應的旗示。

五、球進門的配合

球進門判某隊勝一球,是足球比賽裁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必須藉助助理裁判員的旗示。對球的整體是否在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作出准確的判定,裁判員必須有自已的主觀判斷。

因此裁判員應隨時觀察,當球有可能入門時,必須全力接近罰球區,在不影響隊員活動的情況下,深入到球門區附近,以便觀察准確。助理裁判員也必須跑到球門線,以協助裁判員觀察球進門。其配合如下:

(一)若是清楚、無事故的球進門,助理裁判員從靠近球門線的位置上沿邊線向中線快速移動向裁判員示意球已進門,裁判員見到助理裁判員的行動信號,結合自己的判斷,再鳴哨判定球進門。

(二)雙方在球門前爭奪,一瞬間發生球的整體越過球門線,裁判員由於位置不利等原因未看清楚,如助理裁判員所處的位置已經看清楚球已進門時,助理裁判員應將旗直接指向中圈,示意球已進門,裁判員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旗示判勝一球。

(三)如果在混亂中,守方隊員故意用手和臂部阻止球入門,而裁判員對此沒有看到這個犯規,助理裁判員卻已清楚地看到這個手球犯規,應及時舉旗搖動,裁判員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旗示,立即停止比賽,作出相應的判罰。

(四)雙方在球門前爭奪中,裁判員對某一球是否進進球門有懷疑時,必須密切注意助理裁判員的旗示,如助理裁判員清楚地看到球並未入門,應站在原位置不動,按比賽前准備會預定的信號,向裁判員提示球未進門。

六、比賽時間的配合

上下半時即將結束時,根據准備會的分工,在最後3分鍾內助理裁判員應給裁判員一個明顯的信號提示,裁判員再根據場上的實際情況決定延長多少時間,並在最後1分鍾內用明顯信號通知第四官員。
第四官員根據裁判員的決定,將延長時間用換人牌向觀眾顯示。在延長時間內,因故損失的時間裁判員仍可補足,最終由裁判員決定比賽結束。

七、決勝期罰球點球的配合

第一助理裁判員站在球門線上,負責觀察守門員是否站在球門線上、球的整體是否越過球門線;而裁判員則觀察守門員是否站在球門線上,球未向前移動時,守門員是否向前離開球門線和攻守雙方的其他犯規情況;第二助理裁判員則在中圈附近負責管理雙方准備罰球的隊員。

八、場上運動員發生突發事件的配合

(一)在裁判員視線以外的突發事件 在裁判員視線以外的突發事件,就是指裁判員未看見的突發事件。一般較多發生在裁判員身後,有時也可能發生在裁判員身前,只是由於各種原因,裁判員視線被擋而未看見。當比賽中出現裁判員視線以外的突發事件時,凡就近看清的助理裁判員應予協助,具體可視情節輕重,舉旗示意裁判員停止比賽,或在比賽成死球時舉旗。如果裁判員背向舉旗的助理裁判員,不能及時看見旗示,則另一名助理裁判員應迅速呼應,舉旗提示裁判員。此後,裁判員可根據助理裁判員提供的情況和建議,對有關運動員作出教育和處罰。

(二)圍攻裁判員的突發事件 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比賽成死球時。具體可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由裁判員獨自處理,就近助理裁判員觀察情況,默記主要肇事者號碼,或者就近助理裁判員(必要時另一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迅速進場協助裁判員處理,並保護裁判員和默記主要肇事者號碼。一旦在事件平息後,當裁判員需要時,助理裁判員能夠提供情況,從而有利於裁判員作出准確的處罰。

(三)轉攻助理裁判員的突發事件 一般多見於在比賽成死球時。當裁判員發現這種情況時,應及時上前制止,並視情節輕重,作出准確的處罰。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裁判員身後,被圍攻助理裁判員可舉旗示意,另一側助理裁判員亦舉旗示意。此後,裁判員應迅速到達圍攻地點予以制止,並根據助理裁判員提供的情況和建議對有關運動員作出准確的處罰。

❸ 裁判長的職責(23條)

裁判長和裁判員,是有所區別的。

裁判長職責

1。裁判長應由競賽委員會推選,裁判長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
2。裁判長不應是官員,他是競賽委員會的成員。
3。裁判長必須精通規則和實施運用規則,要能迅速作出決若,並對其所採取的行動負完全責任。
4。裁判長有權指定或更換裁判員、司線員、底線裁判員和網上裁判員。
5。如果一場未進行完的比賽需重賽,裁判長可以在徵得比賽雙方的同意後,作出仲裁或繼續比賽的決定。
6。裁判長有權指定比賽的場地,有權決定請假運動員在限定日期比賽。裁判長有權決定無故不出場比賽的運動員和經過點名而不準備出場比賽的運動員為負方。
7。由於天黑或是場地、氣候等條件的原因,裁判長可以隨時決定延期比賽。
8。當裁判員表示自己不能裁決時,裁判長可以根據規則條文決定任何得分。裁判長的決定是最後的判定。
9。當一場重要比賽在進行時,當決賽在進行時,裁判必須親臨現場,最好是坐在裁判椅旁邊。他應當與比賽中發生的任何事情保持密切聯系,如果運動員要求明確某些事實,這時他就能以此作為判決問題的依據。10。裁判長無權糾正裁判員、司線員、底線裁判員或網上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判決。
11。競賽委員會應在現場維護比賽的正常秩序,並對比賽中發生的任何問題作出決定,此時可以組織裁判或任何兩個競賽委員會成員開會,當開這樣的會時,在聽取當事運動員申訴後,可以取消競賽委員會某一成員或某一裁判員對其處分的決定。競賽委員會幾個成員在現場可組成一個合乎法定人數的審議小組。

應該沒有23條那麼多,如果需要,可以參考裁判員的職責。

游泳總裁判有哪些職責

(1)總裁判在大會領導下全面領導和分配裁判員的工作。

(2)根據規則和競賽規程精神解決比賽中的有關問題,並可決定規則中未詳盡或沒有明文規定的問題,但不能修改規則和規程。

(3)總裁判可隨時干預比賽,以保證規則和規程得以執行,有權判決有關比賽進行時的各種異議。

(4)當裁判員的判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做最後決定。當終點裁判員的名次與計時員計取的成績不一致時,總裁判有權決定名次。

(5)對犯嚴重錯誤或不稱職的裁判員可做適當處理,必要時可停止其職務。

(6)根據本人的觀察或其他裁判員的報告,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或錄取資格。

(7)應於賽前檢查場地、器材是否符合規則的規定。如採用自動計時裝置,應派專人負責檢查自動計時裝置是否准確可用。

(8)在每項、組比賽開始時,總裁判應用連續短促哨聲示意運動員脫外衣;然後用長哨聲示意運動員站到各自的出發台上,兩腳距出發台前緣相同距離(仰泳項目和混合泳接力項目的仰泳運動員應立即下水,在總裁判發出第二聲長哨時,仰泳運動員應迅速游回澉端做好出發准備);當所有運動員都做好出發准備時,總裁判用手勢通知發令員。如發現運動員搶碼犯零星時,總裁判有權發出信號將運動員召回。

(9)各項、組的比賽成績經總裁判簽名交報告員和記錄員公布。

(10)副總裁判協助總裁判領導裁判工作。副總裁判和技術檢查員可與總裁判輪流擔任執行總裁判領導裁判工作。(執行總裁判是臨場裁判工作中執行總裁判的職責)

❺ 乒乓球裁判員的職責是什麼

裁判工作是個業余工作,體育運動中除了足球之外,尚沒有職業的裁判員。做裁判工作的人往往緣於對乒乓球的熱愛與喜歡,自發地去為乒乓球事業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裁判員第一要明確裁判工作的要求;第二要研究規則,理解規程;第三要宏觀管理,微觀把握;第四要明確基本職責;第五要熟練掌握臨場裁判程序;第六要有高超的臨場藝術;第七要有一定的比賽執法經驗;第八要注意乒乓球運動的發展趨勢及規則的更新與變動。裁判長第一要明確裁判長職責;第二要具備裁判長工作的處理技巧;第三要掌握裁判長的工作流程,清楚每一環節怎麼做;第四要學習國際裁判手冊中的理論,掌握國際乒聯裁委會的有關精神。
就我國情況而言,裁判員掌握乒乓球裁判理論主要依據就是最新的乒乓球規則,以及由乒協發行的裁判手冊或有關規定。有些省市體委或個人印發的輔導材料只要與規則精神相統一,都可以用來參考,但需注意,這些不是「蘭本」。所以,每一位裁判員都應有一本乒乓球規則,並注意規則的變動與更新。如最近更新的大球問題,將於奧運會之後正式使用40毫米大球,如果我們做裁判員都不知道,將造成工作的被動。

我國八運會時,高級裁判員培訓班上總結了裁判員的工作流程。分賽前、賽中、賽後三個階段。具體地說:
賽前:接受任務,進入角色。
1、接受文件或通知等形式的指令,領會了解比賽規程、比賽辦法。
2、接受審核和報名,進行資格核對,做到准確無誤, 百密無疏, 盡量防止更改和或變動報名。
3、制定抽簽方案、辦法,確認種子(裁判長最怕種子不到),重大比賽可參考運動最新排名。
4、實施抽簽(時間、地點、人員、器具),賽前進行預抽。
5、編排競賽日程,合理安排強度、時間、經費、轉播等,可進行多方案試編,形成方案後仔細校對,形成秩序冊。
6、了解比賽場地、燈光、球台、器材等設備,確認場地合法性。
7、安排運動隊賽前練習場地表。
8、了解裁判隊伍狀況,明確與副裁判長分工。
9、安排裁判員學習實習,分組確定骨幹。
10、下達裁判員任務書,分階段,分台次。考慮重要場次裁判,如入場式,第一場,決賽等。
11、參加領隊、教練員、裁判長聯席會,明確過時棄權、號碼布等有關問題。
12、參加組委會會議(也可與聯席會一起),向有關領導匯報比賽及抽簽原則。
賽中:全力以赴,確保比賽
(1)形成裁判長,副裁判長的最佳分工。始終親臨賽場(或副裁判長),佩戴明顯標志,席位。
(2)隨時准備待命解釋規則。
(3)處理棄權。接受申訴。處理突發事件,意外事故。
(4)控制比賽進度,高度裁判員。
(5)執行紀律,處理運動員,教練員的作風,記錄在案。
(6)第二階段抽簽,時間、地點、人員、用具。
(7)半決賽、決賽或重要場次比賽裁判員安排。
(8)賽中裁判長要巡視賽場,裁判員的表現,運動員等的表現。必要情況下撤換裁判員(工作難點)。
賽後:善始善終,務求圓滿。
(1)單項比賽成績,計算名次,准確無誤宣布名次。
(2)事先可以打出兩種結果,賽後一分鍾發給大家。
(3)工作技巧。
(4)組織好發獎儀式。
(5)匯編技術文書、成績冊,當天晚上及時分發,打完一場輸入電腦一場,連夜加工,在各隊離會之前發到手中,注意工作效率。
(6)上交總結。主要寫比賽特點,教訓,發現的人才,報告等。
(7)召開裁判員總結會,表彰優秀裁判員、優秀運動隊。
5、紅黃牌的使用
紅黃牌實質是對運動員行為作風的處理牌,對教練員不良行為(主要是非法指導)的處理牌,是裁判員用的也是裁判長用的。使用的層次:
1 警告
2 罰一分
3 罰二分
4 報告裁判長 也未必完全按照以上順序,情節嚴重可直接採取果斷措施。
6 關於輪換發球法
裁判員應完全理解,實質是時間管製法,為了使比賽不至於無限制、拖、磨,能確保健康、連續進行下去。注意定義、何時實行、實行時下一個發球的確定、報數及雙方至少得19分後該局不再實行等有關問題。
7、最近規則的幾項新變動
(1)球的顏色,白色或橙色。
(2)10月以後實行大球。
(3)賽區場地改為5米高,燈源應5米以上。
(4)運動員不得在賽區內選球。
(5)一場比賽中可以有1分鍾叫停,接受指導(電視台要做廣告)指導者身份事先說明。
(6)賽中任何人流血,立即停賽,進行醫療處理。

❻ 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有哪些動作怎麼做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1、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3、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常見的動作:
1、得一分——單手食指伸出(與地面垂直),與眼睛同一高度(身高低於170CM,建議手舉高點擺到175CM的位置),停留1~2秒(以便讓記錄台、球隊、觀眾清楚是多少分),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向下彎曲。
2、得二分——單手食指與中指伸出,與眼同高,停留1~2秒,接著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與中指向下彎曲。
3、三分試投(不是得分,是投籃隊員正在三分投籃區域做三分的投籃嘗試)——單手過頭頂伸直手臂舉向空中,拇指、食指、中指展開。
此手勢自投籃隊員作三分試投時,追蹤裁判立即作出,一直保持到球觸及籃圈但不中籃可以放下,或沒有辦法中籃的三分試投也可以放下。當4區的三分低位區有三分試投,前導裁判必須以此手勢提示追蹤裁判有三分試投,而追蹤裁判必須重復此手勢以確認三分試投的有效性,當追蹤裁判舉起手勢確認,前導裁判才能放下他的手勢。
4、三分投籃成功——兩個手全高舉過頭頂(伸直手臂),每個手伸出拇指、食指、中指表示。
此手勢必須由追蹤裁判作出,也只有追蹤裁判才有權力作出,前導裁判不得做此手勢。除非前導裁判宣判了防守隊員對投三分隊員的犯規,而三分中籃時,此手勢才由前導裁判作出並確認三分投籃是否有效。
5、取消得分或取消比賽——雙手(手掌)在胸前作交叉狀(剪刀狀)交叉一次。
比賽中常見的國際裁判員有激情的表演,比如A1運球結束連跑一步、二步、三步投籃,接著投籃球進,裁判員馬上鳴哨投籃得分不算,並非常誇張地用兩手掌在胸前交叉、交叉再交叉,以此特別強調得分無效(記住:裁判員的手勢比語言更有力!)。

阻擋:犯規鳴笛後,雙手叉腰,這樣來回幾次。
打手:犯規鳴笛後,左手成90度,右手拍打左手一下。
推人:犯規鳴笛後,雙手作同樣的前後推動,2至3次。
走步:犯規鳴笛後,雙手握拳,前後滾動3至5次。
雙帶:犯規鳴笛後,雙手手掌張開,上下排動3至5次。
暫停:雙手手掌做同樣90度向上肩碰,1至2次。

❼ 裁判職責 (打一數學名詞)

左顧右盼;移項;
風止柳練靜;垂直;
並駕齊驅;平行;
尋找單據;求證
裁判職責;定理

❽ 籃球場上裁判的職責是什麼

籃球場上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1)·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2)·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3)·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4)·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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