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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長有權

發布時間:2020-11-24 16:47:31

『壹』 足球裁判的權利有多大

英超教練可能需要單拿出來,因為英超球隊的教練稱呼是「manager」 ,其他聯賽多為回「coach」。答

coach 的職責通常包括球隊訓練,戰術安排,臨場指揮等,對於球員交易則需要與球隊管理層溝通,得到多大的支持看具體情況了,比如球隊資金,球員實力,可操作性等,但是毫無疑問,教練不能做決定,只能提建議和做選擇。做決定的角色,在nba叫球隊經理,如火箭的莫雷,在足球聯賽可能是俱樂部主席,如皇馬主席的弗洛倫蒂諾。

manager不僅包括了coach的角色,同時也多了一層球隊經理的意味。是否能完全決定球員引進,不太清楚,不過影響力肯定是很大的,估計只有極不合理或是極不理智的交易,才會被管理層叫停。教授和七千萬的故事,說明,manager是有權力支配一筆用於球員交易的資金的。

『貳』 足球的裁判員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1.執行競賽規則;

2.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3.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6.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7.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8.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9.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10.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12.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13.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14.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15.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16.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17.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18.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這可以包括:1.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3.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4.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6.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7.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8.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1.決議一: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2.決議二: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3.決議三: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叄』 網球主裁判有些什麼權利

(一) 裁判長 裁判長由競賽委員會推選,他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個單位,他是由該比賽的組織機構委派的全權代表,負責指揮整個大賽。國際上將裁判長按級別分金牌裁判長和銀牌裁判長,分別擔任級別水平不同的比賽工作。 職責如下: 1.對競賽規程、競賽規則、行為准則、網球規則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問題,他有權進行解釋和處理。 2.賽前,安排必要的裁判學習,使他們能全面了解所適用的一切規則與程序。 3.指定裁判組長並保證其能正確地履行職責。 4.保證每塊球場,球網及網柱都能符合網球規則的要求,即以下設備: (1) 裁判椅: 高度應在1.82—2.44M之間,其中心點位置應距網柱0.914米。 若使用麥克風,必須固定安裝,且須有開關。裁判椅周圍不得安裝可供公共廣播的麥克風。 (2) 司線椅: 發球司線員和端線司線員的坐椅,應安放在其對應線的靠近擋網處的位置,以不妨礙運動員正常比賽為宜,約距邊線3.66米,位置不可墊高。有陽光時,盡量背對,無陽光時,面對主裁。中線及邊線司線員的坐椅,除另有安排,應放置在相應線的假定延長線後方,靠近邊擋網,距底線不小於6.4米。 (3) 司網椅 根據比賽的形式,安放在網柱後方或單打支柱側後方,盡可能地放在主裁對面。 (4) 運動員椅 必須安排在主裁判椅的兩側,且應有遮陽傘。 (5) 場上用品 每場比賽均應提供給運動員水或飲料。 5.保證賽場周圍的擋網,廣告牌和後面的牆壁不能是以白色、黃色或其它淺顏色,以免影響運動員的視線。 6.賽前應召集各參賽隊的教練員、領隊開聯誼會,並通知他們比賽的有關事項(如用何種球,用球數,換球局數,地面條件,何種賽制等)。 7.在運動員駐地及賽場顯著位置設置布告欄以便貼各種通知,戰表及成績公告。 8.確定參賽選手名單和種子選手名單,准備與抽簽相關的各種資料、工具。 9.進行公開性抽簽。在相關位置張貼抽簽表,以及次目的戰表。 10. 以緊接前場的方式或限定開始時間的方式,安排每日賽事。 (1) 預選賽 應在正選賽開始前一天全部結束,除因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干擾外,預選賽中運動員在一天內最多能安排兩場單打。若在一天內賽完一輪以上的預選賽,其比賽順序 應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按抽簽表順序進行。 (2)正選賽 除天氣或不可避免的因素外,運動員每天最多可安排一場單打,一場雙打,除裁判長另有安排,應先安排單打,再打雙打。 11. 在前一場因特殊原因提前結束時,裁判長應通過一切合理手段,盡量通知下場比賽的運動員,以免運動員被動棄權。 12. 決定某一場比賽是否更換場地或暫停。 若因天氣或其它不可避免的因素,導致正在進行中的比賽無法順利進行,裁判長有權暫停比賽或更換其它場地進行。 13. 在比賽中,裁判長對有違反准則的運動員有權給予各種處罰,直至取其消比賽資格。對不利於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調整或撤換。 14. 賽前賽後,安排運動員進退場。 15. 比賽期間,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規則的問題,可請裁判長解決,其判定為最後裁決,裁判長應始終在場,但不可做主裁。 16. 比賽結束後,安排有關人員出成績冊,並宣布比賽名次,向大會主辦單位寫出書面總結,給每位裁判員寫書面鑒定,並與個人總結一起上交主辦單位。 (二) 裁判組長 裁判組長是在競賽委員會推選的裁判員中,由裁判長指定的工作能力強,態度認真的有威信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召集足夠,合格的裁判員擔任比賽工作。 2. 組織裁判員進行必要的賽前訓練,並復習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 3. 准備一份比賽中所負責的裁判員的名單,並標明各自的級別,交予裁判長。 4. 制定每天裁判員的進場順序,所做安排需經裁判長同意。 5. 賽前召開碰頭會,介紹有關場次的安排和執法程序,如何呼報,裁判手勢要求,場地輪轉安排等。 6. 評比裁判員的工作表現。 7. 比賽中應隨時在場,除裁判長另有安排,不能上場做主裁或司線。 8. 協助裁判長工作。 (三) 裁判員 裁判員是競賽委員會推選的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國際上按水平分國級金牌、銀牌、銅牌裁判及國際白牌裁判。國內按級別分國家A、B、C級及一、二、三級裁判。 職責如下: 1. 熟悉網球規則,競賽規程和行為准則,在比賽中要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准確、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2. 著裝規范、得體。 3. 賽前提前於運動員到場,檢查場地、各種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盡量不與運動員特別是即將對其執法的運動員交談。 4. 上場時必須攜帶記分表、秒錶、筆、量網尺、挑邊器等工具。 5. 賽前檢查運動員的服裝是否符合《行為准則》中關於服裝的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其在15分鍾內更換,否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6. 面對裁判椅,召集運動員進行賽前會議及組織挑邊。 7. 確保比賽用網球的充足及一、兩個舊球。 8. 裁定比賽中一切事實問題。 9. 確保雙方運動員及司線員能按規則行事。 10. 對運動員因有關規則而產生的問題請裁判長的要求應允許。 11. 按照國際網聯的裁判員職責和程序,在每分結束後要做到一、 判斷;二、面向失分方呼報(必要時要加以手勢);三、正確填寫記分表。 12. 對於司線員的誤判要及時更改。 13. 在沙土地場比賽時,因運動員提出界內外問題發生爭議時,有義務責令司線員或親自檢查球印。 14. 盡力維持賽場秩序並負責引導球童,以有利於運動員正常比賽。 15. 用手中的秒錶隨時控制比賽正常運行。 16. 換球前,應適當提前開啟球筒,並做充分檢查,以免因換球而延誤比賽。 17. 在比賽中,因種種原因造成比賽中斷時,要收集比賽用球以確保其是重新比賽的用球,並且要記錄發球員的姓名、場上的球員位置、中止時間及分、局、盤等比分。 18. 比賽結束後,要立刻離開球場,認真正確填寫完記分表,並交給裁判長。 19. 若有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要向裁判長匯報,仔細認真填寫違反行為准則罰款表,並交予裁判長。 (四) 司線員 司線(網)員是由競賽委員會推選具備一定級別的裁判員 職責如下: 1. 著裝統一、規范。 2. 賽前准時到場。 3. 選擇視角最好的位置,觀察自己所司之線。如果視線被運動員遮擋,應適當的進行移位調整。 4. 完成所負責之線的呼報,面對自己職責之外其他司線員或主裁的判定不做任何評論。 5. 如遇運動員阻礙視線而未看見球的落點,應立即做出未看見的手勢。 6. 意識到自己的誤判時,要立刻進行更正。 7. 若主裁改判你的判定,應遵從,不應與其對抗。當運動員問及呼報和改判時,應不予回答,將問題交給主裁解決。 8. 負責底線、中線、邊線時應注意腳誤。 9. 當主裁未看見運動員違反《行為規則》時,應在不影響比賽的情況下向主裁判報告。 10. 不要為運動員拾球、遞毛巾。 11. 比賽中不與觀眾交流。 12. 不為運動員鼓掌。 13. 未經主裁同意,不得擅自離場。 14. 保持良好的工作姿態,呼報宏亮、准確,手勢標准、到位。 二、裁判員行為准則 1. 裁判員應具備良好的身體狀況。 2. 裁判員應准時出席指定的比賽。 3. 裁判員在其擔任的賽事、工作中,學習、理解並掌握《網球規則》,所有的賽事規程及《行為准則》。 4. 裁判員的著裝及儀態應與比賽的莊重性和整體性相符合。 5. 裁判員在賽期中不允許喝含酒精類飲料。 6. 裁判員不能擔任與其有關系的運動員場次的工作。 7. 比賽之餘,裁判員應就運動員要求與之討論規則的解釋及提高裁判水平和運動員行為表現的問題作出回答。 8. 裁判員不要與運動員熟識並建立親密關系。 9. 裁判員不應以任何方式就賽事進行打賭。 10. 裁判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會議。 11. 裁判員應在任何時候都對運動員完全保持公正態度,不要有涉及同運動員有私人關系或採取任何有損裁判公正性或引起質疑的行為。 12. 裁判員在任何時刻都要有專業的、高尚的舉止,並對所有與賽事有關的人員及公眾給予相當的重視。

『肆』 足球賽的裁判員權利究竟有多大

足球賽的裁判具有絕對的執法權。也就是說裁判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做出的決定是最終的。只有在比賽還沒有重新開始之前,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者助理裁判的意見而改變判罰。

在足球場上裁判擁有至高無上的裁決權,所有球員包括場邊的教練都要服從他的決定。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1986年6月22日,墨西哥世界盃四分之一決賽中,馬拉多納用手打進了一個進球,最終幫助阿根廷以2-1戰勝了英格蘭。當時突尼西亞主裁判納塞爾判定這個進球有效,即使英格蘭門將希爾頓和他的隊友一萬個不願意,但還是要接受判罰,以及這個判罰帶來的失利。

然而我們要提到的是,一個裁判如果本身就有問題,那麼他的權利就會成為他行凶的工具,有時候,適當的限制裁判的權利更有利於足球比賽的運行。現在很多足球比賽引進了視頻裁判,如此一來可以減少裁判的誤判導致比賽結果的不公平。

『伍』 籃球比賽中主裁判員的權利有哪些

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陸』 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有哪些動作怎麼做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1、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3、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常見的動作:
1、得一分——單手食指伸出(與地面垂直),與眼睛同一高度(身高低於170CM,建議手舉高點擺到175CM的位置),停留1~2秒(以便讓記錄台、球隊、觀眾清楚是多少分),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向下彎曲。
2、得二分——單手食指與中指伸出,與眼同高,停留1~2秒,接著接著手的腕部帶動食指與中指向下彎曲。
3、三分試投(不是得分,是投籃隊員正在三分投籃區域做三分的投籃嘗試)——單手過頭頂伸直手臂舉向空中,拇指、食指、中指展開。
此手勢自投籃隊員作三分試投時,追蹤裁判立即作出,一直保持到球觸及籃圈但不中籃可以放下,或沒有辦法中籃的三分試投也可以放下。當4區的三分低位區有三分試投,前導裁判必須以此手勢提示追蹤裁判有三分試投,而追蹤裁判必須重復此手勢以確認三分試投的有效性,當追蹤裁判舉起手勢確認,前導裁判才能放下他的手勢。
4、三分投籃成功——兩個手全高舉過頭頂(伸直手臂),每個手伸出拇指、食指、中指表示。
此手勢必須由追蹤裁判作出,也只有追蹤裁判才有權力作出,前導裁判不得做此手勢。除非前導裁判宣判了防守隊員對投三分隊員的犯規,而三分中籃時,此手勢才由前導裁判作出並確認三分投籃是否有效。
5、取消得分或取消比賽——雙手(手掌)在胸前作交叉狀(剪刀狀)交叉一次。
比賽中常見的國際裁判員有激情的表演,比如A1運球結束連跑一步、二步、三步投籃,接著投籃球進,裁判員馬上鳴哨投籃得分不算,並非常誇張地用兩手掌在胸前交叉、交叉再交叉,以此特別強調得分無效(記住:裁判員的手勢比語言更有力!)。

阻擋:犯規鳴笛後,雙手叉腰,這樣來回幾次。
打手:犯規鳴笛後,左手成90度,右手拍打左手一下。
推人:犯規鳴笛後,雙手作同樣的前後推動,2至3次。
走步:犯規鳴笛後,雙手握拳,前後滾動3至5次。
雙帶:犯規鳴笛後,雙手手掌張開,上下排動3至5次。
暫停:雙手手掌做同樣90度向上肩碰,1至2次。

『柒』 裁判員的權利有什麼

樓上的說法未免也太偏激了,裁判的主要職責應該還是維持比賽場上的公平,做到比賽公開公平公正。當然,也正因為裁判的權利有這么大,可以決定一場比賽的勝負、一個運動員的一生,才會有人想方設法的買通裁判,也才會出現「黑哨」

『捌』 審判長有權下裁定書嗎

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製作的訴訟文書。在我國,依法准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製作裁定書。二審的裁定一般也要製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
裁定書的格式、寫法、署名等與判決書基本相同。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法庭工作人員的職責

審判長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准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書記員職責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陪審員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二)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三)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1,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
2,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3,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4,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辯護律師職責
(一)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玖』 裁判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拾』 審判長有什麼權力

什麼關系,法定的近親屬如直系,旁系第三代內可以申請,要求迴避。肯定要重新定開庭時間,因為重新組織和議庭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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