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事裁定適用於什麼范圍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兩種必要的應急措施。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事實上要涉及實體問題,如財產保全要查封、扣押財產,先予執行要責令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但是對財產的保全並非決定財產的歸屬,先予執行也只是基於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責令被告預先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所以,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與程序問題緊密相關,人民法院採用裁定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形式。當事人撤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允許。但是,當事人的撤訴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允許其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訴訟程序中途停止。終結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繼續進行下去,因而最終結束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的筆誤,是對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由於不涉及法院斷定的實體問題,因此採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中途停止。終結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失去繼續進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終結束執行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不予執行的情節,法院經審查屬實後,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確認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也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作出這一項彈性規定,以保證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有: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經公示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種是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及財產保全和先於執行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外,對其他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②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是()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是:C10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於盡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利於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盡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
(2)民事裁判權擴展閱讀:
根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上訴是因對第一審裁判聲明不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參加第一審程序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一審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越級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事人不服一審法院裁判提起上訴時,必須遞交上訴狀;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提交上訴狀的,視為未上訴,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③ 如何製作民事訴訟抵押權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對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處理決定。它既體現了司法權威和審判獨立,又體現了執法水平與判案能力。裁判文書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反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考察法官素質和進行司法管理,也是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因此,裁判文書製作水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從筆者所在法院裁判文書評查看,格式不規范問題依然存在,有些地方不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標准》要求。裁判文書內容與《法官行為規范》對文書製作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結構機械、說理簡單,套話多,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和說理不夠,沒有體現質證、認證過程,沒有按照「三性」對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公式化問題較突出。另外,部分案件裁判文書對無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沒有進行歸納,或者爭議焦點歸納得不夠精練、准確。
規范的裁判文書,要求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准確無誤,說服力強,在裁判文書中體現法院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展示裁判結論的公正性,格式和規范符合要求,努力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其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具體來講,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內容全面、說理透徹、邏輯嚴密、用語規范;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簡練、准確、規范。
對審判程序及審判全過程的敘述:(1)如實敘述當事人的名稱、案由、立案時間、開庭審理時間、訴訟參加人到庭等情況;(2)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寫明轉換程序的時間和理由;(3)追加、變更當事人的,寫明追加、變更的時間、理由等情況。
對訴訟各方訴狀、答辯狀的歸納:(1)簡要、如實歸納訴訟各方的訴、辯主張;(2)在歸納中做到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④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人員在民事訴訟中享有上訴權的是( )
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享有上訴權條件:
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實體權利義務,享有上訴權,可以提起上訴。有權提起上訴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繼承人可以提起上訴。有權提起上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上訴。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一審中相當於原告的地位,具有實體權利義務,因此可以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不是被告,只是因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涉及其利益才參加到訴訟中輔助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不享有獨立的上訴權。但是,如果一審法院對其作承擔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決,即當然具有上訴權。
第一審程序中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共同訴訟人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共同權利或者共同義務的,即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如果其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即應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行使上訴權。如果其中有的共同訴訟人申明不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應作具體分析,認為上訴案件能成為可分之訴的,對申明不上訴的共同訴訟人可以不列入;認為上訴案件不能成為可分之訴的,其他共同訴訟人都應列人。第二類是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即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他們是因為所訴標的為同一類而由法院合並審理而成為共同訴訟人的。他們各自享有上訴權,可以獨立提起上訴。一個人上訴不對其他人產生上訴效力,只對該提起上訴的人有效。
作為第二審程序中的被上訴人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一審程序中作為上訴人相對方的當事人,或者與其爭訴的第三人都可作為被上訴人。換句話說,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的相對方即為被上訴人,為一審程序中的相對一方當事人,或者與之爭訴的第三人(不具實體權利義務的除外)。第三人提起上訴的,一審中的原告、被告雙方均為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人作為被上訴人,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共同訴訟人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即共同訴訟人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當對方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則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都是被上訴人。另一種情況是共同訴訟人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即共同訴訟人為普通的共同訴訟人。當對方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是否作為被上訴人,取決於對方當事人是否將其列為被上訴人,他們不是自然成為共同被上訴人。
⑤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中進行了規定。
附:《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⑥ 生效民事判決權利人死亡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對此情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就已經專明確規定「最為被執行人的公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該條說明了被執行人死亡不會產生判決的財產義務不能執行的法律後果。被執行人死亡的應以其遺產履行判決義務。
《最高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4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⑦ 法庭房產糾紛判決確權是什麼意思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於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無不當。關於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
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於法律並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見,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⑧ 他人的民事判決書的判決條款損害了我的權益,我該怎樣維權
該案件開庭審理時你沒有參與吧,如果沒有可以申請撤銷。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為了有效防止虛假訴訟,並從程序上拓寬對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2012年我國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新增加了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之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至此,我國立法中正式確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的訴訟制度。
⑨ 發回重審民事案件。按法定程序,再出判決書需要經法院審判委員會開會審查嗎當事人有權申請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