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古羅馬法律體系中,市民法、裁判官法及萬民法之間有何不同
市民法是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法律,即平等的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是現代民法的始祖.
萬民法,調整的是包括了埃及人,高盧人等等"外國人"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調整范圍的不同是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
古羅馬「自然法」 、「萬民法」意義及關系考
「法」這個概念在不同的時空有著不同的含義;從特定歷史背景出發,去理解特定時空條件下的「法」的概念,是學術研究的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西方法律史的二元觀傳統中去探求古羅馬法中「自然法」、「萬民法」及「市民法」的各種不同的含義,澄清相互之間的區別,並嘗試提供一些可能的解釋。
一、 西塞羅對古希臘自然法思想的繼承
最早提出「自然法」一詞的是赫拉克利特(約前5世紀),他認為:一切人法受哺於神法。自然法學說由此發端,遂歷經希臘羅馬、中世紀、和近代古典三大時期。考夫曼教授認為:這三大時期的自然法存在以下三點基本共性。第一、自然法是不變的和普適的,適於一切時間和一切人;第二、藉助理性,自然法是可認識的;第三、自然法不僅是實證法的標准,而且在後者與其相悖時取而代之。[1]當然,這三點共性也非以同樣的程度一以貫之於自然法的歷史,在其各個階段這些共性得到不同的彰顯。
在歷經柏拉圖(公元前427—前347年)和亞里斯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後,斯多葛派哲學最終完成了對「自然法」概念的塑造。斯多葛哲學以「自然」為核心,強調自然是支配性原則,其本質具有一種理性的品格,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能為人類所認識;自然法也具有普遍性(common law of nature),適用於一切人,這一特徵恰應了斯多葛哲學家的終極理想——人們作為世界公民在「世界國家」(a world-state)里平等地生活。
⑵ 裁判官與法官有什麼不同
法官申案是有陪審團的,案件的判決由陪審團裁定法官宣讀,而裁判官不需要,可以有裁判官本人對案件進行裁決.
⑶ 裁判官是啥啊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的裁判法庭由三位太平紳士或裁判官共同負責執行簡易過犯的懲處(或作「循簡易程序審訊」):法庭可裁決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監禁處分。裁判法庭設有一名有法律資歷的書記,負責向法庭提出相關法例的建議。太平紳士或裁判官的人選從各個地區、各個階層挑選。所有裁判官在赴任以前及在任期間,都要接受嚴謹的訓練。裁判官是非受薪的義務工作者,但可領取車馬費及生活費。一般的非專業裁判官每年需擔任最少26節(每節半日)的服務,但亦有人在一周至少要擔任一日服務。除了非專業裁判官以外,法庭亦有小量的「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舊稱「受薪裁判官」),都是有法律資歷的全職裁判處成員,可以單獨審理案件而無需其他裁判官在席。「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與一判在郡法院審理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並不相同,這一點很重要。
現時,裁判法院可審理輕微違紀行為,可判處5000英鎊以下的罰款及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佔英格蘭及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超過95%的刑事案件。對於較嚴重的違紀行為,裁判官負責向皇室法庭提交公訴書。裁判官亦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例如:處理發牌申請。不過根據牌照法案 (2003年),這些管轄權都已撤銷。
在法院法案 (2003年)正式執行以前,裁判官都限制在指定地區工作(參看:裁判法院委員會、案發地點、簡易法庭地區)。這規定現已變更,改為編配到各地方司法區。
太平紳士法案 (1997年)為現時太平紳士的委任訂立框架,由大法官以英女皇的名義委任;根據相同的機制,亦可用於太平紳士的撤銷。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在委任前必須要有七年的一般資歷,並由英女皇按大法官的建議而委任。
⑷ 中國法律裁判官要背的法律條例名稱叫什麼
法律裁判抄官在我國沒有這樣的說法,我國對於從事審判工作的稱呼為「審判員」或「陪審員」(針對一審合議庭中的人民陪審員),關於要背的法律名稱,可以理解為需要掌握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從業者執業考試--司法考試的規定,應該掌握司法考試范圍內所有的法律規定,由於審判人員的職業特殊性,還應該掌握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若從事檢察官工作,應該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以及相應的職業道德法律。
⑸ 「裁判官」和「法官」有什麼不同
在日本叫裁判官,在中國叫法官。
就好像律師和辯護士。
⑹ 在香港法律里,裁判官與法官有什麼區別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進行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主權移交前稱裁判司),而非法官。原文出自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6%99%E6%B8%AF%E8%A3%81%E5%88%A4%E6%B3%95%E9%99%A2
⑺ 裁判官和法官有什麼區別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的裁判法庭由三位太平紳士或裁判官共同負責執行簡易過犯的懲處(或作「循簡易程序審訊」):法庭可裁決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監禁處分。裁判法庭設有一名有法律資歷的書記,負責向法庭提出相關法例的建議。太平紳士或裁判官的人選從各個地區、各個階層挑選。所有裁判官在赴任以前及在任期間,都要接受嚴謹的訓練。裁判官是非受薪的義務工作者,但可領取車馬費及生活費。一般的非專業裁判官每年需擔任最少26節(每節半日)的服務,但亦有人在一周至少要擔任一日服務。除了非專業裁判官以外,法庭亦有小量的「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舊稱「受薪裁判官」),都是有法律資歷的全職裁判處成員,可以單獨審理案件而無需其他裁判官在席。「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與一判在郡法院審理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並不相同,這一點很重要。
現時,裁判法院可審理輕微違紀行為,可判處5000英鎊以下的罰款及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佔英格蘭及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超過95%的刑事案件。對於較嚴重的違紀行為,裁判官負責向皇室法庭提交公訴書。裁判官亦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例如:處理發牌申請。不過根據牌照法案 (2003年),這些管轄權都已撤銷。
在法院法案 (2003年)正式執行以前,裁判官都限制在指定地區工作(參看:裁判法院委員會、案發地點、簡易法庭地區)。這規定現已變更,改為編配到各地方司法區。
太平紳士法案 (1997年)為現時太平紳士的委任訂立框架,由大法官以英女皇的名義委任;根據相同的機制,亦可用於太平紳士的撤銷。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庭)在委任前必須要有七年的一般資歷,並由英女皇按大法官的建議而委任。
⑻ 香港的裁判官和法官有什麼區別
香港裁判法院 維基網路,自由的網路全書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進行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主權移交前稱裁判司),而非法官。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⑼ 港劇中裁判官和法官的區別
在香港地區,裁判官與法官的確是區別的,這一稱謂,因應於香港地區針對刑事審判所專設的裁判法院。
關於香港的裁判法院,樓上的回答已了作為較為詳細的介紹,而裁判官即特指在裁判法院從事審判的法官。需要補充的是,因部分裁判法院已經停用,目前在香港地區共有七所裁判法院。包括:位於香港島的東區裁判法院,位於九龍的九龍城裁判法院,位於新界東的粉嶺裁判法院和沙田裁判法院,以及位於新界西的荃灣裁判法院和屯門裁判法院。
而目前香港的總裁判官為唐文先生,主任裁判官共有六位,特委裁判官共有10位,其他為普通的常任裁判官。
此外,香港還有專門的《裁判官條例》,裁判官包括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令狀予以委任。
還需指出的是,在香港回歸以前,法官被稱作按察司,而裁判官被稱為裁判司。因此法官與裁判官的區別在香港回歸以前即已經存在。
關於裁判官和法官的誰的權力更大,這一問題很難回答,因香港地區奉行司法獨立原則,因此所有裁判官和法官的權力都應當是平等的,但如果考慮到裁判法院為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判刑上限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港元,而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相較裁判法院管轄更為嚴重的罪行,且針對裁判法院的判決,還可上訴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而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審判人員均被稱作法官,按照非司法專業人士的理解,單就刑事審判領域而言,法官又似乎較之裁判官有更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